编辑同志:
李某开了一家超市,虽有店名但一直没有办理工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三个月前,正在超市上班的我,因货架突然倒塌而受伤,花去7万余元医疗费用,落下9级伤残。而李某以其属无证经营,与之不属于劳动关系为由,拒绝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请问:李某的理由成立吗?
读者 王芳芳
王芳芳读者:
李某的理由不能成立,即其应当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首先,李某属于非法用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用人单位是指我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而办理营业执照是取得用人单位资格的法定条件。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期满仍继续经营都属于非法经营。李某没有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并获取营业执照而经营超市,无疑当属其列。
其次,你与李某之间属于拟制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劳动者与未办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营业期限届满仍继续经营的用人单位发生争议的,应当将用人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列为当事人。”即非法用工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发生用工争议的,参照一般劳动关系处理。你与李某也不例外。
第三,李某难辞其咎。《劳动合同法》第93条规定:“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6条第一款的授权,制定的《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2条、第3条也指出,非法用工单位对伤亡人员,必须“给予一次性赔偿”,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职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确定,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以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确定,并全部由非法用工单位支付。九级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为赔偿基数的两倍,赔偿基数为非法用工单位所在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