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优化营商环境日益成为全国各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进入新时代,为提高地区竞争力而努力改进的着力点。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有助于黑龙江省建设公正透明、机制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促进黑龙江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将不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因素予以规制和剔除,为市场主体提供法治化的营商环境。因此,需要在法治思维、政策供给、法治政府建设以及司法保障方面予以支持。
关键词:营商环境;法治化;黑龙江省
营商环境法治化建设有助于黑龙江省建设公正透明、机制完善的市场运行机制,促进黑龙江省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将不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因素予以规制和剔除,为市场主体提供法治化的营商环境。习近平总书记在座谈会上明确指出东北发展存在“四个短板”,分别是体制机制、经济结构、开放合作、思想观念。因此,在黑龙江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需要紧紧围绕短板,通过制度保障予以支持,通过完善的法治保障体系构建良好营商环境。
(一)解放思想培育法治思维
思想观念作为唯一的主观短板,对其他三方面的短板起到决定作用。黑龙江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全省人民在思想上进行解放,剔除落后的计划经济思维,培育现代的法治、市场思维,从主观上树立现代思维,以推进各项事业的稳步有序进行。为此可以从以下方面做到:
首先,对党员干部进行定期的法治教育,抓住“关键少数”,培育现代市场经济发展所需要的法治思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党员干部身先士卒,以法治思维带领全省人民群众投身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事业;其次,加强社会法治宣传力度,使法治思维在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中潜移默化的得到培养,以《黑龙江省法治宣传教育条例》为指导思想,强化法治文化宣传制度,通过传统新闻媒体以及新的社交通讯技术,向社会民众宣传法治理念和法治精神,同时开设各种普法培训机构,建立常态化普法制度从而为黑龙江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有力的法治氛围;最后,建立国家机关依法办事的有力社会监督机制,在倒逼和激励领导干部及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办事的同时增强社会人员的法治意识,形成法治思维。
(二)加大政策法规扶持力度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中小企业构成市场主体的主要成分,在发挥提供就业岗位、繁荣区域经济、推进市场有序发展等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事实表明,仅仅靠大型的企业是无法支撑起区域经济科学发展,而中小企业又存在诸如融资困难、抗风险能力低等诸多先天问题,因此在黑龙江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需要切实的考察本省中小企業发展存在的问题,对中小企业的发展加大优惠扶持力度,促进黑龙江省中小企业在本地扎根并茁壮成长。
第一,完善与中小企业发展有关的法规体系。中小企业发展的特殊性,需要由相关的的法规体系予以管理、引导。以2002年发布的《中小企业促进法》为蓝本,黑龙江省可以结合本省中小企业发展实际,制定更详细、更符合本省实际的相关法规体系,全面保障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第二,出台相应政策切实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黑龙江省可以协调各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借贷资金的保障力度,同时,科学规范民间借贷机构,完善中下企业民间借贷的政策规范,从官方与民间满足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第三,在税款征收方面予以中小企业相应的优惠。税收作为国家对经济的重要控制手段,在稳定。调节经济发展方面具有相当重要的作用。黑龙江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中必然也要优化税务营商环境,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对本省中小企业的发展予以政策性税收优惠,有利于调动中小企业积极性,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三)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服务市场
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表明,市场所需要的政府不是“守夜人”角色的政府,更不是计划经济时期大包大揽的政府,而是充当引导、保障角色的政府,而这样的政府,首先必须是法治政府。黑龙江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需要严格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深化“放管服”改革,自觉服务于优化营商环境的伟大工作,为黑龙江省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提供高效良好的政务环境。
一是要深化政府机构改革。建立起一支科学高效服务市场的执法队伍,裁撤不适应市场经济的冗余机构,完善法治评议考核机制,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二是要建立健全政府权力“清单”机制,明确政府权力主体、范围,厘清政府与市场的的各自行使区域范围,真正做到“市场的归市场”,全力引导、支持、保障市场经济的发展,建立新型的“清”“新”政商关系;三是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深化黑龙江省审批制度改革,对有条件下放的权力予以下放,有必要裁撤的审批环节予以裁撤,有需要简化的审批程序予以简化,最大限度优化审批制度,并依靠新技术传媒,推行并联审批、“互联网+”的审批程序,方便企业办事,最大限度提高行政效率;四是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深入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执法违规的惩戒力度,倒逼政府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最后,建立健全政府依法行政的监督机制,拓宽人民群众监督渠道,保障人民群众监督权的依法行使。
(四)增强司法救济保障力量
司法保障在现代法治运行中具有守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之说,作为法治保障体系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需要在黑龙江优化营商环境的过程中予以充分的重视。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发展日趋成熟的情况下,除了要对原有的司法救济机制予以改革以回应优化营商环境的要求,更应在新时期中创新纠纷解决保障机制。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是多元论的一种变现形式或具体化,其合理性和正当性源于社会需求和社会价值、文化的多样性。在现代语境下,这一理念能够支持法治社会的基本理念和实践,同时为法治的发展和社会的改善提供更具说服力和可操作性的观念支持。
为此,在优化黑龙江省营商环境的历程中,一方面需要积极深化现有司法体制改革,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机制改革,进一步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依法治国重要论述,使现有公力救济能最大限度的保障营商环境的优化;另一方面,市场主体救济的途径中,仲裁一直发挥着巨大的作用,黑龙江省可以在以哈尔滨新区为试点,探索有效、及时的商事仲裁机制,待成熟后在全省范围内予以推广;最后,建立健全多元纠纷解决机制,调动社会一切力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合理斜街原有纠纷解决机制、探索更适应市场经济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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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武国玉(1994-),男,汉族,河南林州人,哈尔滨商业大学法学理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理学
基金:2019年哈尔滨商业大学研究生创新科研项目(YJSCX2019-594HSD)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15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