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分析(1)

2021-03-08 18:35彭雪贝
科学与财富 2021年1期
关键词:食品行业信息披露社会责任

彭雪贝

摘 要:行业性质的不同会导致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侧重点有所区别,食品饮料的安全问题迫切关系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本文选取食品、饮料制造业上市公司2015-2018年的社会责任报告为研究对象,首先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及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研究进行阐述;其次,从披露数量、披露内容两大方面了解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并分析披露现状存在的问题;接着,进一步探讨该问题产生的原因;最后,给出相应的建议措施,为完善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提供参考。

關键词:社会责任;食品行业;信息披露;披露现状

一、文献综述

(一)企业社会责任

Oliver Sheldon于1923年最早提出“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认为企业有责任关注产业内外人类的需要。1953年Howard R. Bowen针对“企业应如何为社会承担责任”具体阐述了企业社会责任的定义,即企业在运行中应按照社会的目标和价值做出相应决策并采取具体行动。Friedman(1989)认为企业社会责任就是在遵守法律和道德标准的前提下赚取尽可能多的财富,即除了对股东负责,企业无需承担其他社会责任。

与国外相比,我国学者对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起步较晚。1990年常勋教授第一次在其《国际会计学》一书中提到了“社会责任会计”的概念,此后陆续开始了关于社会责任会计的探讨。

陈炳富、周祖城(2000)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是包含经济、法律和道德责任在内的一种综合责任;狭义的是指道德责任。

卢代富(2001)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指企业不能仅仅以最大限度为股东赚钱为唯一目标,而应兼顾、增加社会上其他相关者的利益;他不主张把经济责任纳入企业社会责任的大概念中,因为这样容易导致公司过度关注经济责任而忽略其他责任。

金立印(2006)认为企业需要关注社会公益事业、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自然环境、承担经济方面等五个维度的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不仅只是对股东负责,还要承担对于对员工、消费者的责任以及社区、环境负责。

(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

企业社会责任披露体系包含披露内容、披露对象和披露形式三个方面。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可以大体划分为传统报表型模式和独立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模式。对于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应该从哪些方面进行披露,每一方面包含哪些内容,国内外学者还没有形成一个统一的划分标准, 但大多数学者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的界定大同小异。

李正(2006)把我国的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内容具体界定为6大类15小类;依据披露信息的使用对象不同,又划分对内披露和对外披露;针对披露形式,他认为我国最适合采用年度报告内的独立披露形式,同时考虑到披露成本和使用者的可理解性,年度报告内推荐使用描述性披露方式或初级报表方式。

谢晖和曾郁林(2008)通过总结借鉴西方的研究成果并且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为我国应该实行以政府主导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同时指出我国可按照规模将所有企业划分为不同的层次,对每个层次企业制定不同的披露要求。

孙红梅、蒋娜、岑磊(2011)提出不同的企业规模可以选择不同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模式,如小规模企业可以通过描述性的方式进行披露,大中型企业则可以在现有的财务报告的基础上通过增加相应的会计科目和在附注中进行披露,而上市企业则要定期编制独立的社会责任报告进行披露。

(三)食品行业披露现状

夏春莲、张金贵(2014)基于食品行业 2011 年数据,利用指标评分法对44家食品企业年报和社会责任报告进行统计分析,得出结论:会计信息披露方面整体水平较低,披露的内容不全面,尤其是食品安全方面信息披露不足。具体到披露内容,食品行业对“股东和债权人的责任”这一项目的信息披露最全面;但是,大多食品企业还未意识到消费者这一利益相关者的重要性,仅 9%的食品企业对于客户关系管理体系进行了披露,对主要产品的安全性阐述多数为概括性的文字描述,导致存在严重信息不对称现状。

朱文莉、邓蕾(2016)以我国食品行业上市公司2012-2014年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为研究对象,运用描述性统计方法对信息披露状况进行分析,发现:当前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现状并不令人满意,主要存在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主动性不足、标准不统一等问题。

张颖(2019)通过对某食品行业龙头公司2014-2017社会责任报告各部分披露信息的构成比例进行分析,得出:目前企业披露内容的重点还是利益相关者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股东权益的保护以及股利支付等,对披露供应商、客户和消费者权益保障方面更多则出于象征性披露的目的,报告过于形式化欠缺有效性。

二、披露现状

对于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计量方法,主要有社会责任会计方法、声誉评分法、内容分析法和指数法。本文对于披露现状的探讨,主要从披露数量、披露内容两方面来分析,将研究对象定位为2015-2018年度食品行业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基于国泰安数据库,依据证监会2012行业分类,本文选取食品饮料加工制造业146家公司,剔除期间发生行业变动的5家企业,最终选定141家企业232份社会责任报告。

(一)披露数量

2015至 2018年,我国食品行业上市公司数量逐年增加,而发布的社会责任报告数量却没有明显增长,从整体上来看,发布独立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占比基本不超过40%。具体而言,仅17年披露数量变化较大为117家,但18年披露企业数量又回落至仅51家,其余年份数量基本稳定在30家左右,这说明只有小部分企业愿意披露这些信息,由此可以看出食品行业自愿披露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意愿不强。此外,食品行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数量增长不及食品行业上市公司数量增长,披露企业数量基本没有变化,这也说明了我国食品上市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主动性不高。

其次,通过对研究样本年度发布情况进行了统计,可见食品行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连续性不高。仅27家公司做到了每年连续披露,在未连续披露的企业中,仅有少数企业是由于发布社会责任报告起步晚,未能形成五年连续披露;其余大部分企业存在不同程度存在披露中断的现象。

(二)披露内容

尽管食品行业公司之间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还是有一定差距的,各公司披露信息的侧重点还是十分相似。总体而言,我国食品上市企业披露较好的内容是社会公益、股东职工权益以及环境责任。具体内容而言,员工方面,员工数量、安全和培训情况都有较详细的说明;环境方面,除了环境污染,其他几项都有充分披露;社会公益是行业公司都披露得最理想的一个方面。

食品上市企业披露的大多都是有利于树立食品企业形象的方面,而对于食品饮料业来说最重要的产品安全信息披露的不是很理想,单独列出食品安全信息着重披露的企业很少,尤其是涉及到具体食品安全的信息披露内容,比如生产过程干净卫生、产品原料新鲜程度、添加剂是否达标等。除此之外大多数责任报告中对原料来源的审核和监督以及检测标准、对生产线员工健康度的调查、对食品安全的事后处理机制比如赔偿制度和召回制度等具体问题也没有相关披露,甚至部分企业对食品安全问题闭口不谈。

另外,尽管各公司披露信息的侧重点相似,但是由于当前我国食品行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的披露依据未形成统一的标准规范,上市公司在选择编制依据时较为分散,不同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内容存在一定差异。就行文风格,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分为主观与客观两种,从232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样本来看,用语言文字主观定性描述的占绝大部分,具体数据的客观披露相对比较少,披露信息的质量不高并且披露的信息容易受企业主观方面的影响。

三、现状问题

(一)内容不全面,缺乏食品行业特性

目前,虽然我国食品企业已经开始响应外部要求,对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予以重视,但整体来看行业内缺乏规范的披露范式,导致披露水平参差不齐存在问题。上市食品饮料公司在信息披露的过程中也有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的状况时常发生,尤其是对食品安全问题信息披露不够,不少企业在供应商、债权人、安全生产等方面只进行选择性披露,内容不够全面具体。大多数企业尚未认识到如果自己能够积极地披露社会责任信息,则能够与消费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保持有效的沟通与联系,对于塑造良好的企业形象也有积极作用,帮助企业完成对资源的整合,促进企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

(二)缺乏持续性

虽然国家制定了相关准则指导社会责任报告的编制,但对披露时间没有像财务报告那样做出明确的强制性要求,所以很多公司往往只是根据国家政策、社会影响等短期因素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缺乏常态性和持续性,严重影响了社会责任报告的有用性和严肃性。

(三)缺乏第三方审验

通过研究食品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发现,在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所有企业中,没有一个企业的社会责任报告经过第三方机构的审验。这说明社会责任信息审计方面存在一定的缺失,缺乏第三方机构审验会使得企业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下降,利益相关者对于披露信息的信任度必然会降低我国对公司出具社会责任报告后的质量监管问题还很不够,缺少有效地鉴定意见,使报告的真实可信度大打折扣。此外,除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专家评级委员会以外,其他鉴定机构都是国外机构,这说明我国在社会责任报告鉴定方面的力量还十分薄弱。

四、原因及对策分析

(一)制定社會责任报告编制的统一标准和信息披露制度

虽然我国目前制定了一些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法规,但都是零散的分散在诸如环境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劳动法等法律中,没有形成一个切实可行的法律体系,缺乏可操作性,从而导致企业社会责任无从落实,对违法经营等社会责任缺失的企业不能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缺乏强制性,使得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也各不相同,披露内容不全面,在时间上缺乏常态性。在现阶段,仅靠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和自觉性是没有办法摆脱困境的。

因此,需要外部的立法机构对食品饮料公司的食品安全责任和社会责任做出明确要求。加快相关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将政府法律法规的指导贯穿于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全阶段,通过制定专门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准则来规范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行为。当然,受行业性质的影响,不同行业披露的社会责任内容侧重点可能不同,可以将公司划分为不同类型的行业,对各行业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相关具体规定并实行标准化。

(二)提高公众维权意识与舆论监督

我国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之所以存在诸多问题,原因还在于社会责任报告的社会认可度不高以及企业信息披露缺乏压力。社会责任报告中存在大量泛泛描述甚至夸大其词的文字信息,难以为利益相关者的决策提供依据,因此,相关者不关注社会责任报告,公众对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没有严格的信息需求,也就无法对公司的社会责任披露行为产生足够的压力,使得企业更加不愿意耗费人力物力去披露那些对企业不利的社会责任信息。由此,形成一种恶性循环,导致的后果就是我国社会责任报告在质量上的种种缺陷。

因此,提高社会公众的维权意识与能力,是加强企业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一条重要途径。作为社会责任信息的使用者,在目前食品饮料企业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水平堪忧的情况下,更是需要各利益相关者的干预介入。提高公众维权意识与能力,一旦企业的食品安全出现问题,予以揭发曝光,来帮助食品饮料企业完善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只有食品饮料企业的各利益相关者积极参与到信息披露的活动中来,才能不断推进食品饮料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步伐。

在这一过程中,还需要推进传统媒体和互联网媒体扮演的重要作用,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多样化的媒体对社会责任披露问题形成全方位的监督。一方面,努力发挥正面的新闻舆论导向作用,做好食品饮料公司与消费者沟通的桥梁,努力树立正确的价值取向;另一方面,注重落实媒体作为舆论工具的重要作用,监督企业行为并敢于对企业的不法经济行为进行曝光和报道。

参考文献:

[1]王果.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研究综述及发展建议[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 2007(5)

[2]卢代富.国外企业社会责任界说述评[J].现代法学, 2001(3)

[3]金立印.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测评指标体系实证研究——消费者视角[J].中国工业经济,2006(06):114-120.

[4]李正.构建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研究[J].经济经纬,2006(06):56-59.

[5]王静. 食品上市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体系建设研究[D].首都经济贸易大学,2016.

[6]谢晖,曾郁林.法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的启示[J].会计之友(上旬刊),2008(12):96-98.

[7]孙红梅,蒋娜,岑磊.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J].会计之友,2011(03):12-13.

[8]夏春莲,张金贵.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分析——基于食品行业2011年数据[J].财会通讯,2014(24):17-19.

[9]朱文莉,邓蕾.食品行业上市公司社会责任信息披露情况令人满意吗——基于社会责任报告的统计分析[J].财会通讯,2016(35):57-60.

[10]张颖.我国食品行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探讨——基于洋河股份公司的案例研究[J].中国管理信息化,2019,22(11):33-36.

(湖北经济学院专业硕士教育中心  湖北  武汉  43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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