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媒体时代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传承比较研究

2021-03-07 17:02:51王钦
文化创新比较研究 2021年24期
关键词:名录文化遗产物质

王钦

(延安大学外国语学院,陕西延安 716000)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的保护工作正在全社会推进,社会民众的参与热情也在逐渐上升,“非遗”保护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非遗”研究和其他社会领域实现了很好地结合和互动,被赋予越来越重要的文化使命[1]。但是,当前社会条件下,生活节奏加快,人们的生活方式也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赖以生存的环境正在或者已经消失了,因此保护和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显得尤为重要。随着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和应用,新媒体技术已经成为人们生产和生活当中利用最为广泛的一种新兴技术,因此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当中,应该与新媒体技术进行有机融合,利用新兴的科技来开展相应的“非遗”保护和传承工作,有助于获得理想的“非遗”资源宣传效果,提升人们对“非遗”资源的认知。

1 “非遗”的价值分析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国家和民族传统文化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对于研究国家和民族的历史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首先,当前全球化经济条件下,世界各国、各民族之间的交流越来越频繁,使得世界文化多元化越来越明显,而非物质文化遗产能够体现一个民族的独特性[2]。其次,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生与人类的生产活动和生活活动是紧密相连的,很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与人们的日常生活具有直接的联系,因此保护好非物质文化遗产对研究古时候的政治、经济环境具有重要的意义。再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产生于生产力相对比较落后的时候,当时人们对于自然的保护更加看重,很多“非遗”项目都在无形中贯穿着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最后,非物质文化遗产往往是通过传承人之间口口传播的,很多都没有具体的文字资料,这也使得其成为人与人之间沟通的一座桥梁,同时在“非遗”文化当中的很多优秀的传统文化也为人们树立了良好的行为典范。

在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的过程当中,保持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对于一个民族在全球经济的发展是非常重要的,要在文化的融合当中做到“和而不同”。从文化内涵的角度来看,非物质文化遗产具有极强的个性化特征,不同的民族之间具有不同的文化,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一个民族文化的核心[3]。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之间存在一定的区别与联系,它们虽然都具有历史研究价值,但是“非遗”的传承是以一种活态的方式在进行着的,这相对于物质文化遗产的静态性而言,在对历史的研究当中具有更重要的价值。很多“非遗”传承人对一项“非遗”的产生及传承的过程都有相对清晰的了解,这就给考古工作人员对当时的社会和经济研究提供了新的方向,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有机融合,能够对古人的一些生活和生产活动有更加明晰的了解。而非物质文化遗产,则能够帮助考古专家通过传承人及手艺人的技艺和记忆,对一些活态的历史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从而帮助考古专家对相应的历史进行全面的了解。

2 中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现状

2.1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方面中日双方存在的差异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方面来看,中日两国都是依据行政级别来进行划分的,中国当前的“非遗”名录体系为国家、省、市、县四级。而日本则是按照国家、都道府县市村町的各级名录。但是两国在名录方面还是存在较大的差异的,日本的名录根据其文化财的不同类型和价值进行了选定、制定、登录、选择制度,而中国的名录则是单向性的,日本根据其不同级别和不同价值的文化财进行多维的保护形势,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进一步利用具有更大的优势。

从名录统计的数据来看,中日双方对于国际级别的名录都有比较完整的数据,但是中国国家级以下的省、市、县级的“非遗”名录却存在缺乏相应数据的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官方网站上对于名录的数据也难以找全,市、县级别的则更加难以找到相应的数据情况。但是在日本,除了国家级指定的文化财数据,各都道府县甚至市村町的指定和选定方面都有着详细的记录,这也是日本多年来全国范围内进行文化遗产调查所积累的结果[4]。另外,我国的信息公开程度相对较弱,无法通过网络查询到全级的“非遗”名录,并且通过少量能够找到的官网信息当中的对于“非遗”的介绍也相对较为薄弱,很多部分都只是采用了文字介绍,甚至没有相关的图片和视频。日本则是对全级的“非遗”名录都有着较为详细的介绍,除了具有文字性的介绍之外,还涵盖了图像和音像,对于公众来讲能够更加清晰地了解到其“非遗”的存在及传承的情况。

2.2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分类方面中日双方存在的差异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分类来看,中日双方的分类标准存在着较大的差异。具体表现在,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分类上,我国的分类体系还不够完善和科学,所以也就导致了在不同的法律法规当中对于“非遗”项目有着不同的分类[5]。例如,《非遗法》《国家非物质遗产普查手册》等,其中对于“非遗”分类有着不同的标准,不同规章制度当中虽然分类的标准不一样,但是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一样的,那就是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但是因为缺乏明确的分类标准,导致其在实际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当中会受到一定条件的影响。而从日本的“非遗”分类来看,其文化财分类保护的最大特色就是将所有的文化都包括在内,形成了一套全面、综合、系统的分类体系。日本的文化财的各项法律和分类多年来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但是其当前的文化财分类有着统一的标准,这也和日本政府对文化财的重视有关,日本政府通过统一的标准设定,使得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存在及传承情况有着清晰的认知和了解,从而更好地开展相关的保护工作,这也是我国需要学习的点。

2.3 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方面中日双方存在的差异

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模式来看,中日双方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具体表现在,第一,从保护模式上来看,我国的国家级是由中央政府领导,建立起国家级名录,地方政府建立地方的“非遗”保护名录和保护条例。日本的中央政府领导,对其最为重要的文化财进行指定、选定进行保护,在地方上则由公共团体自治,建立起地方的文化财保护条例来对本地区内的“非遗”进行保护。第二,中日双方在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时,首先都是进行全面的调查,只要有了清晰的调查结果,才能够确定进入名录的候补对象。但是在当前条件下,区别在于中国对于“非遗”的调查系统还不够准确,全国范围内的普查还是处于正在进行中的状态。而日本则是已经经过了大量的全国性的调查,甚至已经细致到了市村町这个级别,做出了大量的调查报告[6]。同时,日本非物质文化保护专家还对调查结果进行了全面的研究,这些系统性的资料,为日本制定相应的文化财保护制度,提供了数据支持,在“非遗”保护当中能够根据相关数据采取针对性的措施。第三,从保护工作的流程上来看,我国采用的是一种自上而下的方式,主要是由各级的地方政府对本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调查和汇总,之后提交上级进行评级和升级。这一种工作流程符合我国国情。而日本方面则采用的是国家和地方配合的双管齐下的工作流程,并且都是自上而下进行指定和选定等保护。国家级的保护工作流程是自上而下,有文化厅这一文化财这一最高级别的政府机关委托进行调查,之后提出调查报告,最后由文部科学大臣对其进行指定和选定。在地方政府则是通过所属的教育委员会对文化财进行相应的指定工作,这也与日本相对面积较小,“非遗”的数量较我国少,便于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普查工作相关。第四,从管理模式上来看,我国的“非遗”保护工作在国家层面有国务院的文化部门在对全国的“非遗”保护工作统筹调控,在地方上则是由各级地方政府的文化部门针对本区域内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日本在国家级的层面是由文化厅来主管,在地方石油各道府县等当地的教育委员会来进行开展相应的保护工作。日本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协同配合的模式,进而形成了一个完善的文化财保护体系。

3 新媒体环境下“非遗”保护与传承

新媒体技术的发展,为“非遗”的保护提供了新的方向,能够满足文化传播的现实需求,在新媒体多元形式的支持下,“非遗”项目通过生活化的宣传,能够加深人们对于“非遗”文化的了解,对“非遗”文化进行精确的保护和传承。这相对于在传统形势下公众了解“非遗”的信息来讲,具有了极大的进步。在新媒体多元化的形势下,以电子技术和数字设备作为支持,使得新媒体终端信息能够得以形成,在数字电视以及移动媒体的支持下,人们能够通过移动终端设备来对“非遗”信息进行获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不仅能够丰富人们的精神生活,而且对于公众了解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也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3.1 充分发挥移动终端的传播作用

随着移动终端的发展,其功能也进一步完善,能够与网络进行很好的联通,从而实现信息传播的需要,为“非遗”保护提供了良好的载体。当前科学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移动终端的更新速度也越来越快,很多手机APP 能够通过服务商将信息及时传递给公众,满足了公众社会群体差异化的数据信息需求。在人们的精神生活需求日益增长的时代,移动终端作为一种主要的媒介形式,在信息的传播当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非遗”保护及传承的实现,需要在原有固态保护的基础之上,不断对保护方法进行创新和改革,发挥新媒体多元化形式的实际作用。通过对“非遗”进行宣传和推广来扩大“非遗”保护项目的影响力,使人们对非物质文化遗产有更加深入的了解。“非遗”保护与传承对于民族发展来讲,也是非常重要的,“非遗”属于一种文化资源,具有极强的艺术性,但是因为在历史发展当中,其中的很多“非遗”活动都缺乏广泛的群众基础,究其原因,这主要是其在生活方面存在一定的不足,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生产力和生产效率大大提升,导致很多新的机器和工艺取代了传统的生产方式,使得很多“非遗”文化在逐渐丧失[7]。但是,“非遗”文化除了在产品方面具有的一些特征之外,其更重要的还有文化的传递,这是机器大生产所不能够取代的,正是因为这种原因,人们对于很多“非遗”文化的了解越来越少。

在现代社会发展的新而极端,社会群体对于精神文化生活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这也为艺术文化资源的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随着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文化产业也取得了较快的发展,多样化的艺术文化资源逐渐渗透进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当中,因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数字化保护,对于把握新媒体时代的整体形势,在新媒体技术的支持下促进非物质文化资源向着移动信息源的合理转化,提高人们对“非遗”文化的认知,为“非遗”数字化保护和传播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3.2 “非遗”资源创新传播形式

交互传播形式是以文化信息为主体,增强信息传播效果,提升信息反馈效率。在多元化新媒体背景下,信息接收具有多元化转化的可能性,在这种新型的信息传播过程当中,能够实现精确的信息传播,高效率的信息反馈。在这一大背景下,信息公众增强了信息交流和互动性,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升人们对交互信息的掌握程度,并且加强信息传播的效果。以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资源为研究项目,资源非常丰富,而且项目类别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在开展交互传播时,有效加强了对信息资源的反馈和体验。首先,在“非遗”数字化资源反馈程度的保护工作当中,应该加强对“非遗”信息的传播,提升人们对“非遗”的了解程度,便于公众在接收到“非遗”信息时候能够依据自身对信息形式的理解,确定“非遗”数字化资源保护项目的发展目标,增强信息的反馈效果。其次,在“非遗”数字化资源体验程序的保护工作当中,通过新媒体技术能够增强公众与“非遗”文化之间的交互性,切身体验到“非遗”保护工作。在多元化新媒体信息传播当中,使公众能够从感官视角增强“非遗”文化资源的感受效果,借助实际操作提升人们挖掘技艺类“非遗”文化资源的能力。

3.3 创建“非遗”保护的数字化管理平台

结合互联网技术、大数据技术、可视化虚拟现实技术、决策支持等技术,设计“非遗”保护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平台既面向“非遗”保护的专业人员,辅助其完成“非遗”内容的收集、整理、甄别、查阅、更新等工作;同时又可以系统化、案例化地向“非遗”爱好者呈现各类“非遗”保护内容;最终形成一套结合“非遗”保护机制、“非遗”保护技术和“非遗”管理体系的整体性解决方案。首先,借助互联网工具和数字化平台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记录和保存,实现“非遗”的网络活态传承,增强“非遗”的传播和影响力。其次,利用数字化管理平台将“非遗”信息进行合理分类,针对不同的“非遗”信息采用不同的传播方式,面向不同的受众群体,使“非遗”保护更加具有针对性。最后,通过数字化管理平台进行“非遗”保护管理,有助于专业单位对保护工作的统筹指挥。

3.4 应用新媒体展示非物质文化产品

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性,其产品也具有不同的特点。在新媒体环境下,“非遗” 文化的数字化保护的开展能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更好的宣传,使很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了解的公众能够通过新媒体平台增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认识,特别是一些濒临灭绝的“非遗”项目,如果仅靠“非遗”传承人来进行传承的话,很容易失传,这就需要国家及公众的共同努力,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另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当中,应用先进的新媒体技术,通过3D 技术、VR 技术等对“非遗”文化产品进行创新展示,从而使其更加具有吸引力,达到更好的宣传效果。

4 结语

在多元化的新媒体背景下,加强对“非遗”资源的保护和传承工作应该在原有的“非遗”资源保护工作的基础上加强对信息技术的应用,从而进一步提升“非遗”资源的有效性,使公众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有更加清晰的了解和认知。因此,在新媒体时代,应该以新媒体技术为基础,加大“非遗”资源的保护力度,推动国家和民族的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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