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德泽 李立信 李立礼
法律视角下的大学生黑客心理与行为分析
◆覃德泽1李立信2李立礼3
(1.贺州学院 教师发展中心 广西 542899;2.贺州学院 教务处 广西 542899;3.贺州学院 科研处 广西 542899)
大学生黑客的形成受心理和环境影响,大学生黑客的行为往往游走在法律法规和道德边缘,大学生黑客犯罪除了与主观因素有关外,往往还与法律法规意识淡薄有关。本文分析大学生黑客的心理特征和从电脑爱好者逐步变成黑客的过程,探讨黑客行为的法律责任,目的是为了遏制大学生黑客犯罪。
大学生黑客;心理与行为分析;黑客犯罪;法律法规
黑客由最初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的狂热爱好者以及对计算机技术发展和网络安全有所贡献的人群,逐渐演变成当今人们普遍认为的专门利用所掌握的计算机技术通过网络入侵他人计算机系统,窃取资料、增删数据、传播病毒等行为的网络安全破坏者。这里所说的“破坏者”其实应该叫做“骇客”。因为国内的黑客大致可分为三类:第一,红客。“红客”在我国有专门含义,主要指那些出于爱国、正义目的通过网络攻击行动来表达政治倾向和民族情绪的中国黑客。第二,道德黑客,属于西方所称白帽黑客类。这类黑客侵犯网络安全并非是出于主观恶意的原因。国内所称道德黑客主要指为了维护道德和正义的目的,利用所掌握的攻击技术参与网络群体性事件的黑客;国外所称白帽黑客指这样一种人群,他们热衷于计算机软硬件技术、网络技术的研究,希望通过自己的技术发现计算机系统的漏洞和原因,在网络上分享自己的发现的同时又达到进一步提升自身技术水平的目的。第三,骇客,西方又叫黑帽黑客。指专门从事网络攻击、网络破坏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客。此外,还有一类介于白帽和黑帽之间的黑客,称之为“灰帽黑客”。这类黑客往往不以恶意或个人利益展开攻击,只是为了练手、炫技甚至恶作剧等目的,但在行为实施过程中也有可能发生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1]。因此,人们通常认为“骇客”才是真正的“黑客”,才是破坏法律和道德的消极力量,才是被声讨和打击的对象,而对其他类型黑客倾向于“放任”和“同情”的态度。其实,红客、道德黑客和灰帽黑客如果不对自己的行为有所约束,为所欲为,也有可能越过道德和法律法规的边界。
大学生从计算机迷转变成黑客是一个渐变过程。大学校园里常常活跃着一些或是从小就迷恋计算机的持续爱好者,或是进入高校后才对计算机产生浓厚兴趣的努力学习者,其中一些人容易受国内外黑客思潮和文化的影响,有意识去学习、探索黑客技术并最终成为黑客高手,成为中国黑客群体当中的中坚力量[2]。
大学生黑客行为的产生有较为复杂的心理和环境因素,大学生黑客犯罪与过分崇拜自由而忽略法律约束密切相关。
(1)崇拜心理
崇拜心理是人类自我意识的产物,人们利用崇拜心理来作为精神支柱要补充现实中的不足[3]。要成为被崇拜的偶像,必须在某一方面有令人信服的能力足以让崇拜者佩服。
第一,从对“武侠”崇拜到对“红客”的崇拜。小说文学和影视中武侠的形象深深地印在一代又一代人的记忆中,成为不少年轻人崇拜的偶像。大学生是有一定知识、技能并有一定是非辨别能力的活跃青年群体。一些大学生由于从小受武侠小说及影视作品的影响,对武侠的“快意恩仇,为某个信仰燃烧,热衷一己之力力挽狂澜”的侠义之心有了较多的感情倾向,甚至成为自己的追求和向往。但是,现代社会和生活环境中不存在影视小说中虚幻世界的“武侠”,当现实世界中出现某种相似的参照对象时,就会成为“武侠”的“替身”而成为崇拜对象。“红客”颇具正义感的表现,使一些大学生在心目中形成了“红客”与“武侠”的影射,认为“红客”是值得自己崇拜的偶像。例如,1999年4月,以美国为首的北约轰炸我驻南使馆,中国的“红客”出于泄恨,在数天内攻陷上百家美国政府机构及军方的网站。在多次事关中华民族的尊严和利益的事件中,我国的“红客”都显示了非凡的实力和正义。因此,一些大学生黑客的产生可追溯到从对“武侠”崇拜到对“红客”的崇拜。
第二,从对计算机技术追求到对“道德黑客”的崇拜。道德黑客由于其一系列网络入侵行为并非带有主观恶意性,甚至被戴上“道德和正义”的光环而成为一些大学生计算机爱好者的追崇对象。
起初,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应用的广泛性深深地吸引一踏入大学校园就能接触计算机专业或课程的大学生们,一些大学生怀着对计算机技术的浓厚兴趣立志要在大学期间成为互联网的强者。受“道德黑客”在一些群体事件中发挥道德和正义力量的影响,一些大学生计算机爱好者视“道德黑客”为“英雄”,把钻研黑客技术以及未来做一个“道德黑客”作为个人的价值追求,因而从纯粹对计算机技术追求转变为对“道德黑客”的崇拜。
(2)自我炫耀心理
炫耀指刻意向他人展现自己认可的事物,从而获得别人的赞美与羡慕。现实生活中,每个人都有强烈的出人头地、实现自我价值的欲望,人们总是通过炫耀来获取一种高人一等、受人尊重和羡慕的地位,追求自我实现[4]。炫耀作为一种彰显自身存在感,显示出自我存在的价值的方式能满足黑客的心理需求,因此,当专心学习黑客技术的大学生达到一定知识技能水平的时候,就会寻求机会显摆自己的成果,渴望得到别人的夸耀来达到自我安慰的目的,以此来满足自身的虚荣心和优越感[5]。
第一,从对同学的炫耀到对社会炫耀。有的大学生黑客炫耀自己的技术一开始只是对周边同学炫耀,通过对同宿舍以及要好同学展示自己的本领,比如如何扫描漏洞、如何破解密码、如何盗窃QQ账号等与日常生活、学习相关的一些技术,以显示自己的过人之处,希望赢得别人的羡慕与敬意。以后这种炫耀会进一步扩展到QQ群、微信群、论坛等,甚至在各种社交场合进行炫耀,因此从对身边同学的炫耀扩展到对社会炫耀。
第二,从对计算机兴趣小组的炫耀到对黑客群体的炫耀。有的大学生黑客自认为自己的技术达到了某种“厉害”程度,为了获得更多更高级别的尊重,最初会在一些计算机兴趣小组上来展示自己的黑客技能,接着会专门寻找一些黑客技术交流网站、论坛发表见解,甚至主动发起一些黑客技术难题,以引起众多黑客的关注,在过一段时间无人破解之后再炫耀自己的技能,意图使自己成为论坛中众客崇拜的一颗“星”和在黑客群体中占有一席之地。
(3)尝试心理
大学生黑客为了验证自己技术能力就需要进行实践操作,以证明能否达到预期目的。大学生黑客是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殊群体,对网络法律法规和网络道德并非一无所知,因此初始入侵和攻击别人系统时往往带有一种恐惧感,显得胆小慎微,带着一种尝试心理尽量从对网络安全影响比较小的行为开始,初次得手后胆子会越来越大,行为会越来越放肆,后果越来越严重。
第一,从漏洞探测到“偷窥”别人“隐私”。有的大学生黑客起初会通过互联网来尝试探测别人计算机系统漏洞的方式评估所使用技术手段的效果,有了一定经验以后再尝试进入别人系统偷窥隐私。比如通过盗取同学的微信或QQ账号方式,查看其聊天记录;入侵同学的电子邮箱查看邮件内容等等。
第二,从删改主页到删改资料。以前黑客较常做的一件事就是入侵别人网站删改主页内容。有的大学生黑客出于发泄对学校某些管理措施或手段不满等原因,把自己所在学校网站作为尝试攻击的对象,入侵成功后删改主页内容,附上过激言论、丑化学校形象的图片等;甚至入侵学校有关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删改数据资料,如侵入学工、教务等部门的信息管理系统删改处分记录、学分成绩等。
(4)报复心理
因为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开放性和随意性以及网络攻击的一定隐秘性,利用网络进行报复攻击是黑客常用手段之一。由于报复心理驱使,这种攻击具有较明显的针对性。黑客的报复性攻击程度除了受限于技术水平外还受到对被攻击对象“愤恨”程度的心理影响。
有的大学生黑客出于“私愤”对同学的报复攻击采取影响其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删改电脑上数据资料、传播病毒、安装后门以便日后方便控制等方式。报复攻击的对象不只限于同学的电脑,也可能是学校、部门管理人员、教师、政府、单位或机构组织的计算机系统。
(5)贪财心理
随着自己黑客技术的不断提高,以及各种入侵行为的累累得手,个别大学生黑客不满足于入侵别人计算机系统只是“闹闹玩”以及进行一般性破坏活动的低要求,在网上攻击行为越来越大胆、露骨,在其他黑客的教唆和影响下,在各种利益的诱惑下,逐渐产生私利和贪财心理,最后发展成为网上盗窃钱财的犯罪行为。
第一,从“免费”享受到钱财盗窃。有的大学生黑客网络盗窃行为往往从与自己日常工作、学习、生活相关事情开始,即从与自己利益有关的事情入手。例如,入侵校园的水电收费管理系统、食堂消费管理系统、电信(手机)收费管理系统等,通过修改有关数据资料达到能“免费”享受相关消费(服务)的目的。随着贪财欲念的提升,个别大学生黑客发展成为利用网络技术盗取别人的银行账号或者进行金融诈骗,从事经济犯罪活动,侵犯别人知识产权或窃取网络加密重要机密信息资料,以获取重大经济利益的犯罪行为。
第二,从散兵游勇式盗窃到黑客团伙有组织性盗窃。多数大学生黑客的网上盗窃行为起初都是单打独斗即散兵游勇式的,但是随着这种贪财欲望的增强和感到自身力量的不足,要想干成更大“事业”,就必须依靠一些有实力的黑客团伙组织,于是个别大学生黑客就会主动寻找并加入这种组织,当然也不乏黑客组织主动寻觅、邀请甚至胁迫大学生黑客加入其团伙的事例。
(6)“导师”心理
一些黑客认为自己水平已经居于普通黑客之上,不甘寂寞,产生了向外传播黑客技术充当指导者的“导师”心理,这实际是炫耀心理的一种特殊形式。这些黑客通过建立黑客技术网站、黑客论坛等方式成立“黑客培训学校”,从开始的免费培训到后来的收费培训,从开始只是传播一般的黑客技术到后来有意传授一些网络犯罪技巧、方法等。个别高水平的大学生黑客也会受聘成为教员,受利益驱动甘愿为这些组织或机构卖力,甚至自己开设这种“学校”。
通过对大学生黑客行为产生的心理分析,大学生黑客的产生既有历史和社会背景又有个人心理因素,由计算机爱好者转变成“红客”“道德黑客”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受一些事件中的正义和道德行为影响;转变成“骇客”的主要原因是个人“邪念”的上升和“贪财”欲念的驱使以及法律意识的淡薄。但不管是什么类型的黑客,不管其目的是正义还是邪恶,他们采取的手段只要是非法入侵他人电脑,擅自进入未经许可的计算机系统,则其行为都是违规或者是违法的[6][7]。
(1)“红客”和“道德黑客”的法律责任
“红客”和“道德黑客”只是黑客的两种类型。我国政府对待黑客的态度和立场是明确的,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2015年10月13日就中方根据美方提供的信息逮捕了一些涉嫌通过网络窃取商业机密的黑客问题表示,中国政府反对网络攻击和网络商业窃密、依法打击一切形式的网络黑客行为的立场是明确和一贯的。只要是在中国境内从事网络攻击和窃密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一旦发现,都会受到法律的惩罚[8]。
从道德黑客所参与的一些群体性事件来看,虽然都是出于维护道德和正义的目的,但是如果是通过入侵他人电脑系统、“人肉搜索”方式获取个人信息,或对目标网站进行攻击达到泄恨目的,都会产生隐私权侵犯、道德绑架等负面问题[9][10]。
如果“白帽”黑客进行漏洞挖掘时并非得到授权,或者故意侵入计算机系统并造成了数据泄漏的严重后果,就会涉嫌违法犯罪。袁炜虽是一名“白帽”黑客,但因其用黑客软件进行漏洞检测过程中非法获取了网站的932条信息,北京市朝阳区检察院以涉嫌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将其逮捕[11-12]。
(2)设立黑客论坛网站的法律责任
设立黑客论坛网站,成立黑客培训学校,如果其目的是通过该论坛提供黑客技术教程、传播黑客技术,提供具有破坏、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软件工具等方式非法获利,则可能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13]。如果是传授计算机犯罪的犯罪方法,且传授行为有一定的针对性,则可能构成传授犯罪方法罪。例如,利用网站传授黑客教程及各种网游、网银木马病毒下载和使用方法等[14]。总之,传授或教唆黑客攻击行为的,或者网上传播黑客知识、黑客工具和组建黑客论坛、黑客联盟等就构成了违法犯罪[15]。
目前我国《刑法》对网络黑客犯罪有较具体和明确的规定,如第二百八十五条的“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二百八十七条则是关于利用计算机实施传统犯罪的规定;而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1)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2)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3)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1994年2月18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2000年12月28日起施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2011年 9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以及自2017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都有打击网络黑客犯罪的条款[16]。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的第二十七条:“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从事非法侵入他人网络、干扰他人网络正常功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不得提供专门用于从事侵入网络、干扰网络正常功能及防护措施、窃取网络数据等危害网络安全活动的程序、工具;明知他人从事危害网络安全的活动的,不得为其提供技术支持、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可见,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整的惩治黑客犯罪的法律法规体系。
黑客技术与其他一切科学技术一样本身是“中”性的,黑客行为本身不一定都是违法犯罪行为。大学生黑客是高校客观存在的一个特殊群体,应该引起高校的特殊关注。了解他们的心理状态和特殊爱好并进行教育引导,使他们成为维护网络安全的强大力量而不是成为法律法规和道德惩罚和谴责的对象,是高等教育的责任。
[1]叶冲. 黑客并不都是“黑”的[J]. 互联网天地,2019(03):26-29.
[2]汤骋.大学生“黑客”现象研究[J]. 现代经济信息,2008(06):161-162.
[3]何宇红.崇拜心理的历史根源及现状分析[J]. 湛江师范学院学报,1994(02):8.
[4]阮可. 炫耀性房产消费现象及动因分析[J]. 当代经济,2008(06):44-46.
[5]胡云翔.大学生网贷消费心理和行为探究[J].现代商业,2018(20):166-167.
[6]孙学用,倪玲玲. 网络黑客行为之法律规制[J]. 人民司法,2013(23):59-61.
[7]李振汕. 黑客文化环境中的大学生行为心理探析[J].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08(06):31-33.
[8]外交部:希望中美落实网络安全问题共识依法打击黑客[J]. 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2015,(10):108.
[9]叶冲,吴晶.未来的建设性力量:社会冲突理论视阈下的“黑客”[J]. 岭南学刊,2018(03):101-109.
[10]叶冲. 从天使到魔鬼:社会实在论视角下的黑客形象变迁[J]. 社会科学辑刊,2019(01):110-114.
[11]楼叶,高文英. “白帽”黑客漏洞检测行为的法治化建议[J]. 湖南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9(01):74-80.
[12]张默晗. 论“白帽黑客”的刑法规制问题[J]. 淮北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7,16(03): 22-24.
[13]许丹,张润平,杨程.开设黑客网站行为的刑法规制[J]. 中国检察官,2019(04):30-32.
[14]于志刚. 网络空间中培训黑客技术行为的入罪化[J].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10,23(01):86-95.
[15]明乐齐.网络黑客犯罪的趋势与防范对策[J].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20,32(01):104-113.
[16]张娟,雷志春. 黑客犯罪的刑法规制[J]. 人民检察. 2012(03):79-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