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晓东
摘 要:在我国的所有产业中,农业是第一产业,农业的发展也关系着我国的经济发展。目前我国主要的农业经营模式还是主要以农户家庭为重点,但是也建立了新型的经营模式,乡村振兴战略的提出也对农业经营主体提出了创新的,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优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模式。本文基于此,对乡村振兴背景下新疆地区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模式进行了简单的说明和研究。
关键词:乡村振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疆
引言:
黨的十九大会议上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也就是对农业农村进行现代化建设,建设过程中需要依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几方面,同时需要保证村民生活富裕,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自党的十八大以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已经得到了全面的发展,现在的农业经营主体主要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传统小农户为主。
一、根据乡村振兴战略需求,发展新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模式
从过去到现在,国内众多研究者一直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经营主体的各个方面进行探究,但是因为是不同年代的研究人员,所以对两种经营主体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也正因为如此,并没有对此给出详细明确的区分方式以及概念分析。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于农业经营的不断研究,对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有了一定的认知,其是以家庭大农场、专业生产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事业单位等规模较大的企业为主体的经营模式,全面带动农民收入[1]。新疆在建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也在积极做着努力,跟随国家的脚步进行发展,即使不断的进行改革完善,和其他以新型农业经营为主体的大省市相比还是存在很大的差距。因此在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也需要根据新疆当地的农业生产特点进行,不能完全照搬其他省市的成功经验,因为这不一定适合新疆的发展,需要以自身的特色为重点。
(一)扶持农业大户、家庭农场
党的十八大和第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文件上都提出保证以农户生产经营的模式为主,并保证其地位,主要是因为一家庭为单位的农业生产更加有优势。但是为了适应农业经济发展,并以农业经济发展为前提,需要对我国现有的家庭农业生产进行完善优化,传统的家庭农业规模较小而且分布比较散,虽然规模小但是种类还是比较全面。
对比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专业生产大户做到了将分散的土地集中,并且有规模和计划的进行农业生产,虽然这种模式提高了农民的经济收益,但是这种集中的农业生产的生产质量和生产效率不是很高,而且对农业经济发展并没有很大的帮助,所以目前的主要趋势还是以家庭农场为主,而农业大户也是处于过度模式[2]。但是研究者经过多年的研究表明,将农业大户和家庭农场相结合的经营方式,可以帮助提升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并且提升土地生产率和农民的经济利益,这种二者结合的经营模式应该得到有效的发展。
(二)扶持新型农民合作组织
在现有的农业经营模式上来看,传统的家庭农场还是占据了主要的地位,而且也是现在的最主要经营模式,通过研究表明,需要对现有家庭农场进行集中组织将有利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国家可以通过农民合作社将分散的个体农户集中在一起,将土地集中经营生产,这样可以提升其集约化的程度,也可提高土地利用率,增加家庭收入,带动现有的农业进入到农业失常的大环境中,同时帮助发展新疆落后的集体经济,既做到走出去,也做到走进来的发展方式。组织农民合作社是为了将个体集中化生产经营,更有效地增加农民的家庭收入,并且适当的引入现代化企业进行经营运转,进行招商引资,提高农业经济发展,但是引进企业的同时也需要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不能成为企业家敛财的工具,也不能让农业受到资本主义的控制。
(三)培育政府和企业结合的经营模式
进入到农业生产的企业规模大小也是不同的,一些小企业如果能力不能达到单独进行培育任务,这个时候政府的政策就可以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政府可以在纳税方面给予一定的支持,并且可以帮助企业走到农业园区内,企业可以组织讲座对农民进行农业生产知识的培训。将政府制定的政策和企业带来的优秀的技术支持紧密结合,这样既可以保障企业工资的经营运转,同时也有政府的政策支撑,也可以让企业把农业经济发展的现有状况第一时间传递给农民,可以让农民掌握发展消息,增强农民对先进技术学习的积极性,生产出优质的农作物。政府应该大力支持农业经营中引进现代化企业,并且现代化企业构建新型农业经营的时候,政府完善优化更多的优惠政策,并且将农民和企业紧密结合,帮助二者建立一定的利益关系。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存在的问题
纵观新疆过去和现在的农业发展现状来看,虽然新疆地区土地面积辽阔,并且在全国范围内也是数一数二的,可以进行大规模的生产,但是也伴随着一定的问题的,新疆地区的自然灾害发生的概率较大,环境并不是很好,而且新疆地区的水资源比较匮乏,人们的思想比较落后对于农民合作社的认知较少,并不了解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的重要意义,根深蒂固的传统思想还是影响的人们的农业生产模式,所以新型农业经营得不到良好的发展。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能力有限
现有的农民合作社的跨度区间比较小,一般只是在本村和本县之内进行,并不能跨区进行,这也就导致了新成员较少,合作社的整体收益较少[3]。因为合作社的规模比较小,这也就造成了不能吸引更多现代化企业的境遇,资金投入较少,发展规模较低,导致带动农业经济发展的能力有限,而且小规模的农民合作社生产的农作物多以传统产业,不能进行有效的创新。
(二)针对性培训不到位
根据数据显示,农业受教育程度越高,农业生产收入越高。虽然新疆政府每年都会定期组织农民培训,但是培训出来的人才数量较少,大多数的农民的受教育水平还是比较低的。而且由于受众群体的教育程度、接受能力、需求不同,所以相同的培训不能满足所有人的需要,而且培训的时间比较短,课程之间的间隔较长,短时间内无法让农民掌握全部的知识,而且参与培训的农民本身的教育水平就比较低,这也就导致农民不能完全吸收当天培训的知识。
三、乡村振兴背景下新疆地区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建议
(一)加大政府支持,提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能力
新疆由于地域问题,会经常出现一些自然灾害,且水资源缺少,这也就导致农民自身的经济条件较低,如果仅仅依靠农民自身的资金来推动发展,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那是完全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所以这也就要求政府给予一定的支持政策。当有现代化企业建设培育新型农业经营的时候,政府在财务方面可以给予一定的支持,可以降低贷款难度,提升贷款规模,对有一定规模的企业进行财务支持,这也可以帮助提升现代化企业公司带动农民生产,提升农业经济发展。
(二)加强针对性培训
合理利用企业现代化和先进的资源条件,政府也要和企业相互帮助对农民进行农业知识的培训,进而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可以为农村合作社引进具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也可以引进具有专业销售知识的技术人员,帮助调动农民的积极性。据目前新疆发展的现状来看,新疆教育水平还比较低,农民的素质培养并没有得到全面的重视,所以加强对农民的知识教育、为农民讲解技术刻不容缓。
结语:综上所述,党的十九大已经提出了乡村振兴战略,那我们就要全面落实此政策,并加以完善优化,保证农村发展,创新新型产业,这些都离不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培育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需要政府做到政策支持,也要让农民和企业接受。新疆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时候,不仅要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也要根据自身的特色进行优化改善。
参考文献:
[1]李璞玉.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我国农业经营主体的培育研究[J].农村经济与科技, 2018, 29(7):3.
[2]徐志毅.乡村振兴背景下家庭农场经营效益问题研究[D].江西财经大学, 2019.
[3]刘勇.乡村振兴战略背景下我国农民合作社发展的困境与路径选择[J].党政干部论坛, 2019(8):4.
38135005892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