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8月,王丽丽(化名)在某商场遛狗时,遇到了同样在遛狗的黄玉(化名)。王丽丽看到黄玉饲养的阿拉斯加雪橇犬十分可爱,便上前与狗狗玩耍。
此时,狗狗一直发出呜呜呜的低声吼叫,但是王丽丽没有注意狗狗的奇怪反应,仍继续对其进行抚摸。突然,该犬将王丽丽扑倒并咬伤,黄玉立刻将王丽丽送到了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王丽丽“头部面部多处受伤、鼻部多处擦伤、左侧鼻翼断裂伤等”。经鉴定,王丽丽面部后遗瘢痕现状构成十级伤残。
事后,王丽丽认为黄玉应当对此事担责,并多次向黄玉
律师点评:
要求赔偿。但黄玉却不认同,她表示王丽丽作为成年人且同为养狗人士,对宠物犬的脾性及应激反应应有所了解和判断,但其不仅未能审慎对待,还不听提醒,纠缠多时并俯身搂抱当时正坐立的宠物犬,最终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负主要责任。此外,事情发生后,黄玉提出基于同情心,已经带王丽丽就医并后续多次陪同王丽丽复诊、探望并垫付医疗费、交通费等,已履行应承担的责任。
那么,女子逗狗被咬成十级伤残,责任谁担?
随着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饲养宠物犬的人越来越多,由此带来的不文明养犬行为也在不断增加。犬只伤人的情况频频发生。而许多遛狗不牵绳、犬只随地大小便、犬吠扰民等不文明养犬行为,激化了矛盾、污染了环境。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同时,民法典第1247条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黄玉持有养犬登记证以及犬类免疫证。阿拉斯加雪橇犬属大型犬,按养犬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不应到户外活动。黄玉违反该管理规定,且事发时未按管理规定对犬只佩束犬链并牵领,导致该犬只扑咬王丽丽致其受伤,应认定黄玉承担侵权责任。
此外,王丽丽不顾危险去挑逗黄玉的大型宠物犬,且在该犬只已发出低吼声后继续对其进行抚摸,存在自身故意。所以,王丽丽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自行承担包含医药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中的部分费用。
旅游业服务蓬勃发展,各式各样的“网红民宿”走进人们的生活。但当民宿的场所在一栋住宅楼里,这些民宿经营背后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关注。
林女士是江苏省南京市新街口商区某大厦的住户,该栋大厦1 至14 楼为商业用房,15 至49 楼为住宅。2019年,朱某将自己位于40 楼的住宅房屋租给陈某,陈某对房屋重新装修改造成八间带独立卫生间的房间,并对外出租,经营民宿。
这样的改造为朱某、陈某带来了经济效益,却对住在楼上楼下的林女士等住户带来了困扰,陌生人的频繁出入,严重影响楼中居民的日常生活及人身财产安全。
无奈之下,林女士等三位住户要求朱某、陈某停止涉案房屋内的经营行为,将房屋恢复为住宅用房。朱某、陈某表示,涉案房屋的有关经营行为已在有关部门备案,按照国家规定不少于15 平方米一间房屋,并领取了营业执照,属于合法行为。租客通过网络下单可以选择短租或长租,所有客人信息都按照公安机关要求实时上传,并未侵害林女士等住户的合法权益。
那么,小区房屋作为民宿合法出租,邻居还能起诉侵权吗?
律师点评:
房屋在建造并报经审批时的用途不得随意改变,擅自以住宅房屋从事经营行为,可能造成来往人员杂乱,增加小区不安全因素,干扰业主正常生活,造成小区车位、电梯、水、电等公共设施使用的紧张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279条规定,如果业主将原本住宅改为用于获利的用房,比如民宿经营或者其他门店等,除了要遵循法律规定,还要经过其他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一致同意。
根据民法典第287条中规定,当业主合法权益被其他业主侵害时,有权请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邻居们作为小区业主,自然有权请求法院判决,防止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本案中,朱某、陈某经营民宿的行为改变了房屋住宅性质,其取得营业执照并在公安机关备案属于行政登记及许可范围,不影响“住改商”民事行为效力问题。同时,朱某、陈某的行为并未满足全体有利害关系业主一致同意这一条件,故其改变房屋住宅性质行为不具备合法性,应当恢复房屋住宅用途。
地址:
北京市海淀区金隅嘉华大厦D座1112电话:
010-56211569传真:
010-62970849邮编:
100085联系人:
李毅邮箱:
liyi@huayunlaw.com(本期普法内容由北京市华允律师事务所提供,如有问题请与该所律师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