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理分析

2021-03-01 12:52:28李雨桐
科学与财富 2021年27期
关键词:民法典

摘 要:对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表现为一项非突发性的婚姻关系状况,与离婚的法律效力相类似,共同构成基于意思自治的婚姻退出机制。其中所蕴含的法理包括婚姻自由的要求、人格权的体现、相关主体权益的尊重这三个方面。分析法学理论所在,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民法典;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法理分析

一、问题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立法遵循我国的法典化要求,既保持传统的合理性,又同时具有与时俱进的创新观念。其中基于婚姻家庭制度的法律规定是中国民法典的重要部分,其内容既具备中国民法典的共性,又具备婚姻家庭相关立法制度的个性。第一千零五十三条和第一千零五十四条中规定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以及重大疾病告知义务。 假若当事人一方未能履行该义务,致使另一方当事人不知晓真实情况的,则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撤销婚姻关系,并向过错方主张补偿。而符合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得居于平等地位的民事主体可以依照自己的真实意愿处理相互的法律关系。但对于欺诈、胁迫等使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存在实质不正义时,当事人才是对自己权益最权威的判断者,当事人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借助撤销制度来维护自身利益。

二、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理分析

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设置,其法理依据并不与婚姻自由相悖,也是有关于健康权、知情权等基本人格权的体现,同时还会影响其他有关主体的利益以及社会风气的稳定。

(一)婚姻自由的要求

婚姻自由指向的是婚姻主体对婚姻关系享有完全的自主选择权利。重大疾病患者的配偶在知晓事实状况后,可以以对方疾病为由行使婚姻自由,也可以基于道德因素继续维持婚姻关系。考虑到重大疾病患者缔结婚姻关系可能引发对双方在人身方面和财产方面上的负面影响,即使通过离婚终止也仍然无法抹除。婚前告知有利于保护无法复原的身份法律关系,节约相应解决家庭矛盾的成本,在法律上具有正当性。

(二)人格权的体现

人身权赋予自然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保证其行为自由和思维自主的权力,是对自然人行使一切民事责任权力的立法前提条件和基础保证。法律范畴的健康权,是指享有健康权的客体,和法律上的基本人格要素密切相关。更确切地说,当事人有权了解即将缔结夫妻关系一方的健康状况,与其成为独立人的人格尊严有关。人格上独立的自然人,有权知晓即将和缔结婚姻关系一方的健康状况,从而合理地评估在婚姻关系中是否具备安全和稳定。所以,能否如实知晓对方的健康消息,是尊重人格权的体现。

(三)相关主体权益的尊重

合同与风险承担相关,当事人在缔约前,需要认真考虑可能出现或存在的风险及结果。当事人一方如果患有重大疾病,既可能侵害另一方短、中期权益,也可能危及到婚姻的长期维持,甚至影响另一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故另一方当事人也有权知晓。婚姻家庭关系不仅仅涉及夫妻二人的相关权益,还与抚育子女、赡养老人密切相关。所在在缔结婚姻关系的过程中,当事人知情重大疾病的存在,这不仅关系到双方的婚姻权益,还在某些情况下影响整个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甚至是社会秩序的有序发展。

三、完善建议

患有不应结婚疾病属于比较模糊的概念范畴,关于医学方面的专业判断不应交给法官自由裁量,况且人们目前对疾病的认识范围也存在一定的分歧。从法律逻辑上进行判定,这类可撤销婚姻中的“重大疾病”,其外延应当大于或者等于禁止婚姻的疾病划定范畴之内。为了实现对结婚家庭教育法作为道德伦理学性“善法”的人文主义关注,保护结婚家庭教育中的弱势利益是结婚家庭教育法的重要制度立法宗旨。保护结婚家庭教育中的弱势利益,体现了结婚家庭教育法社区公益性价值,是贯彻宪法规定和弘扬核心价值观的必然要求。

考虑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可能引发对双方在人身和财产方面的负面影响,这即使通过离婚终止也仍然无法彻底消除。首先,应当让双方知晓法定“重大疾病”的范围,具体可以体现在婚姻缔结的程序中,由民政部门引导缔结婚姻关系的双方共同知晓是否存在这一事实状况。其次,以隐瞒重大疾病为由请求撤销婚姻关系时,司法机关应参考“重大疾病”的判断标准,为司法裁判争议提供统一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应颁布相关司法解釋以规范重大疾病的分类和细则,可以适用于婚姻登记机关和个人的婚姻行为。意味着婚姻关系中一方符合规定的法定离婚要件时不得实施离婚自由权提起离婚诉讼,只能由无过错方提出离婚请求作为对过错方离婚自由的限制,但排除双方均有主观过错的状态。最后,还要明仅限于缔结婚姻关系之前发生了法定情形才可以认定为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婚后所致仍需要按照普通离婚程序予以认定。不但可以缩减当事人的举证成本,而且节省了大量司法资源,还保持和增强了立法的尊严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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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参见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作者简介:李雨桐,出生日期:1996年9月1日

性别:女,籍贯:北京 民族:汉族

学历:硕士 专业:法学理论 研究方向:法理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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