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子堂 张 燕
新时代国家治理的核心是依法治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离不开法治。党是领导人民群众实现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战略布局。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为党在新时代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建设法治中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了重要思想引领。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1〕《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三卷),外文出版社2020年版,第30页。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人民主体地位,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融入到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实践中。法必须保障和捍卫人民自由,必须赋予人民主体地位。为了保障人民自由和人民利益,必须捍卫人民主权,实行人民民主。〔2〕参见付子堂、周尚君、朱林方、胡兴建等:《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笔谈》,载《现代法学》2021年第1期,第24页。坚持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这是民之所盼,政之所向。新时代的领导干部,作为我们党执政的骨干和中坚,是国家治理的重要主体力量。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过程中,每一项体制机制的创新和责任的落实,每一项工作的实施都需要各级领导干部认真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和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发展思想,“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不断开创依法治国新局面。”〔3〕习近平:《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央文献出版社2020年版,第19页。在此基础上,对于作为全面依法治国中流砥柱的政法干部队伍,还需要从提高政法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法律专业素养,增强政法队伍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着手,推动其有效履行和完成政法机关的职责使命。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一重要论断。党的十九大报告进一步将“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发展理念。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决定的。中国人民在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同中国共产党在依法治国中的领导地位一样,都是由我国宪法确定的。因此,从全面依法治国的视角强调“以人民为中心”“以人民为主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价值所在,也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得以蓬勃发展的动力之源。
1.以人民为中心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科学世界观
江河万里总有源,树高千尺也有根。习近平法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相结合,更是与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相结合的产物。走自己的路,这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经验总结和理论表达。“习近平法治思想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经验和成就的科学总结,是马克思法治理论中国化最新成果,是引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取得更大成就的思想旗帜。”〔4〕张文显:《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实践逻辑、理论逻辑和历史逻辑》,载《中国社会科学》2021年第3期,第4页。
根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社会发展的历史是人民群众活动的结果,要客观真实揭示社会历史发展规律,就必须首先承认人民群众在历史中的决定作用。人民既然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当然就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主体,是法治国家建设的力量和智慧源泉。因此,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决定党和国家前途命运的根本力量。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就是要把党的群众路线贯彻到治国理政的各项环节之中,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创造历史伟业。坚持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发展原则,闪耀着历史唯物主义的理论光辉,揭示了社会自身发展的客观规律和人民群众在社会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同时高度确证了人民群众在社会发展进程中的主体地位。
2.以人民为中心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所决定的
习近平总书记说:“‘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是一个抽象的、玄奥的概念,不能只停留在口头上、止步于思想环节,而要体现在经济社会发展各个环节。”〔5〕《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二卷),外文出版社2017版,第213-214页。我国宪法总纲第1条就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一规定阐明了我国的国体。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这一规定阐明了我国的政体。由此可见,我国的国体和政体要求我们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依法治国方略。
民主即民治,这是大多数词典所采用的,而且也是普遍都能接受的定义。这一定义与民主(democracy)这个词的词源也相符。民主一词源于希腊语,其词根为demos(人民),Kratos(治理)。因此,民主的本意是指民众的统治或权力,其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作主。中国的“民主不是装饰品,不是用来做摆设的,而是要用来解决人民要解决的问题的”。〔6〕同上注,第296页。法治国家以民主作为基础和目标,民主是法治的灵魂,是法治国家的基本精神。在国家治理结构中,我国人民的主体地位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一样,都是由我国宪法确定的,并且是内在统一的。
我国国体和政体之间的相互依存、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和鲜明特征。习近平总书记把“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治国理政的核心理念。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就是要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激发人民创造活力,用制度体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引下,我们应把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当作事业目标,把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当作发展总目标,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当作价值目标。
3.以人民为中心是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力量
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反映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内在要求,彰显了人民至上的价值取向,确立了新发展理念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是以不断改善民生为发展的根本目的。我们党领导人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行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目的,就是要通过发展社会生产力,不断提高人民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一切工作,必须以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为最高标准。检验我们一切工作的成效,最终都要看人民是否真正得到了实惠,人民生活是否真正得到了改善,人民权益是否真正得到了保障。”〔7〕《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一卷),外文出版社2018年第2版,第28页。这是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是党和人民事业不断发展的重要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反复强调这个道理,要求全党必须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位置,把人民立场作为根本政治立场,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不断把为人民造福的事业推向新高潮。
全面依法治国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可靠保障。这一命题突出了发展与法治之间的内在关联,确证了法治对于推动和保障发展的当代价值。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必须始终坚持把保障、促进和维护人民利益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始终将其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具体来说,必须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贯通到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中,贯彻落实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个方面。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在全面推进法治国家建设中,也应将其作为衡量法治中国建设成功与否的根本标准。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党对依法治国的领导首先是战略上、道路上的领导,即确立依法治国的纲领、路线和方针。”〔8〕张文显:《坚持加强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载《法制日报》2019年5月15日,第1版。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站在治国理政的战略高度,立足“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着眼“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围绕为什么要全面依法治国、怎样全面依法治国、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我国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从思想理论上作出深刻回答,从顶层设计上作出战略部署,从改革实践上着力全面推进,开启了党领导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新征程。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作出的重大战略抉择
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我们党长期以来的政治追求。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正式写入宪法。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制定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再次重申了依法治国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国家治理领域的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9〕同前注〔3〕,第102页。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的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10〕同前注〔7〕,第105页。这是政治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现代化的重要表征。衡量一个国家的治理体系是否实现了现代化有诸多标准,而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法治现代化建设水平,即“公共权力运行的制度化和规范化;公共治理和制度安排从根本上体现人民的意志和人民的主体地位;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治理的最高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权力。”〔11〕俞可平:《衡量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基本标准》,载《南京日报》2013年12月10日,第A07版。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越来越深刻认识到治国理政离不开法治。党中央构建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人民享受着法治进步带来的高效便捷,也面临着法治改革带来的挑战和机遇。如何加速法治中国的建设进程?如何让民众沐浴到公平正义的阳光,提升民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如何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国家发展?这些都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思考。
在发展方向上,党领导人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把我国建设成为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在战略目标上,我们党为实现依法治国图景,从治国理政的道路和方略上排除了照搬西方三权分立、多党制和“宪政”的可能性。在发展道路上,党领导人民按照本国的国情和发展需要,走出一条适合自己、行之有效的法治发展道路。在发展速度上,党立足国情,坚持法治分阶段推进,循序渐进、蹄疾步稳推进法治建设。在党的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一定能够在实践中展现强大生命力,开拓更加光明的前景。
2.全面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作出了全面的规划部署。近几年来,我国法治建设实践取得了丰硕成果: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制度建设全面加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深入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相互促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开启了新的征程。在深入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党的十九大报告在阐述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时,把全面依法治国列入“八个明确、十四个坚持”中,彰显了其重要性和迫切性。
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作为落实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新方针,既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本要求,同时也是实现法治中国的基本标准。科学立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前提,严格执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关键,公正司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防线,全民守法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基础,四者缺一不可,是着眼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长远设计。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在新的历史时代下,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群众不仅在物质生活方面,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都提出了更高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适应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满足人民群众法治需求的迫切需要。在新时代,我们要奋力推进“四个伟大”。其中,“伟大斗争”需要遵循法治轨道、依靠法治保障,“伟大工程”需要国法和党纪紧密衔接、有力配合,“伟大事业”内含着法治事业、需要法治强有力支持,“伟大梦想”内含着民主中国、法治中国的梦想。这说明,只有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才能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胜利。〔12〕参见共青团中央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倪邦文执笔):《全面依法治国是治理国家基本方略》,载《经济日报》2017年12月7日,第5版。
3.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基本方略的核心指标
对于党和国家事业而言,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构建法治秩序,提供法治保障。中国共产党作为世界第一大执政党,要保证国家统一、法制统一、政令统一,要深化改革、促进发展、保持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都需要用好法治这个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推动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不断开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更加广阔的发展前景,就必须将实现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核心指标。对于公权力而言,依法治国就是要管住“关键少数”,把权力关进法律和制度的笼子里;对于全体人民而言,全面依法治国就是要切实尊重保障其人权。人权是人民主体地位和根本利益的宪法化法律化表现形式,只有维护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才能实现国家治理的基本方略。
全面依法治国最根本的一条就是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最根本保障。中共中央政治局2018年12月27日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强调: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只有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实现依法治国,要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党的领导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根本的保证,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过程。
1.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万山磅礴必有主峰”。一个国家、一个政党,领导核心至关重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党是最高政治领导力量。”“党的领导”和“全面依法治国”不是历史的偶遇,而是实践必然性、时代现实性和法理正当性的逻辑连接。〔13〕同前注〔8〕,张文显文。坚持党的领导必须不断提高党领导依法治国的能力和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这一科学论断既是对那种不要党的领导的资产阶级宪政主张的有力回击,也是我们理解“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的金钥匙。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这件大事能不能办好,最关键的是方向是不是正确、政治保证是不是坚强有力,具体讲就是要坚持党的领导,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制度基础,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制度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理论指导和学理支撑,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行动指南。这三个方面实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核心要义,规定和确保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制度属性和前进方向。”〔14〕同前注〔3〕,第91-92页。
2.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
“为政之要,惟在得人。”〔15〕《贞观政要·崇儒学》。治理国家的关键,就是要有人才。尊重人才就要抓好这个“关键少数”。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领导干部作为我们党执政的骨干力量和中坚力量,既是公权力的直接行使者,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领导干部带头树立法治理念、维护法律权威,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可形成示范效应,影响和带动全社会厉行法治,否则全面依法治国就难以真正落实。“关键少数”问题反映的是我国干部制度如何运作,以及干部在全面依法治国中如何扮演其角色的问题。角色是通过社会制度和组织所构建的规则来界定的。领导干部作为一种社会角色,从来不是一种单一的存在,而是一个“角色丛”。〔16〕角色丛(role set)亦译“角色集”,是指个人所承担的角色的总和。意即多种角色集中于一个人身上的现象。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具有多重社会地位,需要充当多种角色。因此,社会生活中的每个人都是角色的复合体即角色丛。因此,做一个人民的好干部,并不是领导干部个人的事,而是我国领导干部管理制度的事。我们的干部是人民的公仆,之所以在公仆前面加上“人民”二字,就是因为我们的一切工作都是为人民服务的,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提高政治站位、提高工作能力,在法治服务人民中不断完善自己,做到严以用法、为民用权。
2019年1月,中共中央印发《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指出,加强党的政治建设,要坚持抓“关键少数”和管“绝大多数”相结合,重点是抓住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领导干部是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目标和任务的关键所在,是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每个领导干部必须深刻认识自己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特殊重要性和肩负的重大责任,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权由法定、权依法使等基本法治观念。领导干部职位越高越要自觉严格要求自己,做到信念如磐、意志如铁,政治坚定、绝对忠诚,清正廉洁、担当负责,坚决做到“两个维护”,成为坚定的马克思主义者。
授之以权,负之以责。领导干部有多大权力就该负多大的责任。在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集中统一领导、统筹推进的进程中,党中央制定实施了《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明确各级党组织及其负责人都是责任主体。落实主体责任,关键是要把党的领导落到实处。各级党组织要牢固树立不管党治党就是严重失职的观念,在工作的方方面面体现党的领导。各级党的书记领导必须当好第一责任人,对党负责,对本地区本单位的法治生态负责,对干部廉洁勤政负责。
领导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必须强化法治思维,树立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理念,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为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领导干部的法治思维状况决定着法治中国建设的进度、质量和效果。只有不断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才能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过程中,建设一支优秀的干部队伍是实现良法善治的必然要求。“善治”的字面含义就是“良好的治理”。“善治”作为一个规范性的科学术语,特指公共利益最大化的治理过程和治理活动。社会治理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善治”。
1.领导干部必须坚持良法善治的理念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这一重要论断。“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17〕王安石:《杂著·周公》。良法是善治的前提,没有良法,便无善治可言。为了实现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目标,就必须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所谓良法,简言之,就是好的法律;或者说,良法就是具有良好品质的法。而要判断什么是良好品质的法,则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标尺去确认。凡是符合时代要求,满足人民需要的法律就是良法。所谓善治,指的是优良的治理。善治与否,即国家的治理能否促进党和国家事业的发展,能否保障人民生活幸福安康,能否推进社会和谐稳定,能否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等等。能够实现这些方面的治理,自然就是善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使国家的治理能够充分保障人民在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全面发展,保障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就必须实现良法善治。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提出,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没有好的法律法规为基础,不仅国家治理无从下手,还会使国家秩序陷入混乱。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再完美,也要通过有效的落实来实现。因此,良法和善治总是联系在一起,由良法才能达致善治。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说:“立法者制定法律时,应当以整体道德为目的”“每个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的目的是获得最大的善。”〔18〕[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页。现代法治是以公平、正义的理念为基础的,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群众拥护,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我国改革开放最深刻的成果就是让社会服从于善治,这也是我国新时代政法队伍建设的理论背景和制度框架。
2.德才兼备的领导干部是良法善治的保证
“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19〕《孟子·离娄章句上》。实现良法善治,有赖于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队伍。因此,必须着力培养一大批受过良好专业训练、经历各种政治考验,具有清正廉洁品质和明辨是非能力的法官、检察官、警官,只有这样才能把良法善治落到实处,依法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实现公民权利保障法治化,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法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感受到社会主义法治的良善。〔20〕参见张文显:《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具有重大意义》,载《人民法院报》2017年1月19日,第2版。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多年的发展,我国法治建设进入到一个新发展阶段,呈现发展新常态。应对新常态下各种现实矛盾和问题,抓住新常态中孕育的各种新机遇,既要通过不断深化改革,破除制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又要密织法治之网、强化法治之力,以法治新常态护航发展新常态。这两者犹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须臾不可偏废。〔21〕参见尤权:《把提升领导干部依法履职能力作为硬要求》, 载《人民日报》2015年2月3日,第7版。“风成于上,俗形于下”,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方面,各级领导干部肩负着时代重任,需要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对法律、政策有较深的理解力。一名领导干部就是一面旗帜、一个标杆。领导干部的躬身践行和引领示范作用对法治权威的树立、法治信仰的培育、法治秩序的维护、法治风尚的形成都至关重要。各级领导干部需带头坚定法治信仰,弘扬法治精神,全面提升依法履职能力,做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忠实践行者。只有成为普通群众的榜样,才能带领人民群众将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落到实处。
宋代政治家司马光说:“才者,德之资也;德者,才之帅也。”〔22〕《资治通鉴·周纪一》。就是说,才可以帮助德、实现德,但是如果有才无德,必将对社会造成危害。因而,必须加强政法干部队伍的理想信念教育,不断锤炼对党忠诚的政治品格;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使其牢固树立坚持宪法法律至上的观念;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政法干部职业素养和专业水平。要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及后备力量以实现良法善治。政法工作是以社会法律服务作为主要宗旨的,这种服务是一种特别服务,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和法治理念为每一个公民主持正义来维持社会秩序。在弘扬和实践社会主义善治理念的过程中,使之内化于政法工作者的内心,外化实践于政法工作者的职业行为中,真正成为指导政法工作实践的行动指南和基本准则。这对加强我国政法职业的政治领导、思想领导,推动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法治作为一种治国理政方式,具有明确性、公正性、稳定性、权威性的特点。法治要求整个国家以及社会生活均依法而治,即管理国家、治理社会,不以个人意志为转移。“最有价值的知识是方法的知识。”〔23〕晓山:《当干部就得有方法》,党建读物出版社2018年版,第312页。领导干部如果不努力学习依法治国的理论和方法,如果不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自己的思想和行动,而想要在社会主义现代法治建设中坚持社会主义的立场,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意识,那是绝不可能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的形成既靠学习,更靠实践。领导干部应坚持知行合一,把法治理念体现到法治实践中去,把法治方式运用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决策中去,培养和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思维方法就是我们通过思维活动实现特定思维目的所凭借的途径、手段,也就是思维过程中运用的工具和手段。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领导干部要努力学习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我们党历来高度重视思想方法,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实践中,产生和形成了关于思维方法的丰富经验和系统理论,其中最本质、最根本的就是坚持以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观点、方法认识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
法治思维作为现代法律科学中的一个概念,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理性思考方法,是运用法治知识、寻求法治真理、解决法治问题、达致法治目的的一项精神活动。法治思维是政法职业共同体在长期法治工作过程中形成和发展的一种观察、分析、判断、思考法治问题和现象的认知活动,是以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为理念,按照政法工作的独特视角来观察、分析和解决法治实践中问题的一种思维方式。
法治思维在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特别是近年来,党中央反复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必须要培育和提升法治思维。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各级领导干部要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24〕同前注〔3〕,第15页。法治思维要求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要求尊重法律、崇尚法治,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用法治思维履职用权是党中央根据全面依法治国的新形势对各级领导干部提出的新要求,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指导性。尊重法律、崇尚法治,既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新时代增强全面依法治国本领的题中应有之义。〔25〕同前注〔23〕,晓山书,第10页。
法治方式即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和解决问题的行为方式,要求在法治基础上凝聚改革共识,运用法治思维正确处理和解决改革和法治的关系,化解改革风险。“要坚持‘破’与‘立’的辩证统一,做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紧密结合。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对于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改革举措,应按照法定程序获得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应及时修改和废止。要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改革创新成果及时用法律制度的形式加以巩固、稳定下来,以保障改革顺利进行。”〔26〕同前注〔21〕,尤权文。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促进社会发展,要求我们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中自觉运用法律手段,发挥法治在调整经济社会关系、规范经济社会行为、指导经济社会运行、维护经济社会秩序、激发经济社会活力中的功能。
1.把依法履职能力作为选贤任能的硬标准
全面依法治国需要规范化的干部任用和选拔制度。我国干部选拔制度的重要创新,就在于能够通过制度规范来选贤任能,恪守对党的忠诚,公正、廉洁地为人民服务。从根本上说,干部是推行法治的中坚力量。对于领导干部来说,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服务人民中提高政治站位,提高工作能力,在服务人民中不断完善自己,做到严以用权、为民用权,才能适应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要把个人意愿集中在落实依法履职的基本义务上,这是领导干部的职务角色所要求的。在我国,干部群体构成社会中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是一群从事公共职务的优秀成员。作为公共权力的执行主体,其权力行使无疑将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影响。人们不希望这种权力被赋予品行、能力或个人操守有问题的人。因此,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把厉行法治作为根本之策,解决好权大还是法大这个真命题。党纪国法不能成为“橡皮泥”“稻草人”,法治之下,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券”,也没有“铁帽子王”。〔27〕中共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学习出版社2018年版,第193页。必须将领导干部的职责义务和“崇高”品格联系在一起。
2.把依法履职情况作为干部奖惩的硬约束
“法律必须能够提供一种责任体系,通过这一体系,社会个体之间存在的紧张关系得以修复,并且通过设定、执行修复关系,维持理想的人际关系。”〔28〕[美]罗斯科·庞德:《法的新路径》,李立丰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40页。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硬性指标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中指出:“要坚持以严的标准要求干部、以严的措施管理干部、以严的纪律约束干部,使干部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29〕习近平:《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总结大会上的讲话》,载《人民日报》2014年10月9日,第2版。党组织应科学设定考核指标体系,强化对考核结果的运用,奖优罚劣。《管子》有云:“故圣人设厚赏,非侈也;立重禁,非戾也。赏薄则民不利,禁轻则邪人不畏。”〔30〕《管子·正世》。简言之,如果奖赏太薄,就会激励不够、动力不足,难以促人尽力而为;倘若惩罚太轻,便会让人无所顾忌、为所欲为。厚赏能调动激情,重罚令恶人恐惧,厚赏与重罚互为补充、联系紧密。由此可见,如果只讲厚赏就会人人逐利,如果只顾重罚势必人人自危,只有厚赏与重罚“双剑合璧”,方能长治久安。〔31〕同前注〔23〕,晓山书,第233页。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在干部问责方面树立了不少典型,充分体现了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职必追究的制度要求,推动了“两个责任”的有效落实。当前的突出问题是现有的问责制度亟需整合和重构。所谓问责“不是过失导致责任,而是通过责任认定过失”。〔32〕同前注〔28〕,罗斯科·庞德书,第52页。健全问责机制,必须坚持有责必问、问责必严,坚持把监督检查、目标考核、责任追究有机结合起来,实现问责内容、对象、事项、主体、程序、方式的制度化、程序化。对不依法履职的领导干部应严肃批评教育;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权益带来重大损失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应严格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上述措施,都在于促进领导干部对法纪心存戒惧,自觉依法用权、秉公用权、廉洁用权。
政法工作是党和国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政法队伍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政法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坚强支柱。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就政法队伍建设作出了专项部署,推进了政法队伍建设的理论创新、制度创新和实践创新。
“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33〕《韩非子·有度》。中国共产党从创立始起,就十分重视干部队伍的道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培养。政法队伍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力量,发挥政法干部的主观能动性和高扬道德信念,是改革发展事业成功的重要保证。因此,在新发展阶段,更要努力建设一支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优秀政法干部队伍。
1.优秀政法干部必须有坚定的理想信念
要做一个优秀的政法干部,而不是没有原则的“好人”,就必须反对“好人主义”。“好人主义”要不得,因为“好人主义”是一种讲关系而不讲法律的庸俗作风,对党的事业危害极大。奉行“好人主义”的人,多了私心,少了公心;多了俗气,少了正气;多了圆滑,少了原则。“好人主义”看起来对人“好”,其实是对同志和事业的不负责任。〔34〕同前注〔23〕,晓山书,第84页。亚里士多德曾对好人与优秀的公民进行过区分,认为:“虽然优秀的公民可以从善良的人的角度得到解释,但善良的人却不能从优秀的公民的角度得到解释。”〔35〕参见[美]约翰·M.瑞斯特:《真正的伦理学——重审道德之基础》,向玉乔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35页。优秀政法干部不仅要遵守正确的规范,永远把党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还要敢于担当,面对大是大非要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决不做没有原则的“好人”。
2.优秀政法干部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保证
优秀政法干部应学会“缘法而行”。合格的政法职业能力是法治社会对政法干部的一种内在道德要求,这种内在要求就是自觉将政法工作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政法干部道德品质的内在过程。优秀的政法干部应当具有完善的政治思想素质和法律专业素养,不仅要谙熟法律,而且要具备广博的社会知识。广博的社会知识和法治经验是政法干部智慧得以拓展的依托。优秀政法干部必须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及高尚的品德,这是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对政法干部品质的要求。
在政法干部队伍中,总有一些优秀的政法干部以其个人的德性力量温暖着社会。这些优秀政法干部的心中有一杆天平:一边装着法律,一边盛满良知。他们公正无私,秉公裁判,这就是优秀政法干部必须具有的良知和自觉。优秀政法干部身上凝聚着他们自身的人格魅力,彰显着他们自身的正义品质。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许多优秀的政法干部以身作则,树立了一个又一个法治榜样。政法干部培育必须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需要出发,以更高的站位、更宽的视野发现人才、使用人才、配置人才。为政者须率先遵守法律法规,如果不关注法治精神,不关注法治人才内在的道德要求,不关注当下政法意识形态的转换,不关注政法队伍对于责任与道德标准的应有反思,那么,政法干部队伍职业道德危机的任何解决方案都将是不彻底的。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鲜明态度和坚强决心,更体现了我们党对政法干部队伍建设的高度重视。
3.优秀政法干部善于用法治之理进行自我反思
优秀政法干部的素质和信念,最终会汇聚成利用“法治之理”进行自我反思的自觉。中华民族历来有倡导自律的优良传统,政法工作者要常思己过、常省己行、严以自律,做到慎独、慎微、慎初、慎友,依照法治美德的内在要求使自己成为一个有职业道德品质的人。虽然政法人员难免面对诸多诱惑,但是,无论处于何种情况,都不能削弱作为政法干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与要求。任何利益诱惑、感官冲动,都不应当成为政法人员放弃道德义务的理由。
近些年来,党中央根据新时代的各项部署建立了日趋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以更严格的标准、更高的要求约束各级党员干部,全面从严治党已经成为新常态。在政法干部队伍中,多个“大老虎”的倒下充分表明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建设政治素质过硬、法治素养完备、个人操行过关的政法干部队伍的毅力和决心。在2014年1月7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政法战线要肩扛公正天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要重点解决好损害群众权益的突出问题,决不允许对群众的报警求助置之不理,决不允许让普通群众打不起官司,决不允许滥用权力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决不允许执法犯法造成冤假错案。”〔36〕同前注〔7〕,第148页。
1.政法干部责任感与使命感的具体内涵
明代政治家吕坤说,“做官都是苦事,为官原是苦人。官职高一步,责任便大一步,忧勤便增一步。”〔37〕[明]吕坤:《呻吟语·治道》。就是说,为官者权责相系,本就是件难事和苦事。作为政法干部,无论职位高低、权力大小,都肩负着党和人民重托,应当具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与历史使命感。
所谓责任感,指的是领导干部对工作、对事业的态度。对于政法干部而言,责任感与其依法履职成效有着直接的重要关联。相传美国前总统杜鲁门的桌子上摆着一个牌子,上面写着:Book of stop here(责任到此,不能再拖),这就是责任感的微观说明。一名政法干部责任感的强弱决定了他对待工作是尽心尽责还是浑浑噩噩,而这又反过来决定了他做事的好坏。如果在工作中对待每一件事都是“Book of stop here”,出现问题绝不推脱,而是设法改善,自然会赢得足够的工作成效、尊敬和荣誉。
所谓使命感,即人对一定时代社会和国家赋予的使命的一种感知和认同。政法干部的使命感,是指一个政法干部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以及这样做的使命和意义。因为岗位的不同,领导干部要比普通职业者多承担一份社会责任。如果仅仅将政法干部所从事的工作看作“以此为生”的职业,那么这个政法干部的存在对社会就没有意义。不论在何种情况下,政法干部都必须有自己明确的目标和崇高的使命感。
显然,责任感就是做好自己份内的事情,使命感则是在做好本身应该做的事情外,更多地关心帮助他人。政法干部应当具有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把服务社会和忠于国家的使命作为其职业的主要动机,而不是把获取报酬和权力作为主要目的。政法干部的责任担当是出于对所选择事业的热爱,以及通过履行其职业使命来造福社会的责任感,并在这种责任感的指导下,完成自己的历史使命,实现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
2.如何有效增强政法干部队伍责任感使命感
习近平总书记在2019年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把政法工作摆到更加重要的位置来抓,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实施一系列重大举措,维护了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促进了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38〕同前注〔1〕,第352页。政法职业共同体要获取社会认可,获得更高的社会地位,就应该显示出更高的社会责任感。关于责任的论断各式各样,政治话语及法律话语中的“责任”有不同的用法,而各种用法要么区分了不同的责任感,要么区分了承担责任或者被归责的具体情境。然而,政法职业者特殊的社会责任感就是用公平、正义去维护社会进步,并保障社会改革发展为人民群众服务。显然,社会责任不仅是政法职业者的一种价值主张,还承载着政法职业共同体的道德情怀与法治关怀。
切实增强政法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必须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守纪律、讲规矩,以此凝聚政法机关人心,促进政法工作创新发展。不仅要着眼大局、服从大局、胸怀大局,敬畏群众、敬畏权力、敬畏历史,坚决守住廉洁底线、保持高尚道德情操、慎用手中权力;而且要严格按程序办事、按规则办事、按制度办事,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守住廉政底线。
使命感体现着勇于承担的精神。增强政法干部的社会责任感和使命感要求政法干部每时每刻都必须认识到自己是一个肩负法治责任和使命的人,法治责任心和使命感是一个政法干部最基本的职业素养。如果在政法工作中缺乏责任心和使命感,即使给你极为优越的从业条件,也不可能做好本职工作,甚至还会毫不在意地浪费各种优势条件,最终一事无成。因此,政法工作的责任感是一种对政法干部的行为进行有效控制的素质要求。
共同体是社会学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泛指由社会关系联系在一起的种种社会群体,强调的是人与人之间所形成的亲密关系和共同的精神意识,以及对社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39〕参见薛桂波:《科学共同体的伦理精神》,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18页。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事业将法治职业群体凝聚成一个职业共同体,它们就好像是人体上的神经,将身体的各部分联系成一个有机的整体。法治职业共同体是通过法治才联系在一起,并成为一个整体,如果法治工作人员的使命是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就必须听命和服从于法治职业共同体。
1.政法队伍现代化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
法治中国建设必然要求形成一个和谐与可靠的法治职业共同体。当我们将党政军机关、人民团队、社会各领域专职从事法治工作的人员均纳入共同体范畴之中,则意味着这些人将共处于一种规整有序的法治职业共同体的生活状态。法治职业共同体所规范的就是何谓合法、正当、合理的行为的判断标准,而所有这些标准被认为是法治职业价值的终极来源。
作为专门化的政法队伍有着共同的理想信念和相同的政治灵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就的绝对忠诚的政治品格,具体表现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这是为清正廉洁的政法队伍制定的新规范。政法工作队伍无论是承担立法的还是司法的,或者执法的职能,他们的目的都是为了定分止争、惩恶扬善、救济权利、保障公平、促进和谐;他们信念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法治职业共同体是个整体,通过共同的话语使成员之间彼此得以沟通,通过共享共同体的意义和规范,成员间在职业伦理准则上达成共识。
作为专门化的政法队伍有统一的价值和最高的善,有统一的道德规范。他们认真对待权利和义务、责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平等保护、平等追责,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他们认真对待自己当事人的利益,也认真对待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在执法、司法的过程中,在法律服务中,在进行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中,其共同的职业意识在于维护社会正义,维护宪法法律的权威,推动法治国家的完善;他们有成文的和不成文的职业准则,并以此严格约束自己的言行,使共同体成为全社会公正、高效、诚信、廉洁的楷模。
作为专门化的政法队伍因共同的职责和使命而紧密地凝聚在一起。他们在一个共同体中相处与共存,各成员之间亦会因各自的分工形成竞争和角逐;但同时,他们又在法治职业的范畴内构建一种共同体归属感,共同维护着基本的法治秩序。
2.政法队伍的素质培养是法治职业共同体健康发展的保障
以法官、检察官、警官为主体的专门化政法队伍在法治职业群体中规模最大、覆盖面最宽,其整体素质和能力决定着法治职业共同体的品质,也决定着国家的法治形象。法治职业中的政法队伍必须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去贯彻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如此才能切实担当好政法这一职业使命。政法队伍现代化,亟需解决的不仅是法治思维能力和法治决策方式,更需要培育健全的法治职业道德,单纯寄希望于通过提高法治职业者的法律知识来弥补伦理道德上的不足,是注定无法实现的。
专门化的政法队伍建设随着社会进步而不断更新,所以其经验的积累一定与职业者的阅历有关,年长的法律职业人一定比年轻的有经验。政法工作的实践表明,法治阅历可能会灌输一些影响法治行为的价值,当积累了丰富的法治阅历后就自然而然拥有了法治职业智慧。当法治职业者的经验和理性有所增加后,他对自己行为的后果要看得更远;考虑到个人和职业共同体的利害得失,法治职业者对个人德行会更加重视和推崇,因而要注重法治职业的道德感和职业良心的培养;同时,通过法治职业的道德约束,还会使法治职业者已有的优良品质得到稳定和巩固。
针对这一特点,《关于新形势下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意见》强调,要建立健全各类执法司法人员岗位素质能力基本标准;严格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健全符合政法职业特点的统一招录、分类招录、特殊招录机制,让高素质人才进入政法队伍;推进法学教育全面改革,创新法治人才培养机制。这些规定将为法治职业共同体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和力量源泉”这一重要论断,既是对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的总结,也是作为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坚持的“五大原则”之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题中应有之义。2020年11月1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提出的“十一个坚持”中,第二个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习近平法治思想全面阐述了法治的本质、法治的普遍规律及法治的内在要求、价值功能、基本原则、发展方向、遵循道路等理论问题。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我们党处理法治问题的基本立场,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和学理支撑。全面依法治国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关键少数”反映的是我国干部制度如何运作,以及干部在依法治国中如何扮演其角色的问题。做一个人民的好干部,并不是领导干部个人的事,而是干部管理制度的事。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内心的拥护和真诚信仰,人民信法的基石是领导干部必须尊法、守法。着力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首先,必须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并着力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提高领导干部的职业素养;其次,必须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努力培养造就一大批高素质法治人才;同时必须努力学习掌握科学的思维方法。法治思维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理性思考方法,是法律人运用法治知识、寻求法治真理、解决法治问题、达到法治目的的一项精神活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对于社会发展有着积极的推动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