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玉凤
摘要:黑格尔的国家哲学与法哲学一直是当前学界对黑格尔思想研究的重要关注点,其中国家理论中的理性主义原则可以说是贯穿其思想的重要理论点。他从理性原则出发,坚持泛逻辑的神秘主义,将国家抽象为纯粹思辨的绝对精神,提出“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观点。他的思想不同于霍布斯、卢梭、斯宾诺莎等自然法派思想家所认为的自由是上天赋予的自然权利,并在国家的问题上形成了与之大为不同的哲学新思。本文将基于《法哲学原理》就黑格尔国家理论的理性主义原则进行简单阐述,以此为进一步深入理解黑格尔的国家观奠定基础。
关键词:黑格尔;理性;国家;自然权利
学界对黑格尔国家观问题研究,尤其是国家理论中所蕴含的理性主义原则一直是学术界的热点问题之一,虽然当前关于这一领域的较高价值的理论成果已然颇丰,但其研究结果也并非尽善尽美,如此伟大的哲学家的思想还有较大的研究空间。本文试图基于黑格尔的《法哲学原理》一书,就黑格尔在国家观中的理性主义为主要内容进行重点阐述,并结合霍布斯、卢梭、斯宾诺莎及洛克等自然法派的思想家的观点进行对比来思考黑格尔国家理论中的理性主义原则的独特性及局限性。
一、理性主义
学界通常认为,西方文化有两大主要渊源:一是希腊理性主义,它集中体现为西方极其辉煌且蕴含着大智慧的古希腊哲学,二是希伯來精神,它发端于犹太教经典,后在西方宗教的发展中逐渐发扬光大,尤其是影响范围甚广的基督教。这两大主流文化精神以及其它一些精神文化因素相互交织,构成西方文明的基本景观,尤其在西方政治国家理论方面,这两大文化的斗争构成了许多极具特色的西方政治国家理论。
中世纪基督教神学统治着整个国家,理性主义在国家统治层面很少发挥作用,直到文艺复兴后,人们才逐渐产生关于人自身本质的自觉意识,即人同万物的区别,而这种体现人真正的尊严的东西是人类特有的理性。这种推崇理性的文化精神不仅仅对于单个个体在进行行为评价时有着极具决定性的作用,而且对于哲学家们在讨论与理解共同体及其事务时也在多数情况下被作为判断的出发点。黑格尔理性主义国家观正是在文艺复兴、启蒙运动以及宗教改革等高扬人的自主性、自由与理性主义的新伦理体系建构的需求中逐渐形成的。他的理性国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吸收并发扬了国家理性学说首创者马基雅维利的思想,如马基雅维利认为在国家利益面前,一切都可以不管不顾。而黑格尔则更为“极端”,他认为国家是天然存在的,即它不以其他任何事物的意志为转移。国家是他个人主要强调的伦理的“发展”的三个阶段的最高环节,是绝对的、完全由自身决定着的理性的东西,是非理性的作为原始伦理精神实体的家庭与导致前者解体的市民社会的根基。
二、黑格尔:理性特征
黑格尔以理性主义为主要原则的国家理论是一种以外在的、非人的精神的客观唯心主义思想,它以理性、普遍性等为第一性,现实世界是从属于绝对精神的,国家不过是这种具有精神性的东西的实体性存在。黑格尔这一以理性为中心的理念国家理论可在其批判契约国家思想的论述中得到集中体现。
马基雅维利等思想家开始在认识历史与政治斗争中融入“理性”这一重要视角后,霍布斯提出“朕即国家”的观点、卢梭认为“主权在民”,并写下著作《社会契约论》等,包括斯宾诺莎和洛克在内的自然法派的思想家,他们认为自由是上天赋予的自然权利,为了避免“自然状态”下个体自由权利的冲突,为了最大限度的实现每个个体的自由,就必须在自然法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引入一种具有强制力的、代表“民意”的第三方代表来缓和与调节种种冲突与矛盾,即国家。自然法学派在探讨国家的合理性时主要是从契约的作用来进行分析的,但黑格尔认为,霍布斯与卢梭等自然法学派的国家理论主要是以个体的自由权利的实现与维护为中心,国家的出现不过是为了实现个体的自由、保全财产以及维护个体自身的利益,这一切都与国家的目的,即普遍的、理性的东西、自由意志的理性表达无关。
究其产生这“无关”的结果的原因在于自然法学派与黑格尔就国家的本质的理解有所区别,前者的契约国家主要是围绕着个人自由权利的保护而展开,而黑格尔则强调以自由为原则,个体具有社会性,单个人不能离开国家且唯有通过国家,在国家共同体中才能获得自由,即个人的利益、本质规定等都从属于国家,个人的私人利益的追求也在不自觉当中服从于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家普遍利益的实现,即个人依存于国家。换言之,国家的地位如此至高无上的原因就在于它的“普遍性”,它是理性的化身,是普遍伦理精神的实体。
三、黑格尔的国家观
国家是自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来,或以“契约”,或以“理性”等形式缔结所形成的政治生活共同体,这种共同体思想中最具有代表性之一的要数黑格尔理性主义国家观。黑格尔是在坚持“理性”至上的原则上得出“政治国家决定市民社会”观点的,他将国家简单地作为普遍利益的政治共同体,尤其是视国家为全体的自由,而市民社会是国家全体自由的必然性环节。
黑格尔国家哲学以理性为“逻辑起点”,坚持以一种逻辑的泛神论倾向,将国家抽象为纯粹思辨的绝对精神,认为国家是精神为自己所创造的世界,是“自由的现实化”。他的国家哲学与法哲学思想集中体现在其《法哲学原理》一书当中,主要由抽象法、道德与伦理三部分构成,其中国家即伦理精神的最高实现阶段。
结语
总之,黑格尔的国家是完全充斥着理性主义特征的虚幻共同体,是一种“理念”而非现实的国家。他还认为国家是“国家就是特殊利益的实体,从而具有实体性”[1],从这种抽象的“理念”到真实存在的实体的“完成”还需要经过地上的有限性环节,即家庭和市民社会并扬弃其有限性来完成这“地上的精神”[2]的无限性。
参考文献: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119.
[2]黑格尔.法哲学原理[M].范扬,张企泰,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