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向辉
摘要:随营商环境的不断优化和创新意识的不断提高,初创企业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为了企业能走得更强更久,股权架构的顶层设计尤为重要。本文以公司法规定企业表决权的不同重要比例为基础,通过同股不同权的设定,探索企业股权架构设计的方法,满足不同股东权和利的需求;同时通过总结股东在融资、股权分配和转让等方面的税收规定,进一步探索进行股东个税筹划的空间。
关键词:同股不同权设定;权益性融资;限售股;差别化征税
一、股权架构设计的重要性
现阶段大多数的公司创业往往不是凭创始人的一己之力能够完成的,需引入其它合伙人共同创业。当前只出资金不参与经营的股东越来越多。因此如果股权比例完全按出资额划分,不考虑到股东的贡献率,会导致创业阶段初始的股权设计不合理,股东之间在创业的中期会就会发生矛盾,如果这时候再进行股权调整,难度很大而且调整的成本也会很高。创业失败的原因很多是因为股权设计不合理导致的,股权架构的顶层设计就显得非常重要。
对于一个好的股权架构,首先要明确股东的权和利。权就是股东对公司的控制权,利就是利益分配。那么什么样的股权比例才是一个合适的比例呢?
按公司规定,企业有几条重要的生命线,按表决权划分:
从上表我们可以看出,如果一个股东拥有了2/3以上的表决权,对公司就有绝对控制权。因此在公司的创业初期的时候,作为核心股东的持股比例最好是达到67%这样的绝对控制。如果合伙人比较多,需进行不断的融资,可以达到51%的相对控制权。再往下就持股是34%的股东,拥有一票否决权。另外持股10%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公司进行清算,持股5%的股东是企业的重要股东。那么如何用股权架构来满足企业股东的权和利的诉求呢?一般来讲,企业的创始人对权力的诉求更多,后来加入的投资者,如股权激励的对象或融资方等,对利益的诉求更多。像京东,百度,腾讯阿里这样的公司,它的创始人股权的持有比例可能只有10%左右,但是他们通过同股不同权的设定来实现了对公司有牢牢的控制权。同股不同权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有限合伙企业(合伙人制)、金字塔结构、一致行动人、委托投票权、公司章程和优先股、AB股。其中有限合伙企业中,创始人做为普通合伙人,可以牢牢掌控公司话语权,并通过合伙章程对“权和利”进行适当的分配,满足其他有限合伙人的需求;金字塔结构适用于创始人不能对企业投入大量资金去实现控制时,可以通过对企业设置层层中间投资公司,对每层投资公司持股达到51%就可以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投资公司层级越多,创始人越能用更少的资金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控制。优先股是指持有股东享有优先分配权,相应丧失表决权;AB股系列设定是指外部投资者持有A股,通常一股一票表决权,而管理层持有B股,B股享有更多表决权,进而达到管理层以较少资金实现对公司控制的目的。
合理的股权架构设计,首先要维护住创始人对企业的一个控制权;其次要为吸纳外部投资人要留出空间,因为发展中的企业大多数都有融资的需求;第三要通过相关的股权激励来留住核心员工进行共同创业,可以是直接激励,也可以搭建持股平台;最后股權的结构要明晰要合理,为今后进入资本市场创造条件,这也是IPO的一个要求。
二、企业融资阶段(权益性融资)股东的税收筹划:
1、吸引新股东现金注入融资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涉税事项:
根据公司法、国税发(1997)198号、国税发(1998)289号的规定,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老股东需就增值部分按股息红利所得交纳个所得税,新股东无需交纳。因此有限责任公司以溢价出资的形式吸引新进投资者,一定要考虑将来转增资本时需交纳的个税成本。
未上市、未在新三板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话,可以适用5年分期纳税,向税务机关备案即可。但是如果有现金收入,应先用现金收入交纳税款。
转增股本的税收政策如下表所示:
征税方式 免税: 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 所得性质: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分期征税: 非上市及未挂牌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转增股本
差别化政策: 上市公司或在新三版挂牌的企业
一次性征税: 除上述情形外
2、投资方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及相关税收风险
一般情况下,以股权换资产,应纳税所得税以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为转让收入减去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计算。
按财税(2015)41号文的规定,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纳税要点如下表所示:
所得性质 分期纳税 现金补价
财产转让所得、收入按公允价值确认 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纳税款
如果个人非货币资产投资有限售期,股权解禁日股权价格发生大幅下跌,低于投资时的对价,有可能低于资产原值,仍需按投资时的公允价值确认的税金纳税,此时投资人要承担投资失败和交纳税款的双重风险。
3、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
对于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的,可按财税(2016)101号文的规定,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即在入股时不交税,在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的差额计税。这样可以避免因按财税(2015)41号文的规定承担的投资和税收的双重风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优惠办法的适用要求是:入股对象为境内居民企业;取得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即如果取得现金收入,现金需优先用于交税;技术成果属于文件规定的范围: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生物医药新品种和其他。
三、收益分配阶段的差别化政策和股东的税收筹划。
通常来讲,股东分配的利息、股息、红利应按20%交纳所得税。但上市公司和新三版公司可以实行利股红的差别化政策,具体如下图所示:
持股时间1个月以内 持股时间1个月至1年 持股时间超过1年
全额征税 减半征收 免税
持股成本按先进先出法计算。
因此我们可以利用差別化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对于上市公司来说,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上市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时间计算为持股期限;对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的持股期限,在解禁期到期前取得的股息红利,减按50%交纳个人所得税;在解禁后,从解禁日开始计算持股期限适用差别化政策。因此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在考虑发放股息红利时应尽量放在原始股解禁一年之后,这样这部分的股息红利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于新三版公司来说,个人取得挂牌公司股票之日至转让交割该股票之日前一日的持有期限计算为持股期限。新三版公司的老股东,一般认为在公司股改完成之日为个人取得股票的日期。那么对于有大量未分配利润的有限责任公司,如直接分配股东需按20%交纳所得税。如该企业完成股改在新三版挂牌,一年之后再对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则股东可以按差别化政策不需交纳个人所得税,这就创造了很好的税收筹划空间。
四、股权转让阶段的限售股政策和股东的税收筹划
自2010年1月份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限售股的分类如下:
那么限售股转让是否存在筹划空间呢?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滋生的送、转股都属于限售股,但解禁后不属于限售股。小盘股在解禁后,通过大量高送转,股票除权后股价下跌,原始股东在减持时仅就其所持有的限售股部分转让取得的收益交纳个人所得税,而解禁后取得的送转股不用交纳个税。限售股解禁后送股次数和数量越多,股价下跌幅度越大,大股东减持股票时要交的个人所得税就越低。因此小盘股通过人为调整送转股日期进行“高转送”,可以达到规避大股东减持的个人所得税的目的。
结束语:
通过股权架构的顶层设计,利用同股不同权的设定,如合伙企业,金字塔结构,优先股,AB股等,可以达到满足创始人、财务投资者、骨干员工等不同股东对于权和利的要求。有了适用的股权架构,通过适当运用相关税收优惠政策,进行股东在权益性融资,股权分配和转让阶段的事先统筹和规划,进而达到税收筹划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