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理工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甘肃 兰州 730050)
“农村生态治理就是对自然资源及其环境的破坏、工业企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及畜禽养殖污染等方面进行综合治理,以及对农村生活环境恶化进行改造整治,最终达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目的。”[1]当前我国农村的生态环境遭到了很大破坏,农村的生态治理也陷入了困境。为了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的需要,加强农村生态治理刻不容缓。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恩格斯说:“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2]人民越来越需要优美的生态环境,但是目前我国的生态环境现状无法满足人民的要求,尤其是农村的生态环境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农民是农村生态治理的主力军,农村的生态治理必然需要农民的配合。在城市垃圾分类进行的热火朝天的时候,这把“火”似乎并没有烧到农村,农民对此毫无感想,很平静,仿佛垃圾分类这件事情与他们无关,他们依然随意乱扔垃圾,不考虑垃圾分类,不考虑垃圾的回收,也不考虑自己所扔的垃圾土地是否能降解;他们随意焚烧垃圾、秸秆,不考虑这样焚烧是否会污染空气。农民拥有土地,但是他们为了追求经济效益,将自己所拥有的土地进行最大限度的利用,不考虑持续的高强度的种植对土地会造成什么影响,不考虑休耕来让土地自我修复。同时,在耕作时为了追求产量大量使用化肥和农药,造成对土地、河流乃至生态的进一步损坏,农民还缺乏科学运用化肥、农药来保护生态的意识。随着城市的发展,一些原处于城市的污染企业搬到了农村,或者在农村建立了一些污染企业,这些企业虽然可以扩大农民就业,使农民多了一份收入,但是农民没有考虑到污染企业在农村的建立会给农村的生态造成极大的破坏。即使有一部分农民意识到污染企业的到来会破坏生态环境,想要提出意见却没有合适的渠道来表达自己的想法。对于农村的生态治理,农民更多的是依赖政府的各种措施,没有意识到农村生态治理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缺乏“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意识,对农村生态治理的认同感较低。农村生态治理必然需要农民的配合,但是在政府推进农村生态治理的过程中,部分农民不但没有积极主动参与的意识,而且还会不配合政府的种种工作,使得农村生态治理的进程较慢,治理效果较差。
乡镇企业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其目的是盈利,这不可否认,乡镇企业只有盈利才会不断发展壮大,但乡镇企业在追求自身经济效益的同时也要兼顾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现在乡镇企业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最大的收益,经常存在违规行为,想方设法地逃避环保部门的监管。例如,部分企业在晚上偷偷排放污水、废气等,这严重污染了自然生态环境,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有些甚至造成了自然生态自身无法自我修复的破坏。此外,乡镇企业也不愿意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产业结构,不愿意将所盈利的一部分投入到科技创新以达到资源的循环利用之中。同时,乡镇企业在农村的发展可以为农民提供就业机会,让农民可以在闲暇时间工作赚钱来增加自己的收入,过上更好的生活,使得村民对于乡镇企业污染环境这件事情上给予了“宽容”,使得对农村生态的治理难度雪上加霜。
要推进农村生态治理,体制机制建设是必不可少的,但是当前我国农村生态补偿机制和农村生态环境目标考评机制不健全,制约了农村生态治理的进一步发展。一方面,我国农村的生态补偿机制不健全。生态补偿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中央对地方的纵向投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制度”[3],尽管各个省份响应号召出台了一系列相应的措施,但是其实施力度却不高,其资金投入更多的还是依赖纵向投资。生态补偿领域也较窄,需要生态补偿的区域有很多,但是真正能够得到生态补偿的区域很少,生态补偿金也存在供小于求的现象。在我国现有的生态补偿法律体系中,环境保护基本法规定了生态补偿的思想和原则,自然资源单行法中均已涉及到生态补偿问题,各地方政府制定适合本地区的相应法律法规,生态补偿的相关法律过于零碎化,缺乏一部统一的生态补偿专门法,使得生态补偿难以真正发挥其作用。我国环保组织事业的发展仍在初期,规模较小,数量少,人们对于环保组织的了解程度不高,主动参与程度更不高,使得部分环保组织资金不足,更多的还是依赖于政府和企业的支持,受政府以及企业的干预比较大,使得环保组织难以真正站到保护生态环境的立场上,缺乏独立性。
另一方面,我国农村生态环境目标考评机制不健全。当前我国对于行政官员的政绩考核还主要是以GDP作为其考核政绩的主要指标,这就使得部分行政官员过度追求政绩,追求GDP的增长,而忽视了对生态环境的保护,甚至有些行政官员不惜破坏生态环境来提高自己的政绩。同时,部分行政官员对于生态治理的认识也不到位,认为生态治理是一个“可能”要做的事情,而不是“必须”要做的事情,对于生态治理的重视程度不高,自然而然也不会将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也不会有相应的奖惩机制。此外,还有协调合作机制等也处于不健全状态,使得农村生态治理难以有效、正确开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4]新时代我国农村生态环境出现许多问题,农村生态治理陷入困境,为此,我们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解决这些问题,通过国家、企业以及每一个人的努力,保护农村生态环境,打赢绿水蓝天保卫战。
农村居民是农村生态治理的主力军,需要弘扬生态文明价值观,不断增强生态文明宣传效果,提升民众生态环保意识。
2.1.1 弘扬生态文明价值观
《吕氏春秋·义赏》:“竭泽而渔岂不获得?而明年无鱼。”在中国古代就有人提出要对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做到可持续发展,顾及长远利益而不是当前利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应该在全社会大力弘扬生态文明价值观,将“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深入到每一个农民心中。让农民意识到,“人的肉体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联系”[5],将保护环境理念转化为农民的潜意识,从根本上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让农民学会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生态权利,同各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在学校开展环境保护教育相关课程,让环境保护教育贯穿整个学历教育体系。同时,对广大基层干部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基层干部对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让基层干部不要为了自己的政绩而破坏生态环境。要让企业意识到,不断进行科技创新才是企业发展的硬道理,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企业发展只是饮鸩止渴。
2.1.2 增强生态文明宣传效果
要想增强生态文明宣传效果,就需要政府以及媒体的多方努力。政府可以在农村道路两旁写大字来警示农民,例如:谁烧山,谁坐牢;合理利用自然资源,有效保护生态平衡等。政府工作人员也可以到基层农户家中进行宣传、讲课,提高农民的环保素养,树立环保意识。农村基层干部也要定时召开全村大会,告诉农民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做哪些是违法的,同时鼓励农民积极主动参与到农村生态治理当中。地方媒体也可以制作相关视频,用大众喜闻乐见的方式来宣传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性,从而潜移默化地提高农民的生态保护意识。地方报纸也可以专门列出一个版块来宣传保护生态环境的相关知识,还可以刊登全球各地的污染丑闻作为反面教材来使广大农民群众引以为戒。
2.1.3 提升民众生态环保意识
农村居民是农村生态治理的主体,农村生态治理得好不好,关键看农民对于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以及相应的行动。首先,广泛运用政府以及媒体开展生态环境保护宣传,提高农民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的意识,并自觉地参与到生态治理中去。其次,树立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典型代表,让农民了解到保护生态环境的事情就在我们身边,与我们每一个农民都息息相关,生态环境就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家园,破坏了生态环境农民自身也会受到伤害,从而提高农民的生态环保意识,让农民有意识地去保护生态环境,进行生态治理。最后,通过农产品品质的提升使农民的经济效益有所提高,让农民意识到保护生态环境可以为自己带来经济效益,从而提升农民的生态环保意识,自觉、主动地保护生态环境。
相比于农民,乡镇企业对于农村生态环境的破坏程度更大,影响更远,不可修复性更高。因此,在农村生态治理中乡镇企业的生态责任更大,对于乡镇企业的监管应该更加严格,要唤醒乡镇企业的生态责任意识,加强对乡镇企业的污染整治与生态督导,同时要构建乡镇企业生态问责机制、乡镇企业生态责任激励机制,不断提高乡镇企业在生态治理中的生态责任。
2.2.1 唤醒乡镇企业生态责任意识
首先,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树立正确的可持续发展观,加大科技投入,减少废弃物的排放,发展循环经济,做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积极履行乡镇企业对环境的生态责任。其次,利用大自然的资源优势生产无公害的绿色产品,减少有害添加剂的使用,为市场提供健康的产品,积极履行乡镇企业对市场的生态责任。最后,农村生态环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家园,乡镇企业要认识到如果对农村生态环境进行破坏,必定会对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造成影响,破坏农民生活的家园,为此乡镇企业要坚持适度原则,增强自我约束意识,积极履行乡镇企业对乡村居民的生态责任。
2.2.2 加强乡镇企业污染整治与生态督导
政府应该做到因地制宜,发挥其职能,结合当地农村的实际情况,制定合适的政策。政府充分发挥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职能,通过建立和完善排污权、碳排放权等权益制度,给乡镇企业限定份额指标,规定要在份额内完成排放。一个乡镇企业如果排放污染物数量未超过既定份额,可以将多余的卖给其他乡镇企业来获取额外收益;但是一个乡镇企业如果排放污染物数量超过了既定份额而又不想被政府问责,就可以向其他乡镇企业购买来达到政府划定的标准。同时,广大农民群众也应加强对乡镇企业的监督,因为农村生态环境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家园,乡镇企业排放污染物就是在破坏农民的生存家园,广大农民应该积极主动地监督乡镇企业,让农民参与到生态文明建设中去。
2.2.3 构建乡镇企业生态问责机制
党的十八大指出,“要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6]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坚持使用资源付费和谁污染环境、谁破坏生态谁负责原则。”[7]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乡镇企业实行生态问责机制,明确污染者应该承担破坏生态的罚金以及污染治理的费用,并且在乡镇企业以污染环境为代价发展过程中,其商业链中的所有获益者都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对污染环境的乡镇企业所承担的环境责任实行终身责任度。从而使乡镇企业在排放污染物破坏生态环境时,不能抱有无所谓心态以及侥幸心理,要让乡镇企业有所顾忌,从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破坏,更好地推动生态治理。要建设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平台,让每一个人都可以看到企业的污水、废弃污染物等的排放信息,同时完善企业环境信用等级评定制度,让企业有所顾虑,做到居安思危,从而约束企业的环境失信行为。
2.2.4 构建乡镇企业生态责任激励机制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科技创新是核心,抓住了科技创新就抓住了牵动我国发展全局的牛鼻子。”[8]地方政府要积极制定相关政策,建立以及完善农村生态治理发展的奖励机制,充分调动乡镇企业参与农村生态治理的主动性。一方面,鼓励各个乡镇企业研发创新,提高对资源的利用率,减少对自然资源的开采,发展循环经济,减少资源浪费,同时对做出重大创新的乡镇企业授予奖项以及丰厚的奖金,从而在乡镇企业之间形成你追我赶不断研发不断创新的良好氛围。另一方面,鼓励乡镇企业积极主动地参与乡村生态治理,对那些参与度高、主动性强的乡镇企业给予优先享受政策补贴、优惠权,提高乡镇企业参与生态治理的积极性。
农村生态治理陷入困境,与农村生态治理体制机制的不完善也有很大的关系,俗话说:“法无禁止即可为”,体制机制的不健全,使得许多本身不可取的行为可取了,从而造成对生态环境的破坏,加大了生态治理的难度。因此,要不断健全完善农村生态治理体制机制,健全完善农村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生态环境目标考评机制,推动农村生态治理向好发展。
2.3.1 健全完善农村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是以保护生态服务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财政、税费、市场等手段,调节生态保护者、受益者和破坏者经济利益关系的制度安排。”[9]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的生态补偿机制”。[10]健全转移支付体系,包括中央对地方的纵向转移支付和各个省份之间、各个市之间的横向转移支付。努力向中央争取更多的生态补偿资金,同时,各个地方政府也要加大对生态补偿资金的投入,拓宽生态补偿领域,让生态补偿更多地惠及大多数领域,从而提高各个区域生态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各个行政区域之间的资源优势进行互补,以求得共赢。将生态补偿立法,提高人们对于生态补偿的重视程度。同时建立非政府所属的、不受各界制约的、独立的环保组织,邀请社会各界爱心人士为我国的生态环境保护贡献一份力量。
2.3.2 建立生态环境目标考评机制
当对一个即将上任的行政官员设立其建设目标时,不仅包括经济建设目标,还包括生态建设目标,以及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的惩罚制度。将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和基层干部的政绩挂钩,对基层干部的选拔任用不仅要考察其经济建设的成绩,还要考察其在生态环境治理方面的工作。在基层干部离任时,设立专门小组考察其辖区的河流、山川、森林等,进行综合评估。同时,建立生态环境终身追究责任制度。习近平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六次集体学习时指出,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观念,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那些不顾生态环境盲从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人,必须追究其责任,而且应该终身追责”。[11]当一个地区的生态环境被破坏时,对当时、当地的行政官员,哪怕是离任到外地上任,哪怕是退休,都要对其进行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