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蕴岭
區域的地缘性为开展区域合作提供了最重要的依托。地缘区域国家比邻而居,有着割不断的联系和诸多共享的利益。友好相处、合作共利是邻国间最优的选择。
但是,地缘本身并不必然导致所在区域的国家间一定或者能够开展合作。地缘相近,也往往引发国家间为利益而争夺,因纠纷而结仇。古往今来,“近而不亲”的现象也并不少见。
域内国家间良好的关系是开展区域合作的重要保障。在有些情况下,良好的关系受益于内在的近亲因素,比如,同民族、同宗教等,这些因素使国民间相处更容易,有亲近感,愿意交往,即便出现矛盾,化解起来也比较容易。而如果缺乏这样的近亲因素,国家间建立良好的关系就需要付出很大的努力,比如,在利益上相互照顾,在关系上相互尊重,在出现分歧、争议、矛盾时,互谅互让,使“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否则,则会走向恶化。
在现有的区域合作中,有一些就是因为国家间关系出问题而受到影响,甚至使得区域合作机制名存实亡。像南亚区域合作组织(南盟),就是因为印巴关系不能和解,关系长期紧张,难以开展深度合作。除非区域组织具有超国家的合法管理职能进行干预,否则,在区域层面,难以避免因国家关系不好而损害区域合作。
现代区域合作是在基于共识的基础上进行的。国家无论大小,都以平等的身份参与,作为成员,在地位、权利上是平等的,在利益上是共享的。如果域内国家间力量对比失衡,特别是在一个大国占主导地位的情况下,开展区域合作的难度就会增加。当然,如果大国能够对其他国家平等相待,且提供更多的公共资源,则是有利于推进合作的。
区域合作机制本身也是具有推动国家间关系改善功能的。成员通过参与区域合作,在合作进程中分享共同利益,从而提高维护合作的责任意识,进而有助于国家间关系的改善。在欧洲合作中,法德关系和解,共同承担推动区域合作的责任,也使两国从世仇的阴影中走出来,这是一个区域合作促进国家关系改善的范例。不过,也是因为欧洲有着特殊的政治背景(二战),把法德逼上除了合作没有其他选择的道路。在很多情况下,由于“本国优先”的政治驱动和压力,政府采取主动让步的行动往往会受到制约。
要使区域合作不断深化、可持续,需要制定具有约束力的共守规则。区域合作的规则大体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大规则,针对整体合作定位的,对成员具有法律效力,涉及组织、权利、原则、责任等,如关于区域组织的条约、宪章等;一类是功能规则,是针对领域合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涉及面比较广泛,像自贸区协议(FTA)、投资协议、数字协议等,有些还涉及标准、程序等。对于区域合作来说,无论是大规则,还是功能性规则,越细化、越具体,对深化合作的作用越强。
在一些情况下,出于多方面的原因,区域合作是建立在软约束基础上的,并无法律效力,多是合作的导向性目标,而无具体的规则,落实也是基于参与方的共识、自觉行动和责任意识。还有的则是区域性对话合作机制,具有多重目标,主要是通过领导人、政府职能部门的对话,就开展合作达成共识,推动制定合作议程、合作项目,也可以在此基础上推动制定功能性规则。
值得关注的是,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网络的发展,在提升区域合作水平、提高合作利益的共享性的同时,也对基于地缘区域的合作形成挑战。信息化、数字化、智能化的发展具有超地缘的特性,可以创建超地缘或者跨地缘的利益,还可以规避因地缘区域两国或者多国间关系不好而对开展合作制造的障碍。鉴于此,国家在参与区域合作的选择上,可能会更多地考虑获益因素,而不是地缘因素。这是一个值得重视、需要进一步观察和深入研究的问题。不过,从研究的角度,这涉及如何对区域合作的概念进行定位,在我看来,既然是“区域合作”,还是需要对区域有一个范围认定——地缘是区域的基本构成。这点一定要明确。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