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勇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 401120)
在中国历史的较长时间里,掌握国家司法权的都是男性。清末民国时期,国家开始兴办女子法政学校,女法官随之出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特别是2008年国家明确公务员招录通常不得设置性别限制条件以来,女法官队伍逐渐壮大。女性成为法官后的工作呈现出何种状态?她们是否像曾经法院系统为倾向招收男性提出的理由所强调的那样,面临各种不便?“从蒋庆、金桂兰、宋鱼水到袁月泉、陈燕萍、詹红荔,一个个女法官成为全国法官学习榜样”[1]的事实消除了人们的担忧。这是巧合,还是必然?从这些女法官的身上,能否凝练出当代法官应有的素养?
如果单个优秀女法官的出现是偶然的,女子法庭的出现则蕴含着某些必然的因素。由于民众法律意识的提高,加之现代社会风险性愈发凸显,越来越多的案件涌入法院,其中不乏涉及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看似轻微但处理起来十分棘手的案件。在此情况下,基层法院纷纷建立起女子法庭。女子法庭是法官和书记员均由女性组成的法庭,目的是发挥女性具有的细心、耐心、爱心等优势,采用“以柔克刚”的方式来解决这些贴近民众实际生活的纠纷。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20年6月10日,全国已有24个女子法庭,遍布于14个省级行政区。女子法庭的出现及其实践表明,在特别强调社会和谐稳定的时代,女法官的成功具有必然性,从她们的身上也能够凝练出当代法官应有的素养。
那么,到底什么样的素养是为女法官共有的?基于史料的收集和前人的研究,本文将在女法官中存在的这种素养归之为“妇人之仁”。正如思想家帕斯卡尔所言,“没有理性的法律是荒谬可憎的;受制于理性的法律是不公平的和可憎的。失了感情,理性只能建造出死寂的营地;少了理性,感情就难以找到有效的方式坚持不渝。”[2]“妇人之仁”启发我们,“司法从不只是单纯的逻辑问题,而是人与人之间的沟通和协调问题”[1]。女子法庭的司法实践经验表明,女法官以独特的情感特点和行为方式为司法披上了温情的外衣,以婉转温和的方式巩固并扩大了司法的权威。
“妇人之仁”作为历史上备受贬损的对女性特质的表述,被女性主义法学研究者发现是最近的事情。美国不仅是最早提出女性主义法学的国家,也是女性主义法学研究最成熟的国家。美国女性主义法学的影响延伸到了世界各国,其中便包括中国。中国学者最早关注美国女性主义法学是1995年在北京召开的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25年后,中国的女性主义法学研究取得了很大的进步。问题在于,既有的研究仍未跳出美国女性主义法学研究者预设的框架。故一些研究者开始将目光从美国转向中国,试图从传统文化资源中寻找中国女性主义法学研究的智识来源,从而找到了“妇人之仁”。
最早提出通过复兴“妇人之仁”来为中国女性主义法学研究提供思想支撑的是康奈尔大学王氏中国法讲席教授於兴中。於兴中教授在上海复旦大学召开的一次国际女性主义法学会议上首次提出重拾“妇人之仁”的主张。他认为,“中国历史是由‘丈夫之仁’写成的,在历史的长河里,‘妇人之仁’被抑制,对生命的滋养被置于权力关系下。因此,在一个理想的社会中,需要纠正的第一个错误就是对‘妇人之仁’的抑制”,进而呼吁,“我的用意并非让男人从历史舞台上撤出,我倡议复兴‘妇人之仁’,但求社会中的性别视角更加平衡”[3]。至此,复兴“妇人之仁”的主张出现在中国法学界。
“妇人之仁”一词出自楚霸王项羽。据《史记》记载,“项王见人,恭敬慈爱,言语呕呕,人有疾病,涕泣分食饮,致使人有功,当封爵者,印刓不能予,此所谓妇人之仁也”[4]。“妇人之仁”因此被认为是处事姑息优柔。除项羽外,据说曹操在战后指着河面上的尸体,问军师如何看待战争的胜利。军师说道,明君应心地仁慈,不应过多屠杀。曹操反讥军师所言之仁慈不过是“妇人之仁”[3]。还有宋仁宗赵祯之仁。仁宗半夜想喝羊肉汤,后忍住,理由是会导致羊的宰杀;有人向其进献女子,仁宗每人赠300贯,送出宫去,原因是怕日久生情。史学家蔡东藩评论道:“仁宗之驾驭中外,未尝不明,而失之于柔……仁宗以仁称,吾谓乃妇人之仁,非明主之仁。”[5]
上述示例无一不在贬损“妇人之仁”的同时褒奖“丈夫之仁”。具体分析“妇人之仁”的表现不难发现,项羽之仁无非是对人“恭敬慈爱”、对患者“泣涕分食饮”;军师之仁不过是对生命的敬畏;仁宗之仁则是对情感和关系的看重,这些品质备受贬损的原因在于它们的女性特质。在战争四起和朝代频繁更迭的时代里,“妇人之仁”被贬化不足为奇。如今,和平已取代战火,国家政权也已经得到了巩固,主要矛盾亦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此时再简单强调“丈夫之仁”已不再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妇人之仁”兴许能担此重任。与“妇人之仁”的原初理解不同,本文使用的“妇人之仁”的范围更大,也即,女性性格中的爱心、细心、耐心、对关系的维护、仁慈、怜悯等一系列美好品质。
在对“妇人之仁”阐释后,本文将以女子法庭为突破口管窥其在司法中的作用。莎士比亚早在《威尼斯商人》中便以戏剧的方式揭示了两性在司法中的认知差异。正如鲍西亚所言:“御杖不过象征俗世威权,使人民对君上的尊严凛然生畏;慈悲的力量却高出权力,深藏在帝王内心,是上帝的德性。”[6]可见,女性气质在司法中的作用早已被注意到,在当下中国的女子法庭中有直接的体现。设立女子法庭的原因是,“发挥女法官温柔、细心、亲和等优势,使其在审判中更好地与当事人沟通,更专注地关心当事人的情感状况,将矛盾消除在萌芽状态”[7]。从此意义上讲,女子法庭的出现是“妇人之仁”在司法中的体现。本文将基于上文提出的“妇人之仁”的特质,从女法官的爱心、细心、耐心,对关系的看重,对弱势群体的怜悯及人道主义便民举措出发,探讨“妇人之仁”的司法价值。需要注意的是,将“妇人之仁”的主要内容划分为这三个方面,并依此分析婚姻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和司法便民举措,只是一种大致并旨在突出重点的而非绝对的区分。
“妇人之仁”体现的“三心”特色即爱心、细心和耐心,三者常常交织在一起。“项王见人,恭敬慈爱,言语呕呕,人有疾病,涕泣分食饮”不仅体现了言语亲和的爱心,还反映出体察患者的细心,亦折射出分食而饮的耐心。“妇人之仁”的此种特性有助于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在此类纠纷中,当事人之间往往形成了错综复杂的“结”,法律强行作出了断可能产生适得其反的效果。
婚姻纠纷是女子法庭处理最多的纠纷。随着社会的转型,中国人的婚姻观念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集中表现在离婚率攀升上。中国的粗离婚率已连续17年攀升,从总体趋势看,在未来的较长时间里离婚率只会有增无减。在此情况下,各地纷纷建立起女子法庭以解决婚姻纠纷不无道理。
一方面,婚姻纠纷涉及亲密关系的处理,稍有不慎便可能对社会造成威胁。“近年来,婚姻矛盾激化引发恶性事件的现象屡屡见诸报端。”[7]此类案件的解决不仅要求依法裁判,还“需要女法官细心观察发现问题,以爱心走进当事人内心,再用耐心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8]。另一方面,离婚案件中女原告居多的事实亦需要女法官同她们深入沟通。司法数据显示,2018年全国离婚纠纷一审审结案件中73.4%的原告是女性[9]。共情体验使得女性法官更能深入这些特殊的当事人的内心,理解她们的担忧,明白她们的诉求,并为她们着想。
在婚姻纠纷解决过程中,女法官通常会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准确区分婚姻危机和死亡婚姻。分辨婚姻纠纷的性质是一项精细的工作,在此过程中不仅需要当事人提供的翔实证据,还需要女法官的敏锐情感体验。女法官细心的优势在这个过程中体现得最明显,她们需要通过观察当事人的面部表情、细微的动作、不经意间的言语等,对当事人的婚姻状态进行综合判断。正如羊木女子法庭的一位法官谈到的:
亲情是一个由细节决定的概念,一个真诚的眼神,一个微不足道的动作,这些细节都可能是亲情最自然最真实的流露与反映。作为法官,要善于捕捉这些细节,才能在处理当事人婚姻纠纷中做到尽善尽美。引导群体中的小部分人算好亲情这本账,用小部分带动大部分乃至整个社会,婚姻的幸福指数将会大大提高。
第二步是在辨明婚姻纠纷性质的基础上对案件作出不同的处理。与第一步强调细心有所不同,第二步更需要女法官发挥细心、爱心和耐心等性别优势的综合作用。对那些感情未完全破裂、尚具修复弥补可能性的离婚当事人,女法官需要对其进行耐心引导,通过女性特有的网格化思维模式,帮助其全面客观地分析和认识离婚的影响。对确属婚姻死亡的案件,女子法庭的法官也需要在安抚双方情绪的基础上果断判决离婚,并特别关注未成年子女、女方和老年人的脆弱性,注意在判决中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
相较于对死亡婚姻的离婚判决,婚姻危机的调解更复杂。不同于外在的物质纠纷,婚姻危机的出现是“向内的”,其涉及到人类最微妙的情感问题。相应地,婚姻危机的解决也需要指向当事人内心。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才能使法官走进当事人的内心?人类生活的经验表明,若非出于爱心,一个人无论借助何等的权力、武力和金钱都不能走进另一个人的内心。在婚姻纠纷的调解中亦如此,女法官对用爱心走进当事人内心有着特殊的性别优势。
在襄城县人民法院女子法庭2017年情人节调解的婚姻纠纷中,女法官预先了解到当事人是冲动离婚,便专门购买玫瑰花并提前到法庭进行布置。得益于节日氛围的烘托,加上收到鲜花的喜悦,双方冰释前嫌。协兴女子法庭在调解婚姻纠纷时,以《知心爱人》为背景音乐并用投影仪放映两人曾经恩爱的照片。在此情此景下,双方终于打开心门,和好如初。在这两起案件中,女子法庭的法官对“三心调解法”的运用体现在:一是将调解日期置于带有浓厚节日氛围的情人节;二是事先进行精心准备,如购买鲜花、准备PPT、重新布置法庭等;三是在调解现场用心营造一种温馨的氛围,如以《知心爱人》为背景音乐。
实践证明,女子法庭特有的“三心调解法”在婚姻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它不仅能够帮助法官准确辨别婚姻纠纷的性质,而且可以在案件的审理和调解中运用女性特有的爱心、细心、耐心帮助当事人平复情绪,并促使其打开心门,以使婚姻危机的当事人重归于好、死亡婚姻的当事人好聚好散。
“家庭矛盾是亲人之争、熟人之争,纠纷的非理性因素较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表现得相当复杂”[10]。在中国社会,儒家之道承认人类生活可采取个人、家庭或群体三种形式。其中,“家庭是最重要的,它作为基本社会单位给予其成员生活的意义,也是社会秩序的基础”[11]。故“调解对妥善解决家庭矛盾,缓解社会冲突发挥着重要作用,目的是维系案件当事人之间的情感联系及家庭的和睦稳定”[12]。问题是,当前的司法中“调解流于形式、法官急于结案而‘蜻蜓点水’,以判压调致使调解功能异化等问题仍然存在”[12]。
女子法庭在这方面作出了贡献。解决家庭矛盾是女子法庭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甚至有很多女子法庭直接以家事法庭的身份出现。安排女法官解决婚姻家庭纠纷成为潜在规则的原因何在?这便涉及“妇人之仁”蕴含的细心、爱心和耐心等特点,它们成为了女子法庭化解家庭矛盾的“公开秘诀”。
一方面,女子法庭的法官会细心了解和掌握矛盾发生的实情。从方法上讲,掌握实情的前提是:法官不能把自己的想法置于首位,而应把自己与条件紧迫下的当事人换位思考,以真正理解当事人的难处并厘清纠纷产生的原委。就可能性而言,卡罗尔·吉利根(C.Gilligan)的研究启发我们,女性注重关怀的思维模式使其在换位思考中占据得天独厚的优势[13]。换位思考是一种方法,是一种思维和视角的转变,目的在于使女法官通过观察和体味当事人的言行举止以整体上还原纠纷从发酵到爆发的全过程。此外,女法官的换位思考也是特殊的情感体验。因为“必须置身在群众中和人们具有同样的感受后才能判断别人的感情和行为”[14]。
以忠县女子法庭审理的一起赡养纠纷为例。在本案中,女法官没有先入为主,而是通过多方视角的转换和细致的观察发现:经济条件相对较好的二儿子多年未承担赡养责任的症结在于其妻子不同意给付赡养费。在调解中,法官首先厘清了本案的实情:(1)父母年老体衰,丧失劳动能力,大儿子给付的养老费无法满足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2)二儿子多年没有承担赡养责任;(3)二儿子对支付赡养费是沉默的;(4)二儿媳妇虽然情绪激动,但并非完全无礼;(5)从二儿媳妇背的包和穿的衣服可以看出,二儿子家的经济条件并非如其妻子描述的那样艰难。在观察二儿媳妇的言行、穿戴及其他细节并在此基础上对案件实情作出内心判断方面,女法官的优势是非常明显的。
另一方面,女法官在掌握实情的基础上,会通过“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于法”对当事人展开调解工作。其中,“动情”是关键,这也为女子法庭的“三心调解法”提供了“用武之地”。在家庭矛盾的解决过程中,亲密关系的处理固然棘手,但“家”是重情之地,“说理”和“释法”都要围绕“动情”展开。在家庭矛盾中,当事人之间的“情”指人情世故和人际关系,具体表现为唤起他们对家庭的责任感和对亲情的重视。女法官的作用充分体现在唤醒当事人的感情上。可能性何在?则要归于女法官擅长“讲故事”的优势。女权运动的经验表明,讲故事是女性特殊的能力。她们讲的故事主要基于自身的情感体验,即便是他人的故事,她们也可以通过自身的情感体验转化为自我叙事,故女性的故事多能打动人心。
在本案调解中,女子法庭的法官充分发挥了擅长讲故事的优势。女法官首先从作为母亲的角度出发,给当事人分享了如何身体力行给孩子做好赡养父母的榜样;其次,她们站在儿媳妇的立场上,耐心同当事人讲述与公婆的相处之道;最后基于为人子女的视角,讲述父母抚养子女长大成人的不易以及父母年老体衰的孤独和无奈。听完女法官的故事后,情绪激动的二儿媳妇开始变得沉默。此时,女法官抓住机会从法律的角度对二儿媳妇劝解道:“你对法律也有一定了解,判决结果应该是两个儿子平均分担赡养费。如果你现在接受调解,旁听的亲戚邻里肯定会赞赏你,更加理解你的不容易。”[15]二儿媳妇为之动容,同意给付赡养费,此次赡养费纠纷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无论是婚姻危机还是家庭矛盾,都涉及亲密关系的处理,亲密关系比其他社会关系更复杂。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这就要求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调解设置更高的目标,即达到修复和疗愈的效果。“这可以在更广的范围内对婚姻家庭纠纷进行调解,而非‘头痛医头,脚痛医脚’”[11]。如果要达到疗愈的效果,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就需要充分发挥女法官的性别优势,以帮助当事人解开心结,抚平伤痛。“在女性心理的发展过程中充满对他人的关怀,女性经常根据关怀能力来定义自己,因为她们至今在很大程度上仍扮演着养育者、关怀者和帮助者的角色”[13]。凡此种种,都使女法官比男法官“更易于洞察当事人的心理状态,更易于关注当事人的情感状况,更易于实现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16],从而挽救一个个家庭,感动一对对走在婚姻破裂边缘的夫妻。
无论是项羽的慈爱还是仁宗的仁爱,都深刻体现着对他者的关怀。“关怀是一种关系行为,发现并对他人的需要作出反映的行为,通过编织联系网来关照这个世界”[13]。这充分体现了女性注重关系的特质。两性在同样的困境中看到的是不同的道德问题,即男性看到的是能通过逻辑推理解决权利冲突;女性则看到必须以自己的努力修补人与人的关系[13]。本文将以邻里纠纷的调解来阐述和说明。
在人类社会中,人与人之间可能会因为各自追求自身的利益而发生冲突。但除了肉体及由此带来的物质追求外,每个人都有情感和灵性,都需要真情的慰藉。故真情成为人们共同向往并具有极高道德价值的事物。如果人与人之间失去了基于真情的联结,人类很可能会在兵荒马乱中归于消亡。对真情的强调则是对“丈夫之仁”构建起来的要求绝对理性和中立之政治传统的挑战和补充。
女法官的办案过程充分体现了真情的作用,这首先表现在她们与当事人的关系上。作为对陌生事物带有恐惧感的普通人和在司法机关面前处于相对弱势的当事人,法官需要用真情才能拉近与他们的距离。不同的思维特质决定了两性在行动上的差异,这使女法官在同当事人沟通交流的过程中有着天然的优势。已有的司法对比试验表明,男性倾向于规则化的思维模式,女性的思维则更注重关系,对关系的看重使其在纠纷解决中本能地带有情感色彩。真情的融入使得女法官能用更全面的视角审视当事人的困境和需要。在严肃的司法中,可能只需要一杯热水、一句问候、一个行为、一个眼神,便足以让当事人感受到法律和法律人的温暖。正如一位女法官在调解一起邻里土地纠纷的开头谈到的:
我也是来自农村,父母都是老实本分的农民,只是后来读大学才离开了农村。……所以,我深深地知道农民对土地的看重,也明白农民生活的不容易。你们现在都上有老、下有小,各自面临着一定的困难。遇到这样的事情,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作为法官,我会尽可能在职权范围内给你们最大的帮助。我们今天来这里就是想帮助你们解决这个事情,让你们的生活回归正轨,请你们相信女子法庭。
女法官以看似平淡但饱含温情的话语作为开端,至少能在心理上缓和当事人压抑和紧张的情绪,亦可增加他们对女法官的信任。除了口头的劝说外,女法官的真情还体现在行动上。以陕西一女子法庭审理的一起邻里纠纷为例。女法官约见一位年过六旬的当事人,并把时间定在上午十点半。因火车晚点,当事人到法院时已过十二点。得知当事人未吃午饭,法官立即去食堂买来午餐;在知悉当事人为来法院面谈而将孙子托付于邻居时,法官利用午休时间当即开始会见。结束时,天下大雨,法官又将雨伞送给当事人。当事人深受感动,并基于对这个法官的信任,表示相信法院的判决结果。
总而言之,与从事调解的男法官比,女法官更可能取得成功。早在2001年,山东省即墨法院作的一项“对比试验”便证明了这一点。在很多时候,“女子法庭的法官能够放下法官的身份,与当事人像女儿、姐妹一样真心交流。”[15]产生此种现象的原因同样可以在文化女权主义者的研究中找到答案,她们在对自由女权主义倡导之分离的批判中,找到了长期以来备受贬损的女性特质——注重关系和联结。这种特有的女性气质使得女性法官普遍能够放下法官的身份与当事人沟通和交流,以拉近与当事人之间的距离。当然,女法官的真心通常也能够换来当事人的坦诚对待,从而达到一种真正的沟通状态,这对调解的顺利开展及调解结果的成功都具有重要的基础性意义。
邻里和谐相处、守望相助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邻里关系是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基于空间的社会关系在传统社会中承载着情感沟通和社会支持的功能。”[17]中国文化对邻里关系的强调与“妇人之仁”对关系的看重形成了高度的契合。不同的价值观形塑着不同的司法,对分离、独立和自主的强调会使案件得到快速且公正的判决,问题是会导致“以判压调”;由重视关系带来的关怀价值则使纠纷的解决更可能达到疗愈和修复的效果。在涉及邻里纠纷时,不断发生的邻里恶性事件已给我们沉重的警告,即司法需要看重邻里关系的修复,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案结事了。
邻里纠纷是女子法庭最常处理的纠纷之一。在此类纠纷解决过程中,女法官的目标在于修复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根据费孝通先生的研究,乡土社会仍是有别于“陌生人社会”的“熟人社会”,“熟人”更注重关系的联结。按照顿尼斯有关社会类型的分类,中国的乡土社会是“通体社会”。在通体社会中,人与人的关系本身就是目的,其中必须有亲密的关系。具体而言,乡土社会中的民众多以族群聚居,相邻而居的人之间多存在某种亲缘关系,故此类纠纷的处理更看重关系的修复。女法官在面临邻里纠纷时,需要做的就不是将原本破裂的关系彻底割断,而是要弥合当事人之间破裂的关系。
至此,问题的关键变成了如何弥合当事人之间已经破裂的关系。以杞县五里河女子法庭审理的一起邻里土地纠纷为例作简要阐释。在本案中,村民孙铁成与邻居孙铁柱素有矛盾,两家曾多次发生纠纷,积怨颇深。村委会和派出所多次调解,都未从根源上化解矛盾。随后,孙铁成将孙铁柱起诉到五里河女子法庭,要求被告将自己屋后的土沟填平。经数日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按照正常的调解流程,纠纷到此便告解决。但女法官的行动并未到此结束,为防止当事人反悔,女法官亲自拉起架子车,拿上铁锨取土填沟。当事人为此深受感动,主动上前帮忙,很快便将屋后的土沟填平。
在本案中,女法官的关怀体现在行动上。从法律上讲,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调解即已成功。女法官为什么要多此一举?笔者认为,这要归结于两性解决问题的差异。吉利根曾经做了一个实验,要求两个11岁的孩子解决同一困境,即海因茨是否应偷一种买不起的药以挽救妻子生命。二人得出了不同的结论:男孩将困境建构成财产权和生命权的冲突,认为生命权优先于财产权,故应偷药。女孩既未考虑财产也没有考虑法律,而是想到做贼对海因茨与妻子关系产生的影响,即如果他偷药挽救妻子,也可能因入狱导致妻子病情加重,故需三思[13]。在加入关系因素后,女性的考虑更全面。女法官的行为亦如此,她们不是单从法律上看纠纷是否已得到解决,而是从恢复邻里关系的角度进行更长远的考量。调解结束后,法官会离开,当事人却要长期生活在一起。因此,女法官填的不是土沟,而是隔离邻里关系的心理鸿沟。
女法官的关怀还融入到了“理”的阐释中。忠县女子法庭审理过这样一个邻里纠纷:曹大成与曹大宝、曹二宝系未出“五服”的亲属,前者与后两者南北为邻。曹大成要翻新老房,要求曹大宝、曹二宝挪开放置于其屋后的杂物,后两者口头同意,行动上却拒绝留出空地。双方就此形成纠纷,经多部门调解,还提起过行政诉讼,但延续八年之久,仍未得到解决。该案最后起诉到女子法庭。受理后,女法官也像纠纷解决的通常流程那样,到现场查看情况并分头做当事人工作。在本案中,女法官将关怀融入到了“理”的释明中。
在女子法庭法官对理的讲述中,充满着情感关怀的因素,而且各种层次的关怀因素之间暗含着渐次而进的逻辑安排。主要包含:一是在宏观层面,对社会转型时期失落的乡土社会中村民体验之“阵痛”的关怀;二是在中观层面,对邻里由积怨所带来的不幸的关怀;三是在微观层面,对当事人精神和身体健康的关怀。正如女孩想到的解决困境的办法是让海因茨在全面了解妻子病情的基础上,作出正确选择。女法官也将该起因房屋修缮引起的邻里纠纷置于更宽泛的认知范畴内,以帮助当事人跳出相对局限的个人立场,从更全面的角度、更高层面探讨邻里纠纷问题。从长远看,对维持邻里关系的和谐稳定也有重要意义。
除情理以外,关怀也融入到了法理的释明中。通常而言,法律具有严肃性,即便是其背后的法理也很难与极具情绪色彩的关怀联系起来。然而,女子法庭的司法实践使我们看到了不同的景象。也即,关怀价值同样可以融入到法理的释明中,而且融入关怀价值的法理释明更能为当事人接受。女法官看重关系的特质使其能够在法理释明中,以潜移默化的方式融入关怀因素,从而使当事人之间及其与法官之间少了张力,多了聚合力。从受众的角度讲,在此种向内的聚合力的作用下,当事人更能接受法官释明的法理。
女子法庭的法官没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直接宣布曹家二兄弟的行为违法,而是首先站在他们的立场,以对他们的现实处境的关切为开端展开调解。在赢得当事人的情感认同后,女法官才以相对温和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法律的规定,帮助被告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在结果方面,她们没有直接告诉当事人处理结果,而是旋即转到了当事人双方不同的立场,通过表明双方协商的可能性,对结果进行了慎重释明,以此照顾到了被告的情绪。在女子法庭法官的调解过程中,“关怀”是隐藏的核心要素,依据关怀伦理在当事人之间形成了一股强劲的合力,正是这股合力成为了纠纷解决的推动力。
在关怀价值之强劲拉力的作用下,双方当事人终于相互作出让步,曹大成同意在扩建时留出2米的滴水,曹大宝和曹二宝则同意将猪圈和杂物撤除。两家多年累积的恩怨最终得以消除,女子法庭在其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她们不仅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而且用真情和关怀修复了邻里之间的关系。女法官的调解实践给我们以深刻启发,即司法的功能不仅仅是“断案”。很多时候,案件的是非关系很清楚,但其间涉及的社会关系非常复杂。从法治的长远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来看,此时法官需要做的就不单是“断案”,而是要用关怀修复损坏的社会关系。相较之“断案”需要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社会关系的修复更困难,这需要充分发挥女法官注重关系联结的特质才能实现。
在司法中,“丈夫之仁”强调法律的明确规定,证据的确凿充分,故纠纷解决不过是一纸判决。“妇人之仁”的主张远非如此,它促使法官看到冰冷案卷下活生生的人的吁求。特别是在涉及弱势群体的案件中,它要求法官用怜悯之心对待当事人。
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一定程度上促成了中国乡村的转型,但这不能改变中国基层社会仍然是乡土社会的事实。在乡土社会中,“公平正义是司法要维护和实现的首要价值是不能动摇的,但运送正义的司法方法是灵活的”,它体现着一种柔性司法的要求[18]。相较之城市地区贴近“陌生人社会”,乡村更接近“熟人社会”。在熟人社会中,对人情关系的看重使得群众很难跳出既有的关系网络,主动接受法律规训,传统习惯和法治社会的主张之间也可能形成一定程度的张力,因此也就有了苏力提出的“送法下乡”,也即“司法下乡”“炕上开庭”等贴近基层百姓生活的司法审判模式。
就“送法下乡”现象出现的原因,苏力将其归结于权力运作形式,即“司法下乡是为保证或促使国家权力,包括法律的力量,向农村有效渗透和控制。司法下乡是21世纪以来建立中国现代民族国家的基本战略的延续和发展”[19]。还应注意的是,“我们不能轻易接受这样一个已经习惯的力量预设:只要是国家就必定是强大的;只要是贫苦的可怜的农民就是弱者”[19]。本文在吸收苏力观点的基础上与其商榷,认为仅以权力为突破口解释“送法下乡”现象不免受到了国家治理视角的限制。女子法庭的实践使我们看到“送法下乡”的不同面向。与强调权力和法律的渗透不同的是,女子法庭“送法下乡”的初衷还包括对弱者的怜悯,这类似于古时为政者“恤民”的做法。
中国大多数农村地区地广人稀,一个女子法庭往往需要下辖几个村镇。对地处偏远的当事人而言,悉数到法庭解决纠纷会面临诸多现实困难。为解决当事人因距离较远带来的诉讼困难,女法官选择以巡回法庭的方式为偏远地区的当事人提供诉讼服务。几乎所有女子法庭都采用了此种司法便民的方式,如面对法庭辖区较广、多数乡镇距离法庭数十公里、诉讼不方便的实际,三明女子法庭推出巡回法庭办案模式;面对牧民居住较远的实际,科左后旗阿都沁法庭的法官冒着酷暑和严寒,带着必要庭审设备就地开庭,成为了科尔沁草原上一道亮丽的风景线;邵东县法院流光岭法庭位于邵东县最偏僻的山区,女子法庭的法官在油菜花地旁搭建简易法庭;由于当事人年纪老迈,重庆忠县第四人民法庭的法官选择在当事人家院坝开庭。
抗日战争时形成的“马锡武审判方式”多为后世传扬的原因在于它的特殊性。换言之,在很长时间里,“马锡武审判方式”只是普通庭审方式的例外。然而,女子法庭普遍采用了类似于马锡武的审判方式,她们甚至用更细致、完善的方法为偏远农村地区的当事人送去了法治和公正。产生此种现象的原因何在?这需要通过揭示女性的气质来阐释。正如罗宾·韦斯特(Robin L.West)所言,无论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如何主张两性无差异,她们的主张都是错误的[20]。经过怀孕的麻烦、分娩的痛苦和养育的艰辛后,女性将子女视作了生命的组成部分。女性对子女的爱没有止步于子女,而是形成一种波及于人类后代乃至人类本身的怜悯。因此,面对当事人各种不便的实际,女法官选择不辞辛苦去到当事人所在的地方开庭,为达到“案结事了”多方奔走。从此意义上讲,女子法庭法官“送”的是爱与温情。
除纠纷解决的方式存在特殊性外,女子法庭的便民举措也值得称道。女性的独有气质会体现在法庭文化构建及具体措施的安排上。女子法庭行动的出发点具有多样性,最根本的是对位于社会底层的当事人的怜悯。在纠纷解决中,女子法庭法官的目光远超过纠纷本身,看到了夫妻的离散、子女的痛苦、老人的无奈等。本文将从女子法庭的“家文化”构建、庭审方式的多元化、人道主义司法展开讨论。
第一,女子法庭的家文化构建。对家的看重是女性拥有的特质之一,但形成此种特质的原因却不美好。自母权制被推翻以来,女性开始退归家庭,此种情况一直延续到20世纪六七十年代。也即,女性对家的看重与其长期退归家庭的经历有关,也与其作为母亲的经历密不可分。女性对家的看重直接体现在女子法庭文化的构建上。以协兴女子法庭为例,该法庭走廊两边是专门设计的家和文化墙,墙上粘贴着邓小平的家庭照片,以及习近平跟家人温馨共处的图片与其对家庭的论述,走廊里挂着《弟子规》《朱子家训》。该女子法庭还设置了家事调解室。其中,“柔和的灯光布满房间,镂空的落地纱帘、橘色的装饰画、藕荷色的桌布上摆放着粉红色的康乃馨”[21],这样的氛围更容易让双方情绪缓和,拉近彼此的距离。“在调解离婚诉讼中,法官对当事人不用原、被告称呼,也不穿法袍,原被告和法官围坐平等协商。”[21]
第二,庭审方式的多元化。随着经济的发展,第二、三产业开始占据越发重要的地位。但对偏远地区的农民而言,务农仍是他们生存的基础和收入的主要来源。意识到这一点后,女子法庭便按照农民在农耕季节的作息时间对法庭工作时间作了调整。如,郭家伙场女子法庭将庭审安排在12至15点间的农闲时间。此外,庭审形式的多元化也是解决民众诉讼困难的重要方式。在这方面,很多女子法庭都作出了积极的探索。永安法院西洋女子巡回法庭推出了预约立案、互联网法庭等措施;邵东县流光岭女子法庭通过QQ视频远程调解离婚纠纷;林州市法院女子法庭采取“微调解”“微审判”等方式审理案件;恩施法院龙凤女子法庭对在外务工的当事人采用微信送达诉讼文书并允许视频出庭等。女子法庭通过各种便民举措便利和温暖了当事人。
第三,人道主义司法。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司法也应体现以人为本的要求,展开人道主义司法。女性对弱者的怜悯体现在女子法庭的人道主义司法中。在人类经历的苦难中,贫穷最为常见。时至2019年底,我国贫困人口还有551万[22]。面对贫困的当事人,女子法庭不仅应发挥裁判功能为其争取权利,也应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给予他们关怀。在恩施法院龙凤女子法庭审理的一起涉及拾荒老人的执行案中,为拿到执行款,女法官多方调查,先后5次前往被执行人的可能居住地,最终找到被执行人,将4000多元执行款送交老人。为实现每个当事人都打得起官司的目标,江宁女子法庭也出台相应举措,对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减、缓、免诉讼费,为特别困难的当事人解决食宿问题并安排接送。
除贫困外,斯考利提出的两种脆弱类型使我们看到了其他主体的脆弱性。“有些人认为脆弱是人类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组成部分,另一些人则在更有限的意义上使用它。”[23]就前者而言,“每个人在儿童期都属于依赖者,年老、生病时亦是如此”[24],典型是老人;后者对脆弱进行了限定性解释,也即有的人的脆弱程度更高,代表是残障人。在历史上,“他们被视为‘值得救助的人’,故应得到慷慨救助”[24]。在女子法庭的司法实践中,充分体现了对这两类主体的关怀。在审理一起81岁老人口头起诉五个儿子的赡养案中,江宁女子法庭不仅没有收取老人的诉讼费,还为老人代写诉状。此外,她们还通过上门立案、上门送达、上门开庭、上门调解及帮扶的方式,为残障人提供便利。
无论是“送法下乡”还是各样的便民举措,都体现了对弱者的怜悯。法律和法学是以理性为前提构建的,是启蒙运动以来法学家的共识。正如女权主义法学家的研究所显示的,法律对理性和责任的强调反映的是男性的特质。依此形成的观念认为法律是无情的,法官是冷酷的,法庭是严肃的。女性的气质在标榜中立和公正的法律中被忽视了,在司法中也很难有“妇人之仁”的容身之地。相较之“丈夫之仁”从宏观角度对国家苦难的忧虑,“妇人之仁”促使法官看到了个体的处境。“一个案件对法院很普通;对每个个体就不一样了,有许多人可能一辈子只打一次官司。”[25]女子法庭的法官基于性别优势,大多能看到每个家庭乃至每个人经历的苦难。
迈向一种彰显“妇人之仁”的柔性司法,也即将女性品性中的美好部分融入司法。吉利根的研究为本文提供了支撑,她的经验研究发现,“男性从儿童时开始变得越发执迷于对规则进行合法解释及裁判时的程序公平,女性没有表现出这种执迷。女孩对待规则更具实际态度,即只要游戏能补偿这一规则,这个规则就是好的”[13]。深受传统二元论影响的法学家将男性的上述特质设定为法律的特征,女性的特质则被认为与法律的气质背道而驰,故有女权主义法学家提出了“法律的性别为男”的基本主张。此种对法律的看法同样体现在司法中,特别是受西方法治理念的影响,中国司法更看重法庭的威严、法官的“无情”以及法律的中立。
从普通民众的角度则可能听到不一样的吁求,在司法机关面前,绝大多数当事人都处于弱势地位;法律是极具专业性的,在缺乏律师介入的情况下,当事人在诉讼中举步维艰;加之法院工作人员的作风问题一直存在,这些都容易使当事人对法庭产生一种本能的恐惧感。在这种司法裁判的整体氛围下,女子法庭的出现使我们看到了不一样的景象。一方面,女子法庭的法官多是法律科班出身,她们掌握了基本法律知识和技能,多年法学专业知识的学习亦使其理性思维得到了充分的训练,这使她们拥有了依法理性裁判的能力。另一方面,女法官固有的美好气质使其能够在司法审判中依法将温情融入法律,从而改变法律的冷色调。从此种意义上讲,没有人会拒绝司法的温情。
此外,转型社会的现实给中国司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为女子法庭走上历史舞台提供了机遇。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运动的强势推动了经济结构、社会分层结构、意识形态等的巨大变革。不同社会力量的角逐、新社会要素的生成、新旧社会要素的尖锐对立和冲突以及由此导致的巨大张力的积蓄,使得整个社会摇摆不定”[26]。基于这些情况,司法亦需要作出相应的调整。转型时期的司法需要证明一个事实,即“司法的方法不是单一的、恒定的、闭合的,而是多元的、对应的、开放的,司法应‘更多回应社会’”[26]。故有学者提出构建一种旨在追求诉讼和谐与社会和谐的“和合司法”[27]。女子法庭的出现和推广正是“和合司法”的重要体现,其本质便是“妇人之仁”在司法中的运用。
有鉴于此,本文将紧随於兴中的做法继续主张重拾“妇人之仁”,将之与“丈夫之仁”并列,共同作用于中国当下的司法裁判中。自法律、法庭产生伊始,“丈夫之仁”就已得到充分的彰显。问题在于,既有的司法实践活动对“妇人之仁”的长期忽视和贬损。女子法庭的实践给我们以深刻的启示,也即,爱心、细心、耐心、仁慈、怜悯及对关系的看重等“妇人之仁”的特质同样发挥着重要作用。从法治层面上讲,“妇人之仁”将我们的关注从与权力相关的政治构造、陈述、抗争转移到对生命的滋养、对人性的成长、对人的才智的呵护上来。从社会层面上讲,融合“妇人之仁”的司法裁判对于修复社会关系,构建和谐社会,乃至帮助人民过上幸福美好生活将发挥现实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