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卓聪
(四川轻化工大学 法学院,四川 自贡643000)
在全球化背景下,我国经济发展迅速,在国际上影响力也越来越强,更多的外国人尝试来中国发展。据相关数据显示,自1980年以来我国入境人次平均每年增长率超过6%①,除近年因疫情原因减少外,一直呈现上升趋势。外籍人员的流入使得生活方式和理念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也使得外籍人员犯罪数量呈上升趋势。科技的进步促进了交通的便利,距离不再成为外国人进入中国的难题,经济发展让人们的交流更加频繁,“一带一路”政策的顺利实施也为中西部经济发展和外国人来中国工作学习提供了便利。这些为外国人来中国工作、学习、生活等提供了契机,一些急于求成的外国人会忍不住铤而走险,做出违反刑事法律的行为。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至2021年9月,关于外籍人刑事案件,A 市高院及下级法院共做出565 份刑事案件法律文书;B 市高院及下级法院共做出367 份刑事案件法律文书,C 市中院及基层法院共做出213 份刑事法律文书,D 市中院及基层法院共做出172 份刑事法律文书;E 省、F 省、G 高院及下级法院分别做出2523、1189、559 份刑事判决书。截止到疫情前全国外国人刑事判决的数量以10%以上的速度增长。上述数据分析表明,外国人刑事犯罪案件数量较多,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和我国边境地区外国人刑事犯罪案件数量逐年增长。
社区矫正是在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在一定时限内,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犯有对社会无害的轻微罪行、无需入狱或再次入狱的罪犯,充分利用社区资源,纠正外籍犯的思想,以实现惩教人员顺利回归社会的最终目标,其作用是预防和减少犯罪、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在我国的外籍人员犯罪适用属地管辖原则,按照我国的法律法规和中国制度的管理,依法审判,依法接受教育和劳动改造,与中国籍罪犯一样,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无国籍之分,和中国国民一样享有同样的权利,履行同样的义务。因此外籍人员犯罪同样适用社区矫正的方式进行处罚。本文进行深入剖析外籍犯社区矫正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制定相应的对策进行完善。
1.外籍犯犯罪数量急剧上升
由于外国人在华停留时间短、流动范围比较大,案件的侦破率比较低,因此,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外国人比例较低,实际犯罪数量要远大于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数量。
新中国成立之后,国内百废待兴,但在政治稳定和社会稳步发展的情况下,在我国居住的外国人数量不断增加,群体特征也发生了变化。建国初期到改革开放之初来我国境内居住的外国人少之又少,而且人员特征也很单一,大部分都是驻华使领馆的官员以及陪同的家属,来华工作的专家和少部分的留学生等等[1]。但改革开放之后,来华的外国人持续上升,来华人员的国别以及来华的目的和身份都有微妙的变化,在中国的活动也错综复杂。截至2020年在华常住外国人数约845,697 人[2],主要为商务工作人员及家属、教师、留学生等。大量外国人的流入,使得外籍犯犯罪数量急剧上升。以南方某市为例,2016~2020年涉及外籍人刑事案件分别为18 件、20 件、22 件、27 件、41 件②(以裁判文书审判日期计算),平均犯罪率每年上升约25%。随着在华外国人的数量持续增加,这一数据在一定时间范围内应会保持上升趋势。
2.外籍犯犯罪团伙作案多
在华的外国籍人员犯罪团伙当前呈现出比较有组织化,组成这类团伙人员的犯罪目的都有高度的相似性,为了共同的某种利益去形成统一的犯罪团体,在此过程中不需要任何制度的约束,就可以达成共同的目标,通过各个犯罪分子的组织者以及各成员之间形成利益价值追求,联合行动,甚至付出生命的代价[3]。
如果单独作案难以达到自己想要的目的时,团伙作案可以提高安全保障措施,获取更大的利润。所以团伙犯罪的话,一般可以呈现出比较周全的策划方案,人员众多可以分工很明确,犯罪成功几率会提高。然而组织这些罪犯团伙的首要分子,大部分都是职业的犯罪分子,有一定的作案经验以及组织能力,以南方某城市为例,该城市2018年至2020年外籍人员犯罪中,外籍人员犯罪团伙作案占全部案件的28%;当然,由于外国人对中国文化以及生活等在认识上有一定的局限性,所以在华外国籍人员的犯罪团伙中不仅有外国人还有一定的中国人,形成内外勾结的犯罪团体,使作案几率大大提升。从上述数据来看,外国人与中国人共同犯罪占外国人团伙犯罪的27%③。
3.外籍犯法律监督体系不完备
在国外,社区矫正非监禁刑人员要比监禁刑人员的适用率高出很多。这是一项新型的司法矫正制度,非监禁刑制度不仅使国家在执行刑罚的过程中降低经济成本,而且还能最大程度上改造罪犯,不但能维护社会制度的持续稳定,还能为社会效益的进步取得良好的发展。我国在借鉴国外社区矫正制度的基础上,在裁定、决定或判决的一定期限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专门的社区矫正机构的专业人员协助之下,对于符合法定要求的犯罪分子,在社区矫正的环境中予以矫正,促进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刑罚执行制度[4]。但是在真正的适用之中,社区矫正的法律规定在现有的基础之上不能满足于司法实践,尤其是对社区矫正的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没有达到一定的需求。这一项内容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导致程序法的缺失,致使社区矫正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会出现相应的矛盾。
4.外籍犯工作人员选拔程序不完善
自从社区矫正工作开展以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选拔制度在各地区就大不相同,没有形成统一的规章制度,各个地区对工作人员的选拔资格和要求、各项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奖惩办法都各不相同。首先,社区矫正规章制度的缺失,就会导致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参差不齐,工作人员在工作的过程当中对刑罚执行的要求也会出现一定的差距。其次,因为编制人员的范围受到一定的限制,所以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就会在一定程度上大大减少,大部分工作人员都是聘用的合同制以及社会志愿者组成,就会导致受聘人员的文化程度以及综合素质有一定的差距。最后,各地区对受聘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的规定,劳动报酬也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工作人员工作态度消极,人员变动频繁,造成社区矫正工作的不连续性,使社区矫正的改造效果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
1.外籍犯“三非”问题突出
一直以来我国以对本国公民的非法出境犯罪行为打击为重点,忽视了外国人的非法入境行为,进而导致了大量的未经合法手续而在中国非法就业、非法入境和非法居留的“三非”群体聚集在国内,“三非”人员的出现不仅会扰乱我国出入境的秩序问题,还会引发犯罪的发生,使我国目前和谐的社会治安产生重大的隐患。广州作为我国一线城市,超高的经济水平与周围的邻近国家产生鲜明的对比,劳动力价格也居高不下,因地理位置、经济实力等原因,我国南方沿海省份经济发展较强,成为周边国家首选的非法入境、非法务工的地区之一。据相关统计,2015~2018年间广州查处的“三非”外国人分别为1732 人、1950 人、2210 人、2567人[5]。关于“三非”人员,首先,大部分的“三非”人员文化程度偏低,法制意识薄弱,因为没有合法的身份,找工作的时候会受到限制,更没有固定的收入来源和合适的生活居住环境,会承受一定的生存压力。为了追求更好的生活质量,往往就会做出违反社会秩序的事情,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次,“三非”人员因为非法入境,公安机关短时间无法查证加上被告人的不配合,所以被告人的国籍、身份等个人信息难以查明。最后,因为“三非”人员无正当身份,为逃避公安机关检查流动频繁,这无形中增加了公安机关对案件事实查处的难度,导致对外国人在中国的人口管理存在困难,这些对预防打击外国人犯罪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2.对中国法律认识不足
外国人受自己国家的一些不好的思想观念和教育等负面影响,加之语言和文字上的沟通障碍,难免会对我国的法律制度认识不够,对相关法律法规的认识有一定的差异性、偏见性,常常以自己国家的法律法规来衡量自己的行为在中国没有犯罪。若是法院经审理查明将犯罪人判处刑罚,入狱后会存在不服管教的现象。还有一部分外国人文化程度偏低,对我国的法律制度缺乏了解,只是通过同伴朋友道听途说、人云亦云,认为我国社区矫正是一种体罚手段。此外,还有部分外籍犯对我国法律有轻视现象,藐视法律法规、挑衅司法权威,在我国境内放任自己的行为,更有甚者在公众场合猥亵侮辱女性,在我国社会中造成恶劣的影响[6]。
3.监管制度存在滞后性
社区服刑人员的行为及监视状态的管理程序,是社区矫正机构与工作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监督管理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在接受矫正时,存在很多隐形的诱发因素导致重新犯罪,对他们进行监督管理,既可以实现刑罚目的,也可以预防社区矫正服刑人员重新犯罪。现在监控模式是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全程进行监管,对慢慢融入社会的安排缺少考虑的因素,这与社区矫正帮助服刑人员适应社会相冲突,应当适当放松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监控,逐渐提高自身的控制力,提高生活的信心以及被信任感[7]。一方面如果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实时的监控,会造成刑事司法资源的浪费,与社区矫正的经济性相冲突;另一方面,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全方位的监控,虽然会减少其重新犯罪的可能性,但以这样的监管制度来看,存在一定的滞后性,会妨碍他们融入社会的进度,打击他们重新回归社会的信心,与加速使社区矫正人员重新回归社会这一制度初衷相背离。
4.社区矫正法律体系的局限
当前的社区矫正工作不但缺少专门的法律规范,相关的法律体系也有很多不足的地方,需要在此基础之上进行完善,才能正常有效地运行。社区矫正法律体系能够规范在工作中的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使社区矫正工作有正确的引导作用,工作能够更加规范化,在工作中可以让工作人员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社区矫正相关的刑事执行法律机关比较薄弱,我国刑罚执行体制的弊端在于部门多、比较分散,所以资源的配置与刑罚执行不统一。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监狱还有社区矫正机构分别执行不同的刑罚,统一刑罚执行方式是现在的难点问题,我国刑事执行法落后于刑事实体法与程序法。国家要快速加强社区矫正的立法步伐,不断完善刑事执行法律体系的内容。最重要的应当是,监狱法应与社区矫正制度形成良好的互动协作机制,构建一体化的矫正体系,要充分考虑社区矫正的发展状况,明确自己的职责,保持一致的刑事法律体系。
大多数外籍犯因文化程度不高,不会讲中文也不会写汉字,只会讲自己本土语言,所以在社区矫正中因语言交流困难,不能与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进行无障碍交流,另外有些人的劳动能力也有欠缺,对开展矫正教育事项带来诸多阻碍。语言是沟通的桥梁,如果缺乏语言交往这一手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罪犯就不能进行正常的沟通,所以为了避免语言的差异性,保证沟通的有效性,交流中需要翻译人员进行翻译。若使用英语、法语等主流外语,翻译人员一般能准确无误地进行互译,但若是罕见的小语种,因翻译人员匮乏,难以找到合适的人员。加上小语种翻译效果受翻译个人水平的影响,在翻译的过程当中会出现信息表达遗漏或者对专业术语的描述不准确,这些因素都会阻碍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8]。所以外籍犯语言种类的多样化,成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交流障碍。此外,外国人学习汉语存在一定的难度,一些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由于掌握汉语的程度不够,应用起来比较困难,母语非英语的外国人只能用简单词汇进行表达,无法和工作人员进行有效沟通。因此语言的差异性成为社区矫正外籍服刑人员正常交流的一大障碍。
社会公众人员的认可与参与是助推社区矫正工作持续发展的良好动力。发动群众,带动民间组织的力量是社区矫正长期以来抵制犯罪的重要途径。在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前,在司法实践中就开始鼓励公众参与,就进行了探索。目的是运用社会群众的力量监督犯罪人的行为,使社区矫正制度走上刑事司法的舞台[9]。尽管公众对外籍犯社区矫正的认知有了一定的了解,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的志愿者也在逐年的增加,但仍存在不少问题。
1.志愿者成分结构单一
从志愿者招募的情况来看,人员构成大部分以村(居)委员会的成员为主,志愿者身份浓重的行政色彩,长此以往会影响有服务意识和奉献精神的志愿者服务的积极性。外籍犯的地域是很分散的,人员也比较复杂,所以各地的志愿参与者与社区矫正工作制度和模式都不统一,随机性强,无固定章法可循。
2.志愿者素质堪忧
从志愿者的文化程度来讲,外国籍志愿者中很少有专业性强和文化水平高两者兼具的高素质人才。文化素质低的志愿者与外籍犯交流存在一定的困难;文化程度高的志愿者,又缺乏专业的社区矫正制度知识;有的虽具有对应的专业文化知识,但缺乏相应的实践经验[10]。志愿者从年龄角度来看,在当前的形势下,退休人员也占有一定的比例。退休人员成为各个地区志愿者的重点,在对外籍犯进行结对帮教时,因年龄差距导致心理和观念差异,有时产生不必要的冲突。当务之急需要对从事对外籍犯社区矫正的志愿者进行必要的专业培训,进而使其整体素质水平得到提高。
3.保障体系缺失
激励措施和保障机制的缺失也是导致社区矫正志愿者形同虚设的原因之一。不能因为志愿者是自愿奉献,就把志愿者当成廉价或免费的劳动力,志愿者也需要一定的激励。对于志愿者不能只注重强调精神回报,应在保证其人身安全同时给予一定激励。若志愿者在志愿服务的过程当中不被理解产生冲突,难免会有一定的意外发生,应该为志愿者提供保险服务。志愿服务时如果经常缺少尊重,还没有激励机制,那么志愿者服务意识会逐渐下降。与此同时,志愿服务活动还需要大量的资金,比如,交通费、误餐费、招募费、培训费、保险费等等。如果这些支出还需要志愿者自掏腰包的话,有可能会直接影响到自身经济情况和生活水平。另外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志愿者,在服务的过程中也会出现因经费不足难以正常开展工作的困境,应引起高度重视。
在社会力量的运用上,社区矫正拥有一定的便捷性。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主要运用于社会的主要人力、组织设施以及技术等各方面的要求,其中社会的主要人力占据主要地位。社区矫正工作制度试点以来,因重视社会力量的引入,积累了一定经验。社会力量的积极参与使社区矫正工作顺应了时代潮流,也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对于治理犯罪问题的意识和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支持[11]。但因社区矫正制度尚处于建设阶段,还存在一定的薄弱环节。
1.工作质量不高
由于司法行政机关的人员不足,一些地方政府开始借助社会工作者的力量去解决人力不足的情况,用不同的方式招聘外国籍社会工作者对工作进行帮助。但因社会工作者对于参与社区矫正制度的工作部署不熟悉,导致工作不能顺利开展下去。因为尽管全国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社会工作者人数众多,但分布不平衡,个别地区甚至处于空白状态;农村的司法所与乡镇司法所相比,工作条件落后,待遇也不高,会陷入招不到社会工作者的困境。再加上收入水平低,导致人才流失,在整体收入低的情况下,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薪酬也不会很高[12]。由于从事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者整体的专业水平以及专业理论知识的缺乏,自然会影响到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绩效。当前从事外籍犯社区矫正的社会工作人员其实并非是真正的社会工作者,他们没有社会工作者的专业水平,也未进行职业资格认证,自然也会缺乏社会工作者的专业素养与能力,所以这些社会工作者能力有限,只是为了缓解社会工作者力量的不足,对外籍犯社区矫正工作提供的帮助多是服务工作而已。
2.工作力度不够
社会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等,是个人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社会组织人员根据自己的优势所在,利用自身价值,积极投身于社区矫正领域当中,为刑事司法的行刑目标节约一定的资源,可以使社会管理的治理目标达到进一步创新。社会组织工作人员参与社区矫正,给予社区服刑人员更专业化的服务,也能得到社区服刑人员的认同,最终还能改善官方组织资源的压力[13]。在执行服刑人员的帮助过程中,司法行政机关主要依靠政府部门的大力支持,而其他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社会志愿者等非官方力量则处于次要地位。这样,其他的社会团体组织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力度就不够。因社区矫正制度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活动,而社会组织主要是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关于如何有效开展外籍犯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帮扶工作,发挥社会组织在参与社区矫正工作时的积极作用,还有待更深入研究。
外国籍服刑人员通常是因为触犯中国刑法而犯罪,经中国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在中国服刑的外国人。在当今国际化时代,国家之间交往日益密切,外国人来华的数量不断增加。现在外国人犯罪数量呈现逐步上升趋势。但是从整体上来看,尽管外籍犯所占的比例很低,外籍犯人员数量少,就忽视其犯罪的严重程度以及社区矫正的重要性。这不仅是涉及到我国司法形象的重要问题,还牵扯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问题。外籍犯语言交流的障碍、文化素养的高低、宗教信仰的不同以及地区分散的复杂等诸多因素,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监管教育时应当考虑的问题。我国当前对外籍犯社区矫正的司法实践比较少,社区矫正工作者可以依据国外的矫正经验,结合社区矫正的特殊性,制定一套关于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的矫正方案。
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是社区服刑人员中的特殊群体。因我国的综合国力不断上升,来华人员也在快速增长,犯罪的数量也逐步上升,所以外籍犯自然也是不可或缺的特殊群体。正因为外籍犯人员可能会牵扯到国与国之间的友好关系,《社区矫正法》 有必要制定一些特殊条款,进而对语言交流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法制宣传教育等问题制定相应的措施。
1.专门条款规定外籍犯
在《社区矫正法》中应当规定,在中国服刑的外籍犯,无论是外国籍人还是无国籍人,都应依照本法的要求实行监督管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为了体现国家司法主权,参与社区矫正的外国籍人以及无国籍人,都理应按照中国的法律实行改造,如享有外交特权以及豁免权的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刑事责任[14]。此项条款可以弥补立法的空白,为矫正外国籍社区服刑人员提供有力的指导,依法全面贯彻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2.吸纳外语专长的志愿者和外国籍志愿者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与外籍犯在沟通交流的时候,因为语言交流的障碍,会引起不必要的矛盾与误解。越来越多的外籍犯因为来源国的差异,导致语言种类的多样化[15]。为了解决语言交流障碍,社区矫正机构在聘请社区工作者时应优先考虑吸收有外语专长的人员和外国友好人士,也可以利用高校的资源,吸纳外籍教师、外语特长的老师和学生作为志愿者,加强引导和管理,推进“以外管外、以外助外”的工作思路,配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更好地与外籍犯沟通,有效地开展工作。
3.开展中国传统文化法制教育
首先,在外国籍人员来中国时,应加强对与中国法律有较大差异的国家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是对有重大区别之处要着重予以解释分析,使这些外国籍人员在入境之后能够及时了解我国的法律法规与自己国家的不同之处,防止因为对法律认识的错误而导致犯罪的发生,保证每位合法入境的外国籍人员,不因法律法规差异而犯罪,被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从而降低外国人在华违法犯罪的概率[16];其次,对于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法人以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定期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以打击走私为主要目的,使这些人员增加自律意识,更好地遵纪守法;最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该践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主动上报社会的治安管理情况以及特殊的行业领域等出现的风险状况,注重加强外国籍服刑人员的传统文化教育理念,使他们可以更快地适应社会社区矫正生活。社区矫正机构还可以将中国的法律、文化以及风俗习惯等文化内容,拍成一部只针对于外国籍犯教育类的多种语言警示光盘,以多媒体的方式播放给外国籍服刑人员观看,还能以汉语言学习为载体,传播中国文化,使外籍犯更快地适应中国社会。
4.创新中国式教育方法
社区矫正机构要加强外籍犯的法制教育、语言及文化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劳动技能的培训以及队列训练,让外籍犯人员能够充分了解中国的法律,了解法律常识,使外籍犯能够知罪、认罪、悔罪,明确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尽快适应中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生活,彻底改过自新,走上积极改造之路;可以给社区矫正人员提供与国内罪犯同等地学习条件,开展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用中国优秀的传统文化知识感化社区矫正人员;有针对地实施教育改造,依据自愿原则,强化劳动改造职能,对外国籍罪犯实施适用其特点的管理方针并不意味着要低规格对待外国籍罪犯,更不是对外国籍罪犯搞特殊化,而是为了解决外国籍罪犯数量激增的问题以适应我国目前监狱管理和未来发展的需要。可以定期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心理测试,分析最近的变化,掌握总体的状况,有针对性地对他们进行心理辅导,通过心理上的改变,使其更快地回归于社会中;依据每位社区矫正人员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矫正方案,因材施教,对性格不同的人员进行个别的教育;有效实施多姿多彩的业余文体活动,丰富社区矫正人员的生活,更好地调整因社区矫正制度带来的不快,提高他们对美好生活的追求,使他们能够安心在中国境内进行积极改造,更快地回归于社会[17]。
1.专业工作者与志愿者相互协作
很多工作任务的完成都需要人与人之间团结协作、相互配合才能顺利进行,当然社区矫正工作也不例外。社区矫正需要专业的社会资源支持才能得以有效施行,要有一支高素质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队伍,才能适时恰当地利用社会资源更加有效地开展工作,常态化地坚持队伍建设,提高专业团队整体的高素质文化水平,对于外籍犯社区矫正专业工作人员的聘用可以参照国家公务员的录用规格进行[18]。首先,对于基层司法所、基层法庭、派出所,要进行专业的整合,成立专门的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将社区矫正专业团队人员纳入到编制内,按照公务员的划分机制,明确相应的执法权以及执行权,要保证除了上班时间外,确保24 小时全天都有专职人员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确保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能够有法可依。其次,要有一定的行政工作人员,主要负责各种资料的整理、表格的制作以及文字宣传,等等,再者,还要招录专业的法律知识人才和优秀的心理咨询专业人才,引入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最后,要调整补贴政策,完善奖励制度,将社会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的队伍不断壮大起来,多招录一些专业的专家学者、高校的老师和学生,让他们自愿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社区矫正专业工作者与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要相互配合、团结协作,以专业工作者为主导,切实发挥好社会工作者和志愿者的重要作用,协助专业工作者共同完成社区矫正工作任务,切实保障外籍犯的合法权利。
2.保障社会工作者的经费
在任何工作中,有充足的经费才能吸引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现在,对于外国籍志愿者由政府部门组织管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活动,应该有充足的工作经费保障,但实际情况是社区矫正的专项经费捉襟见肘。经费紧张使政府无法保障社会工作者的待遇,归根到底,其一是没有合理的经费保障体制,有些地区根本就没有出台相关的保障制度,缺乏基本的物质保障基础;其二是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有明显的差距,在经济薄弱的地区经费很难按期执行;其三是有些地区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把社区矫正的经费用于其他的途径,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无法开展。在具体的财政支出当中,应当确定省和县两级政府共同承担经费的体制,一方面,可以在省级财政中列入社区矫正的资金支出项目; 另一方面,社区矫正的花费应由各级政府合理分摊,县级财政也要相应地承担一定的资金支持[19]。社区矫正是国家治理现代化以及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形式,是社会力量参与国家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表现,不应排斥社会组织及公众的资金,这样社区矫正机构就可以向社会招募资金,以此来缓解地方财政的紧张。现在的社会公众参与度不是很高,社区矫正机构可以通过减免税收和奖励荣誉等不同的方式来鼓励各种捐赠,形成一个良好的社会帮助氛围;还可以完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捐赠机制,考虑设立专门的基金会,获取更多的资金支持。
3.倡导社会综合治理
一是发挥好社会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能,与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联合行动,掌握外国人登记管理机制、外国人流动管理机制以及外国人社区服务管理机制等,了解各个辖区内外国人员的生活状况,做好预防工作,减少犯罪的可能性。二是相应的出入境管理部门需要及时向综合治理办公室以及社区基层组织转达入境外国人的高度危险人员,让相关的基层组织有目的性地预防违法犯罪的发生,提前做好防范措施。三是相关的基层组织机构在发现非法入境的可疑人员之后,应该将可能会涉及到违法犯罪的外国人员,及时向出入境的管理部门以及辖区内的派出所报告,出入境的管理部门也应该尽快排查相关的可疑人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处置,在有限的时间内尽可能的把非法滞留在我国的外国人数降到最低[20]。
1.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在社区矫正期间,对于外籍犯人员应坚持以下监督管理机制,使社区矫正人员尽快回归于社会:一是接受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应当每周向当地所在的司法所报告自己一周的工作、生活以及学习情况,工作人员将其相关的真实情况在个人档案中进行记录;二是接受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每个月参加一次由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的集中学习教育,通过学习了解我国的法律法规,能够做到知法守法,认真悔过后,明确自己的社会责任意识;三是接受社区矫正的服刑人员,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应该每个月参加一次社区公益劳动服务,积极帮助他人,获得社会公众的认可,早日回归社会;四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保证每个月实施开展一次走访调查,依据服刑人员的不同犯罪种类,对其进行重点了解,对于个别人员,及时观察他们的思想波动,让他们接受社区矫正制度;五是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要对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的思想状况以及学习教育和社区劳动情况进行考核,对最终结果进行打分评价,对于表现好的服刑人员应向市级社区矫正机构申请减刑,对于不服从管理者进行批评教育,予以训诫[21]。
2.制定严格奖惩机制
目前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考核奖惩制度不够完善,在一定的范围内实施分类管理和考核奖惩需要一定标准来做相应的参考,但当前缺乏标准,没有参考依据,建议按照监狱的管理,制定社区矫正考核评估奖惩的具体量化标准,奖惩的方式方法也要根据情况分类执行。奖惩措施可以依据下列方法进行管理:一是有严重暴力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还有明确为严管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禁止外出。二是对需要请假外出的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想要外出时必须要有亲属担保,担保的亲属还要及时向司法所报告服刑人员的相关信息。三是制定社区矫正保证金制度,社区矫正服刑人员入矫时,应向社区矫正机构缴纳一定的保证金,如果社区矫正服刑人员抵触监管规定,发生不按时进行矫正教育学习、不积极参加活动等各种情况,即扣除相应的保证金。四是集中组织开展军事化训练增强服刑意识,奖励措施在平时的考核中累积到一定的分值时,可以提请法院缩短缓刑考验期、假释考验期,将暂予监外执行转为缓刑或者假释等,奖惩措施要有具体的裁量标准。
综上所述,随着国际化进程的明显加快和我国与他国的友好发展,对于国外特殊群体改造工作的开展,需要密切关注外籍犯出现的各种问题,秉承着涉外无小事的原则,处理好外籍犯的问题,要严格执法、文明管理,创造良好的社区矫正制度大环境,使法律体系以及司法理念进行角色的转换,建立以维护国家利益至上、公民利益为重要核心的法律体系,特别是建立以维护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为核心的司法理念,促进国家建设进一步国际化,做好角色转化的法律准备。我国是人口大国,当前又是外国人移入的热点国家,对外国籍来华人员要进行正规管理,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才能更好地应对矫正对象的新变化。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社区矫正法律监督体制、法律体系的完善,可以更好地保障人权、防止执行权异化,实现社区矫正制度的社会效益最大化,既要有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中国特色,也要顺应时代国际发展的潮流。
本文从社区矫正的现状出发,对现实困境进行分析,重点分析外籍犯在社区矫正中遇到的问题所在,针对遇到的问题进行相应的整改措施,鼓励社会公众介入服刑人员的矫正工作中,使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更加完善,通过不断丰富矫正专业知识与技能,探索和创新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的矫正措施,使社区矫正制度能够发挥真正的作用。今后应在实践中继续探索研究,促进社区矫正制度蓬勃发展,发挥其预期的重要价值,将其引领至波澜壮阔的法治建设与社会革新之中。
注释:
①因2020年疫情原因,我国严格实施疫情防控,入境人数骤减,因考虑到疫情是不可抗力的特殊情况,所以没有计算在内。
②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 : //wenshu .court.gov.cn 检索信息为:“刑事案由、广州中院、2020”等信息,对比被告人是否为中国国籍的案件,相同被告人的二审案件按一起案件计算。统计信息仅供参考。
③数据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8年至2020年外国人刑事案件共94 起,其中2 人或2 人以上案件26 起,占总案件的27.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