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权”之道:地方联动主体治理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实践逻辑

2021-01-31 18:59
山东工会论坛 2021年1期
关键词:群体性争议工人

王 潇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劳动经济与人力资源学院,北京100084)

一、问题的提出

从西方学者的视角来看,中国的集体劳动法律空泛又薄弱,没有建立起西方宪政民主国家那样十分健全的集体谈判制度。然而,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中国大多数劳资纠纷都以和平的方式解决了,既没有引起大的社会动荡,也没有影响经济的飞速发展。西方学者往往简单地用威权主义国家镇压工人抗争[1]来解释这种“平静”,但这种解释很可能是源于西方世界对中国的一贯偏见,即认为中国传统的冲突治理制度落后而野蛮。实际上,中西文化在其根基处就不同,一定的社会文化情景孕育了相应的制度理性,而制度是文化演变过程的静态表象。因此,中西方冲突治理制度都是人为构建的产物,必须放在各自的理性观背景下去理解。实践表明,近年来中国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在治理群体性劳动争议过程中的具体手段灵活多变,且整体趋于缓和。那么,他们运用具体处置手段的逻辑是什么?如何被塑造?本文尝试从中国传统理性观和现代理性观入手对上述问题进行探究。

本文采用案例研究方法,结合2016—2017年期间对案例事件亲历者和工会干部的追溯式访谈,对2005年大连开发区多家日企先后发生的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以及2014年东莞裕元鞋厂发生的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这两组典型案例的治理过程进行分析,尝试发现地方联动主体对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的治理逻辑。

二、“经权之道”的文化根源与基本特征

(一)中西方理性观的差异

中西方理性观有着巨大差异。西方理性观的基础是“理性”与“情感”相对立,以两者不能合二为一为大前提,而中国儒家传统的理性观则是“情感”与“天理”的融合统一。中国人的“理性”并非西方原子式地适用于每个人,而是需要结合个体与集体的关系,以及个别性与普遍性的关系来整体看待的“伦”之“理”[2]。西方的理性以工具理性为主要特征,是“无限模态”的,即对正义和真理追求极致,而中国传统的理性则是“节制模态”的[3]33-35,对正义和真理的追求体现为一种平衡性。因此,中国传统理性观较西方理性观更具权宜性和多变性[4]。

不同于西方国家的法制为先,儒家思想认为“以人为本”比“以制度为本”更重要。因为“徒法不能以自行”①,所以能够合理地执行制度以实现儒家思想所倡导的“仁义”这一核心价值的贤德管理者是最为重要的[5]。然而,“仁义”作为儒家推崇的最高道德原则,在特殊的情况下会出现冲突,这被称为“强的道德两难”问题[6]。先秦儒家创造性地用“经权”理念来解决这个问题。“经”是指儒家全部的道德原则及其正常运用,而“权”是指因地、因时、因人制宜地运用这些原则,综合具体情景灵活变通地处理问题的行动或办法②。

(二)“经权”之道在纠纷处置中的基本特征

“经权”来源于儒家中庸“和合”理想,认为解决矛盾最好能用和而不同、并行不悖的方式,而避免你死我活的斗争。“经权”理念被广泛应用于调和民间矛盾与争议,地方权威在处置民间纠纷时的方法具有鲜明的“经权”特征。同时,在现代西方法制理念的影响下,中国传统“经权”理念特征也发生了一定的变化。

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经权”之道在纠纷处置中的基本特征主要体现为四个方面:首先,整体性。调和矛盾或争议的最终目标是整体最大化,即在强调个体自利的同时也要考虑他人的利益,或者对立双方都多少承受一些痛苦[7]。而且,判断某一处置方案是否符合整体最大化不能从单纯的结果看,还要考察做决定的角度和过程[3]35-40。民众的集体性行为往往呈现出“乡愿式中庸”特征,即见胜兆则纷纷聚集,见败兆则纷纷逃亡,少有韧性的反抗[8],这也是“经权”得以实施并起效的社会基础。其次,动态性。“经权”理念寻找平衡点的具体手段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动态调整的[9],即随着矛盾发生发展变化而变换。再次,有限性。“经权”的最高境界是“中庸”,而“中庸”所提倡的平等是有限度的平等,即实现每个阶层内部的均衡,而突破阶层的要求则被视为对伦常的破坏[10-11]。最后,法律工具主义。“经权”理念的目的性极强,即关注手段是否最有效率,成本最小而收益最大[3]41-48。在现代法治理念影响下,“经权”之道主要表现为法律工具主义,即在某些司法处置中重实体、轻程序[12]。

三、“经权”之道在地方联动主体治理群体性劳动争议中的实践

在劳资矛盾处置方面,中国传统理念结合现代价值观不断演进,发展出了独特的劳动争议联动调解制度。2007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赋予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乡镇街道具有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法定调解者的角色。2009年人社部《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将“乡镇街道具有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进一步明确为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所(站)调解组织,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设立的调解组织,行业工会和行业协会双方代表组成的调解组织。这一制度有三个关键理念,即以法制为基础,柔性变通,以及党政主导。群体性劳动争议社会化调解联动主体涉及到信访办、政法委、维稳办、人民法院、人社局、工会、企业联合会等部门,即整合了以往的行政调解、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形成多部门联动参与的“大调解”模式,目的是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本文将地方联动主体视为一个行动整体。

对地方联动主体治理群体性劳动争议实践的考察是基于2005年大连开发区日企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以及2014年东莞鞋业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这两个案例当时被媒体广为报道,事件基本脉络参考多篇官方报道撰写而成。对于细节补充主要基于2016—2017年期间对事件亲历者和工会干部的追溯式访谈。

(一)典型案例:地方联动主体治理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

1.2005年大连开发区日企案例

2005年大连开发区发生了多起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工人的集体行动从东芝公司开始,随后蔓延到其他日企。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积极介入到事件中对争议进行干预和治理。

2005年7月,大连日企东芝公司的工人因劳动强度过大而集体停工,并要求每月增加150元的工资。日方管理层一开始没有表态,开发区管委会等地方政府部门积极介入,劝说日方管理层,于是管理层妥协,同意每月增加150元,并承诺厂庆时每位工人将获得1000元奖励。工人对处理结果满意,并很快复工。事实上,当时大连多家日企的工人都普遍对薪酬水平不满,在东芝工人取得胜利之后,大连日企工人都伺机而动,有些甚至已经采取了集体行动(如随后也采取行动的日本电产、三菱、日新工机等日资企业)。东芝事件刚刚平息不到两个月,9月9日上午,大连日企佳能公司也发生了集体停工,工人要求管理层满足涨工资等条件。佳能中方管理层与企业工会主席面对愤怒的工人答应了他们提出的一些条件,其中包括涨工资。但9月9日下午,开发区管委会等政府部门介入,表示不能答应工人的涨薪要求,并明确表示按照法律规定工人的停工闹事属于非法行为。

2.2014年东莞鞋业案例

2014年东莞鞋业工人就补缴社保费和提高待遇等问题与企业方发生纠纷并采取了集体行动,该行动规模大、涉及面广,引起了社会较大震动。地方联动主体积极介入事件,迅速采取行动对争议进行治理。

2014年4月东莞裕元鞋厂发生群体性劳动争议,最多时约5万名工人参与。一开始工人的主要诉求是企业补缴多年拖欠的社保费。在地方政府的公开支持下,企业方答应补缴过去的社保费,以后按法律规定缴纳社保费,并每月发放230元补贴,个人缴纳部分由工人自行承担。但后来由于一些劳工非政府组织介入,问题越来越复杂化,工人不再满足于企业方的答复,认为个人补缴部分应由监管不力的政府和违法企业共同承担,而且要求工资上涨30%以弥补个人缴费的“损失”,并拒绝与资方协商。这时当地政府突然改变了之前支持工人的态度,立即派公安人员强力介入,封锁厂门,并催促工人复工。

(二)基于案例的“经权”之道在地方联动主体治理群体性劳动争议中的应用

1.“经权”整体性理念在实践中的应用

在上述两个案例的处置中,“经权”的整体性理念得到一定体现。地方联动主体的处置不仅仅着眼于事件中的劳资双方,还考虑事件之外的多元利益相关者,包括同行业企业及其劳动者;不仅考虑经济利益,还考虑就业与社会稳定。在群体性劳动争议的处置中,地方维稳工作领导小组主持宏观工作,并召集公安局、人社局、地方工会、企业联合会等部门参与联动处置。因此,由地方党政组成的维稳工作领导小组通常从地方经济社会的宏观层面制定处置的总方针,其他联动部门则在此方针指导下配合治理工作。在对大连市总工会的访谈中了解到,由于加强对社保缴纳的劳动监察,当时很多日资企业已经或正准备迁往监管较为宽松的南方地区③,如果形成趋势,该地区劳动者就业将受到极大影响。因此,处置争议的地方联动主体考虑到开发区日企的聚集性和行业的相似性,综合考虑了该地区工人合法权益、日企发展、社会稳定,在即将发生开发区劳动争议连锁反应之时拒绝了工人涨薪的要求。在东莞鞋业案例中,“经权”整体最大化的应用体现在综合考虑工人利益与东莞地区制鞋业发展,若该地区制鞋企业都按照裕元鞋厂的标准补缴、补贴,总共要支付约196亿元④,这将导致中小企业倒闭或跑路,长期看不利于工人就业。因此,地方联动主体遏制了争议扩大化的势头,积极推动工人复工。

从上述两个案例来看,地方联动主体出于“经权”整体性的考虑,在维护工人利益方面偏向保守。但也有一些细节表明,地方联动主体在平衡工人利益方面也有一些突破常规的做法,如弥补集体行动工人在罢工期间的收入损失。据访谈了解到,在弥补行动工人经济损失方面,以上两起事件与其他一些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相似,地方联动主体在事件平息后会要求企业方给工人照常发放罢工期间的工资⑤。虽然中国法律没有赋予群体性劳动争议明确的合法性,而且中国工会也无权像西方工会那样用会费给工人在群体性劳动争议期间发放资助资金,但工人因停工而受到的经济损失在地方联动主体的干预下还是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补偿。当然,地方政府这样做的目的绝不是鼓励工人的行为,而是出于整体性考虑,让企业方也承担一部分纠纷带来的损失,从而平息工人的怒火,尽快恢复生产、生活秩序。

2.“经权”动态性理念在实践中的应用

在以上两个案例的处置中,“经权”的动态性理念也得到一定体现。对于大连开发区案例,如果单独看上述两个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它们发生时间相近,事件性质和工人诉求相似,处置主体基本相同,然而却得到截然相反的处置结果,似乎难于理解。但当我们把两者按照先后顺序放在一起分析,便可清晰地看出地方联动主体在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治理中的处置逻辑。在大连开发区案例中,地方联动主体遵循“经权”动态性的理念,当考虑到事件潜在的扩大化影响,为避免形成示范效应,即引发开发区劳动力成本全面上涨,从而对后发生的集体行动事件采取审慎、保守的处理方式。东莞鞋业案例的处置逻辑也与之相似,地方联动主体在事件发展的不同阶段采取不同的治理方式。虽然工人在第二轮诉求中的涨薪要求是有根据的,主要基于长期低工资引发的不满,但“得寸进尺”给地方政府更多的感受是事件将向不可控发展,况且新诉求又是在劳工非政府组织煽动下产生的,那么原本单纯的经济诉求就有转化为政治诉求的倾向,因此地方政府的做法由支持工人转向催促复工。

3.“经权”限度性理念和法律工具理念在实践中的应用

在群体性劳动争议治理实践中,地方联动主体遵循“经权”限度性理念遏制集体行动工人提出的可能影响地区经济发展的增长性诉求,还遵循“经权”的法律工具主义理念迅速制止群体性劳动争议行动持续化和扩大化的趋势。在大连开发区事件的治理中,一开始东芝公司工人采取群体性劳动争议行动时,没有形成行业性连锁反应的趋势,这时地方联动主体对工人的诉求采取支持的态度,并依法劝说企业方满足工人的诉求。而当9月份多家日企工人都在暗中准备或已经采取了集体行动时,避免开发区日企形成连锁反应成为了地方联动主体的首要处置目标,因此,为迅速控制事态发展,地方党政此时又依据治安处罚条例将群体停工行为的非法性质作为法律依据,责令工人迅速复工。在东莞鞋业案例中,工人的第一轮诉求是权利性诉求,是法律范围内的,而第二轮诉求增加了利益性诉求条款,且态度强硬,这就将打破这一行业原有的待遇水平甚至企业盈利模式。很显然,企业方和地方政府都没有做好人工成本升级的准备,群体性劳动争议有可能给该行业的就业和发展带来始料不及的巨大影响,因此地方政府要及时控制可能危及行业整体发展的“增长性”诉求及其示范效应。

以往,西方学者一直用西方理性观去评价中国的纠纷处置逻辑。一些西方学者认为,中国地方政府在处置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中的行为是中国碎片化权威的一个重要特征[13-14],并将其概括为“选择性地执行政策”,但没有探究行为主体是怎样进行“选择”的。事实上这种选择并非“随心所欲”,其背后有一套较为复杂的逻辑理念。由于中西方理性观的巨大差异,不能单纯用西方“追求极致”的法律逻辑来分析中国“灵活动态”的调解逻辑。中国式行为逻辑并不体现在统计归纳中,而是蕴藏于每一个事件的处置过程中。通过对上述两个案例的分析,我们看到中国式的纠纷处置逻辑由“经权”理念指导,注重处置的整体性、动态性、限度性,并以法律为重要工具来说服争端双方。

四、结论与讨论

由于中西方理性观存在巨大差异,因此不能单纯用西方宪政民主国家“法律渠道吸纳”的理念去衡量中国的群体性劳动争议治理。通过对两个典型案例的分析,我们看到地方联动主体在处置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时,综合运用了“经权”理念中的整体性、动态性、有限性与法律工具性的方法,因而能在“大调解”中迅速平息事件,得到双方较为满意的结果。“经权”的治理手段在中国有其独特的生长土壤,也在某些实践中被证明是高效的。

然而,我们应该看到,“经权”行为逻辑在高效处理群体性劳动争议事件的同时也存在一定隐忧。首先,“经权”本来是处理偶然危机的手段,频繁运用于常态事件的处理是否合适?目前,我国很多地区,尤其是东南沿海地区的群体性劳动争议频繁发生,已经不能看成是偶然发生的危机。“经权”手段频繁动用地方大量行政资源造成极大浪费和官员疲惫。其次,“经权”本来是处理“仁义”等“强的道德两难”问题,但由于中国理性观“理性”与“情感”界限的模糊性,某些地方联动主体会利用“经权”来维护局部利益甚至个人利益。再次,运用“经权”的正当性和正义性是要综合择前思考、策略抉择以及行动执行来考察的,而民众尤其是行动工人却只能看到地方政府和联动主体的行动执行这一个部分,他们接受处置而不理解处置的道理,长此以往会认为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脱离群众,缺乏公信力。最后,“经权”理念过度依赖执行人,群体性劳动争议中实际的处置主体是地方政府官员,显然并非每个官员都能达到“经权”所要求的高超能力与高尚道德,他们的决策要达到“恰如其分”的境界非常难。因此,在保留“经权”理念优势的基础上,应尽快完善集体劳动法律制度,通过建立统一执行标准逐步将“经权”手段作为制度的辅助手段,而非主要手段。

注释

① 源于《孟子·离娄上》。

② “经,常也,万世不易之常道也;权,秤锤也,所以称物而知轻重者也。”参见:朱熹.四书章句集注[M].北京:中华书局,1983.376,116.

③基于对DL市总工会干部的访谈记录,访谈编号:20171203。

④根据对GZ市总工会干部的访谈,访谈编号:2017112205。

⑤根据对GZ市总工会干部的访谈,访谈编号:20171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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