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彦霞,李福华
(青岛大学 师范学院,山东 青岛266071)
2021年3月1日教育部发布的《2020年全国教育事业统计主要结果》显示,2020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已达到54.4%,高等教育逐渐普及,已建成世界规模最大的高等教育体系。高等教育是一个国家发展水平和发展潜力的重要标志,如何在规模不断扩大的同时保障高等教育质量,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评估是国际高等教育领域保障高校办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机制,对高等教育尤其是本科教育进行评估,是国际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共同做法。[1]分析我国与日本在高等教育评估中的举措,归纳日本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特点,科学借鉴其先进经验,对于完善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政策始于20世纪80年代,至今已有30多年的历史。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提出,教育教育管理部门要组织教育界、知识界和用人部门定期对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进行评估,这是我国实施高等教育评估的标志。[2]21世纪初期,我国高等教育规模迅速发展,逐渐由精英化进入大众化阶段。同期高等教育评估也获得了较大发展,并由水平评估逐步发展为审核评估,建立了包括高校自我评估、政府组织的院校评估(包括合格评估和审核评估)、行业参与的专业认证与和以数据库为基础的常态监测在内的“五位一体”质量保障体系。
日本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建设时间相对更早。颁布于1903年的《专门学校令》和1918年的《大学令》,都对日本建立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制度产生了重要影响。特别是《大学令》中,对大学和学部的设立条件、机构设置、学生的入学资格、学习年限及毕业条件都做了明确的规定,被认为是日本建设现代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的开端。[3]1520世纪60年代,日本高等教育由精英教育发展为大众化教育,为缓解高等教育规模迅速扩张导致的质量危机,政府不断加强对高校的评估,以此保证和提升高等教育质量。
目前,日本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包括高等院校的自我评估、设置认可、认证评估和国立大学法人评估等,其特点为形式多样、主体多元、过程复杂。高等院校的自我评估是指高校根据各自的教育目标进行自检,找出成绩和不足,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促进学校自觉改进。设置认可是指准备设立高等院校的机构或个人,向文部科学大臣申请高等院校的设置认可,然后由大学设置·学校法人审议会根据大学设置基准决定是否可行的过程。大学设置基准是日本文部科学省颁布的省令,它一方面是高等院校设置认可的基本标准,另一方面也是高等院校设立后必须经常保持的最低标准。认证评估是指经过文部科学大臣认可的高等教育评估机构,根据一定的评估标准,对高等院校的教育研究活动所进行的综合评估。文部科学省规定所有高等院校在规定期内都有接受高等教育认证评估机构评估的义务。国立大学法人评估是国立大学法人评估委员会对各国立大学法人和大学共同利用机关法人的中期目标、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中规定的教育研究活动和经营管理目标实现程度的综合评估。[4]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分为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内部评估以高校自我评估为主,高校是质量保障的主体。在审核评估背景下,高校通过领导检查、同行评议、学生评教、外部评审、质量调查、因素分析等方式对自身的办学定位、专业设置、课程体系、师资队伍、资源使用、各环节质量标准执行状况、学生与社会满意度等方面进行评估。[5]同时,高校要建立有效的校内教学质量监测和调控机制,建立本科教学自我评估制度,在此基础上形成本科教学年度质量报告,并使质量报告发布制度化、常态化。[6]自我评估给予高校更多的自主权,能调动高校提高质量的积极性,通过自我评估,高校能及时发现自身办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反思、改善、提高自身教育质量。
我国高等教育外部评估主要通过除高校和政府以外的第三方机构进行,教育“管办评分离”政策的颁布进一步推动了高等教育领域第三方评估的发展。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第三方机构获得评估代理权对高校进行评估,包括教育教学效果对培养目标的达成度、人才培养目标与社会需求的适应度、教师和教学资源对学校人才培养的保障度、教学质量保障体系运行的有效度、学生和用人单位的满意度等。第三方评估能够最大限度的保证评估的公正性,通过动员社会教育资源、提供教育公共服务,参与教育治理等作用,保障和促进高等教育的公平和效率,提高高等教育发展的活力,进而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7]
日本高等教育评估同样包括以高校自评为主的内部评估和以第三方机构评估为主的外部评估。高校主要通过学生评教和教师自评、互评的方式,对教研环境和成果(包括教育内容、教学方法以及毕业生出路)进行评价,最终将结果量化并向社会公开。[8]通过内部评估,可以增强大学自身改革发展的动力,提高高校教育研究质量,同时向社会公开评估结果,有利于高校评估公开化透明化,使高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增加社会公众对高校的信任度。
日本高等教育外部评估主要以第三方机构评估为主,较有影响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有十几个,如国立大学协会、公立大学协会、日本私立大学联盟、日本技术教育者认定联盟等,其中规模最大、最有影响力的两个机构是大学基准协会和大学评估与学位授予机构。大学基准协会主要负责私立大学的认证评估,大学评估与学位授予机构主要对国立大学和公立大学进行认证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大学的教育活动、教育服务情况、各专业的教育情况以及各领域的科研活动等。评估结果一方面反馈给学校,向学校提出改善意见,另一方面向学生、企业、研究机构以及赞助团体公示。
总之,中日两国的高校评估都将内部评估和外部评估相结合,实现了评估主体的多元化,能够更大程度上保证高校评估的公平公正。两种评估方式的结合,可以达到以外促内的效果,调动高校自觉对高等教育质量进行反思与改进,建立更加切实有效的内部质量保障体系。
我国高等教育评估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评估理念,即以学生学习与发展为中心,强调教育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学生的全面和谐发展,应在尊重学生个性发展的基础上,引导学生主动发展和创造性发展。[9]在评估实践中,重视学生的学习过程、学习经验,从不同角度评价学生的学习效果,落实学生中心理念。[10]
2008年,日本中央教育审议会(1952年起设立于日本文部省内的中央教育政策咨询机构)在其报告中提出了“学士力”的概念,以此来评价学生的学习成果。“学士力”即本科毕业生在获得学士学位时必须具备的能力,主要体现在四个领域:知识与理解、实用技能、态度与志向、综合性学习经验与创造性思维能力。[11]49对学生学习成果的评价分为直接评价和间接评价,直接评价是结果性的,即对毕业考试、毕业论文及标准考试等进行评价,间接评价是形成性的,即对学生的学习过程、生活过程、学习意识、大学教育过程满意度等进行评价。
由此可以看出,中日两国在对高等教育进行评估时,都明确关注到了学生这一接受高等教育的主体的发展状况,学生在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中的角色逐渐从幕后走向台前。[12]学生的学业发展是衡量高校教学质量最重要的指标,落实以学生为中心的评估理念,有利于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升人才培养质量,提高高校软实力。
在评估标准上,我国高等教育评估经历了由水平评估(全部高校同一标准)向审核评估(一校一标准)的转变。在实行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时,全国质量保障标准是统一的,即用同样的标准衡量不同层次和类型的高校,高校只要按照统一的评估标准进行自我评估和质量建设,就达到了外部评估标准要求。[13]目前我国高等教育总体目标是加快“双一流”建设,实现高等教育内涵式发展,在此背景下,新一轮审核评估提倡“一校一标准”,对高校进行分类评估、分类管理,促进高校分类发展。新一轮普通高校本科教育教学审核评估方案提出“两类四种”方案,对各类高校提出了不同的审核评估要求,不同类型的高校可以根据自身特点和办学定位选择适合自己的评估方案进行评估。高校也可以根据自身特点选取具有优势和特色的方面自组评估指标体系,更有效的反映评建工作成效。
日本的高等教育评估也采取分类评估的方式。目前,日本建立了众多的第三方认证评估机构,它们的评估目标和标准不尽相同,高校可以根据自身办学定位选择合适的机构。这种评估方式提升了高校在评估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增强了自主性,可以引导高校办出水平、办出特色、高质量发展。
我国自2011年起就开始建设“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基本状态数据库”,运用数据化手段管理和监控高校教学工作。同时,目前的审核评估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可以在虚拟情境下对高校教育教学工作开展线上考察。线上评估是专家进校考察评估的前置性评估,由专家组成员个人和集体完成。专家组成员在线上审阅自评材料,调阅教学档案,组织开展访谈等评估活动,形成个人线上评估意见,在此基础上提出存疑及需要进校深入考察的问题,然后驻校进行线下评估。
日本的高等教育信息化建设早于我国,其大学认证评估大量运用了社会学调查的方法,依靠信息公司来收集学校的有关信息,同时利用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对高校进行认证评估。两线评估相结合的评估方法一方面可以削减评估成本,提高评估效率,另一方面简化了评估程序,为评估专家减轻了负担,提高了评估效率。
自第二轮本科教学评估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审核评估结果不再以具体得分和精确排名形式呈现,而是以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式形成“写实性报告”。在报告中,专家要明确指出学校本科教学的“值得肯定之处、需要改进之处、必须整改之处”,引导高校找出问题与不足,明确改进方向,真正将注意力转向质量建设与内涵发展。
日本高等教育认证评估一方面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学校,向学校提出改善意见,另一方面向学生、企业、研究机构以及赞助团体公示,评估结果都不进行等级排序。这即可以避免学校之间由于等级竞争而造成的表面化质量建设,也有利于淡化学校的功利心态,促进高校内涵发展,还可以保证高校运营的公开透明,使高校获得更多的社会支持。[14]
以大学基准协会的评价体系为例,其最重视的评价项目就是高校是否具有明确的、以多种方式向全社会公开的办学理念与目的。同时还要考察高校是否能以此为基础,确定每个学部、每个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以及其他教育研究标准。为了实现这些理念与目的,高校必须具备教育研究活动所需的组织、制度和其他条件,并充分发挥其功能,充实和提高教育研究活动,在此基础上,基于社会变化制定学校的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政策。[15]评估要重点考核高校办学理念的适合度与办学目标的完成度,并将评估结果与高校资金分配挂钩,以此来加强国家对高等教育的监督与控制。
高等教育发展的根本在学生,只有关注学生的发展才能真正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建设更加富有人文关怀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日本高等教育评估高度关注学生的学习成果,且不以成绩为唯一指标,而是关注学生在大学的全部学习过程。评估采用直接评价和间接评价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的学习过程、生活过程、学习意识、大学教育过程满意度等进行调查。同时,学生资助情况也是日本高等教育评估的一个重要考核标准。学生资助包括修学资助、生活资助、前途选择资助和社团资助等多种类型,高校应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资助政策,定期检查、评价政策的适当性并不断完善,目的是尽可能地保障学生大学期间的生活安定。
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的独立性体现在制度、人员、经费等各个方面,否则评估的公正性、专业性和权威性将大大降低。[16]日本高等教育评估体制注重保护第三方评估机构的人员独立和财政独立,如评估主导机构之一日本大学基准协会是独立的财团法人,是由各大学选派代表参与、自主运营的社会组织,不接受政府拨款,经费来源主要为社会捐赠和会员缴纳的年费。[17]155由此,日本的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于政府之外,对高校进行监督与问责,最大程度上保证了其评估的公正性与独立性,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评估公平化合理化,推动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
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已经形成了比较科学的方案和实施路径,但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没有终点。随着高等教育发展状况的不断变化和社会对人才需求的不断提高,只有不断探索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新举措,建立完善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才能为社会、为国家源源不断的输送更多的高质量人才。为实现这个目标,我们有必要借鉴日本高等教育质量保障的先进做法,科学吸收其成功经验。
1.坚持分类评估原则,鼓励高校办出特色
分类评估、分类发展是我国高等教育审核评估的重要原则,通过制定“两类四种”评估方案,推动高校强化办学定位、突出自身特点,坚持“一校一标准”,鼓励高校“用自己的尺子量自己”。这种评估方式充分尊重大学的自主选择权,给予大学行使自主选择评估方案的权力,有利于调动大学的积极性,自觉改善教育质量。同时,分类评估将大学进行分类,有利于促进高等教育的多样化发展,也有利于促进高校办出水平、办出特色,促进“百舸争流”的高等教育繁荣景象。
2.强化高等教育质量评估中的学生地位
学生的学业发展是衡量一所高校教学质量的最重要的指标,只有全面关注学生的发展,才能切实提高学生在大学期间的所得。我国当前的本科教学审核评估就是以学生发展为本位,强化学生中心、产出导向、持续改进,推动人才培养范式从“以教为中心”向“以学为中心”转变。大学是学生由个体化走向社会化的关键时期,高校要引导学生培养积极健康的价值观,关注学生在知识、情感、价值观等方面的变化,丰富涵养学生的人格,引导学生发展成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为社会输送更加高质量、能够独当一面的人才。
1.推动高校成为质量保障的自觉者
我国高等教育质量保障更多是在国家政策的规定下,有关部门采取评估措施,按照政策要求去选择评估方案,高校成了被动的审核评估参与者。日本在高等教育评估中把主动权交给了学校,高校提前规定自己的办学理念与目的,并据此完善目标达成所需要的组织、制度和其他条件,学校拥有更多的自主权。在达成教育目的的过程,学校自觉审视问题并加以改正,成为保障质量的主体。我国高校应充分调动参与质量保障的积极性,做质量保障的自觉者,只有这样才能建设更加牢固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
2.强化质量保障中的学生关怀
日本高等教育质量评估高度关注学生的多种需要,并以法制手段将对学生的关怀融入质量保障与评估过程。我国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虽然越来越重视“以学生为中心”,但长期以来更强调如何通过加强队伍建设、提高教学成效、增加教学资源等提高高等教育质量,即通过增加与学生相关的人力、物力来提高教育质量,而对学生自身的需要关注较少。我国应学习日本在学生资助方面的举措,对学生的学习、生活、社团以及职业选择采取相应的资助措施,重视学生在大学期间的实际困难,强化对困难学生的“精准资助”。将这些政策落到实处,才能体现高校的人文关怀,满足学生的发展需要,促进学生的成长,才是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的根本。
3.发展独立的第三方评估机构
我国的高等教育评估主要由专门机构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获得评估代理权,评估机构官办色彩浓厚,独立性不强。要建立更加完善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必须发展真正独立于政府和高校的第三方机构,鼓励社会力量的参与,允许第三方机构财政自由、独立经营。只有多方力量的协同合作,才能真正促进高等教育评估公平化合理化,建立更加合理、更加完善的高等教育质量保障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