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璐鹏
(山西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起着基础性、支撑性和引领性作用,而国有企业工会作为企业劳动者一方的代表,是密切企业与员工之间联系的纽带,担负着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其维权职能发挥的效果如何,事关广大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与企业的和谐稳定,事关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目标的实现。
职工的合法权益包括经济权益、政治权益、文化权益以及社会权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职工群众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要求,是党和国家的神圣职责,也是发挥广大职工群众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最重要最基础的工作”[1]。通过对50 余家不同行业和层次国有企业工会的调研发现,不同类别的企业工会在维权职能的发挥上有着不同的特点。总的来说,改革开放四十多年来,国有企业工会的维权职能基本上做到了与经济体制改革同步发展,大体适应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新需要,但是,随着国资国企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劳动关系的巨大变化,目前很多国有企业工会的维权效果不佳、层次不高,处于低水平运行状态,具体来说存在以下四方面的问题。
进入21 世纪以来,随着国企改革的逐渐深入,一些企业由于人员安置和银行债务负担沉重,再加上企业自身资产质量不高的问题,长时间不能进入改制破产程序,从而导致企业长时期、大范围的拖欠职工工资,职工的经济收入得不到保障,生活水平得不到提高。特别是近年来,受全球经济形势低迷和国内经济环境的影响,一些企业为了强行完成生产经营目标或增加企业利润,违反劳动规定,擅自强制职工加班加点,而且不按照规定发放给职工应有的报酬,职工若不服从,就以下岗裁员相威胁,导致拖欠职工工资报酬的现象时有发生,呈现出被拖欠职工数量大、拖欠工资数额高的趋势。拖欠职工工资成为国企改革的突出问题,也成为工会维权的核心问题。
随着社会政治生活的不断发展,大部分企业职工拥有了民主参与、民主管理企业事务等政治权益。但仍有一些企业,为了确保权力集中,职代会制度执行不公开透明,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也是有名无实。有的企业长期不召开职代会,或者用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代替职代会,或者根据领导意图随意指定职工代表。在事关一些重大问题和事项的处理上,一些企业虽然召开了职代会,但只是在大会上进行匆匆表决,会前不让职工参与讨论、会上不让职工充分酝酿,仅在会后向职工告知,连事前的参与权和监督权都没有,更不必说民主决策了[2]。还有的企业在不涉及职工个人利益的事项上尽量体现职工的政治民主权利,而当事关职工工资调整、福利待遇等问题时却设法绕开工会和职代会,使职工的民主权利流于形式。
在国企改革改制中,很多职工响应国家的政策号召,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利用安置费和补偿金自谋职业,有的职工则在企业改制后重新与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而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劳动关系的调整变化,职工社会保障权益的维护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有的企业以非常低廉的价格买断职工工龄,甩掉养老负担,使职工下岗失业后得不到相应的社会保障。有的企业为了增加或保住利润而不给职工缴纳或者欠缴各类社会保险。有的改制破产企业拒不支付职工的安置费、经济补偿金、集资款等。在快速推进的改制中,政府政策指导和社会规范相对滞后,各级工会对改制中的身份转换、人员安置、预警办法、帮扶政策等维权问题至今未做出明确规定,使职工的社会保障以及下岗安置等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3]。
目前各级各类企业工会在组织职工开展文体娱乐、聚会旅游、学习讲座等活动上得心应手,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随着国民整体文化素质的提高,以上一些活动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广大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一些职工提出了加强专业技能培训、提高自身学历水平、体现自我价值等要求。这些需求的满足也必然会给企业带来更好的人力和智力支持,在提高企业向心力、生产力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但就当前大部分企业职工而言,这些需求并没有从经济上、政策上、制度上给予支持,认为这些要求是职工自己的事,与企业无关,从而影响了职工学习和工作的积极性。
随着全国国资国企改革的深入和现代企业制度的逐步建立,国有企业治理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企业劳动关系趋于紧张,工会维权面临多方面的问题和挑战,使工会维权职能的发挥处于低水平、低层次状态,究其原因,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工会的经费主要由企业拨付,《工会法》规定,工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会员上缴的会费和企业拨付的经费两部分,其中大部分经费是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2%拨付的,当经费使用出现不足的时,工会还得向企业提出增拨申请,如果经费不能及时或足额到位的话,工会工作将很难开展。其次,工会的办公场地和相关设施由企业提供。如果企业不能积极、主动地提供相应的办公活动条件,工会工作的运行势必受到很大影响。最后,工会干部的待遇受企业控制。在当前的国有企业中,工会干部从人事关系上来看也是企业的一名普通职工,其工资福利等待遇也是由企业发放,在此种情形下,工会干部在为职工维权时必然会权衡自身的利弊得失,不可能理直气壮地替职工说话。
受计划经济时代传统观念的影响,工会的作用长期以来在企业中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很多企业只关注了工会的参与、建设和教育职能,理所当然地认为工会是企业的内部工作机构,甚至让工会人员负责一部分内勤事务,使工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职责丧失殆尽。随着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跨越发展,很多国有企业逐步改制,经济成分由单一到多样化,国有企业的重组、兼并、出让使一部分国有企业的工会建设没有同步跟上,出现了撤并工会的现象[4]。许多职工也认为工会只是企业的行政部门而非群众组织,是管理机构而不是维权机构,认为各类职工娱乐活动完全可以企业行政部门替代,工会可有可无,没有认识到工会是职工自己的组织,从而使工会在开展维权工作时得不到职工信任,更得不到职工的有力支持与配合。
一方面,一些企业工会干部对工会维权职责缺乏必要的认识,维权观念和维权意识不强。有的工会干部认为工会的工作就是给职工搞福利、办活动,没有把维权职能当成自己工作的重点,把维权职能与工会其他职能的相互混淆,使本应以维权为中心的工会工作产生偏差。有的干部把维权工作当成是职工自己的事,采取“不闻不问、不告不理”的态度;另一方面,部分职工维权观念不强,自我维权意识淡薄。一些职工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存在忍让的想法,采取回避的态度,害怕事情搞大失去工作岗位,不敢去维权;一些职工存在“等”“靠”“要”的思想,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不是主动找工会反应诉求、提出意见、商议办法,而是被动地等工会替自己去维护权益,缺乏维权的主动性。
当前各级总工会与同级政府之间建立了政府联席会、与劳动部门和企业代表机关建立了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等宏观维权机制,同时也有职工代表大会制度、集体合同制度、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微观维权机制,但这些维权机制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未显出成效。从宏观机制上讲,工会与政府联系会议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流于会议形式,甚至是为了完成年度会议任务,对会议中所涉及的地区性、行业性或者群体性劳动关系议题则不能形成有效的解决方案,后期的跟踪落实和执行不到位[5]。从微观上讲,由于工会在企业中的尴尬处境,导致集体协商走过场,集体合同内容千篇一律、形式大于内容,不能真正反映和体现职工的意愿,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形同虚设,不能有效发挥应有的作用。
为有效发挥国有企业工会的维权职能,更好地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围绕其现状和存在问题的原因,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尝试。
针对工会在经济上对企业的高度依赖,就必须改变工会经费和工会干部工资福利的来源渠道。首先,可以向国内很多省、市、县级工会学习,实行企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统一委托国税全额代收制度,这种办法虽未从根本上解决工会对企业经济上的依赖问题,但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工会在经济上对企业的过度依赖。其次,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经验,不准企业向工会支付经费,可以考虑由省财政统一支付,由上级工会统一下拨,使工会在经费上彻底脱离对企业的依赖,摆脱其开展维权等工作时的后顾之忧。再次,可以探讨企业把职工工资的2%也发放给职工,再由职工志愿上交给工会的模式,从而加强工会与职工的沟通和联系,明确工会的维权责任。此外,建议工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也要与单位脱钩,建议从工会经费中拨付,或是由省财政统一支付。
但要从根本上摆脱工会对企业的依赖,就需要多渠道拓展工会经费的来源,积极发展工会经济。所谓工会经济就是“资产为工会组织所占有,成果为工会组织所支配的一种社团所有制经济形式”[6]。具体包括工会的固定资产和财产、工会作为出资者创办的独资或控股的企事业或者是这些企事业再投资兴建的独资或控股的企事业,如职工消费合作社等。工会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一部分,是工会组织实现经济独立的重要方式之一,同时也是工会履行维护职能,实现工会运行目标的重要手段和方法。
针对部分工会干部维权观念不强,维权能力不足的现状,工会应该通过多种途径开展学习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干部的维权能力。
首先,要加强理论知识和专业知识的学习。组织各级工作干部学习中国工运史、工会理论和维权理论,了解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坚持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和方法论去分析处理当前工会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加强时政学习,充分认识企业改革中出现的错综复杂的矛盾,充分了解工会维权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加强业务学习,加深对工资报酬、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业务知识的学习理解,将知识灵活运用到维权工作中。加强对《工会法》《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要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依法维权。
其次,要增强自身的维权能力。面对复杂的劳动关系形势和维权事件,工会干部要不断提升自己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水平。要增强调研能力,深入到职工所在部门、车间、机组以及住所进行调研,切实了解职工工作和生活状态,掌握职工意愿,反映职工心声,加强维权工作的针对性。要增强创新能力,在实践中用创新的思维去解决问题,敢于改变陈规陋习,大胆提出新思路与新方法[7]。此外还要增强决策能力,善于汇聚各方面信息,找准问题的切入点,把握事件发生发展的规律,站在为职工负责任、为职工谋利益的角度做出科学的维权决策。
最后,要加强工作作风建设。工会干部要转变观念,去除行政化、官僚化风气,树立实干、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工作中要着力解决职工群众最直接的急难愁盼的利益问题和实际问题,努力把工作做到职工群众中去,把更多职工群众吸引到工会和工会活动中来,让职工群众真正感受到工会是职工自己的组织,是职工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
党管干部原则是党的基本工作原则,工会接受党的领导并不是说工会的干部要直接由党委任命。鉴于工会的独立法人地位,在工会主席的推选和工会干部的管理上,建议党委可以根据组织原则,考察推荐工会主席和工会干部,但是不能向企业工会指派主席和干部,企业工会应该按照《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通过民主程序,自己选举工会主席,让那些真正了解职工,愿意为职工服务的干部理直气壮地进行维权。
在调研中发现,大多数企业工会主席由企业党政领导兼任,这种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固然有利于企业发展,但当企业的整体利益与职工的具体利益发生冲突时,工会主席往往因为角色问题不能坚定地站在职工的立场上进行维权[8]。因此,建议以《工会法》等法律法规为标准,选择以工资为生活主要来源的职工担任工会主席,改变工会主席的双重身份,保持工会主席身份的独立性,使其摆正自己的位置,真正成为职工群众的代表。有条件的企业要积极推进工会主席直选制度,保证选举的规范性和民主化。对于必须由领导兼任工会主席的企业,要建立双向考核机制。工会维权职能的实现情况,不仅取决于工会主席,还取决于企业整个领导班子,在一年一度的考核中,既要向工会问责,考核工会及工会主席对职工权益维护的状况,又要向企业问责,把该企业维权状况作为政府对企业考核的重要指标,强化企业对工会工作的重视,体现企业领导兼任工会主席的优势。
针对国有企业工会维权效果和层次不佳,处于低水平运行状态的现实,工会要与企业党政密切配合,充分调查研究,认真倾听职工的呼声和需求,建立健全各项职工维权机制。
首先,要建立全方位立体化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各级政府劳动部门、企业、工会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把政府联席会、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落到实处,形成长效机制,将职工权益保障的效果列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指标。具体实施过程中,三方要通过调研、动议、协调、跟踪、处理、反馈等环节,区分职工集体权益和个人权益,因事制宜,一事一策,有效发挥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作用,保证职工权益的最大化。
其次,要完善落实集体合同和集体协商制度。一方面,在集体合同的制订上,要充分考虑地区差异、行业差异、岗位差异、工种差异等因素,使合同内容中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保险福利等内容符合职工的具体要求,有利于职工合法权益的实现,避免形式化、文本化;另一方面,在集体协商制度的落实上,工会坚定地站在职工的角度,及时了解职工的意愿,在事关职工工资薪金增长、福利保障、卫生安全等关键问题方面,组织职工与企业进行平等的、有理有据的协商谈判,使集体协商落到实处[9]。
最后,要建立健全职工帮扶互助机制。一方面,各类企业要根据国家政策要求,制定和落实困难职工帮扶制度,企业领导和工会干部对口联系困难职工,关注职工的生活,在职工医疗、子女上学等问题上切实为职工想办法、办实事,解决困难职工的后顾之忧;另一方面,企业工会要借鉴国内外先进经验,组织职工建立帮扶互助基金,发挥工人阶级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保障职工重大疾病互助、伤残互助等,同时要积极与社会各界慈善基金组织和经济组织相联系,拓展互助基金的资金来源,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