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省级供销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1-01-29 18:33张默兰
山西财税 2021年5期
关键词:财政厅供销社专项资金

■张默兰

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于2021年设立了省级供销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按照有关规定,征求并吸收了省农业厅等部门的意见后,省财政牵头联合省供销社于2月研究印发了《省级供销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为有针对性地解决2016-2020年度省财政厅对省供销社改革扶持专项资金绩效评价中发现的资金分配方式不够科学、资金使用不规范等问题,提升全省供销社基层组织建设能力、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和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工程的跨越式发展,有必要对《省级供销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进行解读,方便相关人员学习、理解和使用好办法,更好地服务好“三农”。

一、设立专项资金的必要性

一是为落实中央领导批示精神。习近平总书记2020年9月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社第七次代表大会上关于“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围绕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巩固党在农村执政基础,继续办好供销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持续推进改革创新,不断提高为‘三农’服务的综合能力”的重要批示精神。

二是原有政策已执行到期。根据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文件精神,2016—2020年省财政厅连续五年共安排专项资金1.65亿元支持供销社综合改革,此项政策2020年已执行到期,省供销社提出的从2021年起设立综合改革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连续五年支持的诉求,省政府经征求我厅意见后同意设立专项资金。

二、专项资金的主要内容

办法分总则、资金支持范围、预算管理、绩效管理、监督检查和附则共六章26条。明确了供销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的概念、制定办法的目的、省财政与省供销社的职责分工、遵循的原则、专项资金全链条管理监督等内容。

专项资金的支持对象明确:“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供销社全资、控股及参股企业的项目。”

专项资金的支持范围主要用于三方面,拓宽了供销社为农服务的范畴:

基层组织建设工程。改造升级基层社,领办参办农民合作社,新建农村综合服务社,为农民提供生产生活服务,组织小农户与大市场有效对接,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发展。资金主要用于经营场所改扩建、经营设施升级改造、农产品加工设施建设、农业项目开发建设以及农民培训设施建设等。

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加快推进惠农服务中心(站)、庄稼医院等服务平台建设,持续扩大耕、种、管、收、加、贮、销等全托管、半托管服务规模。资金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现有网点改造升级、购置农用机械设备、测土配肥(方)、病虫害统防统治等为农服务设施设备等。

农村现代流通体系建设工程。健全日用品仓储物流配送服务体系,建设改造农产品批发市场,建设农产品冷藏保鲜设施,推动农产品加工流通、展示展销,推进区域电商服务体系建设。资金主要用于改造仓储物流基础设施、购买设备、购置配送车辆(包括冷链物流车辆)等。

三、办法体现了补短板、强管理理念

(一)充分调动基层积极性

办法明确:“专项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切块下达到市、县级财政部门。县级供销社按照‘项目申报法’审核确定项目,分配使用专项资金。”同时,明确“项目实施完成后,若有结余资金,由县级财政统筹使用。”赋予基层供销社专项资金分配权和结余资金的使用权。

(二)建立并使用好项目库

在省供销社的职责中明确“省供销社负责项目储备,建立部门项目库。”为避免“资金等项目”,办法明确:“坚持‘资金跟着项目走’的原则,建立供销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制度,加快预算执行,尽快形成有效投资。”同时明确:“对市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要以省级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为依据安排分配资金。”“项目库由省级和市县供销社会同财政部门建立管理,按照‘谁审批项目、谁组织申报’的原则做好项目储备,原则上提前一年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组织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入库储备和排序择优。”“各设区市和省体制管理型试点县收到专项资金,由当地供销社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将专项资金用到省级项目储备库中的项目。”

(三)堵漏洞,补短板

针对以往年度省供销社在专项资金管理中存在的资金分配方式不够科学、平均分配问题,办法明确:“专项资金可采取直接补助、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资金分配因素,由省供销社根据县级供销社的销售额、利润、项目投资额、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和全省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情况会商省财政厅后提出分配因素、权重。分配因素、权重等可根据当年工作重点任务调整。”;针对未建专账单独核算的问题,办法规定“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项目单位对项目资金独立核算,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严禁随意改变专项资金支出用途和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

(四)严格划分专项资金支出界限

针对资金使用不规范问题,为避免专项资金使用中的政策盲点,办法明确:“严禁将专项资金用于征地拆迁、办公场所(设备)购置、人员经费等经常性开支以及提取工作经费。”

(五)强调资金全过程的绩效管理

在省财政厅职责中明确:“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管理。”在省供销社职责中明确:“编制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会同省财政厅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及绩效情况进行监督。”对绩效目标的制定、审核、下达明确:“县级供销社在申报项目时,应设定项目绩效目标;各设区市和省体制管理型试点县财政部门在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时,要科学设定区域绩效目标。绩效目标要与项目预算同步申报、同步审核、同步批复和下达。”对各级绩效管理职责明确:“各级财政、供销社负责组织对专项资金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开展绩效评价,重点评价供销社培育壮大工程任务的完成情况、资金使用绩效和管理情况。”关于绩效自评价报告和绩效结果应用明确:各设区的市供销社、财政局向省财政厅、省供销社报告有关情况“于项目完成后2个月内报送绩效自评价报告。加强绩效结果应用,绩效自评价报告报送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与预算安排、政策调整挂钩。”对绩效结果的应用有了切实的体现,丰满了财政监督管理的内含。

(六)督促项目及早完工

为了使财政资金投入及早发挥应有的效益,明确:“项目原则上要求当年完成,县级供销社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逐级报送省供销社备案。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申请验收和结算,同时办理固定资产入账手续。”

四、办法出台的重大现实意义

一是创新财政管理,用制度创新精准回答“三新”背景下山西“转型出雏型财政强支撑”大学习大研讨大创新大提升活动中我们怎么办的问题;二是对持续深化供销社综合改革拓宽服务“三农”领域、乡村振兴产生重要的影响;三是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农民群众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四是为加强我省省级供销社培育壮大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提供了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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