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海波
(曲阜师范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山东 日照 276826)
乡村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对乡村社会的治理成效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的稳定与否。农村作为我国基层社会的组成单位,对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以及实现劳动力再生产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1]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将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作为关乎国计民生根本性问题,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进一步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这为我国农村的治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自从我国进入后农业税时代以来,乡镇基层政府的公共服务职能日益萎缩,传统的基层地方权威正日益面临失语危机。乡贤群体作为村庄社会的内生权威,在弥补国家与农民间联系的断裂空间上起着极为重大的作用。本文旨在从贤能治理的角度,论述新乡贤群体在时代背景下的演变,以及在城乡发展差异、乡村内生权威弱化等困境的作用下,如何进一步推动新乡贤群体参与基层乡村治理,更好的将其纳入我国基层政府治理体系中来。
乡贤,旧时也称乡绅,是农村的主要治理群体,维持着传统乡村的日常秩序。在“皇权不下乡”的观念下,传统乡贤是乡村的主要治理群体,在乡村中往往具有较高的权威地位。钱念孙认为,传统乡贤群体一般指通过科举在乡村获得较高地位的人,他们或为退休文武官员,或为乡村仕子。[2]张兆成则将乡贤的范畴界定为一定乡村地域中的贤达之士。[3]另外,他们也扮演着上层机构与基层群众的“中介”角色。作为一种村庄内生权威,乡贤组织一方面通过为皇权服务获取自身合法性,另一方面通过参与基层治理获取村民的认可,并充当统治者在民间的代言人。一般看来,传统乡贤主要具有以下几种特征:
地域性作为传统乡贤形成的一个重要维度,是其对乡村产生影响的首要前提。其中重要的特点就是乡贤群体的“在乡性”。因此,典型的绅士一定是居乡的士大夫。[4]日本学者奥崎裕司认为,“乡绅”(不论现任、赐假、退任)乃为具有官僚身份的人居乡时的称呼,寺田隆信也指出明清时期的乡绅是“具有生员、监生、举人、进士等的身份资格,且居住在乡里的人的总称。[5]在传统社会交通不发达的情况下,乡贤群体一般生活在本村的地域范围内。例如,早在汉朝起,政府便设立了“乡三老”“啬夫”“游徼”作为乡这一级行政区划的主要治理群体。“三老”负责教化百姓,“啬夫”负责均摊赋税劳役,“游徼”负责寻缉盗贼。[6]明清时期,一般把乡贤称为“乡绅”“缙绅”,一般是“通称乡宦之家居者”。清代缙绅的地域性范围扩大,既指退居乡里的官员,还包括本籍的现任官员。[7]即囊括了在村或不在村的乡村籍官员。但无论退居乡里的乡宦官员或仍为现任官员,其始终与乡村存在着一定的联系。这些地方性乡贤,他们生于故土长于故土,因此对自己的故土有着强烈的认同感。即使在外为官,他们与自己的家乡仍有着强烈的情感联系。因此,地域性是传统乡贤的首要特征。这种地域性,既有地理上的涵义,更有情感上的涵义,是“地理在乡”与“情感在乡”的统一。
除了地域性维度外,传统乡贤的另一个重要特征就是要有良好的知识。在封建社会,至高无上的皇权思想及小农经济的有限性使“皇权止于县政”[8],这种从基层政府到民众间的权力空间为乡贤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前提。作为基层社会的治理主体,这些乡贤组织一方面将中央的意志传播给民众,另一方面又要向中央反映基层群众的需求,是中央政权与基层民众间的沟通渠道。因此,为了更好地履行职能,乡贤需要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和政治见解。另外,文化素养还可作为区分乡绅与乡下士人的标准。日本学者奥崎裕司将乡绅定义为具有官僚身份的人的乡居时的称呼,而将举人以下不具有官僚身份的监生、生员等称为士人,以视两者之区别。[9]
可以看出,良好的教育知识是传统乡贤所必备的素养。良好的知识有利于其考取功名,更好的服务乡村,以获得村民对其身份的认同。另一方面,良好的知识也有利于其更好的教化民众,维持乡村秩序,这也是封建统治者所需要的。
无论是汉代的“乡老”,还是明清的“乡绅”,成为乡贤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要有丰厚的资财。这些资财为乡贤群体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物质条件,使他们在基层地域中具备了较强的号召力。有学者指出,与乡民相比,乡绅拥有更多的政治资本,这些资本会进一步“溢出”产生经济资源,从而获取更多的财富。[10]另外,充足的资财可以让乡贤更好的提供公共服务,是其公共身份获得的基础,这也给乡贤群体带来了较高的声望。与基层政府不同,乡贤群体作为一种非正式组织,其治理权力并非来自国家的授予,而是基于基层民众的认可。一般而言,经济和权力的是相互联系的,较为丰厚的资财可以为乡贤接触上级领导提供更多的渠道,更好的在官府和乡民间建立沟通,以维持其进行乡村治理的合法性。
高尚的道德,就是要求乡贤要德高望重,要成为乡民的道德表率。在我国传统社会,乡贤一般具有较高的道德声望。他们以自身的行动,对村民进行道德教化,并引导着村民的社会价值观。在传统社会,儒家伦理纲常为维护皇权统治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始终受到封建统治者的重视。统治者以大力弘扬儒家思想的方式,实现对村民思想和行为的控制。作为封建统治者的代言人,传统乡贤利用其掌握的基层话语权以及较高的知识水平,在村民间传播伦理价值观,并维护乡村秩序的稳定。乡贤与劣绅是不同的,劣绅是指乡村中那些道德低下,以打压农民生活来获取经济利益的那部分乡绅。劣绅的产生有其具体的历史背景。晚清时期,中国家庭手工业在西方资本主义影响下大量破产,但农民仍要承担地主原有的地租,这导致了农民对于乡贤群体态度的转变。农民与地主间的冲突促使原有的乡绅逐步走向农民的对立面,这一群体已不能称之为乡贤。[11]而乡贤则是村庄里道德的典范,是村民日常行动的标杆。这些乡贤组织,通过对村民的道德教化,平衡了国家与基层民众之间的关系,为我国2000多年的村庄稳定性做出了巨大贡献。
由此,可以将传统乡贤的概念定义为:在封建社会背景下,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家境富裕、道德高尚,对乡村有认同感,愿意参与本村公共事务并为之做出贡献的在职官员或退休人员。
新中国成立前的几千年封建社会间,我国一直延续着“皇权不下县”的传统,这为乡贤群体参与基层地域中的治理提供了广泛的空间。[12]乡村社会一直以有名望、地位的士绅阶层等地方性精英为治理主体。乡贤在此间扮演了中央政权与社会间沟通的中介型角色。秦晖把古代乡村自治模式总结为“国权不下县,县下惟宗族,宗族皆自治,自治靠伦理,伦理造乡绅”。费孝通先生将这种治理模式称为“士绅模式”。黄宗智则将其命名为“集权的简约治理”,将存在于国家、社会间的领域界定为“第三领域”。其重要表现就是县衙门根据乡保对民间纠纷的调节,对案子做最后的裁决。[13]在传统社会,乡绅获得其政治上为民众所认同的公共身份,或介入公共事务合法性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其官僚身份可以为乡村社会发展做出贡献。隋唐以来的科举制为士人通过考取功名而成为乡贤提供了途径。两宋时期乡绅群体开始兴盛,并逐渐成为一个独立阶级。但到了晚清时期,科举制的废除阻断了士人群体向上层社会的晋升之路,乡绅与国家权力间的联系开始隔绝,因此乡绅在基层社会的权威性逐渐衰落。
新中国成立后的土地改革运动,摧毁了传统的士绅阶层,国家通过建立社、队等组织实现中央对基层社会的管理,传统的乡村内生权威逐渐失语。1958年后,国家在农村成立人民公社,开始实行“政社合一”的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农村一切生产生活资料皆由国家进行统一分配,公社党委书记和大队书记实际掌握着对乡村的控制权。乡村的自治秩序受到来自国家的外部介入型力量的极度挤压,传统乡村内生的权威性在这种高度行政化的体制下完全失语。
这种高度集中的“政社合一”体制在极大程度上促进了乡村个体力量的整合,其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使乡村的基础设施建设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但它同时也带来了乡村的“闭塞性”,限制了生产力资源的自由流动,从而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为了克服这一弊端,改革开放后,我国政府在农村实行以“大包干”为主要形式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并在1982年将村民委员会写入宪法。以往的公社体制土崩瓦解,“乡”重新被确立为农村基层组织单位。我国的基层管理模式也由“政社合一”模式过渡到“乡政村治”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国家不在对基层社会进行直接控制,而是通过村民委员会这一中介来完成对乡村秩序的治理。但这种治理体制仍有其局限性。一些村基层组织人员以强制手段向农民收取税费,使民众与基层政府间冲突不断,降低了党组织在民众中的合法性认同。一部分乡镇官员中饱私囊,肆意截留政府给村基层的补助,使得村基层与乡镇政府间也存在矛盾,并造成了国家资源的浪费。
党组织在基层社会的政治合法性困境使政府不得不采取其他的解决措施。2005年12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废止农业税。至此,中国延续了2000多年的农民上交税费的传统全面结束。农业税的废止也伴随着国家对基层社会治理模式的进一步演变,以往国家通过村组织(村委会)来实现对农户的间接治理的模式解体,取而代之的是国家政权与个体农户的直接对接。国家试图通过新农合等“支农”措施与农户建立直接的联系。与此同时,随着作为乡镇政府财政来源主体的农业税被废除,乡镇政府出现了财政真空,以往提供公共服务的职能被弱化,而作为弥补财政不足的转移支付则主要来自于上级政府的拨款。这就使得基层政府与农民间的联系日益削弱,并日益成为了一个可有可无的组织。国家力图通过税费改革将国家—农民间的“汲取型”关系转变为一种“服务型”关系,在取得预期成效(农民负担大为减轻)的同时,却使乡镇政府逐渐和农民脱离旧有的联系。[14]国家本想通过税费改革加强政府与乡民间的联系,结果却使基层政府与乡民间的关系日益疏离,造成了中间层的缺失。
传统的力量也许会遭到削弱,但永远不会消逝。即使是在乡村社会高度行政化的人民公社时期,乡村精英仍旧可以凭借自身原有的权威性来推动乡村的建设。这些乡村精英,是在农村基层社会具有一定权威,在乡村的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上具有话语权并掌握相应的社会资源的一部分乡贤群体。在当今基层政府与乡民间联系日益疏离,出现中间阶层的治理真空的同时,这些乡村精英的作用将会进一步凸显。由于其权威基础是乡村内生的,因此他们在很多情况下可以达到基层政府官员所达不到的治理效果。随着农村基层社会的变革,这些乡村精英大多已融入到了现代政治秩序,成为了推动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份重要力量。这一部分人,我们称其为新乡贤。
1.城乡间封闭性空间的打破促使了乡贤地域性范围的扩展
改革开放以来,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使农村社会逐渐卷入了市场化的潮流,以往城乡间封闭的界限被打破,城乡间联系日益密切,大批的乡村精英开始流往城镇,同时也伴随着一些城镇官员的返乡,这些人将成为未来乡村建设的精英群体。从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角度看,交换市场以及乡村基础设施的完善为新乡贤跨越地域范围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物质条件[15],并推动了不在场乡贤群体的出现。
2.新乡贤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产物
与传统乡贤不同,新乡贤是产生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他们通过与民众的互动,成为弥补我国基层治理中介缺失的不可缺少的一部分。这些新乡贤群体,他们生于乡村,长于乡村,因此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宣传也更易受到村民们的信服。另外,传统乡贤与新乡贤所处政治制度环境也有所不同。传统乡绅作为统治阶级在基层的代表,其始终处于封建统治者的附庸位置,并以统治者的利益为自己的行为指向。而现代乡贤则诞生于社会主义民主自治的制度框架下,其基层治理目标与社会主义发展目标是一致的。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是受他们的物质生活的生产方式,以及他们的物质交往和这种交往在社会结构和政治结构中的进一步发展所制约的”。[16]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乡贤群体利用自身掌握的话语权,与基层政府实现治理层面互补,其已经深深的融入到了我国社会主义治理体系中来。
3.民主法治意识的进步是新乡贤区别于传统乡贤的重要特征之一
新乡贤与传统乡贤的重要区别之一就是他们有较为先进的民主法治意识。传统乡土社会,人们以血缘关系形成村落集合体,一个乡村就是一个宗族。即使乡民间发生矛盾,人们也不大会诉诸于国家法律或契约,而较向往“无讼”的民间调解方式,这为权威性的乡绅参与乡村治理提供了空间,[17]并固化了其公共身份的合法性。而在当今社会背景下,随着人们的法治观念逐渐增强,乡民们越来越懂得以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新乡贤掌握良好的法律知识以解决村庄中的矛盾纠纷。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下,民主法治意识成为新乡贤所固有的一个基本特征。
可见,新时代背景下的现代乡贤传承于传统乡贤,但却不是传统乡贤的简单再生,这主要体现在:
1.乡贤的地域性范围不同
传统乡贤主要指退居在乡的官员、士绅,或那些考取功名不仕的乡村知识分子,以及那些地位较高的开明地主,他们的治理场域始终在乡村,这些乡绅是唯一能代表当地社群与官吏共商地方事务、参与政治过程的集团,[18]而新乡贤的地域性范围则有所扩展,既涵盖在场乡贤,也包括不在场乡贤。他们或立足本土,向乡民传递新农业理念;或虽不在当地,但也可以便利交通等方式支持家乡发展。但无论是否“在乡”,他们对乡村都具有深深的情感认同与内心的责任感,地域范围的变化并不会割断他们与乡村的情感联系。因此,在我们强调新乡贤相比于传统乡贤地域活动的扩展时,我们仍要注意两者对乡村始终具有“情感在乡性”。
2.社会制度背景不同
正如一些学者所说,传统乡绅是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土壤中成长起来的,其存在始终是为了维护统治者的自身利益,因此其本身就带有封建性的特征。而新乡贤则处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框架下。新中国成立以来,基层民主自治制度的发展使现代乡贤可通过村民委员会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和自我服务,并依法实现自身的民主选举、民主管理等权利。[19]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加强社会治理制度建设,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新乡贤作为乡村社会的内生权威,是重要的基层治理主体,在当前的制度设计下能有效发挥其社会协同治理的作用,在党委与民众间架起一座更加有力的沟通桥梁。
3.相比于传统乡贤,新乡贤更能运用民主法治的方法来解决民间纠纷
随着法治思想在农村社会的传播,以及实行“大包干”后农村家庭的日益原子化,以往的宗法血缘关系在农村逐渐淡化,人们逐渐倾向于运用法律来为自身争取到更多的权益。与封建礼俗社会不同,现代社会更加注重民主理念和契约精神,重构乡贤文化话语需将民主法治建设与公序良俗有机融合。[20]这使现代乡村治理更加强调法治的重要性。因此,乡村治理现代化是在法治框架下的进行的,这种乡村自治模式要求乡贤要以德为先、以法为据,将两者有效结合起来。[21]在我国政府不断强调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人们的维权意识得到苏醒,解决争端的方式也更加倾向于法律途径。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要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的一体化建设,将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推动人们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的进一步提高。现代乡贤组织要不断在民众中散播法制思想,使人民知法、懂法、学法、用法,共同维护我国乡村社会的和平与安宁。
新中国成立初期,为推进工业化,优先保证城镇的发展,国家做出了一系列不利于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的制度安排,在这一体制下,农民被限制在土地上,乡村逐渐变为了国家工业化积累的原料输送地,这引起了农民的不满。改革开放以来,城乡二元分化的加剧使乡村在基础设施、人均收入、医疗保障等方面与城市差距越来越大。徐勇评价道,这种现象将形成城乡间的“位差”。这种位差使城市呈加速度发展,而乡村却由以往的中心地位日益变得边缘化[22],城乡失衡问题进一步加剧。这使乡村社会面临前所未有的困境,同时也对新乡贤治理村庄提出了一些新的挑战:
改革开放以来,农村以往封闭的空间性被打破,城乡间的交流日益密切。但在城镇化进程中,城乡间的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乡村始终处于城市的附属地位,整体上呈现出城市繁荣与乡村的相对衰败并存的局面,大量的乡村精英不断由乡村往城市单向流动。这种城乡间资源分配及发展程度的差别将进一步加剧这些自然村落的解体。在我国长期的城乡二元分立政策影响下,乡村逐渐被边缘化,农民对乡村的认可度逐渐降低,这是需要我们注意的。习总书记指出:“要让居民望得见山、看得见水、记得住乡愁”,实际上就是要实现城乡间统筹发展,就是要按照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实现农民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病有所居、弱有所扶,提高乡民对农村的情感认可。
和谐的乡村社会需要有个强有力的权威进行内部治理,并维持稳定的乡村秩序。新中国成立前,由于我国一直实行“皇权不下县”的传统,乡绅实际上成为乡村治理的主体,并充当着国家与乡民间沟通的桥梁。新中国成立后,国家的行政力量以强制的形式介入乡村,人民公社时期形成了“政社合一”的乡村管理模式,公社党委书记和大队书记实际上掌握着乡村核心权力,传统乡村的自治能力在高度行政化体制下逐渐式微。“政社合一”体制瓦解后,政府虽把村民委员会、农村社区设立为进行乡村治理的机构,但国家的行政力量始终没有彻底撤出乡村。并且,自从我国社会进入近代化以来,乡村的内生权威正在日益弱化。村民们逐渐丧失了对传统乡贤群体的认同感,村庄的内生权威基础逐渐消逝。另外,我国当下的乡村建设仍是以外入型力量为主,乡村内生力量不足,城镇化和现代化更是促使了乡村精英的持续向外流失,这种本土精英的缺乏给国家的新农村建设带来了很大的困境。
现代社会的新乡贤群体,无论其是居于城镇的在职官员、工商界人士,还是依旧生活在乡村的退休干部、宗族长老,他们大多是具有一定的地位和名望的。而我们平时所强调的乡民,则是指乡村的中下层平民。由于身份地位的不同,其追求的利益也会具有一定差异性,当这种利益相关程度不能满足新乡贤群体自身的需求时,他们便会丧失进行乡村治理的积极性。从需求话语看,当今新乡贤群体更多为外来介入型,他们自我职业诉求的场域并不在乡村,其参与乡村治理的动机与村民并不一致。这些新乡贤群体,他们的经济关系以及人际网络仍停留在城市,其进入乡村更多的是为了弥补城市生活欠缺的生态需求,这与村民追求经济收入增长的“福利性诉求”产生矛盾。同时,制度保障机制的不完善也制约着乡贤群体参与基层社会治理的热情。
梁漱溟认为:“中国问题不是什么别的问题,就是文化失调”[23],传统乡贤文化的缺失使现代乡村内部出现了秩序混乱。农村内部精英的大量向外流失、传统乡土情结的消逝,究其根源都是传统乡贤文化的衰亡所致。中宣部部长刘奇葆强调,乡贤文化根植乡土、贴近农民,蕴含着爱国爱乡、见贤思齐、崇德向善的力量。[24]乡贤群体的生长环境在于农村,他们在思想观念和行为方式上与普通农民有更多的共通性,这使乡贤文化更易得到人民大众的认可。可见,乡贤文化作为一种软性治理手段,在维护乡村内部秩序方面中有重要作用。但在当今社会,乡贤文化却面临着缺失乃至消亡的危险,乡村治理面临着一系列困境。在市场经济等因素的影响下,乡村文化变得庸俗化、功利化,“金钱本位”思想在人们思想中占了上风,而传统的优秀伦理观念却逐渐遭到冷落,这对基层社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起到了诸多不利影响。
新乡贤群体是在新时代背景下产生的群体,他们继承了传统乡贤的优秀品格,对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作用。如何进一步推进新乡贤群体参与乡村治理,学者们往往有不同的侧重点。概括来说,我们可以通过以下几种路径来加强新乡贤群体在乡村社会治理中的政治参与:
当前新乡贤群体在参与乡村治理时面临的一系列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制度机制的缺失造成的。国家的行政力量对乡村社会内部的不恰当干预对乡村自治空间造成了一定的挤压。与此同时,制度设计的不完善使新乡贤群体自身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时也缺乏对他们发挥乡村治理功能的途径和方法等方面的规范,因此新乡贤群体在介入乡村事务时发挥的作用总是有限的。政府要积极进行制度体系改革,以监督机制以规范他们的行为,防止他们因个人利益等因素而侵害农民权益。“新乡贤治村”在本质上仍是一个缺少制度性规范和监督的“人治体系”,这与现代治理的法治话语相冲突。[25]可以看出,完善的监督机制对于规范乡贤群体行为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此外,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也阻碍着新乡贤群体发挥治理作用的有效性,乡贤群体作为乡村的内生权威,理应被纳入我国的基层治理体系。但当下,乡贤群体与村两委间存在一定张力。村两委作为我国村民自治的正式组织,对乡贤理事会的治理措施存在抵制行为,两者争当乡村的“主导”,而乡贤群体往往处于劣势,两者缺乏有效的协同合作,这使乡村建设效率低下。针对此现象,我们首先要继续完善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拓宽民意表达渠道,确保新乡贤群体在基层治理的话语权;其次,通过搭建协同工作机制,提高村两委与乡贤理事会间的合作,使乡贤群体成为我国基层政府乡村治理中的重要力量。
改革开放后,城乡间封闭的界限被打破,越来越多的乡村精英开始流入城镇。市场经济对农村社会的侵蚀以及不合理的城乡二元结构使人们更加向往城市的高收入生活,农村逐渐成了落后的代名词,并受到人们的摒弃。这一切因素都使人们对乡村社会的传统权威的认同感逐渐降低。在新乡贤群体中,传统的内生性权威呈逐渐消逝的状态,而来自城市的外生介入型乡贤的比重却越来越大。这一部分人的人际关系和工作关系基本都在城市,介入乡村事务更多的是为了满足他们的情感需要和某种需求,也不可避免地会与乡民的利益诉求存在差别。当乡村社会不能满足他们的这种需求时,他们就会逐渐丧失参与乡村治理的行为动机。因此,强化对新乡贤群体的利益关切,是当今推动新乡贤群体治村的一个重要方式之一。
强化对新乡贤群体的利益关切,首先要保障他们的基本利益不受侵犯。政府要通过相关政策手段保证乡贤组织的合法利益得到有效保障,进而提高他们乡村治理的工作效率。其次,必须保证乡贤群体与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一致性。习总书记强调,要健全乡村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体系,培养一支懂农业、爱农村、爱农民的“三农工作队伍”,乡贤群体只有真正站在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认同感。次,要正确协调乡贤群体的不同角色之间的关系。不论是传统乡绅还是新乡贤,他们都扮演着统治者与基层群众沟通的桥梁的作用。一方面,他们是统治阶级在基层社会的代言人;另一方面,他们又是基层群众利益的代表。由于他们自身难以平衡不同角色之间的关系,因此也就必然会与普通乡民的利益产生矛盾。在当前乡村治理环境下,村干部同时扮演着三重角色:政府代理人、村民当家人以及理性经济人。[26]村官不仅要承担上级下达的任务,实现上级治理目标,还要考虑村民感受,同时尽量谋取个人利益最大化。他们始终处于一种角色混乱中,这将最终使治理的公正性、有效性大打折扣。因此,在推动新乡贤参与乡村治理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对乡贤群体各种角色的协调,使其既能够尽到推动公共利益最大化的任务,又能够维护自己的合理权益,追求适当的经济目标。
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结晶,乡贤文化在维护我国基层社会秩序、进行乡村文明教化等方面一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当今乡村社会的发展困境,在很大程度上是传统乡村文化失调、人们乡土情结消褪所造成的。人们对乡贤的认同感降低,使乡贤群体不能像以往那样发挥管理乡村公共事务的作用。推进乡贤文化建设,是新乡贤群体有效介入乡村事务的必要条件。
首先,要发挥乡贤群体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上的引领示范作用。新乡贤群体作为社会主义价值观在基层社会的重要宣传者和引领者,要以自身行动引领人们对社会主义价值观的追求,通过村庄文化建设来提高人们对于新乡贤群体的认同感,塑造文明乡风。其次,要注重对村庄传统文化的保护与传承,注重传统文化与新乡贤文化的融合发展。在市场经济的影响下,传统乡贤文化逐渐缺失,大量乡村精英流入城市,乡村社会失去了自治与发展的内在力量。对此,我们一方面要注重对传统乡贤文化的保护。基层政府可以通过建立传统乡贤祠,开展乡贤文化节等方式,发挥传统乡贤文化的道德教化作用。另一方面,要注重传统乡贤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结合。在乡村文化日益多元的条件下,“金钱至上”的功利性文化逐渐占据主导地位。通过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结合,可进一步增强村民对乡贤群体的认同感,并提高人们对乡村的情感认同。最后,基层政府可通过成立乡贤组织,推进乡贤文化建设。乡贤组织作为乡贤群体处理公共事务的场所,是乡贤文化的载体,为新乡贤获取自身合法性,维护乡村内生秩序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以乡贤群体发展过程中的时代内涵为关注点讨论乡村振兴战略下新乡贤面临的发展困境,以及其在未来基层建设中的行为逻辑问题。总体来看,我国乡贤群体的建设仍有很长的路要走,但这并不意味着,当前的乡贤治理没有取得很好的成效。本文通过探讨基层政府治理中的城乡差别、乡村内生权威缺失、乡贤与民众间的利益差别等问题,目的是使我们乡村振兴话语下的乡贤治理更加 切合农民的利益,并为其未来发展提供一个合适的行为逻辑,以更好地发挥其在维护乡村秩序中的推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