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任务全面完成 预期目标全部实现
——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林区改革取得显著成效

2021-01-27 06:31:10
内蒙古林业 2021年1期
关键词:内蒙古自治区林区森林资源

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林资源保护管理局

国有林区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部署的一项重大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2008年内蒙古自治区先行探索开展国有林区改革,在重点国有林区实施剥离办社会职能改革,将教育、医疗、防疫、广播电视等138 个机构、单位的在职职工13088 人移交属地政府;同时开展了辅业改制,对林产工业、多种经营、后勤服务等企业实行人员、资产“双退出”。2012年,又在全国率先启动阿尔山林区停止木材商业性采伐试点,自治区本级财政对商品材、采伐剩余物销售减收给予全额补助,对职工购买的生产资料净损失给予一次性补贴。这些有益探索为全区全面开展国有林区改革打下了坚实基础。

大兴安岭林区 摄影/ 孟宪毅

2015年2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2015年12月31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复同意,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正式印发《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区改革总体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国有林区改革工作在全国率先启动。改革期间,自治区党委、政府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生态、保民生”的改革要求,采取强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改革;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先后多次深入林区一线考察调研,听取改革情况汇报,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并多次与国家沟通情况,为国有林区改革把脉定向;在制定改革方案的关键时期、推进改革的重要阶段,还多次召开自治区党委常委会、自治区党委深改委会议、自治区政府常务会议、国有林区林场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专题会议,听取改革进展情况汇报,研究解决改革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统筹协调推进改革,确保改革顺利推进。据统计,2008年以来,自治区财政已累计投入办社会职能补助资金160 多亿元,为确保改革顺利推进、保障和改善林区民生提供了有力支撑。

经过近5年的努力,《国有林区改革指导意见》确定的7 项任务全部完成,5 项支持政策均已到位,政企、政事、事企、管办四分开和森林资源面积、蓄积量增长等改革预期目标全部实现。2020年9月7日至10日,国家国有林区改革验收组对内蒙古自治区改革工作进行了实地验收。验收组认为,内蒙古自治区党委、政府政治站位高、组织部署有力、保障措施到位、改革成效显著,全面完成了中央确定的各项国有林区改革任务,通过改革验收,考评结果为“优秀”,达到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资源增长、生态良好、林业增效、职工增收,社会和谐稳定”的目标要求。

突破重点难点政事企分开全部实现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代表国家行使国有林区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国家林业和草原局驻内蒙古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负责对森工集团、重点国有林区地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的履职情况和森林防火相关工作等进行监督;内蒙古自治区林业和草原局负责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保护利用监管指导工作。林区行政执法职能将继续由内蒙古大兴安岭森林公安局承担。森工集团原承担的计划生育、住房公积金管理、“三供一业”(供电、供水、供暖和物业及市政环卫)等职能全部移交属地政府管理,剥离移交机构22 个、人员4411 人、资产6.76 亿元;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业务上由内蒙古自治区直管;森工集团原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全部剥离;林地双方按照既定的时间表,签署了城镇消防职能移交、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协议。改革初期,组建成立了内蒙古大兴安岭重点国有林管理局,全面停止森工集团经营行为,对所属的石油、浆纸、矿业、外贸、旅游等78 户经营性企业,采取划转、重组、转制等形式进行了分类改革。2020年,按照国家健全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管理体制的要求,恢复森工集团运营,定性为特定功能类企业,按照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主营业务和经营范围。至此,林区政企、政事、事企全面分开,明晰了森林资源所有权、经营权、监管权的责任主体,理顺了中央和地方关系,形成了职责清晰的国有森林资源管理新体制。

大兴安岭林区 摄影/ 孟宪毅

强化功能定位职能职责实现根本性转变

林区全面停伐后,加快推进职能职责转变,实现了林业发展模式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修复建设为主、由以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向以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的转变。2015年4月1日,全面停止了天然林商业性采伐,年停伐木材产量110万立方米。到2020年,累计停伐木材产量583 万立方米。建立健全了林地保护、森林保护、森林经营、湿地保护、监督和考核等制度,组织编制了生态保护建设、森林经营等规划,规范林地林权管理,严守林地红线,开展灾害防控,增强了生态保护修复和抵御风险能力。探索组建专业服务队伍,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森林管护、营造林生产、森林培育、森林防火等生态保护建设全部向专业服务队伍内部购买服务,切实做到管办分开。

加强监督管理森林资源管护体系日益完善

内蒙古自治区党委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自治区政府森林资源目标责任制都将森林覆盖率、蓄积量纳入评价考核和目标责任制管理范围;内蒙古自治区审计部门将林区森林资源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任中)审计范围,开展定期审计。完善了以林地保有量、森林覆盖率、森林质量、护林防火、有害生物防治等为主要指标的生态保护建设绩效考核体系。在林区持续开展打击毁林开垦和非法侵占林地违法犯罪行为、森林资源执法检查等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乱采滥挖、乱捕滥猎等违法行为,涉林案件总量逐年下降。2017年以来,重点开展大兴安岭及周边地区已垦林地退耕还林专项行动,摸清林区已垦林地底数。全部落实1.45 亿亩林地的管护责任,强化火源管理、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加强管护站点建设,推进高新装备技术在森林管护、森林防灾减灾上的应用。林区形成了以资源管理为主体、资源监督和资源监测为两翼的森林资源监管体系。

据2018年第九次全国森林资源连续清查结果显示,林区森林面积1.26 亿亩、森林蓄积9.41 亿立方米,分别比2008年增加了294.9 万亩、1.93 亿立方米,提前实现了总体方案设定的森林资源增长目标。

着力改善民生保障水平明显提高

将与木材生产相关的1.65 万名职工,分类转岗安置到森林管护、抚育、防火等岗位,并加强职业技能培训,确保职工尽快适应新岗位。2019年,林区职工年均工资超过6.0 万元,与改革前2014年末职工年均工资3.6 万元相比,提高了67%。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比例由6%提高到12%,实行了企业年金制。在职职工全员参加“五险”,养老保险纳入自治区统筹。妥善解决了5.60 万名混岗集体工养老保险统筹问题,落实了天保工程一次性安置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项目顺利实施,完成棚户区改造17.1 万户,深山远山林场居民5.3万人搬迁至中心城镇,40 万职工群众住房、饮水、取暖、交通等生产生活条件明显改善,职工获得感显著增强。在推进改革过程中,切实做到了思想不乱、工作不断、队伍不散、干劲不减。

转变发展思路走可持续发展之路

通过改革,重点国有林区迈向了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和可持续发展之路。营造林生产、森林蓄积量净增、天然林保有量、改革发展等均纳入自治区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范围。开展了重点国有林区森林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和建设用地变更登记改革试点,乌尔旗汉森林可持续经营改革试点取得了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果。按照区域产业布局和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树立“一片林、一条心、一体化”的发展理念,林区基础设施建设、产业转型发展等均纳入了属地政府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及投资计划。各林业中心城镇道路、给排水、文化设施、电网改造、垃圾污水处理等均已纳入属地规划,实行一体化建设。满归、莫尔道嘎、毕拉河、恩和哈达机场建设纳入自治区“十三五”发展规划。94 个旅游发展规划项目纳入了《呼伦贝尔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目前,林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得到明显加强,经济社会发展逐步融入地方。同时,依托林下资源优势,统筹搞好产业发展规划,与属地政府联合确定区域产业布局,大力发展绿色食品、特色种养、生态旅游等绿色富民产业,林区经济实现多元化发展。

国有林区改革5年多来,取得了重要成果。实现了森林资源数量持续增长,质量不断提升,生态功能持续增强;实现了体制机制转变,彻底打破了林区持续半个多世纪政事企不分的管理体制;实现了职工收入逐年递增,生活条件逐年改善,社会服务更加公平。理顺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企业的关系,用改革的丰硕成果,践行了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发展更有质量、让治理更有水平、让人民更有获得感”的改革要求,开创了国有林区改革发展新局面。下一步,全区将全面深化巩固国有林区改革成果,建立增强国有林区生态功能和发展活力的长效机制,以及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区新体制,构筑起祖国北疆重要的生态安全屏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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