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研究
——以无人驾驶汽车为例

2021-01-27 12:05杨荞伊山东省临沂第一中学北校区
消费导刊 2020年3期
关键词:无人驾驶责任汽车

杨荞伊 山东省临沂第一中学北校区

引言:近年来,全球人工智能发展势头迅猛,并迅速占据市场经济的一定份额,其对人类生活的影响不容小觑。但随着它的影响在社会诸多方面的深入,许多问题不可避免地暴露出来,而法律问题首当其冲。例如,无人驾驶汽车发生的交通撞车事故应当如何确定事故责任主体以及划分责任范围。通过对无人驾驶汽车法律问题的分析,有助于明确相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有利于从多个角度分析预测无人驾驶技术的发展前景,以制定出更加切实合理的政策规划指导其发展。本文正是立足于鼓励技术创新和兼顾相关主体的权益保护,试图探讨以无人驾驶汽车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以期为行业发展提供参考性建议。

一、无人驾驶汽车概述

无人驾驶汽车融合了互联网、云计算、先进传感器、控制器、人工智能等高新技术,是具有自动驾驶功能的智能汽车。最早在20世纪70年代,英美等西方发达国家就开始研究无人驾驶技术。我国是最早在1992年正式推出首辆无人驾驶汽车。随着当前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无人驾驶技术迎来了重大变革机遇期。越来越多的企业和单位积极加入无人驾驶技术的研发行列,中国无人驾驶技术所取得的成就也越来越多。

无人驾驶汽车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首先是具有更高的自主性和安全性。无人驾驶汽车高度融合了计算机科学、大数据分析、模式识别和智能控制等技术,通过将互联网的大数据和先进的物理科技叠加运用,面对复杂路况可及时做出判断以择优前行,从而避免在拥堵的道路上浪费时间,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交通压力,让乘坐者的出行更加快捷舒适。并且无人驾驶汽车在其研发人员所设置的基本指令的基础上,能够综合路况和周边行车环境调整车距车速,以求行车的平稳安全,从而很大程度上避免了如驾驶员疲劳驾驶等主观人为因素造成的交通事故的发生,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乘坐者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

其次是具有高度的兼容性和市场广阔性。由于无人驾驶汽车自主性强、安全系数较高,绝大多数情况下无需人为驾驶,其对驾驶技术、年龄的非限制性意味着残疾人、儿童、75岁以上老人等特殊群体均可操作无人驾驶汽车。由此可见,无人驾驶汽车对于驾驶者的兼容性较高。目前,全球不少国家已经出台相关政策以扶持、规划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有国家政策的优待,再加上自身优越的性能,无人驾驶汽车产业拥有的发展前景和消费市场不容小觑。

最后是无人驾驶汽车具有不透明性。大多数的情况下,极高的自主性可使无人驾驶汽车做出最优选择,以实现快速安全到达目的地的目的。这些行车数据均记录于一个名为“黑箱”的装置中,那“互联网的海量数据运算”和“基本指令”是如何得出“快速安全到达目的地”的最终结果呢?它的内部决策逻辑并不是那么清晰明确,甚至研发人员都无法说清这些逻辑的共性及运算顺序。由此可见,乘客无法准确掌握行车路线的决策过程与变更要领这一短板,主观加深了无人驾驶汽车的不透明性,而这不透明性使其在行驶过程中暗含一定的危险因素[1]。

二、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问题

(一)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随着无人驾驶技术的不断成熟和发展,无人驾驶汽车对现有道路安全法律法规已经形成了巨大冲击。例如无人驾驶汽车该如何进行登记,驾驶员是否需要考取驾驶证等问题。在关于无人驾驶汽车的市场准入条件,如何对其进行统一的检验和监管,无人驾驶汽车是否需要强制保险,以及保险制度的规则如何制定等方面,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相关规定。因此,亟需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以促进无人驾驶技术的应用转化。

(二)交通事故责任主体不明确

首先是无人驾驶汽车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一旦其造成交通事故,无法确定无人驾驶汽车到底构不构成罪行,其是否是罪行的承担主体也没有规定[2]。另一方面是在民事责任承担方面的相关法律存在空白。相比于一般产品责任的主体而言,无人驾驶汽车还要牵涉软件提供商、网络运营商等更多相关主体,此时如何认定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的相关主体责任,也是目前法律规范要面临的一个重要挑战。

(三)存在信息泄露风险

我国现行法律中,对隐私保护规定较为详细的仅有《侵权责任法》,相关具体规定还不够完善,关于无人驾驶汽车操作者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的规定更是还缺乏重视。无人驾驶汽车的所有数据均记录在“黑箱”中,在操作者进入车内时,该操作者的面部特征、声音、体型等信息均被记录并通过网络备份到用户数据库中,而网络黑客则可以通过互联网的漏洞翻越防火墙以窃取用户的个人信息,甚至放到网站上公开拍卖,这些信息泄露风险增加了公众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网络安全的担忧。

三、对无人驾驶汽车法律规制路径的思考

(一)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

首先是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管理方面,要实行特殊的登记管理制度,应该在满足传统汽车登记条件的基础上,还要汽车软件供应商的相关信息,从而便于为可能出现的产品责任确定相关责任人[3]。其次,关于驾驶员的条件限制也需要作相应修改。传统汽车驾驶需要驾驶员满足年龄、视力、听力、辨色力等条件,而无人驾驶汽车只需驾驶员指定目的地就能自动驾驶到目的地,无需驾驶员过多操作,因此可以放宽驾驶员申请驾驶证的限制条件。此外,还应当对道路信号设施的标准进行管理,在无人驾驶汽车主要通过图像和雷达传感器识别周围环境,因此,应当在全国范围内设置一套统一的可供传统汽车和无人驾驶汽车都能识别的交通信号设施,进行统一性管理。

(二)明确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责任主体

根据无人驾驶汽车的特殊性,应当严格这一产品从设计到使用过程中所有参与者的相关责任。首先是无人驾驶汽车的设计者,设计者的工作成果直接影响到无人驾驶汽车后续生产、使用整个过程,因此应当对设计者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并引入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对质量标准进行评估[4]。其次是和一般产品责任相同的生产者和销售者责任,对生产者的监管应当更加严格,同时也可以建立无人驾驶汽车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行业生产者的风险。再次是无人驾驶汽车的使用者,如果其在无人驾驶汽车行驶过程中进行了违规操作导致交通事故的,应当依据过错责任原则对其不当行为进行追责。最后是无人驾驶汽车的专门服务机构,这些服务机构负责无人驾驶汽车的维修、技术审核、信息反馈等事项,应当严格履行其相应义务,保障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性,否则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三)完善相应监管制度体系

首先应当制定统一的无人驾驶汽车监管法规,明确对无人驾驶汽车的具体监管事项。其次对于各项监管事项,应当明确相应的监管部门,也可以通过新设立相关监管机构的方式来统一执行对无人驾驶汽车的监管[5]。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安全标准应当尽快建立并严格执行,对于严格违反无人驾驶汽车安全标准的生产厂商,应当采取吊销生产资质等严格责任方式进行处罚,以确保无人驾驶汽车在质量上的安全性。此外,对于无人驾驶汽车的使用和运行情况,应当建立信息跟踪和上报系统,监管部门对无人驾驶汽车的定期报告情况进行分析汇总,从而实现更加有效的行业监管。

结语:新事物的诞生固然伴随着风险,但绝不可因噎废食,即因无人驾驶汽车造成的交通事故而反对甚至阻挠以无人驾驶汽车为代表的人工智能的发展。有关政府部门应当紧跟技术发展的步伐,完善相应法律法规体系,以最大程度地防范无人驾驶汽车可能产生的风险,并加强相关监管制度体系建设,从而促进社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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