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素娟
(昔阳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山西 昔阳 045300)
声音是由物体振动引起,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质(如固体、液体、气体)中进行传播,通常将干扰人们休息、学习和工作的声音,即不需要的声音,统称为噪声。当噪声对人及周围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时,就称为噪声污染。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污染也大量产生,噪声污染就是环境污染的一种,已经成为对人类的一大危害。噪声污染与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被看成是世界范围内四个主要环境问题[1]。
噪声污染有两个特点:一是声源停止发声后,污染立刻消失;二是随距离的增加噪声强度会有规律的衰减。根据噪声源性质不同,大体上将噪声分为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噪声和社会生活噪声四大类。
交通噪声,包括各类运输器具发出的噪声,主要有地面交通噪声、航空噪声、火车噪声和船舶噪声。近年来城市机动车辆保有量剧增已成为城市的主要噪声源,尤其在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受影响最大。高速、火车、高铁由于线路较长,选址时候很难完全避免两侧有噪声敏感建筑物,所以在其通过时,产生的振动和轰鸣在昼夜都会对居民造成噪声污染,甚至由于长期振动产生声波间接导致居民住宅产生破损甚至危房,严重影响居民安全。
该噪声很大部分是固定源噪声,主要来自生产和各种工作过程中机械振动、摩擦、撞击以及气流扰动而产生的声音。还有厂区非道路移动机械运行产生的噪声。由于现行环评要求企业建厂需要有一定的安全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还要求是建设用地等,从而新建企业一般位于偏远地区,远离人口密集区,噪声对人口的影响相对弱。但由于历史原因,一些2000年前建厂的企业,由于地区规划变迁等,逐渐位于人口比较密集区,甚至厂区紧邻居民区,企业装载车及机械运行产生的噪声也会对周围居民产生影响,甚至超标,导致举报频发。
这虽然是一种临时性的污染,施工完毕,污染也就解除。但施工场地一般位于建成区,周围基本都是居民区,而且运行期间声音强度很高,又属于露天作业,白天影响相对较小,但晚上若继续施工,影响就会很严重。但一般政府部门限制这些企业晚上10点至第二天6点期间施工,只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管理要求,此类影响不是很大。
社会生活噪声包括了生活噪声及其他噪声,但最易产生问题的,如宾馆、超市、医院的空调机、压缩机等设备声音,饭店的抽油烟机声音、社会活动使用各种扩音设备产生的噪声等,往往引起周边居民的不适,频繁举报,县城区的关于噪声的举报一般都局限于这几类,那些一般噪声相对好处理,加装隔音设施就可减小影响,甚至消除影响,但从实践中最难处理的是那些通过结构传声导致的一些噪声,或者振动的最难消除的,比如居民区门面的饭店抽油烟机运行时产生的振动,通过墙体传导,至少能传四五层楼高,而且运行时间一般是居民休息时间,产生的问题最大,投诉也最多。
现行的《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以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为目的,设置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划,0类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昼间50 dB,夜间为40 dB;1类为昼间55 dB,夜间为45 dB;2类为昼间60 dB,夜间为50 dB;3类为昼间65 dB,夜间为55 dB;4类分为4a类和4b类。4a类声功能区即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地面段)、内河航道两侧区域,其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昼间70 dB,夜间为55 dB,4b类声功能区为铁路干线两侧区域,其环境噪声等效声级限值昼间70 dB,夜间为60 dB,同时还要求,各类声环境功能区夜间突发噪声,其最大声级不得超过环境噪声限值15 dB.同时监测点一般设置与噪声敏感建筑物户外,不得不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监测时,应在门窗全打开的下进行室内噪声检测,并采用该建筑物所在声环境功能区对应的噪声限值低10 dB作为校正值。
但是因为现行环评要求一般企业要远离噪声敏感区,所以企业本身很少对居民区造成环境污染,产生的举报也比较少,普通公路晚上车辆运行较少,也不会产生大的影响。历次环保督查及日常举报受理较多的是高铁、铁路、高速等对两侧民房产生的噪声污染及危房问题,还有历史原因造成的企业周边民居的噪声污染,然而最多的是居民楼下的餐馆饭店的抽油烟机,或者超市、医院空调设备,以及居民区自己的水泵、变压器、电梯等运行时产生的噪声,通过建筑墙体直接传入居民家中,一般是中午或者晚上十点前后,居民需要休息的时间[2]。
噪声污染治理有一定的难度,首先有些噪声污染属于城市建设的结构性污染,难以彻底消除;其次是噪声治理存在执法人员力量不足、执法力度不够的问题,噪声污染防治面临难取证的问题,很多扰民声源有时效,执法人员赶到现场时可能已经消失了;目前的现实情况来看,无论是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体系建设、管理制度建设、管理队伍和技术队伍建设,还是污染防治对策措施的建设等方面都不尽完善、存在一定缺陷,满足不了现阶段噪声污染防治和监督管理的需要。因此要从预防和治理两方面结合来整治噪声污染问题。
1) 交通噪声,尤其涉及高铁、铁路、高速等穿过建成区及邻近噪声敏感区的噪声污染,首先从防治角度来说,这些属于公共基础设施,建成以后很难更改,所以要避免发生噪声严重污染,首先从项目可行性论证及环评开始,要充分实现对噪声的预测性评价,合理选址,规避噪声敏感建筑物或者设置足够的防护距离;对于已经建成的设施,在穿越噪声敏感建筑物路段加装声屏障;限制企业运输车进入市区,运输煤炭火车在夜间限制鸣笛,对造成声环境抄报的交通重负荷路段,采取降噪措施,控制交通噪声污染。
2) 工业企业噪声。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企业距离居民区很近的企业,除了按照环评要求采取降噪措施之外,还要尽量避免装卸车辆及机器夜间运行,必须运行时间段也需车辆夜间出入厂区禁止鸣笛等措施来降低对周围居民区的噪声影响。
3) 建筑施工噪声。加强对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监管,对于夜间必须施工作业的工程,应严格限制车辆的进出速度,禁止鸣笛[3]。
4) 社会生活噪声。对于一般的通过空气传播的社会生活噪声,通过加装隔音设备就可以降低或者消除影响,但对于那些饭店抽油烟机等振动通过墙体传入房内的噪声污染,一般手段很难降低或者消除,所以为避免此类现象,只能从源头防治。通过相关政府部门制定各自的部门规章或者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81条之规定,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囱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来严格限制居民楼的商铺开设饭店。
我国已经出台了《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等一系列环保标准对噪声污染进行量化管理,内容上对噪声的测量和治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但由于其内容比较繁琐、测量成本较高,再加上有些环保部门各地监测资质的问题,导致噪声污染问题仍然突出。所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审批一些容易对周围环境产生影响的项目时就应考虑到对周围居民的影响,从选址之初就避免结构性噪声污染。
执法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注意部门之间的联动和协作,做到有法必依,有章可循。加强宣传,积极做好集中宣传报道,广泛宣传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介绍噪声对人体健康危害的知识,适时对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广泛深入的宣传动员,发动市民积极参与,提高市民的法律意识和环保意识,让噪声污染整治工作深入人心,为广大人民创造一个舒适、宁静的生活环境。
要合理的控制噪音,就要从传播途径上着手,可根据不同的环境进行不同的技术措施,以达到控制的噪声为目的。加大对声环境质量改善技术研发的支持,通过科技计划,依托行业主管部门,充分利用相关科研机构、高校、企业噪声振动研究基础,研发噪声控制技术。加强振动控制技术、低噪声技术和产品研发,促进降噪装备产业发展,尽量采用低噪音施工设备和噪声低的施工方法,作业时在高噪声设备周围设置屏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