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勘误”推翻判决结果, 仅仅是法官的责任吗?

2021-01-19 13:18辛省志
领导文萃 2021年1期
关键词:笔误民诉法黄岛区

辛省志

青岛市黄岛区法院一纸补正裁定,在法律界和舆论都引起了极大争议。2020年8月16日,黄岛区法院通过官方微信公众号发布通报,承认相关裁定“显属不当”,属于严重错误,将追究相关人员的办案责任。

据澎湃新闻报道,一份落款时间为2020年8月10日、盖有黄岛区法院公章的民事裁定书称,该院7月21日作出的一份民事判决书内容有误,应予补正,并裁定将原判决书中的判决结果“被告向原告返回投资款4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由被告负担”改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负担”。

这一裁定,直接推翻了原判决书的内容,是对补正裁定的错误应用。根据民诉法第154条规定,裁定可以用于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而根据最高法关于适用民诉法的司法解释,民诉法中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而黄岛区法院的这份裁定直接翻转了原判决结果,并不是简单的笔误或者“误写、误算”。根据黄岛区法院的通报,该案原判决书中,判决理由、裁判依据都是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判决主文却写成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属于判决结果错误,而不是笔误,不能用裁定的方式补正。

值得注意的是,原判决书作出于2020年7月21日。根据民诉法,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则判决生效。以现在的通信效率,判决书在一两天内就能够送达双方当事人,到8月10日,双方都没有上诉,那判决就已经生效了。

法院判决应该是非常严肃的,一经作出是不能通过“勘误”的方式改变判决结果的,更遑论已经生效的判决。尊重法院判决是当事双方的义务和责任。不服判决可以上诉,可以申诉,但必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但公民尊重法院判决的前提,是法院的裁决同样是严格遵循程序作出的,有公信力。如果法院可以通过一纸裁定就完全推翻之前作出的判决,那判决的稳定性就不复存在,公信力也就不复存在,失去了被尊重的基本前提。

这一事件的发生,暴露了对法律正当程序的漠视。对于该案原判决书中出现的判决结果错误,法律也有规定的途径来解决。首先,原判决是不利于被告的,被告在收到判决书后可以上诉,通过二审来解决一审中的错误。即使被告没有上诉,法院也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重审。民诉法规定,法院院长发现本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有错误的,也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据此,当原审法官发现之前作出的判决书判决结果错误并且双方当事人都没有上诉,判决已生效时,应该向院长报告,由院长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纠正,而不是自行作出裁定,直接推翻原判决结果。当法官都不遵守法定程序,如何要求公民尊重法院的判决?

黄岛区法院的通报称,原审中的判决理由和裁判依据都指向驳回原告诉求,但判決结果却写成了支持原告诉求。如果事实如此,必须追问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因为如果法官在对判决书签字之前通读一遍,应该不难发现其中的矛盾之处。但是现实中,这样自相矛盾的判决书却出炉了。然后法官企图用裁定来弥补这个判决书中的错误,并且成功做到了。可是,在法律程序中,用一个错误去修正另一个错误,并不会让结果变成正确,反而会让错误变得更大。这并不是一句“办案人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能够解决的。

这样的错误究竟是如何发生的?究竟出于什么考量而突破了应有的正当程序?作“勘误”之用的民事裁定书何能以法院的名义发出来?仅仅是法官本人的责任吗?对这些疑问,应该有更高层级介入,一一调查清楚并公之于众,无论是因为法官缺乏基本的法律素养,粗心大意不负责任,还是因为缺乏基本法律素养的不仅仅是法官,抑或是因为有其他内幕。

(摘自《南方周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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