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华平
(山东大学 人文社会科学青岛研究院,山东 青岛 266237)
意识研究近来的一个争论热点是现象溢出(phenomenal overflow)。以布洛克(Ned Block)为代表的支持者认为,有充分证据表明,现象意识(phenomenal consciousness)的内容超出了(溢出)取用意识(access consciousness)的容量。以科恩(Michael Cohen)和丹尼特(Daniel Dennett)为代表的反对者则认为,现象溢出的说法不但没有证据支持,而且还有严重的方法论问题。显然,现象溢出的说法如果成立的话,那么就存在有现象意识但无取用意识的情形,从而存在至少两种不同的意识。以此观之,现象溢出事关意识的本性,这就是它成为争论热点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表明,就目前的证据来看,现象溢出命题是合理的。我的说明将沿着以下方式进行:首先,阐明现象溢出命题的内涵以及支持它的主要证据;分析反对者的反对策略;最后,论证现象溢出命题没有方法论问题;并且,它是符合最佳解释推理的合理主张。
意识大概是我们最为熟悉却又最难理解的现象。我们的所见所闻,所感所想都是拜意识所赐。意识让我们感知到缤纷的外部世界,让我们拥有丰富的内心世界。可什么是意识?当我们试着回答这个问题时,我们会发现自己不禁陷入奥古斯丁的尴尬之中——时间是什么?没人问我的时候,我知道它是什么;可一旦被人问起,我反而不知道它是什么了![1]
哲学家已经认识到,意识概念是无法以非循环的方式给出定义的。[2]227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可以用同义词的方式来理解它。与意识最为接近的一个同义词是经验。经验是主体感知外部事物或自身状态时的感受。当主体处于经验状态时,他常常会有一种“像是什么”的感觉。例如,你看到西红柿时会有一种红彤彤的感觉,被火烧伤时会有一种火辣辣的感觉。经验中这种“像是什么”的东西,我们称其为现象意识。现象意识是状态内的(intrastate),因为主体只要处于经验状态中就会具有它。
意识的另一个同义词是觉知(awareness)。觉知是主体直接知晓心理状态的内容的能力。当主体处于经验、信念、欲望等状态时,他能觉知到这些状态的内容。如果主体会使用语言,他还能把内容报道出来。这种由觉知例示出来的意识,我们遵循布洛克的看法,称其为取用意识。更准确地,取用意识是其内容得到了全局广播,从而可自由地用于推理和对行动的直接“理性”控制的心理状态。[2]231对行动的直接理性控制不同于自动控制。梦游者、盲视病人,甚至是机器人,可以利用自己的知觉状态的内容来控制自己的行为,比如绕开障碍物。但这种控制不同于我们之于行动的控制,当我们做出一个行动时,我们是按自己的意图来控制行动的——我们将那些符合我们意图的行动称之为理性行动。所以取用意识刻画的是一种特殊的取用性,即某些心理状态的内容可为其他高级状态直接利用的特性。以此观之,取用意识是状态间的(interstate)。
按照上述理解,现象意识和取用意识概念上独立的。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主体在某些情形中具有现象意识而没有取用意识,反之亦然。问题是,现实中是否存在现象意识与取用意识分离的情形?不妨称这个问题的肯定为分离论。一些分离论者认为,当主体处于某些信念状态时,例如相信2加2等于4,他具有取用意识而没有现象意识。但认知现象学(cognitive phenomenology)的支持者认为,所有有意识的认知状态都有现象学,即认知现象学。[3]因此,不存在只有取用意识而没有现象意识的情形。另一些分离论者认为,存在有现象意识却没有取用意识的情形,比如现象溢出。反过来,只要我们证明了现象溢出的存在,也就证明了分离论。此处,我们只讨论后一种分离论,即基于现象溢出的分离论。
现象溢出的最有力证据是斯伯林(George Sperling)1960年所做的一个实验。在这个实验中,受试观看一个字母方阵(如图1所示),时间很短,大约只有零点几秒。斯伯林发现,尽管受试坚持认为自己看见了所有字母,但他们只能报告方阵中的3~4个。有意思的是,假如在方阵移开后马上给受试一个线索(播放一段曲调),他们能报告线索所提示(曲调高时报告第一行,低时报告第三行,中度时报告中间一行)的任一行3~4个字母。[4]3-8斯伯林的结论是,受试具有字母方阵的“短期信息贮存”,它的容量是“后期报告的2到3倍”。[4]26布洛克认为,斯伯林实验很好地证明现象溢出的存在。这是因为,斯伯林所说的“短期信息贮存”其实就是我们今天所说的短时视觉图像记忆(visual iconic memory)。视觉图像记忆的神经相关物(NCC)位于知觉意识的NCC相同的脑区,不同于视网膜或早期视觉相对应的脑区,因而有理由认为它的内容是有意识的。另一方面,受试在没有线索提示的情况下只能报告3~4个项目,这跟工作记忆(working memory)的容量限制是一致的。工作记忆属于巴斯(Bernard Baars)所说的全局工作空间,它之中的内容可自由地用于报告、推理和对行动的直接理性控制,因而与认知取用相一致。综合以上两点,可以认为,与视觉图像记忆的内容(接近10.5个项目)相一致的现象意识的内容溢出了与工作记忆相对应的取用意识的容量(3~4个项目)。[5]567
受斯伯林实验的启发,兰德曼(Rogier Landman)及其阿姆斯特丹同事设计了一个实验。在这个实验中,受试先是观看8个长方形阵列[如下页图2(a)部分所示],时间为半秒。阵列的中间有一个圆点,受试按要求将其视线对准此圆点。(这是视知觉实验的一个普通操作,受试可以很容易地做到这一点。)之后,长方形阵列被替换成一个黑色屏幕,并在保持一段时间后被替换成另一个阵列。第二个阵列与第一个阵列完全一样,除了它上面有一根线指向一个其方向可能改变也有可能不变的长方形。(图2所示的例子中,长方形改变了方向。)受试的任务是回答线条所指的长方形是否改变了方向。兰德曼及其同事利用了一个可以纠正猜测的程序来处理实验结果,发现:(a)情形中受试只能跟踪4个项目,尽管他们感觉到自己看到了所有长方形。(b)情形中,两张图片呈现的次序反了过来。这种情况下,受试能够正确说出差不多所有8个长方形的方向改变与否。(c)情形中,指示线出现在两张图片中间的黑屏上。有意思的是,这种情况下,受试能够识别6~7个长方形的方向。[6]152-156这表明,受试在整个测试过程中保持着差不多整个阵列的知觉意识。
如果斯伯林实验和阿姆斯特丹团队实验的上述解释是正确的,那么它们就很好地证明了现象溢出的存在。问题就在于,反对者认为上述解释并不正确,构不成现象溢出的证据。
将斯伯林实验和阿姆斯特丹团队实验解释为现象溢出的证据,这要用到四个经验假设:(1)视觉图像记忆的内容就是知觉内容;(2)视觉图像记忆的内容是有意识的;(3)认知取用的范围等于工作记忆的范围;(4)工作记忆有严格的容量限制(4个项目)。可以预料,以上四个假设都是可质疑的。先看假设(2)。科尔斯特(Max Coltheart)认为,图像记忆的内容是次人层面的(subpersonal level)视觉持存(visual persistence),因而是无意识的。[8]不过,心理学的标准做法是将图像记忆视为有意识的现象学持存。[9]因此,可以认为假设(2)是成立的。卡拉瑟斯(Peter Carruthers)承认假设(4)但否认假设(3)。他争论说,存在两种认知取用,即工作记忆和在线感知。工作记忆容量低,需要自上而下的注意。但在线感知因为受到自下而上的感知活动的支撑,所以容量要大得多。[10]格罗斯(Steven Gross)和弗隆鲍姆(Jonathan Flombaum)承认假设(3)但否认假设(4)。他们认为,工作记忆是连续的、可弹性分布的、无容量限制的认知资源。[11]尽管有这样或那样的质疑,事实上,假设(3)和假设(4)得到了大量经验证据的支持,可以认为它们是成立的。[12]
争论的焦点是假设(1)。反对者认为,虽然图像记忆的内容是有意识的,但知觉内容却是无意识的——它是在被注意或被取用后才变得有意识的。用科恩和丹尼特的话来说,“受试可以识别线索所提示的项目,是因为那些项目以无意识的形式贮存起来,直到线索将它们带进注意的焦点。”[13]按照他们所提供的所谓的“类错觉”(generic illusion)解释,在斯伯林实验中,受试在观看字母方阵时,进入他们意识的只是类的、非特定的、抽象的或类似要点(gist-like)的字母表征。有关字母的具体表征是无意识的,它们是在线索出现后才在线索的提示下成为有意识的。由于在取用时它们已经从无意识变成了有意识,因而受试产生一种错觉,认为它们一直是有意识的。这就好比“冰箱灯光错觉”:一个人每次打开冰箱都看到冰箱灯是亮的,于是他错误地认为冰箱灯一直是亮着的。不过,“类错觉”与“冰箱灯光错觉”有一个重要不同,它是非认知的、不可纠正的。这好比穆勒-莱耶尔(Müller-Lyer)错觉,即使你知道两根线段实际上是一样长的,具有外向箭头的线段看起来仍然要比具有内向箭头的线段长。同样地,即使受试知道自己只能报告4个字母,他仍然会坚持认为自己看见了所有字母。
按照另一种解释,在线索给出前,意识中存在的只是一些零星的意识特征,或者说,意识碎片。只是在线索所激发的注意过程将意识碎片和关于线索所提示的那一行的无意识具体表征整合起来后,完整的意识表征才开始形成。根据这种解释,假设(1)实际上是“碎片错觉”(fragment illusion)的产物。[14]302
上述两种反对意见的一个共同点是用错觉来解释(explain away)假设(1)。显然,这种错觉主义策略有一个额外的解释负担——它需要说明错觉解释何以比字面解释更为合理。为此,反对者援引或设计了一系列实验。这些实验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证明要点表征或整体表征存在的实验;第二类是间接证明错觉存在的实验;第三类是直接证明错觉存在的实验。这三种类型的实验可以说是层出不穷,不一而足。限于篇幅,我将从每种类型中挑选一个最有代表性的实验加以讨论。
作为第一类实验的代表,阿尔瓦雷斯(George Alvarez)等人证明了,当受试在追踪4个分散注意力的移动圆盘时,他们会觉知到4个圆盘的质量中心。[15]这个中心就是4个圆盘的要点表征。第二类实验以所谓的“变化盲”(change blindness)为典范。在实验中,一幅图呈现一段时间后插入空白背景,然后再播出另一幅图,并以此顺序多次重复(如图3所示)。尽管第二幅图与第一幅图相比有很明显的变化,但观察者却常常发现不了那样的变化。当变化被指出来后,观察者会感到难以置信。[16]反对者认为,观察者之所以发现不了变化,是因为他们的注意力没有集中到变化部位,从而没有形成变化部分的知觉意识;观察者之所以坚持认为自己看到了整幅画,是因为他能看到他所注意的任何部位,从而产生看到了整幅画的错觉,就像“冰箱灯光错觉”一样。
图3 变化盲实验[5]568
奎德(Sid Kouider)等人设计了一个改进的斯伯林实验。在这个实验中,方阵包含若干旋转或翻转的字母,以及表情符号。方阵的对比度被调低,并在呈现500毫秒后被加以掩蔽,目的是让受试难以看清它。掩蔽的时长是50毫秒,之后受试被给予听觉线索。受试的任务是尽可能多地报告线索所提示的那一行字母。在一组额外的测试中,受试被要求进行“自由的主观报告”,即在一排符号上移动鼠标,当他认为某个符号出现在方阵中时就点击它。结果显示,表情符号可以被可靠地识别出来,不论它们是否属于线索所提示的行。但是,旋转或翻转的字母只有在线索所提示的行时才能被可靠地识别出来。换句话说,如果受试看见的是未受指示的行中的旋转或翻转的字母,他会在自由主观报告时将它报告成正常字母。奎德等人由此得出结论,受试并不具有关于字母的完整知觉意识,而只是关于字母的意识碎片。[14]受试觉得自己看到了所有字符,但这不过是意识碎片产生的错觉。
反对者除了在经验层面施压外,还试图论证现象溢出命题存在更为基本的方法论问题。按照科恩和丹尼特的看法,溢出论题根本就“无法得到经验确证或否证”[13]359。这是因为,溢出的现象意识既然是不可取用的,那么我们就无法利用它的认知功能(比如报告、按按钮等)来研究它。可是,要经验地研究意识,首先就要利用意识的认知功能来确认它是否在场。就拿斯伯林实验和阿姆斯特丹团队实验来说,支持者认为受试具有丰富的知觉意识,反对者认为没有。然则又如何评判这两种主张呢?要知道,用以确定知觉意识是否在场的证据(比如报告、按按钮),就是确认取用意识在场与否的证据。同样地,意识的NCC首先需要确认主体具有某种意识经验,然后才能确定那种经验与哪个脑区相关。可是,要确认主体具有某种意识经验而不是纯粹的无意识过程,又需要用到主体的报告或按按钮等认知功能。这表明,丧失认知取用的现象意识是“无法得到经验确证或否证”的。换句话说,即使存在与取用意识分离的现象意识,我们也没有办法确认它。
一个哲学家的肯定前件常常是另一个哲学家的否定后件。支持者肯定了斯伯林实验受试认为自己看到了所有字母的报道,并由此得出现象溢出的结论。反对者则从一开始就认定现象溢出命题是错的,并由此否认受试看到了所有字母的报道。反对者援引第一类和第二类实验来表明,斯伯林实验的错觉主义解释是可能的;他们援引第三类来表明,斯伯林实验的错觉主义解释是有经验依据的。由于第一类实验既不对现象溢出命题构成直接反驳,也不对反分离论提供直接支持,所以我将略过它,而只讨论第二类和第三类实验。
先看第二类实验。按照反对者的解释,“变化盲”实际上是“非注意盲”(inattentional blindness),即由于受试没有注意到变化部分而导致经验缺失。问题是,在“变化盲”实验中,两张图片反复呈现结果仍然如此。这意味着,受试总是没能注意到变化部分。然而,变化部分(比如图3第二张图片中的人物的肩部背景部分)只不过是图片的一个普通部分,这留给我们一个困惑,为什么受试总是没有注意到它?如果受试总是没有注意到变化部分,那他到底注意到了什么?反对者该如何回答这两个问题呢?他们既不能援引图片本身的特征,也不能诉诸随机性。这种情况下,我看不出他们有什么好的答案。但是,如果这些问题不能得到很好回答,那么,“非注意盲”的解释就是特设的、不自然的。
另一方面,在阿姆斯特丹团队实验中,受试在光线良好的条件下观看长方形方阵长达半秒,这个时间已经足够他看清楚长方形的方向。特别是,在(c)组实验中,曝光时间被延长到1.5秒。很难相信,在如此长时间的观看过程中,受试仍然会弄错像长方形那样形状简单的物体的外观。事实上,在整个实验过程中,受试都坚持认为自己看清了长方形的方向,丝毫没有模糊的长方形样的东西浮现在眼前的感觉。
“变化盲”的真正原因,正如德雷福斯(Fred Dretske)所指出的,是观察者未能认识到情况有所变化这一“事实”。[17]事实是由事物及其性质构成的,但不同于事物及其性质。一个人完全有可能看到了相关事物及其性质,但却未能认识到由它们组成的事实。比如,我在书架上找德雷福斯的《知识和信息流》,我一本一本地找过去,却未能发现它就在书架上。在类似的骑驴找驴的例子中,你不能说观察者没有看到他要找的物体,毕竟没有东西妨碍他看到那些物体。然而,尽管观察者看到了他要找的物体,却未能认识到那就是他要找的东西这样一个事实。
按照上述解释,“变化盲”是类似于“问题盲、答案盲”之类的“事实盲”。比如你在做数学题时将大于号写成了小于号,你检查时看到了小于号,这并不意味着你看出了问题。你看到黑板上有一个数字,但这并不意味着你知道它就是答案。从看到数字到认识到它是答案,这需要进一步认知。同样地,从看到两幅图到发现它们之间差异,这需要进一步认知。“变化盲”的问题发生在物体感知后的进一步认知上。按照这样的解释,在图3所示的实验中,受试可以具有两幅图的完整的知觉意识,而仍然觉察不到两幅图之间的差异。
再看第三类实验。第三类实验也不能证明现象溢出是错觉的产物。在奎德等人的实验中,调低方阵的对比度和对方阵进行掩蔽很重要,没有这两步就不会碎片效果。因此,实验结果所显示的意识的碎片化很有可能是由低对比度和掩蔽引起的。另一方面,正如实验所显示的,碎片效果并不明显,错误率(多数在发生未被提示的行)在10%~15%之间。[14]303这样的错误率对支持假设(1)的“知觉意识丰富观”来说完全是容许的。发生在未被提示的行10%~15%的低错误率恰恰说明了,在未受线索提示前,受试的知觉对每一行字母都具有足够丰富的意识内容,因为线索并不能放大未提示的行的意识表征。错误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知觉既包含了足够丰富的有意识的形态表征,同时也因为低对比度和掩蔽之故产生了少许意识碎片。因此,第三类实验与现象溢出命题并不冲突。
值得一提的是,在阿姆斯特丹团队实验的一个变种中,兰德曼及其同事改变了长方形的大小而不是其方向。在另一变种中,他们或者改变长方形的大小,或者改变其方向。结果显示,受试在探测长方形的大小或方向改变时表现得并不比单独探测大小改变时差。[6]156这表明,受试具有兼具长方形的形状和大小信息的意识表征。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受试可探测颜色、方向、大小、间隙四种属性,关于它们的报告差异不大。[18]如果受试的知觉意识只是要点或单纯碎片的话,受试的多重属性识别能力就变得很难解释。相反,“知觉意识丰富观”不但可以很好地解释受试的多重属性识别能力,而且可与“变化盲”的事实解释相呼应。根据“变化盲”的事实解释,变化是知觉意识之后的认知处理的结果。在阿姆斯特丹团队实验中,受试从看第一张图片到做出报道时间间隔长达1.5秒。在斯伯林实验中,时间间隔不超过半秒。前者的时间间隔之所以可以那么长,是因为阿姆斯特丹团队实验所要求的变化探测任务涉及了知觉意识之后的认知处理。这印证了上述解释的合理性。
我已经反驳了反对者之于现象溢出命题的经验层面的诘问。尽管这样的反驳必然涉及方法论,但一些人仍然坚持认为现象溢出命题存在特有的方法论问题,比如科恩和丹尼特所说的“无法得到经验确证或否证”问题。对于科恩和丹尼特所说的问题,我有三点回应:第一,不可取用不等于没有心理功能。现象溢出命题所涉及的认知取用指的是推理、报告和对行动的直接理性控制等功能,并不包含科恩和丹尼特所说的“情绪的、情感的或‘边缘’反应……之类的功能”[13]361。所以,即使现象意识在某些条件下是不可取用的,它仍然可以具有“边缘”反应之类的心理功能。第二,现象溢出命题是个实然命题。它所说的“不可取用”指的是当时心理条件下的不可取用,即“没被取用”(unaccessed),而非模态意义上的不可能被取用。适当改变现象意识所处的心理条件,它完全有可能被取用。第三,即使现象意识并无直接取用性,我们仍然可借助它的间接取用性来研究它。在斯伯林类型的实验中,线索的作用就是激发现象意识的间接取用性,即视觉图像记忆的内容表现出来的取用性。因此,现象意识得到了确认。
相比于科恩和丹尼特所说的问题,菲利普斯(Ian Phillips)表达了一个更为一般的担忧:“意识研究必须开始于所认定的意识的和无意识的实例。可是,用以确定这些实例的证据(例如口头报告或有意图的行动)同样是认知取用在场或不在场的证据。因此,我们开始认定的意识实例便成了同时具有[现象]意识和取用[意识]或两者都不具有的假定实例。”[19]1菲利普斯的担忧,正如他自己承认的,是“一把双刃剑”,同样适用于反分离主义。[19]3-4更为重要的是,它混淆了现象意识的认知取用和心理功能。正如前面指出的,心理功能超出了认知取用。用以确定现象意识的实例的证据(可以是心理功能),并非像菲利普斯所说的那样同样是认知取用在场或不在场的证据。退一步,即使这些证据同样是认知取用在场或不在场的证据,我们也可以将这些证据与另外的证据(比如NCC)结合起来,以最佳解释推理的方式,确认现象溢出是否发生。实际上,布洛克对斯伯林类型实验的解释,“变化盲”的事实解释和阿姆斯特丹团队实验的“知觉意识丰富观”解释之间的相互印证,都属于最佳解释推理。这些推理的结果均指向现象溢出。从已有的证据来看,现象溢出命题是符合最佳解释推理的合理主张。
在意识科学研究学会2012年的年会上,布洛克自信地宣告,现象溢出是否在构成上依赖认知取用,这一问题会在未来10年内解决。如今,10年之约将至,但围绕现象溢出的争论却颇有愈演愈烈之势。出现这种情形与我们研究现象意识的方法有密切关系。至少到目前为止,我们研究现象意识的方法截然不同于物理学家研究物理物体的方法。在后一种研究中,物理学家事先知道我们对物理物体的认知取用不是物理物体的构成部分,因而可以无障碍地使用最佳解释推理,即使对不可观察的东西也是如此。但是,我们无法事先确定现象意识是否独立于认知取用,因为这恰恰是我们要研究的问题。这样一个循环决定了,我们只能以一种非常弱的方式(循环地)使用最佳解释推理,以至于在这种推理中分离论与反分离论都有似真性。虽然如此,我们还是可以通过不断扩大证据范围的方式判定哪个主张更为合理一些。所以我的结论仅仅是,从已有的证据来看,分离论比反分离论似乎更为合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