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停征港口建设费

2021-01-19 13:09整理
珠江水运 2020年24期
关键词:建设费时点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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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4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发布《关于港口建设费征收政策执行到期有关工作的通知》(下文简称《通知》),《通知》规定港口建设费征收时间为2011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自2021年1月1日零时起,经对外开放口岸港口辖区范围内所有货物不再征收港口建设费。停征时点以载运货物的船舶进出港口时点为准,无法判定船舶进出港口时点的,以船舶靠离泊时刻为准,以船舶AIS轨迹或VTS轨迹辅证。

同时,《通知》还要求各有关单位要加强对停征政策的宣贯和内部政策解释,严格按时停征港口建设费,逐步封存印章票据,及时盘点清算资金,同时要组织开展港口建设费专项稽查工作,合理做好退费工作并逐步关停海事规费征稽管理平台相关功能。

据了解,港口建设费是依据《港口建设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征收、解缴、使用、管理和监督的政府性基金。近年来,广州、海口、厦门等地均出台相关通知文件,对降低和减免包括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港口检验检疫费等在内的相关征收费用实施细则进行了补充修订。今年3月16日,为助力企业复工复产,促进外贸稳定发展。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关于减免港口建设费和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公告》,进一步明确免征进出口货物港口建设费,有力支持了港口航运行业度过疫情“寒冬”。

此次全面停止征收港口建设费,无疑将提高从业人员运输生产积极性,进一步释放港航市场活力,有效促进航运业平稳快速发展,为推进海洋强国建设贡献行业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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