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笑(中国商品混凝土行业企业专委会主任委员/湖南南方新材料有限公司/砼享未来核心专家,教授级高工)
崔开梅(北京金旗律师事务所,主任)
李彦昌(北京高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砼享未来核心专家,教授级高工)
闻宝联[(国家)建筑材料工业技术监督研究中心副总工/砼享未来院长/专委会副主任,教授级高工]
马永胜(砼享未来总工程师/专委会副主任/北京建筑大学、哈尔滨工程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正高工)
徐双全(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技术部副经理)
宋宏伟(砼享未来核心专家/大连不凡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博士)
宋少民(专委会主任/北京建筑大学教授/砼享未来首席专家,教授)
一、事件概况
湖南拓宇混凝土公司成立于 2010 年 4 月,注册资本 1000 万元,原址位于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村 12 组,成立之初建有 2 条 180 生产线,2014 年因环保规划要求整体搬迁至望城区乌山村,并逐步扩建至 6 条生产线,期间 1# 和 2# 生产线、3# 和 4# 生产线分别租赁给其他混凝土公司或个人以拓宇公司资质对外独立经营,自负盈亏,拓宇事件出现后那些租赁经营者也跟着倒霉,其他所有项目供货合同中断,货款回收困难。5#和 6# 生产线自营,问题混凝土核心项目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 C10 栋混凝土是 5# 和 6# 线供应的。
2019 年 5 月,望城区住建局在现场检查过程中,对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 C10 栋部分混凝土构件质量存疑,经三家检测公司多轮检测,鉴定该项目 C10 栋12 层以上部分混凝土构件强度未达设计要求。11 月 5日,长沙市住建局组织监管单位、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检测单位、混凝土公司、行业协会等单位召开了160 余人参加的会议,会议主题是部署拓宇混凝土质量全面核查工作,对拓宇公司同期供应混凝土的其他 59个项目(包括其他租赁者供货的项目)开展排查。当天有参会人员将会议内容和楼板开裂视频发布在朋友圈,事件开始在业内传开,事件由水泥人网首次报道,引发网络跟风热炒,引起全社会关注。11 月 9 日 和 16 日长沙市住建局进行了所涉项目检测情况通报。11 月 14日被告人代建华、刘伟等多名相关人员被公安机关传唤,代、刘二名主要责任人被留置。
二、法院判决
1、对混凝土公司的判决
2020 年 11 月 17 日,望城区法院一审判决 [ (2020)湘 0112 刑初 192 号判决书]:被告单位拓宇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60 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 20 万元,决定执行罚金 80 万元。一审宣判后,拓宇公司、代建华、刘伟不服,向长沙市中级法院上诉,2021 年 3 月 3 日,长沙市中级法院作出二审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至此,拓宇混凝土事件性质基本已成定局:拓宇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 60 万元,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 20 万元,决定执行罚金 80 万元;公司老板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获罪 9 年并处罚金 65 万元;试验室主任因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获罪 7 年并处罚金 52 万元,据说还是态度好轻判的结局。
2、判决书上提供的三大主要定罪证据
(1)口供推定:
代建华作为拓宇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未按国家标准配齐试验室专业技术人员,对试验室规范管理、原材料检测、产品质量检验等工作没有履行监管职责。
刘伟作为拓宇公司试验室主任,没有按照国家标准开展原材料检测和产品质量检验,仅凭个人经验调整生产配比,并在未进行试块和原材料检测的情况下,于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上编写合格数据。
(2)鉴定材料一:望城区住建局委托深圳 HM 检测有限公司对每一层进行抽芯取样,以确定是否与混凝土养护有关,深圳 HM 公司提供的鉴定报告原因分析如下:
1)混凝土中云母含量过高是导致混凝土强度不达标的直接诱因。
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对原材料进厂把关不严,现场管理不力,重资料报送合格,轻现场实时管理,也是导致该质量问题未被及时发现的原因之一。
3)混凝土搅拌站场内设试验室未对细集料(砂子)使用前实时进行有害物质送样检测,也是导致该质量问题未被及时发现的原因之一。
(3)鉴定材料二:HD 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新城国际花都五期 C10 栋部分楼层混凝土强度偏低原因司法委托鉴定报告》:
1)混凝土用粗细骨料分离、筛分试验及显微硬度测试结果综合表明,实体混凝土中粗骨料颗粒颜色多样,不同类型的碎石混杂在一起。混凝土中粗骨料相对用量偏少,细骨料相对用量偏多,且存在部分混凝土粗骨料显微硬度较低的现象。
2)XRD 试验和电镜观察结构综合表明,实体混凝土中胶凝材料质量较差,含有较多的粘土矿物和云母,且未见到球状粉煤灰。
3)混凝土容重、吸水率试验结果综合表明,实体混凝土外观多呈泥灰色,内部水泥石结构较为酥松,与骨料界面的胶结较差,孔隙率较大,表明混凝土中水胶比较大。
4)查阅商品混凝土发货单,可知现场部分混凝土浇筑时间过长,对延时浇筑部分的混凝土强度有影响。
三、个人看法
本人非法律界人士,对法律没有深入研究,下面这段分析如果有不妥之处,请谅解和指正。我认为作为定罪证据的三份材料有不严谨之处,所有证据基本上是推定多过实测,且推定还都是非唯一性推定。
(1)口供成为定罪的关键点,但按判决书文件所述,个人认为以渎职罪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来定罪似乎更合理。
(2)HM 检测公司鉴定报告第 1)、3)两点板子打在混凝土公司身上,第 2)板子打在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身上。HM 检测公司的鉴定目的是确定混凝土质量是否与养护有关,但 HM 公司报告中回避了这个问题,鉴定结论中对养护事件只字未提,倒是两次提到混凝土质量问题未被及时发现的 2 个原因。没有达到委托检测的目的。
(3)HD 检测报告第 1)、2)、3)点基本打在混凝土公司身上,第 4)点打在施工单位身上,但第 3)点也应与施工单位现场加水挂上钩。HD 检测报告结论1)中提到的显微硬度测骨料强度方法,这个方法在学术交流、查找原因、分析原因方面有参考作用,但被法院引用作为定罪证据有待商榷,因为到目前为止,没有哪一项标准规范建立了显微硬度与骨料强度的关系曲线。结论 2)中提到未见到球状粉煤灰,可以说经过几个月水化反应后的混凝土中的球状粉煤灰即使存在也是微乎其微了,法院引用这个推论作定罪证据也不严谨。
四、案中案
拓宇事件还牵出二个案中案:一是检测公司作假案;二是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
(1)长沙市望城区法院一审判决,为拓宇问题混凝土涉事楼盘提供检测服务的湖南励信工程检测公司及相关责任人,用铁块代替混凝土试块进行强度检测,并出具虚假检测报告,致长沙另一楼盘 5 层混凝土强度不达标,励信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总经理赵开颜、检测员曾超豪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分别被判有期徒刑 14 个月、14 个月、11 个月,并处罚金 1 万元、1 万元、5 千元,被告单位励信公司被处罚金 20 万元。
(2)长沙市望城区法院一审判决 [(2020) 湘 0112刑初 164 号]:深圳科宇工程顾问咨询公司派驻长沙望城区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项目总监刘露,因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8 万元。新城国际花都五期三标项目施工方,原湖南湘荣建筑工程公司项目部生产经理黄奇才,犯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8 万元。
五、几点思考
拓宇事件判决后,业内技术人员经常一起讨论,多人表示:摸着心口对照一下,达到这个判刑标准的混凝土公司老板和主任们恐怕不在少数。
谈到用地,有很多混凝土公司用地实际上是经不起严查的。
谈到原材料不合格,做预拌混凝土的都知道,想要所有原材料都百分百合格,基本上是不可能的,尤其最近几年的砂石材料,总有部分指标不能达标,但可以通过不同材料的组合和互补使其指标达标。其实通过合理搭配,优化配合比,使用部分非关键指标不合格的原材料也是能够做出合格混凝土的。但若以“凡是用了不合格原材料就等于造假”,这个问题就相当严重了。
同时提醒我们,平时多检测、多封样、多与工地沟通、多留文字记录(特别不合格原材料的退货、让步接收、配合比动态调整记录等)和影像资料,在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必要时至少能够自保。但是坚守住原材料关键指标合格、不搞偷工减料之类的阴阳配合比等,这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尤其主任们,拿的打工的薪酬,担的天大的责,获刑还要罚款,最后只怕还得从家里拿钱来交罚款。这样的判决案例细思极恐!
本人多次以专家身份参与过预拌混凝土质量官司庭审答辩,有几点意见和建议:
(1)本案判决书上存在的遗漏点:
1)没有不合格原材料供应商的调查材料及结论,鉴定材料中至少提到了砂石和粉煤灰存在质量问题,这些不合格原材料由谁生产、谁销售、是否另案处理等没有提及。
2)作为混凝土生产经营活动中最重要的交货验收环节,对这一环节的法庭调查情况及结论没有提及。
3)施工操作过程与监理工作及有关记录没有提及等。
(2)预拌混凝土就像一颗发芽的种子,这颗种子交到用户手中,是成长为参天大树,还是半路夭折,与种子本身的品质和后天的悉心培养息息相关,两者缺一不可。在抨击少数不守底线的害群之马的同时,也提请法律在判决预拌混凝土这种“时刻处于变量状态”的中间产品案件时,适用的法律条文能更加严谨、科学、合理一些。预拌混凝土只是一种中间产品,套用《产品质量法》很牵强,从出厂到交货过程中,混凝土拌合物时刻处于变量状态之中,不能作为固态化产品对待,这方面王振宇律师的《长沙拓宇案判决书管窥之见》说得比较到位。
(3)最近,最高院出台了一个立案检索制,规定今后的同类案例不能有两种不同判决结果,将预拌混凝土质量纠纷套用“伪劣产品罪”,已经开了先例,先有丰城电厂、后有拓宇事件,只怕今后这样的判决案例会形成常态!一个工程项目混凝土货款动辄几百万至几千万,按刑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价值达到 5 万元即可入刑,超过 200 万元可判 15 年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套用伪劣产品罪,这对预拌混凝土行业从业技术人员是一个噩梦。
(4)尽管法律的定罪依据还有待严谨,但是作为混凝土从业者,我们在拿望远镜看别人的时候,更应该拿放大镜对照自己,提醒我们,平时一定要多检测、多封样、多与工地沟通、多留文字记录(特别不合格原材料的退货、让步接收、配合比动态调整记录等)和影像资料,在切实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必要时至少能够自保。
(5)通过多次混凝土质量官司答辩经历,深感法律专业与混凝土专业之间存在一道鸿沟,我们不能强求法官们熟知混凝土专业,但混凝土人士知悉一些法律条文却很有必要。
(6)即使不能改变本案结果,行业也应该发声,这是一个关乎行业健康发展、从业者半夜不被惊醒的大问题,应该引起法律界的重视乃至全社会的关注。
该案件发生之后,长沙市住建局在今年年初发布了13 号文,尽管有些条款的合理性有待商榷,但这可以说是史上对预拌混凝土管理最严格的一个文件。它的内容主要有这几点:
严格执行“一站一证”制度。禁止外租生产线,禁止湿拌砂浆生产线违规生产预拌混凝土。骨料母岩品种、性能参数要检测。湿法制砂工艺使用的絮凝剂品种及用量要控制,禁止使用文件规定范围外的其他骨料和再生骨料。湿法制砂工艺的骨料必须 100% 进行氯离子含量检测。
关于强度,该文件提到要求检测早期强度,要求7d 强度在 65%~97.5%,28d 强度在 115%~150%,如果超过这个范围就要现场检测。
另外,运输单上面要生成二维码,经过监管系统每个搅拌站都装了黑匣子,在承担混凝土供应任务时会自动生产二维码,后期的验收、检测抽样、最后的交供资料都有这个二维码。另外要求试件里植入芯片,试件检测过程要录视频,之后数据要上传至系统。
企业技术负责人如何规避相应的风险,在这方面我也看了近期一些专业人士的相应讨论,对企业技术人员所受的处罚,也是案件当中热议的话题,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有叫屈喊冤的,也有认为罪有应得的。
作为一名专业的律师,曾担任多年的企业法律顾问,今天我从法律的角度谈谈湖南拓宇案对技术负责人判罚的一些处理观点。
湖南拓宇公司的试验室主任刘伟被判处有期徒刑 7年及 52 万元罚金。对于普通家庭,这不是天灾,是人祸!案件到目前为止已告一段落,但是像刘伟一样在公司仅仅是一名有专业技术的劳动者,该如何自处,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类似的案件再次发生?今天我从“一个罪名、两个身份、三个类型”给大家做一个分析。期望给大家在日后的工作中防范法律风险,提供一些参考依据。
一个罪名: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很多人有疑问,预拌混凝土是不是建材?本案能否适用产品质量法?
根据产品质量法第二条相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销售产品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法,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筑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购备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产品范围,适用本法规定。认为预拌混凝土不是建材,进而不是产品的这个观点,主要理由是:预拌混凝土企业是建筑业企业,预拌混凝土是建设工程的一部分,不属于独立使用价值的产品,但是上述理由显然是没有认识到预拌混凝土的根本特点。混凝土强度检测评定标准,也就是 GB 50107—2010,对混凝土的定义是:由水泥、骨料和水按一定的配合比经搅拌、成型、养护等工艺硬化而成的工程材料。据此可知混凝土是工程材料,其需经过三个阶段——搅拌、成型和养护,随着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的禁止,由专业厂家生产预拌混凝土,被广泛地应用。国家标准对预拌混凝土的定义是:是在搅拌站(楼)内生产,通过运输设备送至使用地点的,交货时为拌合物的混凝土。因此,预拌混凝土作为拌合物状态的混凝土,仍然是一种工程材料,其具有独立的经济价值,有国家制定的强制性规范与标准,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它从根本上符合产品的法律特征,属于产品质量法管理的范围。
我们看一下刑法对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一些规定。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有 4 个构成要件:1. 主观上有故意,2. 犯罪的主体是单位或个人,3. 侵犯了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4. 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
后三点很容易理解,但是如何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主观的故意,这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这个行为会不会发生危害国家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以及产品质量管理市场秩序的结果。
本案中试验室主任作为技术负责人,明知原材料不合格,仍予以使用,仅凭个人经验调整生产配比,并在混凝土抗压强度检测报告上编写合格数据的行为,均可以认定刘伟主观上是有明知生产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管理制度的故意,而且违反了国家对混凝土管理的相关强制性规范。在实践中,作为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应该知晓国家公开颁发的国家强制性标准,这是法律规范对技术人员设定的特定的义务。
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的产品冒充合格的产品的,销售金额 50 万以上、不满 200 万的,处 7 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 以上、两倍以下的罚金。
本案认定的销售金额是 1033295 元,50% 应该是51 万多,这是法院对拓宇公司技术负责人判处有期徒刑 7 年以及判处 52 万元罚金的一个依据。因此作为混凝土专业的技术人员,熟知并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管理制度,以及国家相关强制性规范,是我们的安身立命之本。混凝土行业的规范赋予了技术负责人负责混凝土的技术工作,但事实上很多公司的老板很多时候却不给技术人员相应的权利。面对不满足要求的原材料,老板却坚决要用的时候,我们该怎么办?推荐大家研究研究“三十六计”,总有一计能适合。还可以试试推心置腹、以心换心,跟老板谈谈;敲山震虎,适当地敲打敲打;或者难得糊涂,给老板留个面子;等等方式,但是我们的目的只有一个——不合格的原材料坚决不能用,不满足要求的原材料不能用。哪怕是老板拍着胸脯保证自己承担负责,或者老板签订书面的形式签字承诺出现问题与技术人员无关,都不能免除技术人员相应的法定责任,因为刑事责任是不能够被交易的。
在此奉劝大家,“防火、防盗、防领导”,受得了威胁,抵制得了诱惑,要直面权威,要有敢于说“不”的勇气。如果说面对老板的威压,以上说的统统都做不到,三十六计最后一计——走为上计,一定要用好。至于怎么走,下面听听分析技术人员的两种身份。
技术人员的两种身份
技术负责人是有专业技术的劳动者,具有专业技术人员和劳动者的两种身份。除了受国家标准强制性规定外,还受国家劳动法的保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令,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事先告知用人单位。所以技术人员明确拒绝老板不使用不满足原材料要求的行为不属于违反劳动合同,如果老板仍然指挥强令使用,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强迫劳动者时,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时如果公司主动与你解除劳动合同,极大可能构成违法解除,需要支付两倍经济赔偿金。就目前的劳动关系现状来看,企业管理不规范在劳动争议过程中将承担较大的责任,劳动者在维权方面往往占据有利地位。
三类责任——民事、行政和刑事责任
认识并区分这三类责任的区别,一定要认清刑事责任是红线,不可触碰。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之间如果因违反合同、不履行民事义务,侵害国家集体或其他的财产、人身权利应该依法承担法律的责任。如预拌混凝土买卖合同产生质量纠纷,属于民事纠纷,依合同承担民事责任。责任的主体是合同签订的双方。技术人员属职务行为,其个人对合同不承担任何责任。民事纠纷争议的金额大小,只要没有上升到违法的范畴,仍然属于民事责任的范畴。
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两种,一般是指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混凝土公司存在未按国家标准配齐试验室专业技术人员的情形,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主管部门有权视情节给予一定的处罚。如果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极可能上升到触犯刑法的标准,责任人就会被依据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家知道,设立刑法的目的是惩罚犯罪,保护国家的、集体的或公民的、个人的权利,让整个社会能够有秩序地发展,也可以说刑法是社会道德的最底线。刑事责任就是犯罪人因实施犯罪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我相信没有任何一位技术人员心甘情愿地去降低下限去委屈求全,事实上只要拥有一定的理念和技巧,保持对法律以及规则最基本的敬畏,就能够达到我们所期望的警戒,让技术人员真正成为混凝土无坚不摧的脊梁。
最后,也是最最重要的一点,建议大家一定要树立证据意识,充分的证据可以在法律面前处于有利的地位,而证据的缺失,往往会让人在法律前面陷入被动。什么是证据呢?无论是书面的、语音的还是以录音、录像、聊天记录等形式反映出来的,行为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是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做个假设,作为技术负责人设计的配合比,老板为了降低成本,私自调整,一旦出现了问题,如何规避责任?一是需要证明老板确实私自调整了配合比,或者生产使用的配合比确实与自己签字确认的配合比相差甚远;二是有不知情或者确有正当理由不知情的证据,比如设计完配合比,签好字,请假回家了,有请假单,有回家的车票等证明自己确实没在单位,恰恰是在这时候出现了类似拓宇新城国际花都的案件,作为技术负责人,就有可能不承担责任,当然了,不承担责任的前提还有,自己平时严谨的工作方式,以及规范的工作管理。
该案件因涉及到很多法律的问题,我只能从一个从业者的角度去讲个人的一些理解。我在前不久写的文章中主要强调两方面的问题:1. 砂的问题;2. 交货检验的问题。
砂的问题
首先说砂的问题。其实也不完全只是砂,还有其他原材料,此案件涉及到砂,就主要谈谈砂石骨料。可以说目前预拌混凝土所用到的原材料,只有水泥是真正的工业产品。
砂石骨料行业在全国是很大的行业,一年几万亿的产值,但完全处于无管理状态,至今没有听说任何一个生产砂石的企业因生产不合格品被处罚过。因为没人关注它的质量。尽管砂石作为预拌混凝土的重要组成材料之一,但早期根本没有人把砂石当成正规产品,生产砂石的企业也不被当成正规企业,其质量控制也就没有人重视,所有质量控制就让用户说了算,反正有标准在那儿,用户就应该根据标准来验收,不合格不使用就不会有问题。这样的情况在我国使用混凝土早期问题并不明显,那时混凝土的量小,天然砂的资源丰富,质量总体较好,因此,采用使用环节控制砂石质量是基本可行的。而今天的情况完全不同了,混凝土对砂石的需求量巨大,天然砂石的开采却因为环保治理的问题处于禁采或限采,加上多年疯狂无序开采,优质砂石资源越来越少,这种矛盾造成砂石的质量出现了巨大变化。现在砂石的质量总体合格率很低,几乎难觅合格产品,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奉行使用环节控制砂石质量是行不通的。
现在砂的质量问题完全由用户来负责,生产厂家是完全不负责的。如果生产方完全不用承担责任,为了利益,那肯定生产不合格产品,往里掺假没人管,那当然就掺假。最终劣币驱逐良币,好材料基本上没有生存空间,在这样的情况下,市场上基本上是不合格产品,强制要求搅拌站不使用不合格产品,这基本上是一句空话。
该案件以预拌混凝土企业使用不合格砂为首要原因进行判决,对于使用不合格原材料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直接责任人给予严厉惩处是非常必要的,这个方面没有任何可以争辩的理由。但是,从标准中看,砂石也是一种产品,该案件提到了砂石的质量问题,是不是应该在该案件中处理或另案处理?此案出现的问题不是最大的,但关注度是最高的,既然有这么高的关注度,那为什么不把事情说清楚。是不是砂的问题?是不是砂做了另外的处理?砂怎么来的?源头在哪里?谁卖的?相关情况即便处理不了,也应该搞清楚。
长沙的案件我认为是产品质量法第一次用在混凝土上,原来所有的处理案件都是用的建筑法,吊销资质、罚款等等,没有涉及到刑事案件。这次是第一次,对于我们的行业来讲是一个致命的打击。从法理上讲都很对,但这个行业的特点就这样,我们每天都在用不合格产品,这个是我们根本不可能改变得了的。我们的源头天天不承担责任,去生产不合格材料,然后我们的主管部门又不允许用不合格材料。如果市场上 90% 都是合格原材料,而搅拌站故意用不合格原材料,那怎么处罚、判刑都没有问题。但市场上都是不合格原材料,让搅拌站怎么办?除非停产。整个行业都停下来,中国的建设就进行不下去了。只有从源头入手,才能改变预拌混凝土行业的现状。原材料的质量不提高,一些技术手段只能处理一点点的问题,只能在一个很局限的范围内解决问题,不可能原材料无限地不合格,搅拌站无限地让步还能打出合格的混凝土产品。因此我一直不主张“使用不合格产品也能打出合格的混凝土”这一观点。我们应该提倡用合格的原材料生产优质的产品。如果没有各种原材料质量的提高,预拌混凝土整体质量提高几乎是不可能的。
交货检验
如果说我们把预拌混凝土当作一种商品,那么买家和卖家交易商品,对商品进行检验,这是必须的。预拌混凝土的特点和其他商品是不一样的,对于普通商品来说,用户基本上是不改变商品质量的,但是预拌混凝土送到现场的是拌合物,而检测的实体是结构混凝土,在这个中间存在一个浇筑过程,这个浇筑过程对混凝土强度造成巨大的影响,有时这个影响甚至比产生还要大。我做过试验,正常的预拌混凝土如果在现场等待超过 5 个小时再浇筑,混凝土的强度损失近 50%,甚至超过 50%,特别是用水调(流动度)的话,哪怕用外加剂调,强度也要损失 10%~20%。就是说等待时间占了非常重要的原因。在判决书上最后一条写了这么一句:在现场等待造成了混凝土强度降低。那么到底有多少车等待了多长时间?这个也完全可以查。
首先我先强调一个问题,我们需不需要交货检验,如果需要,我们为什么不把它做好?现在的交货检验完全是在走过场,根本就没人重视。施工企业把交货检验的试块让搅拌站做,有的施工企业甚至去买试块、买报告,这会造成混凝土拌合物一旦交出去,就没有任何证据可查,因为中间过程资料全是假的。买卖双方在交货时做的检验全是假的,出了问题怎么去查?再加上现在对这个过程完全没人去管的话,将会造成最大的恶果就是,混凝土强度不够了,双方互相扯皮,搅拌站说施工单位加水,施工单位说搅拌站原材料不合格、配合比有问题等等,谁也说不清楚。最后政府部门处理只能各打五十大板。既然预拌混凝土完全可以检验,那为什么我们在交货时不能把它检验清楚。
拓宇案到底中间存在哪些问题,是监管部门没有监管造成交货检验很乱,还是施工企业故意让搅拌站做试块,还是搅拌站干脆就没做试块?这个问题我觉得没人说清楚。而这整个过程本应该是能够说清楚的,交货检验到底是怎么做的,做了多少批,哪些是合格的,哪些是不合格的,什么原因?
交货检验做好了,对好几方都是有利的:(1)有利于提高预拌混凝土生产质量。由于交货检验时混凝土的强度结果至少滞后 28 天,因此预拌混凝土企业将承担更大的压力,迫使其必须采取更加严格的预控措施,必然进一步提高混凝土质量保证率,对结构混凝土的最终质量更加有利。(2)有利于提高预拌混凝土的施工质量。在明确以交货检验为质量责任界定的原则的情况下,基本可以杜绝施工企业让搅拌站制作交货检验试件的类似于自杀的情况蔓延,施工企业必然重视交货检验过程,主动行使自己作为卖方的权利,严把质量关,防止不合格混凝土浇筑后连累自己。这种主动重视验收过程对质量控制的实际效果,应该远大于各监督监督部门三令五申的被动措施,更加有利于工程质量。(3)有利于提高结构混凝土质量。由于生产方和施工方能够各尽其责,对提高混凝土质量必然产生积极效果。(4)有利于化解生产、施工、监理等各方的矛盾。在相关各方明晰自己的责权利的情况下,扯皮推诿的情况一定会有所下降,既有利于工程的顺利实施,也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5)有利于杜绝质量事故。大家都明白有这样一个规律,任何一次大的事故发生之前,一定会有相当数量的问题和小事故发生,如果这些问题和小事故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处理,大的事故就可在最大程度上加以避免。而在交货检验乱象丛生的今天,很多问题和小事故被掩盖,在隐蔽状态下常常得不到及时和有效的处理,让事故隐患逐步加大,直至发生重大质量事故而无法收拾。因此,交货检验回归正轨,一定能够及时暴露问题和小事故,能够实时引起大家的警觉,事故的发生率将大幅度降低,基本可达到杜绝事故的目的。因此,作为建筑工程质量政府主管部门,应该引导参与的相关方重视交货检验,将交货检验作为界定预拌混凝土质量责任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准确界定相关方的质量责任,必将对工程质量带来重要的正面影响。
一般情况下买方和卖方应该是对立面的,买方要挑毛病,卖方要解释,但是预拌混凝土的买方和卖方“穿一条裤子”,把试块做合格了,共同糊弄监理、业主及政府主管部门,为什么会是这样的结果?我觉得其中最大的原因是,监管部门在处理问题时不够客观。政府主管部门在施用法律,施用标准的时候,他们具有选择性。比如说现在每个地方的主管部门在解决混凝土质量问题时,取试块时,还在要求混凝土强度的合格评定系数必须达到 100% 或者 115%,这个完全违背标准(GB 50107 对 15 组以上的最低要求是 85%),也是违背混凝土的客观规律的,谁都做不到每组都能达到 115% 以上,即使是同时做的三连模的三个试块之间的强度都能差个 10MPa。可是如果达不到这样的要求就要受处罚,被公布,有的甚至被要求停产,施工企业觉得停产的损失太大,那只能是“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政府主管部门应该作为一个执法的典范,应该带头遵守标准,标准不能选择。我不反对加强预拌混凝土质量管理,我还非常同意要加强管理,加强质量管理是必须的,但是要客观,要尊重客观规律。
对技术人员的几点建议
1. 树立底线意识,这个不仅仅是保护个人,也是保护企业。因为现在所有原材料的合格率非常低,大部分时间都在用不合格原材料,但是不合格原材料也不都是一样的,所以我们要在内部,成文的或者不成文的,自己划一个底线,不管谁怎么说,都不能无限地退步。怎么划这个底线,每个企业也不一样,这只能自己掌握。
2. 我们要采取一些措施,增加一些主动控制的意识,减少被动控制的意识。我觉得质量控制有主动控制和被动控制。若原材料质量控制不住,搅拌站控制产品质量完全看打出的混凝土是什么样,混凝土稀了,就减水、减外加剂,干了就加水、加外加剂,完全被原材料质量牵着走,没有主动性可言,这就是被动控制。在原材料进场就加以控制,不管是好是坏,起码清楚其基本性能,那就可以采取一些技术手段,比如对原材料定期进行检测,而后可以分别存放、搭配使用等等,保证混凝土质量是满足要求的,这就是主动控制。如果没有这种主动控制的意识,技术手段就都不存在了。当然主动和被动不是绝对的,有重叠部分,但我们要尽量增加主动成分,减少被动成分,不能总是被动地去处理问题,而是要主动地想办法,把问题解决好。
3. 要有一些快速有效的检验办法。因为我觉得咱们很多原材料的检测试验都不适用于实际生产的质量控制。很多标准,特别是试验标准都是从试验的角度出发,把试验做得足够地精确,从试验角度来说是没有错的,但是对生产质量控制意义不大,比如说,测量含水率,为了消除试验误差要求做两次,但是那 0.1% 的误差对生产来说没有意义,时间也浪费了,也没有真正起到质量控制作用。因此我们要自己开发一些快速地检验方法,不管用什么招儿,只要有用,都是好招儿。有好多东西标准是解决不了的。因此要有一些自己主动的办法。
4. 要重视试块的质量。因为试块是代表混凝土的整体质量,代表预拌混凝土质量,将来也代表结构上的混凝土质量,并且用试块代表我觉得是更科学的,比后期取芯样、回弹都科学得多,只要试块做好,具有代表性,能够真实反映混凝土的质量,我觉得是最科学的。如果用回弹、取芯做出的混凝土结构强度去回推混凝土的强度,那搅拌站都没法活了。特别是交货检验,我们要对这个过程充分地掌握,施工方可能做得不够好,只要我们去教,认真地去做,试块都能做得很好。
5. 利用信息化手段进行取证。信息化手段目前有很多,比如交货检验全过程,如果罐车上装有摄像头,在现场就可以做取证,这样对我们都是有利的。
湖南拓宇事件中,搅拌站、施工方、监理方、质检部门都被判了刑,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这个时间也昭示了一点:工程质量关乎我们每个人,每个人在里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工程质量负责,也是出于自保,一定要切实负起责任。
前段我写了《当雪崩来临,没有任何一片雪花是无辜的》,主要是就这个案件的一点反思。本案中搅拌站被判了,总工被判了,施工、监理、检测都被判了,整个链条都没有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都受到了处罚。
从搅拌站角度来讲,要做好自己的控制,控制好原材料、生产、运输等环节。有一点需要提醒大家的就是我们很多经常性的做法一定要避免,比如料场混料、砂浆与混凝土同车运输、洗罐水没排净,都要注意。另外,现场交货做试块至关重要:一定要按标准取料、制样、养护,非常关键的,试模变形必须要避免,一定要取用合格的试模,否则会造成强度大幅度降低。搅拌站要多到施工现场去,多了解施工,能提高自己对工程的认识,也是一种自保的方式。现场往往二次加水,一定要制止并留取影像资料自保,拍照片一定要显示车牌号、地点、人物、时间,有明显的标志性参照物,能证明拍摄的就是发生争端的工程,有录像更好,这样一旦发生纠纷可以作为证据。合同的签订也必须注明要遵守的标准、规范和评定原则。合同上一定不要出现受双方行为制约的内容,比如保证不开裂、不起粉等等,这主要受施工方法、环境、气候影响,不要为了拿活什么都敢答应!
对于检测人员,一定要把好制样关,比如取芯,表面打磨不平、两面不平行影响非常大。不合格材料出具合格报告是假报告,合格材料因为检测出了问题出具了不合格报告也是不负责任的。每个环节都是不可或缺的,只有每个环节做好自己应做的,才能保障合格的品质工程。
受大形势影响,目前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很难采购到高品质原材料,尤其骨料质量波动性较大,严重影响预拌混凝土质量,导致工程质量事故频发。为规避风险,搅拌站要做到“三个意识”和“几个做好”。
三个意识
(1)防范意识
原材料供应厂家不能准确提供资质,产品可追溯性不强;混凝土原材料、混凝土供销方面都是由中间商来沟通,供方与需方根本没有机会沟通,难以确保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无法溯源;转账、欠账较多,很多原材料质量参差不齐,有时以次充好;技术人员配备不足,人证分离现象较为严重,混凝土质量往往失控,非专业的人干专业的事儿时有发生。以上是本行业的普遍现象,搅拌站需要树立相关的防范意识。
(2)法律意识
由于技术人员对相关法律规范、技术标准的不了解,无法准确理解和应用相关法规和标准。由于缺少相关的法律常识,违法、违规了都没意识,建议技术人员在不忙的时候也看一看相关法律文本。
(3)质量意识
质量是企业的生命,质量是企业的核心,轻视混凝土技术,不熟悉“人、机、料、法、环”等要素对混凝土质量的影响,会导致产品质量不佳。为此,需提高质量意识,综合考虑各因素对质量的影响及储备必要的解决措施。
搅拌站生产企业及其技术人员必须要有防范意识、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这是对自己的一种防护。
几个做好
(1)技术交底要有可追溯性。
(2)现场见证试件的重要性。
(3)影像资料存储的必要性。
(4)沟通落实跟踪的可靠性。
(5)引领施工养护的重要性。
(6)预拌混凝土说明书发放的重要性。
(7)企业溯源资料必齐全,内业的重要性。
(8)现场循证记录要真实可靠,一手材料最重要。
(9)实体跟踪领先跑,掌握一手数据最重要。
(10)守住混凝土进场原材料底线,确保出厂混凝土质量。
针对预拌混凝土生产企业在新常态下,告诫大家逢事必须“主动”出击,注重每个细节,做好维权,循证更重要,保护好自己,平安最重要!
一、现在有不少混凝土原材料确实太差了,导致混凝土坍损大,泵送或施工性能差,施工现场加水现象肯定多,强度也就难有保障。施工单位选择了差搅拌站,不懂的人慌,懂的人更慌。
二、以试块强度来界定双方关于混凝土结构强度的质量责任,不是不行,但需要以混凝土具有良好的和易性为前提。现在,有太多的混凝土和易性不良,如泌水、跑浆、粘性大等,基本的泵送、施工性能保证不了,混凝土浇筑到结构中,均匀性保证不了,也就不敢用试块强度来界定了。
三、混凝土的交货验收,目前有两个问题,一是搅拌站供应的混凝土不一定能真正满足工艺、结构的真实需求,存在搅拌站供应的混凝土与施工单位的需求不对称的问题,二是暂时没有简单、有效并符合工程实际的混凝土性能评价方法,至少官方的没有。
四、尽管自己在尝试做好施工单位与搅拌站之间的沟通,希望在双方的协作下,能够把混凝土质量控制得相对好一些,但这只能勉强维护自己企业的利益。混凝土行业的质量提升,最终还是要落到砂石材料品质的整体提升上。
由于材料波动、流程管理、法制建设以及政府监管等混凝土全生命过程中各个环节和节点都暴露出了不同的问题,从而造成了湖南拓宇案事件的发生。
第一,拓宇预拌混凝土站流程管理各个环节严重失控。违法的租赁缺失了应担的管理责任,尤其是技术监管责任;租赁者在拓宇名头下更是没有负担起应有的生产管理和技术交底的责任,原材料质量低下及波动对现场工作性和硬化混凝土的影响没有做到有效的跟踪、监控与提醒,例如云母和含泥过高造成的坍落度损失和预期强度下降以及可能引起现场加水风险。检测报告所提供的强度不足、云母含量高、密实性不足等信息证明这些环节是严重失控的,而且云母和含泥含量过高对工作性能的影响甚至在出站前就能看到明显的影响而没有做好品控跟踪和预案处理。
第二,施工单位管理的主体责任跑不了,监理单位三方见证责任严重不到位。如果混凝土全生命过程中技术管理责任为 100% 的话,施工单位应该占 45% 以上,拓宇和监理次之。项目部上主管混凝土的技术员和监理员严重岗位失职。施工单位对混凝土工作性能以及施工养护严重失控或者做得远远不足失去了混凝土强度提升保障的最后机会。
第三,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和协会有必要在当前乱相下尽快对混凝土质量责任进一步明确或者出台一个细则和指南。清晰预拌混凝土行业和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责任,规范预拌混凝土现场交接程序及标准养护试件和同条件试件制作和养护及检测,加强见证环节建设及见证责任。
第四,法院可以邀请预拌混凝土行业专家作为陪审团成员或者顾问团以提高混凝土这个行业专业性与法制的有效衔接,对我国法制建设与执行将大有裨益。
这件事足以值得我们进行一些严肃的反思与思考。这件事情影响到了混凝土行业的运行,关乎技术人员的从业风险。
首先,刚才很多同志谈到关于砂石的问题,这确确实实是无法回避的问题。近几年,中国砂石行业和中国砂石协会都在全力地做几件事情:第一件事是做针对高端机制砂相适应的技术体系,目前已初见轮廓,今后还需要雕琢、细化,总体上看已形成了一套比较适合于机制砂的评判手段和技术体系;第二件事是整顿、重塑砂石行业产业供应链。
目前砂石料供应没有一个清晰地、规范的供应链,很多劣质产品混杂其中,这件事不解决,很难避免不再发生类似的事件。北京现在提出建立十到二十个大型的砂石生产加工基地,厂家首先要申请通过机制骨料绿色产生与运输的评价(由第三方来做)。评价能够证明该生产商的工艺、设备、人员、母岩情况、试验室、质量控制手段、产品质量、绿色生产方方面面都满足现代化砂石加工企业的要求。评价通过以后,北京市就授给企业“首都建设用砂绿色供应基地”的称号。现在已有通过的几家单位了,如果有二十家都通过,那么完全能够满足北京的建设用砂要求,到那时没有资格的厂家就退场。一方面要逐渐形成现代化加工企业为主体的供应链,另一方面要逐渐打压“小散乱”企业的生存空间,坚决抑制盗采行为和“杂烩砂”、风化砂对混凝土企业及建筑工程的威胁。一旦正规渠道建立好了,坚决地清除不正规的渠道。正规的渠道建立起来了,就可以溯源了。砂石行业供应链的建立是减少类似事件发生的一个战略性的、根本性的措施。
其次,通过该案件,混凝土生产企业的老总、试验室的总工程师应该思考确实要改变什么,要注意什么。要反思自己欠缺什么,哪些地方如果做得好,可以回避这些重大的事故。
第三,我们行业有一个欠缺,我们与法律的专业人士、律师互动很不够,双方都不够了解对方。希望以后有更多的法律界人士能进入我们的行业,了解我们的行业,站在法律的角度,给混凝土企业人员去普法,进行法律培训,使我们在守法的同时,也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同时给我们合法的保护。我们并不推卸责任,只希望公平、公正,承担应该承担的,而不被过度追责。
第四,建议各企业加强对试验室人员的培训,对标准的学习,对试验方法的掌控,以及对法律知识的培训。全面提升混凝土行业的质控体系、质控意识和法律意识、法律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