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文杰 刘常国
(1.河北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18 ;2.河北民族师范学院 商学院,河北 承德 067000)
科技保险是以保险方式对科技创新过程所涉及的各种可保风险的一种政策性补偿。科技保险对于促进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助力科技创新战略实施具有重要作用。我国的科技保险工作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总体上仍然存在供给与需求的不匹配。为解决科技保险的供需困境,深入挖掘科技保险试点城市的成功经验,探索符合地方实际、具有各地特色的科技保险路径,本文从我国科技保险运作的三方参与主体角度出发,在科技保险供需困境分析基础上,对武汉、苏州、宁波等试点地区的科技保险模式进行了研究,分析其成功经验,提出了发展科技保险的对策建议,提出了构建河北省“政府、保险公司、科技型企业”三维一体的科技保险体系的对策建议。
“科技保险”的概念由我国首次提出,美国、西欧等国家和地区并未采用这一概念,所以相关文献研究多集中于某种特定科技风险。如P etr Hanel重点关注知识产权风险纠纷[1];Alan Wilhite和Robert Lord对于技术研究失败风险的评估[2]; Scott J和Shackelford对于企业管理网络威胁以及由此产生的数据泄露的风险的研究[3]。这些研究都对我国科技保险的深入分析提供了思路和借鉴。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提出科技保险概念,并开展相关理论研究。由于科技保险是一种补贴性的政策性保险,单纯的市场运作很难开展保险业务[4];同时,科技风险的复杂性决定了科技保险的运行有相当的难度。基于上述原因,本文分析了我国科技保险在运行中存在的供给和需求不足的困境,并进一步阐明其背后深层次的原因。
1.政府支持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存在不完善性
科技保险发展初期,一般是由政府先行制订相关的科技保险补贴资金管理办法等政策,拿出专门资金用于对投保企业或保险公司的补偿。但由于各地政府对科技保险的认知有限和地方财力因素制约,致使部分地方对科技保险的支持效果并不能达到预期目标。例如,有的地方政策制度宣传不到位、相关科技风险评估细则不明确[5];有的试点地区支持政策造成了试点保险公司之间、保险公司总部与分部之间对保费的财政资金的分配不均衡[4];此外,财政激励政策同质化严重导致科技保险发展后劲不足和需求低迷[6]。
2.保险公司的科技保险产品缺乏吸引力
科技创新过程具有复杂性,其结果也不可预测,因此科技保险具有集成性、弱可保性[7]。由于作为产品供给方的保险公司的科技风险知识极为欠缺,因此在实际运作科技保险时所设计的科技保险产品并不能体现保险产品对于科技风险的补偿。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对科技风险的特点研究不够,对科技风险的监控能力有限[8];其次,因为科技保险发展时间很短,样本数量不足,因而保险公司在开发产品时缺少足够的历史数据和统计信息[9];再次,与其他保险产品相比,科技保险产品定价极其困难,过低的价格无法保证利润指标。如为安全性考虑而提高定价风险水平和费率,则会直接降低企业投保意愿[10]等等。这些因素都降低了保险公司的科技保险供给意愿。邱兆祥和罗满景认为保险公司科技保险险种单一、缺乏为科技企业量身定制的产品[11]。李亚青的调查结果表明,试点的15个险种中,其中10种实际上是传统财险和人身险的简单“变身”,甚至“换汤不换药”[12]。王潇发现甘肃省除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外,其他科技保险险种发展极为有限[13]。
3.保险中介机构作用未能充分发挥
保险中介机构(包括银行)作为保险机构和科技企业桥梁,具有代理、咨询服务、风险管理的功能,在协助科技公司拟订投保方案、办理投保手续、索赔等方面的作用不可轻视。科技保险试点初期,就有中金保险经纪公司等中介机构提供上述科技保险中介服务,但迄今为止,保险中介机构发展的很不充分甚至缺失,严重影响了科技保险市场的发展[14]。一方面,除了保监会和科技部认定的科技保险中介机构数量有限外,在新险种开发和业务模式创新时,中介机构与保险机构的合作也很不深入,影响了企业的投保积极性;另一方面,参与险种的开发设计及产品的推广的中介机构几乎没有,制定风险管理计划的企业更是未发现[15]。
由于研发等科技创新活动结果的不确定性,科技企业控制和分散风险的潜在需求强烈,科技保险理论上能够有效转移科技创新过程中的科技风险,但是实际上目前科技企业对科技保险的科技保险有效需求明显不足。这主要是因为:其一,从险种角度分析,科技企业对于科技保险的需求主要集中于以研发过程中的高风险为标的的保险,但供需难以匹配,导致需求不足[16][17];其二,从费用角度分析,由于科技风险与一般风险相比,具有复杂性和综合性,科技保险的保险费一般比普通的人身和财产保险费用更高,这对于本来投入大量资金进行研发、容易出现资金紧缺的科技企业来讲,更是雪上加霜;其三,许多科技企业认知程度有限,未能充分意识到科技保险的作用,未了解科技保险与传统保险的区别与优势。针对这些问题,一些学者分析了影响科技企业参保意愿的因素。吕文栋和赵杨对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的研究表明,财政补贴和产品创新对科技保险参保意愿具有显著影响,其中创新风险、外资控股与参保意愿正相关,企业成长性及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科技保险参保意愿负相关[18]。刘骅构建了企业科技项目风险与科技保险需求模型,真正影响企业科技保险需求的风险来源主要表现为科技研发风险,因此科技研发风险的科技保险险种应是重点和核心工作[19]。张华通过对南京 、无锡 、苏州三地高新技术企业的问卷调查也证明了这一结论;同时他还提到新材料、生物医药技术等产业领域的需求更侧重于关键研发设备保险险种[20]。
科技保险试点单位经过多年发展,在政策环境、特色保险实务、多部门联动机制等方面,形成了许多特色经验和做法。
科技保险是一种补贴性的政策性保险,单纯的市场运作很难开展保险业务。因此科技部、保监会等部门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加快科技保险发展的政策文件。2007年科技部下发了《关于开展科技保险创新试点工作的通知》,正式开展科技保险发展新模式的试点工作。在积累一定经验之后,2010年保监会和科技部共同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科技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将科技保险工作从12个试点城市(区)推广到全国。这些政策文件为我国科技保险事业的发展指明了方向。由于各地科技发展水平不同,因此试点城市在国家层面政策基础上,针对当地实际情况,普遍采取了相关政策措施。
自2007年以来,武汉市不断规范和完善科技保险补贴政策,先后下发了与之配套的具体举措及顶层设计文件。2007发布并于2014年修订的《武汉市科技保险费补贴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列举了科技保险补贴资金来源、支持的企业类别、险种、保费补贴比例和限额、补贴方式、申报材料及程序等具体措施;《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专项方案》(2015)和《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武汉城市圈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2015)都专列了科技保险工作的具体任务,进一步提出设立专营机构、中介机构等科技保险机构,扩大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等5个险种的覆盖范围,以及发展债券信用保险、建设武汉保险示范区等完善科技保险服务的办法;《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科技金融改革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2016)则开始探索与科技部门、投资公司等科技、金融业态的互动合作,鼓励保险机构发起或者参与设立科技创业投资基金、探索保险资金参与重大科技项目的股权和债权投资。
科技保险的运作过程有其自身特点。2007年科技部、保监会批准的开展试点的科技保险险种只包括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保险等14个险种,多数是在传统的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产品基础上的嫁妆或改造,缺乏对科技企业的针对性,相关风险也并未完全覆盖,远远不能满足不同科技企业的需求。不少试点城市根据科技行业不同特点和实际需求,针对本地区科技领域风险特点,积极探索扩大保险范围、开发新险种等服务模式。个性化菜单式综合保单使得科技保险的实务工作显得更加规范和更有效率,获得了很好的成效。
针对覆盖面不足的窘境,人保公司苏州科技支公司创造性地延伸了保险范围。“升级版”的“产品研发责任险”新增了企业为因潜在设计缺陷而引发的意外事故投保;“关键研发设备保险”将研发设备的意外之灾纳入保险范围;“高管人员和关键研发人员团体健康保险和意外保险”保险责任也扩展到了因野外考察、新品试验而发生的风险。全链条的安全保障让科技企业和研发技术人员免除后顾之忧。数据显示,2013-2017年科技支公司累计向科技型企业提供各类保障60多亿元,保险赔款1600万元。2013年以来保费收入年均增速超过40%[21]。
针对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日益增多的现象,苏州不断探索知识产权保险保护新模式。2018年,人保公司苏州科技支公司承保了全国首单“知识产权综合责任险”。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如果被保险人的专利、商标及其他知识产权遭遇侵权,或发生纠纷遭其他企业起诉时,承保公司不但将在保额范围内支付相关诉讼费用、辩护费用等,还专门提供维权的专业化服务,组织专业律师团队进行跨国诉讼。这使得企业可以较少的代价防范和抵御知识产权风险,为我国企业更好保护知识产权、进军国际市场开辟了新路径。
宁波市在刚开始科技保险试点时,险种只涉及高新技术企业关键研发设备保险等8个险种。2016年创新性地推出“创客保”责任险。根据该合同,创业失败可一次性获得3个月的生活补助,让创业者无后顾之忧。截至2018年累计已经为宁波23家众创空间、700余家小微企业的2000多名创客提供风险保障。2017年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时有可能遭遇失败的风险,宁波市再度推出创新险种“科转保”。
我国的科技保险自推行以来,开始是地方政府采用高额补贴的方式,将科技保险纳入省市科技计划体系,对投保的科技企业和承保的保险公司以后补助方式予以资助。但是,单纯依靠财政补贴的政策对科技企业的风险管理和融资作用并不明显。试点城市政府部门与保险公司、科技租赁公司、银行、孵化器和众创园区、风险投资或创业投资机构、担保公司等众多金融业态开展良好的互动合作,使得各自的资源优势得以充分发挥。
2010年以来,苏州市政府下发文件,由市、县两级财政出资1亿元,建立科技贷款风险池。2015年,苏州市政府又出资10亿元建立信用保证基金,由信用保证基金提供保证担保,承担风险补偿,向具有较强创新性、较高科技水平和良好市场前景、经苏州综合金融服务平台认定的民营企业提供专项融资业务。对逾期贷款造成的不良损失,由信用保证基金、保险公司和银行共担风险,承担比例为65%、15%、20%。这一风险共担措施大大激发了金融机构扶持小微企业的兴趣和信心,至2017年年末,有40家金融机构开展“信保贷”业务,累计授信96.1亿元,解决了3896项融资需求。
2016年12月,人保资本与苏州高新创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苏州科技创业投资公司三家共同出资5亿元设立人保(苏州)科技保险创业投资基金,这是国内首只“投贷保”联动的投资基金,突破了保险、投资、信贷各自为政、缺乏联动的陈旧模式,实行“政、保、贷、投”联动,帮助企业规避风险和信用增级,促进了各类金融资源向科技企业有效集聚。至2018年上半年,人保(苏州)科技保险创业投资基金以提供债权(银行委托贷款)和股权融资方式,累计提供2.04亿元的资金支持,为30多家科技企业解决了融资需求。
河北省并未进入国家科技保险试点地区和城市的范围,直到2018年才成立了我省第一家科技保险专营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这标志着我省开始了科技保险工作的尝试和探索。总结和借鉴上述试点地区先进经验和做法,建议构建“政府、保险公司、科技型企业”三维一体的科技保险体系。
1.建立和完善多部门统筹协调机制
组织成立科技保险协调推进专项工作委员会。成员包括科技厅(局)、财政厅(局)、税务局、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局、保险公司、商业银行、风险投资公司、科技企业。专项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是组织上述部门的常态化定期会商,进行充分沟通,明确职权划分,出台工作方案,落实科技保险政策,共同研究解决科技保险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真正实现“政策互动、工作联动、信息共享”。
2.纳入政府科技计划体系
已有研究表明首批科技保险6个试点城市的政府资金投入,撬动约数倍的保费收入和数十倍的风险保障。建议由省科技厅牵头, 根据地方经济实力水平,财政专项拨款1000万元,对我省重点支持的生物医药和高端装备制造等行业、领域设立科技保险项目保费资助项目,并纳入省级科技计划体系。
3. 融合多种科技金融手段
将科技保险与孵化器、科技租赁、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科技信贷、科技担保等科技金融手段结合。建议由中国人保财险河北分公司与河北省创业和成果转化投资引导基金联合出资1.5亿元,设立科技保险专项投资基金——人保 (河北) 科技保险创业投资基金;改变“投保+理赔”的传统二元机制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全参与模式,创新保险公司与科技企业的合作方式,允许保险资金在一定投资条件和相应要求下可以对科技企业、科研项目进行投资,允许保险公司将债权转化为对企业的股权,鼓励保险公司与银行共同研发和创新保险产品。以“政府、保险、信贷、担保、创投”联动模式发展科技保险,汇集金融资源协同支持科技企业创新活动。
4.出台配套政策
建议政府部门充分考虑科技保险双方的需求和利益,尽快制定并落实“河北省科技保险试点方案”“河北省科技保险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应的配套措施和实施细则,根据地域差异、险种差异、企业科技投入产出比差异、企业投保年限等来确定不同的补贴比例,构建多层级的政府补贴机制,明确科技保险开展的详细方法和步骤,定期监督检查保险费补贴使用情况,定期评价补贴政策实施效果。
5.落实优惠措施
建议省科技厅积极与省税务局协商,明确科技保险费用支出纳入企业技术研究开发费用范围,落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的加计扣除;对参与科技保险的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公司提供适当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收优惠。
6.开展科技保险试点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双向选择”的原则,采取“边起步、边探索、边推广”的方式。建议以石家庄高新区和保定高新区为试点地区, 从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中选择具有良好信誉、成长性较高、创新能力较强的为试点对象, 以规模经大、管理严格、经验丰富的中国人保财险河北分公司等为试点合作机构,先行开展科技保险试点工作, 研究制定、组织实施“河北省推进科技保险试点方案”, 根据市场反馈不断改进完善, 进一步推广到所有符合试点条件的创新型企业和科技型企业。
1.创新科技保险险种
建议借鉴试点城市做法,保险公司与科技部门协同,调研各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不同生命周期科技企业的科技保险需求,在现有常规保险产品基础上,针对各地区科技型企业密集的行业,量身打造科技保险险种。
如京津冀科技型企业中先进制造领域企业占有很大比重,而产品研发设备的损失将会给先进制造领域企业带来巨大损失,但传统的关键研发设备保险一般只停留在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安装、操作不当导致的研发设备损坏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以及为防止或者减少损失而发生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但实际上随着研发设备更新换代的速度越来越快,最大的损失将会是设备被无形淘汰而造成的无形资产损失。可根据这一特点,参照苏州做法,扩大保险范围,动员保险公司将研发设备保险范围从物质损失扩大至无形损失,或定制研发设备无形损耗险,必将广受科技企业的欢迎。再如,河北省化工行业众多,环境压力突出,但目前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仅限于 “事后”处置。由于环境污染风险事故发生后的追责机制并不健全,使得这一险种发展差强人意。建议可围绕“美丽河北”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强化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事前”预防和“事中”管控,通过“评估定价”提高保险的可操作性,从而降低环境风险。还可与投融资机构和担保机构的合作,探索开发价格适中、风险可控的“投资连结产品”或“融资链接产品”。
2.创新保费支付机制和投保流程
为最大程度减少科技企业的资金占用,建议保险公司创新科技企业的保费支付机制。如研究在风险管控前提下的分期缴纳保费措施;或者在满足一定条件下,保费先由保险公司垫付,待科技部门的科技保险补贴下达后再予收回,使科技企业不实际支付资金即可享受保险服务;针对科技企业发展中初创期风险大、成长及成熟期风险小等特点,实施保费“前低后高”的阶梯式保费支付方式。 与此同时,建议保险公司根据科技企业的风险状况,增强风险识别能力,根据科技企业真实保险需求进一步梳理优化核保、承保、理赔全链条流程。
3. 创新服务方式
建议组建过硬的专家团队收集各类科技企业各发展周期的风险数据,提供给科技企业以为其规避风险提供有效参考;充分完善科技保险风险评估体系;同时,保险公司可通过电视广告、网站宣传、举办宣导会等多种方式加大对科技保险的宣传力度。
科技保险是应对研发损失、高层员工流失、融资困难等科技企业特有风险的重要工具。提高科技企业对科技风险的认知,进一步提高风险管理意识,是科技保险得以有效开展的关键抓手。建议科技型企业应划拨专门资金用于风险管理培训, 提升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双重能力,从被动接受风险到主动分散风险,由“要我参保”转化为“我要参保”;结合自身实际需求选择合适的险种,积极主动地向政府申请专项科技保险项目资助,积极向与科技部门、主管部门反映企业诉求,实际用好科技保险这一有效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