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泽辉 夏冷月 中国人民解放军32619部队
串通招投标是一种复杂的犯罪行为,单靠法律手段是不可能做到的。为了消除这些非法做法,不仅需要完善法律制度同时,必须改革现有投标制度,加强投标机制。
1.特定采购实体。政府采购比私人采购更具体。政府采购的购买者是政府,包括各级政府机关、企业和组织。政府采购不同于任何其他采购方式。政府采购的目标是具体的,由法律标准决定。除法律规定的事项外,禁止政府采购。
2.采购资金来源特殊。政府作为采购主体,参与商业交易是政府采购最为具体的形式,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与政府采购不同,政府采购是政府采购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府采购的资金来源不是自身的劳动或积累,而是各种税收和支出。采购资金具有明显的公共性。
3.政府职能直接决定了政府采购必须以公共服务为导向。这是区别私人市场。私人采购在商业交易中通常有特殊目的。比如,政府采购最直接的驱动力就是对利益的追求。政府采购的出发点是发挥自身职能,更好地为人民服务。
4.采购行为和程序。合法的政府采购是有一定条件的。并非所有的政府采购交易都可以称为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的公开条件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只有符合法定目录或者达到一定限额的政府采购,才能认定为政府采购。另外,政府采购的程序直接受法律制约,其目的与人民群众的利益密切相关。因此,政府采购不能由购买者的好恶来决定。必须建立严格的程序以确保资金的最佳使用。政府采购程序法治化是市场和法治的必然选择。
1.采购理念与基本制度。政府采购法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对在法律规定的目录范围内或采购限额标准的情况下,使用金融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各级有资金的组织机构。简言之,这是由政府机构,如企业和其他经济体主导的采购,政府必须从市场上购买必要的货物、商品和服务,以满足人民的日常需要,如道路、公园和博物馆,因此,采购的主要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履行公共职能。但是,政府采购不应该仅仅理解为向公众提供商品或服务,更应该理解为政府如何提供高质量、低成本的商品或服务,这是政府采购理念的基本要求。可以说,政府采购是纳税人授予和授权的。在这方面,政府采购应该公开、透明,由纳税人监督,以满足公众对“质优价廉”的要求。政府采购应建立竞争机制,确保其竞争力,最终实现盈利目标。因此,政府采购具有资金来源公开、非营利激励、市场竞争激烈等特点。政府采购的公开程度和采购程序的合法性。
2.招投标串通的危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采购公开招标主要方式,必须严格遵守招标投标制度。招标投标制度是政府采购成败的重要因素。防止串通是招标投标制度的基本要求。如果投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之间存在串通,公开招标将形式化,竞争丧失。政府采购目标没有实现,不符合初衷,法律严禁串通:一是这不仅限制了招标市场的自由竞争,也给投标人和纳税人带来了损失。一般来说,串通会导致市场价格上涨,给买方和政府带来损失,纳税人首当其冲。二是串通的结果是赢得市场的是效益好企业,中标的是效率低的企业。第三,如果买卖双方私下达成协议,决定交易对象和价格,可能导致政府腐败,损害政府声誉。因此,预防腐败是打击和杜绝串通投标已成为政府采购中一个重要而紧迫的问题。事实上,政府采购是一个复杂的系统过程,具有时间长、范围广、资源丰富、环节多的特点。每一个都包含了大量的内容、责任和权利。如果在环节出现任何问题或缺陷,都可能给招标公司或投标人提供串通的机会。当然,投标者之间串通投标是有原因的。主要的主观动机是利益,包括竞买人的超额利润、竞买人的不当利益、评审专家的不当利益或个人或人际关系的影响。客观上,现行招投标制度还不完善。有缺陷的和漏洞,并为违规者之间的串通提供了机会。
串通投标的形式多种多样,且往往具有隐蔽性,在实践中很难发现、识别和处理。为了制止这种做法,我们必须加强法律制度建设。
1.大力推进招标投标制度改革。一是要大胆尝试灵活投标,杜绝串通投标,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为项目的中标者,消除招标人的随意性,但采购的质量和及时性难以控制。一些投标公司不得不以低价中标。为了省钱,必须在各个方面省钱,降低成本,并给予补偿。因此,有时会出现偷工减料,造成质量风险。此外,为了生存,竞拍者以低价竞拍。这必然导致破坏竞争,严重损害投标人对质量、信誉和业绩的重视,如提出放弃简单的价格招标方式。对采购实体货物和服务的综合评价应以经济、环境和社会评价的综合标准为基础。在这方面,可以借鉴英国政府采购物有所值原则,应该超越现有的采购原则,从更广、更长远的角度全面评价政府采购,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实施政府采购,有利于防止和防止串通行为,使投标决策更加科学。对此,可以综合考虑采用授标评标的方法,这种方法的优点是投标人不仅可以选择质量和价格,而且可以满足自己的需要。另外,投标企业可以提供自己的优势标准,充分发挥自己的潜力,这可能给竞标带来困难。投标人只需确定投标价格,不考虑质量等因素。采用综合评价法的,可要求招标公司提出质量、参数、样式等方案。招标公司应对原方案进行修改,使之难以达成协议。二是扩大公开招标的范围,加大了串通的难度。公开招标竞争激烈,有可能实现真正的竞争。任何限制都将取消,相关企业的数量和范围将尽可能扩大,这自然会加大投标人之间串通的难度,有助于防止和打击管理者和监督者在投标中的串通行为。这是一个简单的方法,以防止串通投标和一个简单方法,在国外许多企业参与投标,招标服务的工作量自然会增加,这将花费很长时间,增加招标成本。
2.处罚力度加大。虽然各国串通投标的法律责任性质略有不同,但处罚力度基本相同。无论是美国的刑事和民事处罚,还是欧盟的行政处罚,投标人之间的任何勾结都将受到巨额罚款或监禁。此外,对串通行为的惩罚正在演变为刑事责任。
3.反垄断宽恕执行制度。依据《反垄断法》第40条第2款,反垄断机关由经营者自愿报告达成垄断协议重要证据的提供,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反垄断制度是指非法企业参与垄断安排或串通投标。他们可以主动向有关机关提供信息。建立证据证明制度,协助执法机关起诉违法行为,以消除或减轻其法律责任。
希望这些建议能对我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的法律管理有所帮助。本文的一些建议没有得到充分研究。希望研究者能对我国政府采购中串通投标的法律管理提出进一步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