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娟 费县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村经济是新农村建设的重中之重。确保农村经济增长是解决我国农民收入问题的根本出路,它不仅可以改变农民的生活态度,还可以促进各种文化习俗的传承;而且现在提倡人与自然和谐共处,如果我们只追求发展不顾生态环境,不着眼于未来,随着时间的推移,就越来越不可能实现农村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了。
城市和农村的结合是由于自然、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差异,使之成为互相依存的部分,在某些情况下它们是冲突和矛盾的,在某些情况下它们又是相辅相成的。工业革命初期,为了经济的发展,大部分国家都通过农业支持工业;现在工业积累到一定程度后,又开始实施工业支持农业的发展思路。
若想促进农业经济的健康可持续发着,首先要做好农地的整治和农业综合生产力建设等工作。保护农用地和耕地,保证粮食的生产,稳定农民的物价。其次是农民的收入问题,要增加农民的收入,使各项补贴政策在各家各户得到有效的落实,使农民感到农业生产有保障,逐步将各项事业的重点从城市转移到农村,解决卫生、教育、基础建设等问题,为农民提供更多的便利条件。最后要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加强农村生态环境污染的治理,使农业生产处于可持续、低消费、低污染的状态。
我国农村基础设施相对薄弱,大多数时候政府以及外界需要对其投资,因此许多金融机构不肯为了自身的长期运行去用自己的机构做担保,这个时候就形成了贷款困难的问题,导致最终只能农村自身去改变。但是对于农村内部来说,地方很小,都是“一事一议”,很多时候难以达成一致。政府虽然有补贴,但拨款特别麻烦,资金少、成本高,工作量大,从而造成了资金不足、效益不高。
我国的补贴政策尚不全面,目前仅看到农村的经济政策而不是农村的长久发展。并且支农资金也未发挥出最大的效用,资金配置过于均衡,并未从实际情况出发,资金使用过于分散。支农资金的分配是个漫长的过程,部门多就容易发生冲突,责任分工不明,部门协调困难。
支农资金实行的是分区管理,这样权利容易分散,投资也会重复,各部门的沟通不到位,有限的资金无法集中发挥作用。支农支出投入的比重大,但实际用于发展农业科技、改善农村基础设施等的资金数额小,使资金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短期内难以改变我国“吃饭型金融”的现状,部分支农任务能力不匹配。支农政策需要的资金数额大,而政府下放的资金又是有限的,项目所需资金不能及时的到位,使项目难以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另外,有的项目实施单位还会利用漏洞赚取利润;有的部门资金管理不严,不能专款专用,这就造成了很大程度上的亏损。
这种模式实现了农村产业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监管权,保障了资产的安全保值和增值。农村产业扶贫资产的归属权属于该工程的村集体所有,以加强村级监督,实现村收入和监管责任相对等。经营权属于专业合作社、企业主和公司。通过外包、租赁、合作的方式,选用经济实力强、诚信度高、积极性高的扶贫事业的经营管理主体,保证收入。收益权属于农民。农户拥有收益权,同时滚动分红利益。监督权属于农业农村局。
此模式完成了农村产业资产的所有权、经营权、收益权和监督权,但权利所有权进行了调整,引进了合作社统一分红机制。农村产业资产归属权属于村集体;经营权属于专业合作社、经营大户等;收益权属于专业合作社,由专业合作社向农民发放第二次红利;监督权属于农业农村局和财政局。这种管理模式相比于“四权分置”的管理形式来说,管理模式更专业、更有效。
目前来说,在农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随着上级扶贫资金的分配权及农业相关资金的统筹规划与整合逐渐下放给县级,扶贫资金的投入更大了,管理也逐渐变得严格,各级扶贫资金在扶贫规划、项目库建立、项目评审、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方面都担负着重要的责任,会影响到扶贫资金的绩效。应该以县级为单位,建设专门的产业扶贫开发服务有限公司,公司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性质,由县政府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中心对公司的管理以及运营负责。非常有利于扶贫资金的优化配置、产业项目的落地速度也加快了,资金和项目管理不断地专业化,为资金和项目的有效实施供应了多样性的保障。
综上所述,在具体的实践领域,若要完善我国的支农政策,使农业经济更上一个新台阶,就要从我国的国情出发,实事求是、不断探索。创建出最适用于我国的支农政策。现在的社会越发偏向于基层民主自治,农业经济的发展、经济事务管理、社区事务等需基层群众的参与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政府部门也应该对农村产业资产管理发布权威性、指导性的具体操作意见和规范,进一步推进农村各项经济的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