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志强 广西农垦金光农场有限公司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于2020 年1 月13 日至15 日召开,会议指出:“持续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推动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这也代表了深化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被列为当前的重要工作。改革,是一个时代前进与发展的必经之路,也是新时代的最强音,社会想发展,国家想进步,就必须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共产党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不断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已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在未来,要想不断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深化发展,还需要解决改革中遇到的现实问题,本文主要围绕推进纪律检查体制改革遇到的困难展开探讨。
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监委由当地的纪委干部和人民检察院干部共同组成监察机构,因此人员的深度融合存在一定的难度。由于当地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都是法律专业毕业,而纪委人员则大多不是法律专业毕业,所以在实际的监察工作中,检察院可能会对纪委人员的专业性存在一定的疑虑和不解,使得人员之间的融合存在一定的难度,影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进程和有效落实[1]。
在推进纪检监察改革中,新的监委可以对所有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但在实际中,纪检人员很多时候会面临监督行政级别高于自己的官员,导致监察中存在一定的心理障碍,不能顺利完成监察程序,影响了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发展。
在推进纪检监察改革中,很多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仍然面临着社会人情关,由于大多监察人员是当地人,而监察的对象可能非亲即友。所以在执行监察权时碍于人情关系,难以实现有效监察。
按照政治过硬、业务过硬、责任过硬、纪律过硬、作风过硬的标准选人用人执行的不到位,人才培养长效机制不健全,纪检监察干部多为半路出家,缺乏系统的岗前业务培训,特别是监察办案涉及法律、财经、审计等专业知识,需要大量复合型人才和专业人员,人员分类定岗不科学,落实办案责任制不彻底,缺乏做好监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需要进一步推动监察工作规范化和精细化[2]。
在纪检监察改革后,监督机构的权责不明,监察职能行使受到一定的限制,使得纪委对同级或者上级干部的监督难以落实,监督的有效性不高。同时,一些监察考核的方式过于单一,内容设计缺乏科学性,没有很好进行“四种形态”的监察,容易出现不敢担当的现象。另外,一些纪检监督工作分配缺乏合理性和均等性,使得基层检察人员在监察中缺乏主动性和积极性,所以在查处案件时力度不大,没有真正实现监督全覆盖。
在实行纪检监察改革后,很多地方的纪委主任还需要担当党务等工作,使得“明专暗兼”的问题比较突出。由于基层纪检人员身兼数职,导致出现“专职不专”,在监察中缺乏精力,影响了监察职能的发挥和行使。正是由于纪委监察机构的人员配备不足,导致很多人员一身多职,使得监察工作的有效性大大降低,进而使得当地的监察工作效率不高,影响了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和发展。
虽然目前大部分纪检机关实行双重领导体制,但在实际却是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这使得纪委监督职能受到了较大的制约。主要表现为纪委监督权力不够大。因为当前的领导体制决定了纪委需要受到同级党委的管理,因此在现实中可能会面临纪委要监督自己领导者的情况。即使是纪委书记,也有可能在同级党委会中排名是靠后的,因此不管是纪委的领导或者职员,在具体履行职责时都难免有所顾虑,受到限制。另外,如果遇到同级党委决策违反了《党章》的相关规定时,也缺乏否决的权力。即使向上级纪委报告,但最终决定权又落到了上次党委处,因此,在这种背景下,作为监督主体的纪委也就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督。
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能够有效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和统一领导,推动我国治理体系和能力的时代需要。所以要建立科学高效的监察工作运行机制,不断增强我国监察工作的自觉性和有效性。第一,要通过完善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监察工作运行机制,才能将监察和法律融合为一把反腐利器,进而有效提高监察工作的高效性和权威性。第二,要不断完善和建立不敢腐、不易腐、不想腐的长效奖惩机制,坚持让监察工作实现“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切实让监察工作有效全面落实到公职人员中去。第四,要及时构建基层的监察监督网,大力进行反腐倡廉、法治和道德教育,筑牢反腐是坚实思想基础,切实让基层牢固树立廉洁政风,促进监察工作开展。第五,要建立监察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模式,加强检查工作的法治化,使得监察工作“有纪必执,有违必查,纪在法前、纪比法严”,充分将法律和监察工作有机融合,提高监察工作能效[3]。第六,要不断建立和完善检举控告的反馈机制,让监察机构能够充分依法行使其监督、调查、处置等权利,又能有效防止检察人员出现滥用职权的行为,进而有效提升监察工作规范化和法治化。
第一,监察工作要将工作重心放在人民群众所关注的问题上,在监察中要抓住“关键少数”。在监察中,要以人民大众的利益为立足点,充分利用检察权对当地严重损害人民集体利益的人员进行重点监察,特别是以权谋私、优亲厚友等违法犯罪行为,进而保证当地公职人员的清廉清明。第二,要不断完善信访工作机构,让信访成为监察工作的有效抓手,同时还要不断拓宽信访渠道,尤其是利用如今互联网的平台优势,让监察的线索渠道更加丰富化、多样化。第四,要建立监察工作的接受监督机制,在监察权的行使过程中,要自觉接受当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时还要主动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不断强化自身监督,从而有效提升监察工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真正发挥监察机构的能效。
在推进纪检监察体制改革中,只有不断提升监察机构人员自身的思想意识和自身素质,才能在监察工作中既发挥强大的监察作用,又能有效提高检查工作的有效性。因此,必须要打造一支高素质的监察人才队伍,通过不断加强监察人员自身的反腐思想教育,牢固树立正确的工作理念,加强相关专业性的知识培训和学习,进而使得监察人员自身具有较高的抗腐性,避免在监察工作中出现监察人员被腐蚀的现象发生。还可以通过加强纪检人员对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让其在监察权行使过程中能够充分将“纪法”结合,发挥出监察的强大作用,真正实现反腐倡廉的工作作风,进而有效推动当地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建设廉洁政风。另外,也要不断加强监察人员对现代化信息技术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监察人员的现代化素质,在监察工作中能够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检查工作的有效性[4]。可以经常组织监察人员利用互联网平台在国家监察平台学习先进的政治思想和法律知识,进而不断丰富监察人员自身的思想意识和法律意识,这样既能有效利用当下信息时代的优势来武装监察人员的头脑,又能通过信息手段在进行使监察权时提高其工作效率,从而提高监察工作的综合能效,促进我国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发展进程[5]。
随着我国各地的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开拓丰富多样的监察途径,才能让监察工作发挥出最大的监督作用。所以在监察过程中,监察人员要不断学习先进的监察理念和监察形式,进而不断丰富监察的工作途径和内容,让监察工作的能效进一步提升[6]。这就要求监察人员在行使监察权的过程中,要加强与各方面的贯通和融合,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可以适当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与派驻监督和巡视监督等共同推进,还可以与当地的其他监督机构进行合作交流,让国家监督与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群众监督等形成合力,切实不断增强监察工作的全覆盖和全方位,推动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完善和发展。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对纪检监察机关提出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是对纪检监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要想切实提高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实效和履职能力,必须认真落实“三转”。第一就是转职能[7]。纪检监察机关要牢记自身的主业主责,不要超越纪检监察的职能边界,不要参与过多的政府议事会议,不要大包大揽,管理范围过广,这样会导致纪检监督的主责被弱化。因此在具体工作中要把握好管的范围,要转变职能,集中精力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对于腐败行为立即查处,营造良好的政治环境。第二是转方式。转方式就是要结合实际情况转变工作的方式方法,切实提高工作效能。对于相关单位暴露的突出问题,督促其及时改正,避免错误扩大。对于相关工作的协调联动、督查调度要统筹好,提高监督的实效性。对党员干部出现的问题及时察觉并督促其及时改正,避免发生更大错误。第三是转作风。作风建设一直是党和国家机关单位高度重视的问题,纪检检察机关也是如此,甚至是作为监督机构,更要强化自身的作风建设。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和同事都要以身作则,自觉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保持正直的良好形象。
纪检监察改革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改革,尤其在反腐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我国的纪检监察改革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为了有效行使监察权,必须要建立完善的纪检监察体制,不断提升监察人员的综合素质,同时坚持问题导向,不断拓展开展监察工作的方式和途径,让监察工作得以有效开展,真正成为反腐的一把利剑,促进我国的长久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