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琼香
(广东茂名幼儿师范专科学校计算机学院, 广东 茂名 525000)
智能化语境下“洗稿”是一种借助技术手段,运用篡改、删减、拼凑、字词替换以及使用修辞手法对他人原创作品进行改头换面,形成一篇新的文章作品,甚至可以通过专业软件查重,以此规避侵权审查的行为。2019年4月国家版权局、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工信部与公安部等部门联合开展“剑网2019”专项行动,主张“严肃查处自媒体通过‘标题党’‘洗稿’方式剽窃、篡改、删减主流媒体新闻作品的行为”。然而当前我国尚未形成对于“洗稿”侵权责任的法律认定标准,仍需依靠伦理治理机制的建构实现与法规治理结构的平衡,遏制、消除知识产权伦理风险。
1.“洗稿”乱象剖析。《2018中国自媒体行业白皮书》显示,自媒体已成为网络用户获取信息内容的主要选择。但由于自媒体行业发展周期较短,存在准入门槛低、缺乏成熟内部规制、外部监管不健全、缺少“把关人”等问题,加之热点事件更新速度快、受众选择机会较多,导致部分自媒体从业者出于短视、谋利等原因,采用“洗稿”“流水线生产”模式进行文章创作,事实上由此创作出的新文章具有“伪原创”属性,对于原创作者权益及自媒体创作环境均构成严重侵害。以某AI+在线伪原创文章生成器为例,该软件基于NLP数据与人工智能深度学习原理进行NLP语义中文章结构及语言的重新组织,将一篇注明原创的文章经复制粘贴后输入文章生成器中,可在短时间内一键生成“新文章”,将“二次原创”的文章与原作品进行比较,共切词738个、随机替换词语176个,并且为用户提供轻微、中度、标准三种重复率档次,而“伪原创者”也可以采用增加乱码、图文转换、截图组合等手段进行“新文章”的创作,以此逃避重复率审查。
2.关于“洗稿”存在的争议。当前在有关“洗稿”侵权的法律认定、法规治理层面存在较大困难,对于“洗稿”概念的界定尚未达成共识,仍需依靠伦理规范弥补法律管理的缺陷与漏洞,整治自媒体内容生产领域的混乱局面。针对“洗稿”的伦理认知争议进行辨析,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面:首先从“信息整合”角度入手,信息整合是网络新闻编辑的一项重要能力,但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技术的应用使得部分经由信息整合处理生成的新闻与“洗稿”作品存在较强的相似性,信息整合报道的合理性为“洗稿”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界定带来了较大难度。例如由前媒体人黄志杰于2019年在其公众号“呦呦鹿鸣”中发表的《甘柴劣火》文章,便因较大篇幅地引用传统媒体报道内容引发“洗稿”的争议,但目前针对该行为是否侵犯著作权仍未达成定论[1]。其次从“有意改造”角度入手,诸如“标题党”“融梗”或思想抄袭、形式加工均为“洗稿”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但受制于网络社群、社交圈的相对封闭性特征,导致此类“洗稿”行为的暴露机制较长、源头追溯难度较大。最后从“智能伪原创”角度入手,当前“网络”洗稿已构成产业链条,技术人员采用人工智能算法与信息技术手段开发出多款“洗稿神器”,采用同义词替换、段落结构调整等多种手段生成“伪原创”作品,对于原创作者内容生产热情与自媒体行业秩序造成严重打击。
1.知识生产主体。首先,作为知识生产主体的原创作者首当其冲受到伦理风险的威胁,因“洗稿”构成的侵权事实与法律界定的争议,致使原创作者的个体劳动付出与知识创新成果无法得到肯定与尊重,长此以往将造成知识生产动力耗竭、创新热情消解等问题,加剧自媒体内容市场不正当竞争的乱象。其次,人工智能技术支持下信息生产主体的伦理责任难以界定,在智能机器人、程序员、互联网平台、新闻机构等主体间如何进行归责仍成为未解难题。最后,受网络匿名、“版权无意识”“法不责众”等因素的影响,导致部分知识生产主体呈现出责任意识不足、职业伦理观淡薄的问题,并以既得利益者为核心进行辐射扩散,扰乱整体行业环境。
2.人工智能创作物。当前我国著作权法在关于作品的保护范畴上尚未形成详细区分标准,针对人工智能创作物能否作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仍存在争议。从创作主体的认定角度入手,诸如智能机器人、程序员、新闻编辑、自媒体结构、投资者等均可能成为人工智能创作物的创作主体,而内容的二次加工与碎片化传播极有可能侵犯原创作者的著作权及作品版权,同时也将增大付费用户的信息消费风险。
3.伦理产权制度。通常知识产权伦理应随时代发展不断演进,但当下我国伦理产权制度的发展未能与信息技术变革保持同步,知识生产主体的版权保护意识不一,用户对“洗稿”的道德谴责难以转化为实际抵制行为,加之传统文化中的“为往圣继绝学”“窃书不算偷”理念与重义轻利等价值观的影响,导致伦理价值观念面临重塑风险[2]。
1.伦理价值观建立。受制于各主体立场、观念、行为等差异化因素的影响,导致其对于“洗稿”行为存在不同认知,对此需从意识形态与价值观念层面入手,确立科学统一的知识产权伦理取向与价值观。一方面,应针对“洗稿”的概念界定进行明晰化处理,重新梳理“洗稿”与原创、抄袭等行为的模糊边界,立足于人类社会发展、行业秩序维护、以人为本理念等视角对现有争议问题达成认知层面的共识,通过道德谴责、呼吁用户抵制等形式肃清自媒体行业的“洗稿”、“流水线生产”等乱象,并建立起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网络文化氛围与社会文化环境,引导公众达成一致的伦理价值取向[3]。另一方面,应以知识生产主体作为切入点,聚焦知识产品创新、创作成果转让、知识产品使用等不同环节,协调不同主体在资源占用、利益分配与价值观念上存在的矛盾冲突,引导各主体共同拟定行业底线、遵守基本原则,为知识产权伦理风险的防范筑牢第一道防线。
2.价值共同体建构。在达成价值观念共识的基础上,应依托治理主体的整合形成制度保障,将政府部门、互联网平台、自媒体机构、知识生产主体与社会公众共同纳入到主体参与机制中,建立集司法、平台、行业、个体与社会于一体的“五位一体”伦理价值共同体。由司法机关审慎行使裁判权,政府部门落实具体的执法行动,行业组织与第三方机构积极介入“洗稿”行为判定环节、发挥仲裁与调解作用,并引导自媒体公司、信息技术企业积极落实知识产权教育与企业自治,推动自媒体平台知识产权保护机制的本土化转型,为伦理风险的防范创设坚实基础。在司法主体视角,以司法机关为主导编制出台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与制度,针对“洗稿”行为作出身份认定,并由政府部门配合出台相关奖惩政策、举报制度,为打击“洗稿”行为提供制度保障;在平台主体视角,要求互联网平台主动担责,建立行业准入机制与知识产品把关机制,既要为知识创作主体维权申诉、大众举报提供有效途径,同时也应采取“封号”等手段进行违规人员的处罚,起到警示与约束作用;在行业主体视角,应充分调动社会组织力量强化行业监管与反馈,通过成立行业协会、公约组织及第三方机构,发挥对“洗稿”行为的有效甄别与管控作用,推动行业秩序与内部治理格局的重构;在个体视角,应以知识生产主体为核心,积极推动知识产权意识培育工作的开展,引导内容原创作者树立维权意识,学会利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在社会主体角度,应倡导公众提高自身的媒介素养,增进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理解,立足于社会发展全局视角进行“洗稿”行为的监督、谴责与抵制,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
首先是知识产权的评定,应坚持以公平正义作为伦理规则,将知识产权评定的标准设定为通过创造性劳动获得利益,利用伦理理性与利益相关主体的平衡关系彰显出知识产权价值,明确“洗稿”群体行为的非正当性与不公正性。其次是知识产权的使用,主体使用知识产权的行为即利用知识财产获取收益,在此环节应当以使用方式是否得当、有无损害知识生产主体利益与创作积极性、是否利用他人成果为自己谋利等作为判断标准,坚守底线伦理、关注利益平衡。再次是知识产权的转让,在此环节应针对转让权利的范畴做出明确界定,明确作者转让的物质权利与保留的精神权利,要求知识生产主体及自媒体编辑注重在文章末尾注明原创字样,且他方在转载非原创作品时应主动标明出处,把握好自媒体平台创作的“度”“量”与“质”。最后是知识产权的收益分配,基于收益的正当分配原则保障实现创造价值与收益的统一,注重协调处理“自由共享”与“限制使用”、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等矛盾问题,避免发生“洗稿”行为制造“标题党”类效应获得高于原创者收益的情况,防范因伦理冲突造成的风险[4]。
一方面,应以自媒体平台及其从业者为主体,推动自媒体公约组织的建设,选拔行业内部具有话语权的自媒体公司成员完成媒体公约、行业管理规范的拟定,引导从业者明确树立尊重版权的认知,针对未经授权的转载或“洗稿”等行为采取删除抄袭作品、公开道歉以及承担法律责任等手段进行约束,并引导以“大V”为代表的关键意见领袖在转载作品时承担把关人的责任,使其自觉肩负起责任感,利用优质的原创内容吸引用户、实现流量变现。另一方面,还应强化公众媒介素养的培育,以学校、社区等组织为先导向学生、居民普及有关内容传播伦理的常识,引导其自觉抵制“洗稿”行为,并定期组织自媒体从业人员参与知识产权保护讲座及培训活动,保障在意识形态层面建立正确的伦理价值观、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依托多方主体的配合营造健康、积极、有序的内容创作环境,配合政府专项治理行动的实施,形成对自媒体“洗稿”乱象的有效遏制作用,为自媒体行业良性发展提供保障。
1.原创性内容保护。在智能化语境下针对因人工智能技术引发的伦理风险,应以知识生产主体、原创内容生产者为核心建立知识产权保护的技术体系,例如知网、维普、PaperBye等多个网站均设有学术不端检测系统,基于算法模型进行学术不端行为的审核检测,因此自媒体平台可将类似技术手段运用于“洗稿”的审查中,发挥对原创内容的保护作用;还可以借鉴微信APP设置白名单、编制转载权限,当未获取授权的用户转载原创文章时将直接跳转到原创文章的链接,既有助于保护原创者的知识产权,同时也能够依托平台把关实现对“洗稿”现象的有效遏制,引导其他用户树立知识产权意识。但与此同时,也需警惕技术应用所产生的争议,例如2019年4月视觉中国网站对黑洞照片的“版权”控制事件便引发了网络争议,虽然该网站利用视觉搜索系统针对网络侵权情况展开追偿的行为体现出其版权保护意识,但也因将“版权诉讼”与商业模式进行混淆而引发了“钓鱼执法”“诉讼盈利”等争议,因此还需在使用技术审查手段时注重强化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整合。
2.防洗稿技术机制。在因人工智能为“洗稿”行为提供技术支持的基础上,还应利用技术手段搭建起防洗稿技术机制。以区块链技术为例,当前已有原创内容交易平台运用区块链技术建立去中心化数据库,保障区块链内部信息的安全性,实现对信息使用过程、交易情况的完整记录,可自动追溯信息伪造、篡改等行为,为原创作者的知识产权与作品版权保护提供有效支持。例如原本公司首次将区块链技术应用于版权交易业务活动中,为原创文字、图片等作品编制“原本DNA”,借此实现对作品传播情况的有效监督,并且针对不同作品均设有支付链接,支持用户实时进行内容付费、获取到作者的授权,保障在区块链内部的各个节点及其参与主体均达成平等合作关系、实现利益均衡分配,依托智能合约等技术措施约束各参与主体的行为,为原创作者利益保护与收益公平分配提供技术支持[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