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 卡, 程 相 占
(山东大学文艺美学研究中心,济南 250100)
康德《判断力批判》的第一部分“审美判断力批判”通常被视为美学,它又包括“美的分析”与“崇高的分析”。康德在进行“美的分析”的时候一共运用了四个契机,依次为质、量、关系和模态。对于为何要运用这四个契机,康德只是在“美的分析论”开篇的注释中稍有提及(文中将对此进行讨论),而没有明确解释,所以四契机运用之必然性就成了康德美学研究中的一个难点,至今尚未得到很好的说明。我们认为,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康德所谓的“美的分析”其实是“鉴赏力的判断”(简称“鉴赏判断”)之性质的分析,这种判断的性质首先应该界定为“先天综合判断”。正因为“先天综合判断”必然包含四个契机,所以鉴赏判断对于四个契机的运用就具有必然性。这种思路不但贯通了康德的第一批判《纯粹理性批判》和第三批判《判断力批判》,而且贯通了四个契机之间的逻辑关系,对于我们更加深刻地理解康德美学具有较大意义。
先天综合判断指这样一种判断,谓词B不包含在主词A的概念之内,却被视为必然属于主词A。理性的一切理论科学都必须以先天综合判断为原则,只有如此才能保证知识能够无限扩展且具有客观有效性;道德判断和审美判断也都必须是先天综合判断,只有如此才能使两者具有普遍必然性。康德的批判哲学旨在通过对纯粹理性本身,即对出自先天认识原则的三种认识能力——知性、理性和判断力这三者的来源、功能、范围以及界限进行考察,以得到一切先天知识的诸原则和可能性条件,“这就是要以固有的普遍性来揭示先天综合判断的可能性根据,洞察使先天综合判断的每一种方式得以可能的诸条件”,[1]11由此解决纯粹理性的总课题“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从而为作为科学的形而上学,即“先验—哲学”的建立提供坚实的基础。
康德在第一批判《纯粹理性批判》中论证了知性为其提供构成性先天认识原则的科学知识(数学、自然科学和科学的形而上学)如何可能;在第二批判《实践理性批判》中论证了作为实践理性的纯粹理性能力如何能够就是意志的规定根据;在第三批判《判断力批判》中则要论证由判断力自身提供先天原则的反思的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反思性判断包括审美判断和目的论判断,审美判断又包括鉴赏判断和对崇高的判断,由于鉴赏判断是对崇高的判断和目的论判断的基础,另两者可视为鉴赏判断向着某种更高统一性的两种变体,也可以将鉴赏判断视为达成另两者所必须经过的一个步骤,因而《判断力批判》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鉴赏的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即将“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这个先验哲学的普遍问题具体落实在对于鉴赏力(即狭义的审美判断力)之判断的分析上;或者反过来说,对于鉴赏力的判断的分析,最终依然是为了解决“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这个先验哲学的普遍问题——这应该成为我们理解康德美学的出发点。按照康德哲学的立意,如果我们忽略了这个出发点而去关注所谓的美或崇高这样的审美问题,那就无异于买椟还珠。
解决这个普遍问题也就是要分别在对这三种判断的演绎中证明知性范畴和道德律的客观普遍有效性以及鉴赏判断的必然性,康德所采取的策略而且是唯一可采取的策略是追溯到知性、理性及判断力这三种能力本身,分别为三种判断的先天原理寻找到一个更为根本性的前提,这三者分别是本源的统觉的综合统一、理性作为原则的能力所要求的无条件者——自由以及一切判断的主观条件——作判断的能力本身。本来经验知识的实在性以“先验的观念性”为基础,但正是这三种能力本身的客观实在性才保证了三种判断的原理的客观有效性,由此看来,某种“经验的实在性”又成为了“先验的观念性”的基础,这也正体现了康德的批判哲学实为一种先验人类学。
我们这里不是要专门探讨先天综合判断如何可能的问题,而是要引入下面所要讨论的论题:“某物是美的”这一判断应该理解为“先天综合判断”,“美的分析”四契机之运用有着必然性。我们认为,鉴赏判断的分析论及演绎解决了鉴赏的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的问题,从而为分析崇高的判断、目的论判断奠定了基础;而就分析论与演绎这两部分的关系而言,前者又为后者提供了必要的理论准备,因为只有先从分析中得出鉴赏判断的必然性,才能进而对这个必然性进行证明。在康德看来,演绎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仅在第四契机中推论出鉴赏判断具有必然性是不够的,还需要论证如何可能要求有这个必然性,即证明这个必然性的可能性条件。康德认为,在《纯粹理性批判》中对知性范畴进行演绎,“凭此就解决了这个课题:先天综合判断是何以可能的?”[2]168但由于鉴赏判断作为反思性判断不同于规定性的认识判断,它的演绎还有其特殊的方法,即须对其与认识判断相区别的逻辑特性——“好像主观性”与“好像客观性”作出解释。本文试图反其道而行,即从这两个特性入手,逐步说明鉴赏判断四契机运用的必然性。
一切判断的标准基本形式或者说一般特征即“S是P”,而鉴赏的先天综合判断的一般形式就是“某物①作为主词的“某物(Etwas/something)”是作为“X”的“物(Ding/thing)”,即一个一般对象概念。实在性范畴包含着某物这一概念,这意味着对象是实在的;没有一般的某物,这意味着对象是个别的,这即是说在这一判断形式中作为主词的东西无论它是物质存在还是精神物或精神事,它都必须是一个直观中的对象,即与谓词结合着的必须是一个给予的个别的经验性的表象,而不能是概念之类的抽象事物,也就是说,这一判断只能是单称判断,我们可以说“这朵花是美的”,但不能说“花是美的”,“花一般是美的”或“一切花都是美的”,而对于作为理念的事物,尽管我们会说“灵魂是美的”或“上帝是美的”等,但这已经不是完全在审美的意义上运用“美”这个词了。是美的”,这一判断显然是先天综合判断,因为“它超出了对客体的概念甚至直观,并把某种根本连知识都不是的东西,即把愉快(或不愉快)的感受作为谓词加给那个客体……就其要求每个人同意而言却是先天判断,或想要被认为是先天判断”,[2]169鉴赏判断的综合性是显见的,而四契机所做的就是从一个经验性的前提——无利害性的愉悦——开始一步一步阐明鉴赏判断的先天性。对崇高的判断亦是先天综合判断,由此审美的先天综合判断何以可能这一课题就能够被归到先验哲学的那个普遍问题之下。
通过反思我们日常的审美经验可以发现,我们在实际的、一次具体的审美活动中一般不会真的有意地作一个“某物是美的”这样确定的判断,②在审美活动当中一般不会真的作这样一个判断是从两方面来说的:一方面,是我们不会作一个(或自认为的)严格意义上的、具有客观有效性的判断,即认为美是对象的属性,并断言每个人都必然同意或要求每个人都必须同意;另一方面,我们也不会作一个具有确定判断形式的陈述,因为审美是一种感受,也是一个过程,不是以一个在语言上把对象宣称为美的陈述或判断为指征的(尽管在实际上会发生这种情况),各种鉴赏评判情形其实都属于所谓的鉴赏判断活动,并不是一定会作一个明确的判断。我们只有出于理论研究的需要时才会去考虑这样一个判断,例如康德提到“这朵花是美的”这一判断,笔者认为这是出于阐述鉴赏判断的特性的需要而在判断的形式上举的一个例子,即用“这朵花”表示“某物”。如“这朵花是美的”,或者说这样一个判断并不会出现于正在进行审美的意识中(尽管我们可以在言语上这样来表达),当然我们更不会根据一个“美”的概念来评判审美对象,因为审美判断不是认识判断。下述几种现实中通常的鉴赏评判情形都属于所谓的鉴赏判断,诸如“我觉得这朵花是美的”“这幅画很美”“这段旋律真美啊”这样的审美评价,或者不用“美的”这个形容词,而用其他一些言语来抒发审美感受或对审美对象进行鉴赏与品评,又或者没有任何清楚的言语表达呈现于意识中,而仅仅只是一种感受,凭借这种感受我们意识到对象是美的,正如林德所说:“当像‘这朵花是美的’这样的判断适当地发出时,它的谓词不是一个概念,而是一种愉快的感受——这里的‘谓词’一词不是指这个判断所表达的句子的语言上的谓词,而是相应的心理行为表语性的成分。”[3]这里所谓的心理行为(mental act)也即康德所说的“对主体诸认识能力在其游戏中的单纯形式的合目的性的意识”,[2]107即鉴赏的愉悦本身,它就是鉴赏判断的直接的规定根据,我们将其表达为美。
由上述可见,我们在实际中的审美评判从表面上来看只是一个连经验判断都算不上的单纯的经验性的判断,而在单纯的经验性的判断中,它又看起来是一个连知觉判断都算不上的单纯感性的判断,由于单纯经验性的判断只是主观的,只是对知觉或感觉的陈述,严格说来它并不能算是一种判断,因为真正的判断属于知性的能力,要求有客观有效性,但正是这样一种感性的判断却能够超越经验判断而作为一种先天综合判断。这样一来就产生了两个问题:一是鉴赏评判到底算不算一种判断?二是既然我们在审美活动中并不会作一个“某物是美的”的判断,那么这样一个判断以及它的一般形式又是怎样来的?它又意味着什么?
关于第一个问题,如果根据通常判断的定义——判断是对思维对象是否存在、是否具有某种属性或事物之间是否具有某种关系的肯定或否定,那么鉴赏评判就不算是一种判断,因为这种评判只是主观的,而且美也不是事物的一个属性,它和客体之间也没有必然性关系;如果根据康德对判断的定义——“判断是不同表象意识之统一之表象,或构成一概念的不同表象的关系之表象”,[4]98那么它从宽泛的意义上也可以视为一种判断,因为鉴赏评判的内在机制符合这个定义的前半部分(知觉判断和以感官的判断却不具有这样的性质),它把对象中杂多的东西在知性与想象力的自由游戏中统一为一个尚未被规定的“一(Eines)”,即是将不同表象统一在了一个意识中。使杂多与“一(个)”协调一致的东西即对象的表象中的合目的性的形式(它本身也是对象的一个表象),这个形式就是在对象的表象上诸认识能力与一般知识的相称,它作为一般认识能力的主观条件是可以向每个人要求的,可见这种普遍必然性不是从经验中取得的,我们不需要在别人的经验中摸索就可以先天地断言并向每个人都要求赞同,因而鉴赏判断是一种先天综合判断。
由上述可见,鉴赏判断是一种十分特殊的判断,它既是一种严格来说连判断都不算的单纯经验性的判断,却又是一种先天综合判断,它具有“好像主观性”与“好像客观性”的双重逻辑特性:一方面它只有主观有效性,不存在任何鉴赏的客观原则,无论是经验性的论证根据还是先天的论证根据都不存在,“一个人不能先天地规定何种对象将会适合鉴赏与否,他必须尝尝对象的味道”,[2]77因而这种评判能力适合被冠以“口味”之名;另一方面它又具有不依据概念的普遍必然性,因而鉴赏判断又好像是客观的,可以就愉悦而言向每个人要求赞同。这两种情况在鉴赏判断那里并不矛盾,在康德那里,除了仅仅属于主观的感觉的东西是绝对主观的,以及自在之物是绝对客观的之外,其他东西都只有相对的主观性或客观性,正是这种相对性“消除了抽象的主观性的局限性,打破了二元论传统的两个世界的边界”,[5]即是说,如果像康德的前人那样不以这个相对性为前提,谈论主观性和客观性则没有意义,它们就只是抽象的概念。如果说以知性范畴和原理为先天根据的认知判断具一种所谓的主观的客观性,那么审美判断就可视为具有一种客观的主观性,它将一种主观感受向每个人都要求赞同,但这只是主观的普遍有效性,即主体间的有效性,因为它只能要求每个人应当赞同,而不是肯定和必须赞同。
我们可以分别从经验和先验这两个层面来看待鉴赏判断:若着眼于鉴赏判断在经验中的应用,就它以愉悦作为规定根据对具体事物作评判而言,我们说它是一个单纯经验性的判断;若撇开它的对象,撇开一切感性材料和因素来考察鉴赏判断本身,考察其中诸认识能力的活动机制——作为感性的反思判断力的鉴赏力将表现能力,即想象力,在其自由活动中归摄到合规律性的概念能力,即知性之下,我们就能发现鉴赏力本身的一个先天原则(也是一般判断力的主观原则)——形式的合目的性原则,鉴赏判断也就有了一个基于先天的规定根据——合目的性的形式,就此而言,我们说它是一个先天综合判断。康德分别就这两个层面给鉴赏(力)下了两个定义:一,“鉴赏力是通过不带任何关切的愉快或不愉快而对一个对象或一种表象方式作评判的能力”;[2]96①在此对这一定义作两个说明:一是鉴赏力不等于鉴赏判断,将一个事物评判为美的是诸认识能力协同运作的结果,这个由第一契机推得的美的说明只是鉴赏力,而不是鉴赏判断的一个定义;二是质的契机所阐述的也不是鉴赏判断的本质,是四个契机共同对鉴赏判断的本质进行了阐明,即四契机所阐明的鉴赏判断的四个本质特征共同构成了鉴赏判断的本质。二,“鉴赏力是与想象力的自由合规律性相关联的对一个对象作评判的能力”。[2]124
基于3.2节得到的SAD项目加权知识超网络模型,应用本文提出的稳定性研究方法对SAD项目CPIKN的稳定性进行测度与分析。
值得推敲的是一个措辞方面的细节。在《判断力批判》中,康德分别运用了“鉴赏评判(Geschmack Beurteilung)②康德一般不将“鉴赏”与“评判”这两个词合起来用,在《判断力批判》中一般只单独使用“评判”来指鉴赏评判,在这里为了确切起见加上“鉴赏”,因为“评判”一词在康德哲学理论的其他方面也经常被使用。此外,鉴赏判断这种“单纯的评判(bloβen Beurtheilung)”指无意于借助于感官感觉或按照某种知性概念的那种评判。”和“鉴赏判断(Geschmack surtheils)”这两个术语,“Beurteilung”与“Urteil”在英语中都译为“Judgment”,但两者是有差别的,前者是评价、评定或评判的意思,较后者用法更加广泛和日常,更加经验性;后者是判决、判断的意思,无论是在形式还是内容以及态度语气上都更加确定及肯定,如法律上的判决、逻辑学上的判断。康德把反思性的判断力称为“评判能力”,这也就是作判断的能力本身,作为一种人固有的机能,无论何种审美活动都需要运用这种能力,因而鉴赏评判可以是指任何具体的鉴赏活动,而鉴赏判断则更适合代表鉴赏活动本身。这两者分别是从能力和能力的应用这两个方面来说的,也可以视为是从经验和先验这两个层面来说的。简言之,在着眼于鉴赏力这种能力及对具体对象作评判时一般用“评判”;在着眼于鉴赏活动本身及鉴赏判断的一般形式时一般用“判断”,鉴赏判断也可以视为“一般的鉴赏评判”,例如《判断力批判》各章节的标题除第23小节的标题“从对美的评判能力过渡到对崇高的评判能力”用的评判之外,其他地方用的都是判断,因为这些标题是从理论上就鉴赏判断本身来说的。
我们认为,区分鉴赏评判与鉴赏判断是有必要的,因为一般来说,对任何事物进行理论研究都要区分该事物的具体实例和该事物本身,更何况是鉴赏判断这种具有双重特性的判断,如果不作这个区分,就有可能对康德的审美理论产生一些误解。例如,如果只着眼于评判,就有可能认为康德将“纯粹理性的建筑术”机械地套用在感性的审美活动上;如果只着眼于判断,就有可能认为康德的审美理论是一种主客对立的认知主义,或者将审美评判活动窄化为语言上的判断,又或者认为艺术理论批评也属于审美判断。
关于第二个问题,“某物是美的”这一判断的由来。我们先来说明其中的“美的”的由来。首先假设不存在“美的”理念及它的词汇,那么在我们面对一个审美对象时能够最先、最直接说出的就是该物使我愉悦和满意,但如果鉴赏评判所表达的东西仅仅是愉悦,那它就只是一个经验性的判断,事实上在感到愉悦的同时,我们还意识到想象力与知性的协和一致的内心状态是能够在每个人那里预设的,即把这种协和一致评判为对每个人都有效,这才是鉴赏判断所真正评判的东西,这一点正是康德所说的理解鉴赏批判的钥匙,就此,康德为鉴赏力下的定义是:“鉴赏力是对(不凭借一个概念而)与给予的表象结合在一起的那些感受的可传达性作先天评判的能力。”[2]176这个单纯的评判和愉悦是结合在一起的,于是我们不能满足于仅仅表达愉悦,我们还想表达更多的东西——表达这愉悦是普遍有效的,这正是鉴赏判断所真正先天断言的东西,作为鉴赏判断真正的谓词的,就是这种具有普遍有效性的愉悦,它就相当于“美的”这个谓词,就此康德为鉴赏力下的定义是:“通过这样一种愉悦(因而也是普遍有效地)作判断的能力就称作鉴赏力。”[2]76在愉悦方面的普遍同意的理念就是共通感的理念,它是在一个鉴赏评判中对每个人都有效的普遍规则,即是鉴赏判断的主观原则和前提条件。对愉悦的普遍有效性的要求本质地属于对美的判断,我们正是考虑到这种愉悦的普遍有效性,才会想到把对象表达为“美的”。
上文提到的鉴赏力的四个定义分别对应着四个契机,即分别说明了鉴赏力的四个特征,这四个定义可以综合为康德在“美的分析论”开篇的注释中所指出的鉴赏力的最一般、最简洁定义:“鉴赏力是评判美的能力。”[2]89这个定义看起来简单空泛,但若结合前几个定义所考虑到的“美的”所包含的内容,就能发现这个定义其实是充分的,就这个定义不包含过多的特征而言,它又是精确的,由此也可见康德理论的严密性。
上文阐述了鉴赏评判只能在宽泛的意义上视为一种判断,因而举一个“这朵花是美的”这样的例子,像对待一般的逻辑判断那样,对其进行单纯语形或语义上的分析是不合适的。“某物是美的”这一判断不是从经验性的归纳得到的,而是从我们对鉴赏活动本身的反思①“反思”一词在这里既是从日常的意义上来说的,即自我反观、自我省察、自我意识和自我认识,这里就是指人类对自身的鉴赏活动的考察与认识;又是从康德的“反思(Reflexion)”概念来说的。康德的“反思”概念有两重含义:“把所予的表象要么和其他的表象相互比较和对照,要么和自己的认识能力在与一个由此而可能的概念关系中互相比较和对照。”[6]前者是逻辑的反思(概念的反思),后者是先验的反思(审美的反思),也就是反思性判断力的“反思”。这里的反思指前者,即认知活动中的反思活动——概念据以形成的知性的三个逻辑活动依次为比较、反思和抽象,其中反思是核心步骤,由此概念可视为反思的表象;但后者是前者的前提条件,因为反思能力归根结底就是“考虑怎样才能将不同的表象把握在一个意识中”,[4]92这是一切认识活动的主观条件。中所抽象出来的一个一般判断形式。
从形式上来看,这个判断形式包括了鉴赏判断在形式上的诸特征:就“量”(即就主词的外延)来看它是单称判断;就“质”(即就谓词的性质)来看它是肯定判断;②就一般形式而言,鉴赏判断应该只是肯定的:首先,它不可能是无限判断,因为鉴赏的反思活动不可能既完成又未完成,而如果未进行反思活动,那就不是一个鉴赏判断了;再者,当反思活动能够完成时,鉴赏判断通过愉快的感受将对象评判为美的,当反思活动不能完成时,鉴赏判断通过不愉快的感受将对象评判为丑的,这两者都是肯定判断,都肯定了谓词,而不是不确定或单纯的否定;再有,就鉴赏活动本身而言,肯定的判断形式其实意味着鉴赏判断本身的实在性,而不仅仅是逻辑语义上的含义。就“关系”(即就主词与谓词之间的关系)来看它是直言判断——美好像是对象的一个客观属性;就“模态”(即就系词的确定方式)来看它是必然判断——鉴赏判断具有必然的普遍有效性。直言判断是一切判断形式的基础,其他判断形式都能与它相关,它还是衡量所有推理形式的标准,因为判断归根结底就对主词与谓词的关系的思考,而在鉴赏判断中,美不是主词的一个属性,即主词与谓词之间并不是实体与偶性的关系,美其实是主体的愉悦和对象的表象的一种关系的标志,所以鉴赏判断所真正表明的不是主词、谓词及主谓关系是怎么样的,而是审美主体的内心状态与审美对象的表象之间的关系是怎样的,这个关系就是人们的鉴赏活动,也就是说,这一判断形式就是鉴赏活动或鉴赏判断本身的表征。
从内容上来看,构成这个判断形式的三要素即表征着鉴赏评判的诸特征:“某物”表征着鉴赏评判的直观性和主观性,作为主词的是直观中的个别对象;“美的”表征着普遍有效性的愉悦;系词“是(Sein)”意味着判断的普遍必然性和客观有效性,它把“给予表象的客观统一性与主观统一性区别开来”,[1]95它在这里表征着在鉴赏评判中存在着一种先天的联结或者说统一性,使得主词与谓词或者说主体与对象之间具有一种必然的关系,亦即使得鉴赏评判具有愉悦的必然普遍有效性,好像是客观有效的一样,这个联结就是对象的表象中的合目的性的形式或者说鉴赏的特有的表象方式。
由此可见,鉴赏的一般判断形式是所有鉴赏评判的实例的集中和纯粹的体现,它包含着鉴赏判断本身的诸特性,它其实就是鉴赏判断或者说鉴赏活动本身概念的表象,当然也是对美的反思活动的表象。再回到康德对判断的定义,我们已讨论了鉴赏评判符合定义的前半部分——“判断是不同表象意识之统一之表象”,而现在我们发现,鉴赏判断的逻辑形式又符合后半部分——“判断是构成一概念的不同表象的关系之表象”,因为这一判断形式包含了构成鉴赏判断的概念的诸表象(特征)。可以作这样一个类比,即就像纯粹知性概念同时是一个先天的纯粹知性判断那样,这一鉴赏判断的纯粹形式也可以视为就是鉴赏判断本身的概念,这一概念不是用来规定对一个对象所作的鉴赏评判,而仅仅是规定对一个直观对象作鉴赏评判的一般方式。
有了这一确定的逻辑形式,就可以在其上构建并展开对鉴赏判断的批判,并扩展至对判断力本身的批判,因为“只有这种判断形式上的诸特征,也就是说,只有在这些判断的逻辑形式被考察的情况下,才能作为我们的指导线索”。[2]169我们由这一判断形式进入到鉴赏判断的分析论,由于判断的逻辑功能和知性范畴是知性的同一个机能在形式与内容两方面的不同表现,即“赋予一个判断中的各种不同表象以统一性的那同一个机能,也赋予一个直观中各种不同表象的单纯综合以统一性”,[1]71因而从判断的四种逻辑形式可以引出四项纯粹的知性范畴。同样地,我们也可以从鉴赏判断的一般形式引出鉴赏本身的概念,康德在“美的分析论”开篇指出:“要回答为何把一个对象称之为美的,这必须由对鉴赏判断的分析来揭示。我是根据判断的逻辑功能的指引来寻找这种判断力在其反思中所注意到的那些契机的(因为在鉴赏判断中总还是含有对知性的某种关系)。”[2]89“对知性的某种关系”是指鉴赏判断要运用到知性机能——“把各种不同的表象在一个共同表象之下加以整理的行动的统一性”,[1]63即在鉴赏判断中对象的不同表象统一于一个整体形式之下,且我们将这个形式评判为美的。由于鉴赏力与知性机能的关系,康德在这里把鉴赏评判视为一种特殊的判断,于是他说仍然通过判断的逻辑功能来寻找鉴赏判断的契机。康德所没有明示的是,四契机真正分析的其实是作为鉴赏活动本身的表象的鉴赏判断的一般形式,因为每个契机所讨论的都是知性范畴如何运用在所有鉴赏判断的实例上,而不是运用在一个审美对象的诸表象上,就如范畴的形而上学演绎阐明了范畴的先天性质,鉴赏判断的每个契机所阐明的亦是鉴赏判断本身的特性,也就是通过分析鉴赏判断的一般形式,鉴赏本身的概念得以澄清。
具体来说,知性范畴是一般对象的概念,被用于构成一切关于对象的概念,鉴赏活动本身作为一种现实的人类活动也是可以作为认识对象的,鉴赏判断的概念就是通过将诸多鉴赏的实例作为直观对象,借助于知性范畴才在人的意识中得以形成的。虽然通过综合而得到的这个概念是已经给予的了,但对于我们的意识来说还不是明晰的,需要通过分析来明确如何才能把一个对象称为美的,同时也是阐明我们在鉴赏判断的概念中所想到的东西,鉴赏判断的分析论就进行了这样一种双重分析:“美的分析论”中的“美”德文是“des Sch nen”,即“the beautiful”,这说明分析论的分析对象并不是作为理性概念的“ 美(der Sch nheit/the beauty)”,而是经验现象中一切美的事物的总体,此时“美”好像是一个知性概念,但由于一切“美的事物”不可能共有一个所谓“美”的属性,这个“美”其实既不是理性概念,也不是知性概念,而是判断力特有的概念,它指示着普遍性的愉悦,亦即鉴赏力在其反思过程中的合目的性,因而“美的事物的总体”其实可以转换为一切运用鉴赏力对“美”进行评判的实例的总体,即鉴赏活动本身,由此,四契机所得的每个结论都既是对“美”的概念阐明,同时也是对鉴赏判断的概念的阐明,对于此问题还需另撰文详细讨论。
总之,“美的分析论”是将鉴赏活动本身作为认知对象而运用知性范畴对它的概念进行分析,即把鉴赏判断的概念中所包含的成分和关系分析出来以使其明晰化,分析的过程同时是复现概念得以形成的过程,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概念就是判断集中、纯粹的体现,而鉴赏判断的一般形式就是其本身概念的表征,同时也是鉴赏活动本身表象的表象。只有澄清了鉴赏的概念,我们才能够对鉴赏活动达到真正意义上的认知,才能够真正把握它的本质,也就是说,康德并不是求助于认知理论对鉴赏理论进行考察,而是这本来就是对鉴赏活动本身的认知。需要指出的是,鉴赏判断本身作为认知对象又不同于通常的认知对象,因为判断力是三种先天认识能力之一,鉴赏判断本身就是一种先天综合判断,因而对它的概念的分析过程同时也是构建完整的批判哲学以及将美学构建为一门科学的一个必要步骤。由上述可见,康德运用四契机对鉴赏判断进行分析并不是出于勉强在形式上符合他的“纯粹理性的建筑术”,而是必要和必然的;更进一步说,康德对第三批判的整体构建也不仅仅是把第一批判的认识论模式作为工具照搬过来,它同样也是必要和必然的。
康德为何要将第一批判的认识论模式用在第三批判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而如何理解“某物是美的”这一判断形式是论证鉴赏判断四契机运用之必然性的钥匙,这一问题关系着整个批判哲学构建——《判断力批判》的主旨不在于研究人的审美心理,而是旨在将有关审美判断力的理论构建为一门科学。康德认为不可能存在“美的科学”,是因为不存在任何客观原则供人们用于鉴赏评判,但关于审美判断力本身的理论必须是一门科学,才能够作为先验—哲学的构成部分,必须要区分这两点。作为科学就要求审美理论须具有逻辑完备性,即其所包含的一切知识都应“明晰、彻底及系统安排成一门学科的整体”:[4]135就系统性而言,只有作为构建核心部分的分析论的四契机的设置是合理且合法的,“美的分析”才能够过渡到“崇高的分析”,审美判断力的“形而上学的演绎”(包括“美的分析”与“崇高的分析”)才能够过渡到审美判断的先验演绎,审美判断力的分析论(包括两部分“演绎”)才能过渡到审美判断力的辨证论,审美判断力的批判才能够过渡到目的论判断力的批判;就彻底性而言,就要从最基本的命题出发,即从“某物是美的”这一判断形式出发;就明晰性而言,首先需要做的就是澄清作为这门学科的基础概念的鉴赏以及美的概念,而只有经过分析,才能使概念明晰,并且在这个分析的过程中揭示审美心理的结构和作用机制,从而“符合理性的目的”地在一个严谨的体系中自然而然地解决了有关审美的各个具体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