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福友
摘要: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作为我国建设现代化特色社会主义经济的重要落脚点之一,对农业产业所能够起到的促进作用是不容小觑的。可是结合农村合作组织当前的发展水平和组织管理能力来看,突出存在着规模尚未形成、制度尚未健全以及发展尚未立法等问题。全面复盘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历史,细致分析查找农村合作组织在发展中暗藏的矛盾焦点,积极寻求化解路径与优化策略,既有助于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壮大,又能够促使我国的农业在产业化的践行道路上稳步前行。
关键词: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合作组织管理;问题;应对措施
在全新的时代之中,社会主义新农村要想被顺利建设,就必须培养出兼备各方面能力素养全能型农民。新型农村合作组织作为依托于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特殊情况应运而生的统筹单位,不仅能够有力的提升农民队伍的整体素质,更能够全方位的将新型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思想核心在农民群体中予以贯彻落实,进而对农村经济往更高更远的目标发展形成促进,让农村多样化的发展策略能够在更具针对性的经济发展目标的实现之下获得更多的基础支持。
1 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管理中暴露出的问题
1.1 新农合发展规模尚未形成,数量偏少
客观分析当前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形式,从速度上看虽然较快,可在着眼于全局后就会发现,现有的发展仅仅处在浅层次阶段,这一点从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现有数量上就可见一斑。除此之外,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还呈现出了较为明显的区域性,如沿海地区因其地理位置的优势,在经济发展上就交出了令人满意的答卷。反观西部较为偏远的地区,发展的速度就给人以差强人意的感觉。之所以东西两部的农村合作组织在发展结果上会存在两极分化的结果,和区域间的信息、资金投入、专业技术以及管理经营的不对等都有着密切的联系[1]。一些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由于受到多方面发展因素的限制,致使自身的发展规模难以突破,服务的功能性也因此大打折扣,也就造成了农村合作组织不具备承担突发性的市场压力以及自然风险的结果,这对于新农合组织规模的发展壮大和长远发展而言所起到的阻碍是巨大的。
1.2 新农合组织制度尚未健全,不够规范
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制度的不健全主要体现在组织化程度不高、产权归属模糊、组织决策机制不成熟以及利益分配机制欠缺公允四方面。关于新农合的组织化程度问题,绝大多数的合作组织都没有顺利过渡到成熟阶段,在合作组织中,自发性行为仍占主导,再加上农民本身文化程度不高以及社会意识的缺失,致使新型农村合作组织难以生成行之有效的相关组织工作制度。在制度缺失之后,合作组织的管理工作便缺乏可参照的标准依据,进而导致内部管理混乱;关于新农合的产权归属问题,一些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是在政府部门的引导下兴办起来的,这就容易出现产权归属模糊的问题[2]。此外,由于合作组织本就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此时不论是合作组织的规模亦或是合作组织内部的人员都还不够大不够多,合作组织中成员与成员对于可能牵涉的产权问题皆缺乏清晰的认知,在运行上未能做到合规合矩。可是在后期,待新农合组织更加成熟之后,前期被忽视的问题便会由于组织运行的规范、成员产权意识的提高而集中暴露出来,进而影响新农合组织和谐稳定发展;关于新农合组织决策机制的问题,受到我国社会制度的影响,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始终未能做到独立决策,由合作组织的内部成员对合作组织的相关管理事物进行决策的初衷未能被践行,最终的表决权仍然落在了政府的手中,让民主管理只停留在了口号阶段;关于新农合的利益分配机制问题,真正做到二次分配的合作组织可谓是屈指可数,绝大部分的合作组织是依据最终的交易额去分配利润比例,这对于全体成员来说是欠缺公允性的。
1.3 新农合发展尚未立法,缺乏保障
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长效平稳发展必须要在明确的法律制度保障下才能顺利推进。回顾我国的农村合作组织发展史,在整个过程中,所获得的立法支持是相当有限的,在《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被实施之前,农村合作组织在立法层面几乎处于空白,这无疑为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造成了制约[3]。具体来讲,因为不具备法律规范的保护,农村合作组织在缴纳赋税以及法人登记方面都欠缺文字根据,进而使依法运行沦为空头支票。另外,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去对农村合作组织的相关性质进行说明,致使合作组织的地位无法得到保障,性质也不够清晰,甚至其行为资格也会因为缺乏法律保护而被质疑,让农村合作组织在推进工作的过程中遭受各方面的压力和阻碍。再一点,遇到困难的农村合作组织因为无法获得法律的庇护,就只能求助于政府,也就加大了政府對合作组织内部事务造成干预的概率,让合作组织陷入两难境地。
2 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的长效发展措施
2.1 强化新农合民主管理能力,增强自主能力
新型农村合作组织是农民当家作主的一方阵地,在发展的过程中,始终要明确合作组织成员的主体管理权利,不可让政府过多的干预控制。当地政府部门对于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态度应当是大力支持,为其发展提供专业的引导和周到的服务,而不应当是从行政层面上进行干预。在新农合的赋税方面,政府需要主动为其提供优惠政策,以让利于民的态度去表明政府对于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发展的扶持立场,让更多的农民能够毫无后顾之忧的参与到新农合组织建设中来[4]。其次,政府还需在新农合组织的融资事项上提供必要的帮助,所给出的利率要是新农合组织能够担负得起的,绝不可让融资利率成为新农合组织发展的负担。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专业的管理人才,对于人才的培养,政府部门应当主动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为新农合组织提供管理人员进修提升的平台和机会,让新农合的自主管理能力能够在管理人员业务素质的不断提升之下得到保障。此外,政府部门对新农合组织在环境建设、用电用水以及道路交通方面要最大限度的提供帮助,为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创造优质环境。
2.2 规范创新新农合运作机制,提升管理能力
结合以往的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经验来看,合作组织中成员对于组织的信任程度与认可程度始终都是和合作组织的规范化程度成正比的。随着合作组织成员认同感和信任度的提升,成员在支持参与合作组织相关工作上就会表现出十分明显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此种氛围之下,农村合作组织的初衷才能够被有效践行。故而,新农合要想保持住合作组织的优势,就必须规范创新新农合运作机制,将管理能力进一步提升。在具体的规范过程中,新农合组织需要首先将合作组织的相关管理章程进行优化和完善,通过内容全面、操作规范的合作组织管理章程去对合作组织的一切动作进行约束。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当前我国的新农合组织仍旧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支持,因此在制定章程时,应当在尊重合作组织发展的实际情况的基础上考虑的更加全面细致,以此来保障合作组织的后续发展。有了规范的合作组织管理章程之后,还需要对组织中的民主管理机制进一步的完善优化。新农合组织是否具备生命力的重要评判标准之一就是是否推行落实了民主管理,从某种程度上讲,民主管理的真实程度可以等同于新农合组织创办的有效程度。而要想在新农合组织管理中突出民主性,第一点就需要建立新农合民主管理机构,并对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等进行完善,使各自的民主管理权利能够被明确;第二点,在民主管理會议召开前,需要做到有效的沟通交流,保证会议的安排是有制度、有目的、有计划的,杜绝主观专断和随意散漫;第三点,新型农村合作组织在进行重大事项的商议和决策时,都需要秉承共同参与的原则,要做到认真倾听合作组织成员的心声,在综合各方意见和建议的前提下形成决策。
2.3 建立健全新农合金融体系,保障组织发展
坚实稳定的农村合作金融体系是确保新农合顺利向前发展的强有力推手之一。以发展的眼光来考量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问题,农村合作的金融市场不仅要被重视起来,更需要想尽办法将其完全开放,农村金融组织的发展要更加的多元,只有这样才能够具备灵活化解新农合发展中可能面临的各类存在于资金融通方面的困扰。
3 结语
综上所述,新型农村合作管理组织在未来的发展道路上依旧任重而道远,合作组织要想获得长效稳定的发展成果,就必须要在认清发展现状的基础上针对可能遭遇的问题提前制定应对策略,尽可能的规避发展风险,以高效创新的新型农村合作组织管理模式去推进我国农业现代化的发展,充分发挥合作组织的优势带领农民增产创收,为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打造夯实扎实的基础条件。
参考文献
[1] 王海娟.建设现代农业必须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组织[J]现代化农业,2008(10):37-38.
[2] 曹俊杰,高峰.工业化和城镇化背景下农村经济发展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经济纵横,2019(9):71-75.
[3] 任强,刘健.中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运行机制研究[J].农业经济,2009(10):68-69.
[4] 于光.基于现代农业的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模式探析——以江苏省为例[J].农村经济,2008(12):116-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