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星垚
(四川省泸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四川 泸州 646000)
自2018年以来,我国多省相继发生非洲猪瘟疫情,给养猪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生猪的非法调运往往会带来疫情传播风险,并严重影响非洲猪瘟的防控成果。因此,开展生猪非法调运整治行动,对于非洲猪瘟的防控具有重要意义。
2019 年12 月,四川省泸州市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联合泸州市公安局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犯罪侦查支队在开展打击违法违规调运生猪及其产品专项整治行动时,发现一起从云南省威信县违规调入四川省叙永县的生猪运输车辆11 辆,当事人不能提供承运生猪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且所载生猪未佩戴免疫标识等,当即扣押待检。
2.1 样品采集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取证,技术人员按照农业农村部《非洲猪瘟防治技术规范(试行)》对所查获的生猪运输车辆进行抽样检测,每车抽取样品5 份(环境样品1 份,猪唾液样品4份),总计抽检样品55份。
2.2 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初筛 泸州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按照非洲猪瘟诊断标准对所抽55份样品进行了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初筛,发现所抽取的55份样品中有11份样品为非洲猪瘟疑似阳性,该11份样品来源于其中4辆车。
2.3 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复核 按照《非洲猪瘟应急处置指南(2019 版)》中的相关程序进行复核。12月14日,对市级初筛检测出的其中4辆车的11份可疑阳性环境样品和随车生猪进行全血混合样品采集,总计15 份,立即送往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进行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复核。
经四川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测,结果显示:15 份样品中有11 份呈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4 份呈阴性。11 份阳性样品来源于送检4辆车中的3 辆,另1 辆车的送检样品为阴性。同时将疫情确诊信息以快报形式上报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并及时报当地人民政府,由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处置工作。
3.1 对货主的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第二十五条、第七十六条和七十八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动物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对货主以外的承运人处运输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同时,当事人违法调运的行为因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故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审查。
3.2 对阳性生猪的处理 对违法调运的3 车阳性非洲猪瘟生猪共435 头全部扣押没收,并作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委托泸州市境内合法经营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公司进行。
3.3 全面开展消毒工作 一是对涉事车辆使用氯制剂消毒药进行全面消毒,然后进行采样监测,直至监测无阳性为止;二是立即对涉事路段用氯制剂消毒药进行全面消毒,同步开展采样监测;三是对无害化处理厂进行每日消毒,同时监测环境样品有无阳性。
3.4 开展全面排查工作 组织村级防疫人员对涉事路段周边的村庄开展全面排查,对出现临床疑似症状的立即报告,并采样送县级动物防疫机构开展非洲猪瘟病毒核酸初筛。
4.1 加强政策宣传 加强对养殖户的科普宣传,重点进行非洲猪瘟症状和预防措施的宣传,以此提高养殖户对该病的认识,出现异常死亡和发病的应及时报告,避免因养殖户忽视而引起大规模的疫病。同时督促养殖户定期清洁和消毒圈舍。
4.2 加强屠宰场监管 屠宰场应每日消毒,开展定期监测,严格执行生猪屠宰要求,待宰生猪必须有检疫证明才能进场。
4.3 加强生猪养殖场所管理 保障生猪营养均衡,提高生猪抗病能力;做好场内消毒和人员进出管理,净化生猪养殖环境;同时开展好重大动物疫病的免疫和监测。
4.4 加强调运监管 一是加强生猪运输车辆备案制度的落实和监督,尤其在屠宰环节应加强场内消毒和运输车辆的消毒,对没有经过检测的生猪,拒绝出具检疫证明;二是加大检疫力度,对调出生猪严格备案,且加强检疫,对临床有不健康症状的拒绝出证;三是加大力度值守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确保24 h 值班制度实施到位,最大程度地防止疫情传入。
4.5 加强流调和监测 一是对基层动物防疫员开展规范采样技术培训,充分发挥基层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作用,做好排查、报告、采样工作;二是对规模养殖场的发病情况和死亡情况进行监测,对异常死亡生猪进行采样检测;三是定期对屠宰场所开展非洲猪瘟环境监测。
4.6 强化应急处置 对非洲猪瘟病毒核酸检测为阳性的,及时按照阳性点处置。对出现异常死亡且未监测的非洲猪瘟疫情,严格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 年版)》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实施封锁并作无害化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