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艳君 江汉大学体育学院
在当今社会,竞技体育凭借自身独特的魅力吸引起人们的注意,成为人们的关注焦点。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化,市场经济逐渐渗透在各行各业,竞技体育事业也不例外,一方面商业化为中国竞技体育带来更多的活力,另一方面也为我国竞技体育事业在未来的发展上带来了新的机遇与挑战,一旦处理不好很容易就会使我国竞技体育的发展陷入困境。
“异化”一词,带有转让、疏远、脱离等意思。“竞技体育异化”作为隶属于“异化”下的概念之一,同样应该有一个准确的定义。对于竞技体育的概念,《体育大辞典》中是这样定义的:竞技体育既可以称之为“运动”,也可以称之为“竞技运动”,主要目的将个人或者集体在体能、智力、技能、战术以及心理等方面的潜能发挥出来,进而能够最大限度地提升学生掌握以及运动竞技运动能力。换句话来说,竞技体育是一项将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基础上取得优异的运动成绩作为主要目的的社会性活动。所谓竞技体育异化,就是指竞技体育的参与者在参与竞技体育过程当中不遵守公开、公平、公正的体育理念,为取得比赛胜利不惜采取不正当的手段,例如“服用兴奋剂”“打假球”等。
1.人文关怀的弱化
在我国,竞技体育在带有政治性的价值观念的影响下将比赛成绩看的至关重要,将运动员的使命看成为国争光、取得胜利。因此,我国具体在选拔以及培养运动员的过程中将国家利益放在至高位置,忽视了运动员本身的价值。换句话来说,运动员在此时已经成了将夺取金牌、赢得比赛胜利作为目标的工具。这种异化的价值取向会在极大程度上促使运动员身心在日常训练以及比赛的过程中得不到关怀。例如国家运动员为了能够时刻保持在良好的状态,需要长期处在高强度的训练之中,业余时间极其匮乏,就连和家人的见面时间也不能保障。
2.文化素质教育的缺少
尽管相比过去,现在运动员可以得到更加全面的教育,但是仍不能扭转运动员文化素质较低的现状。主要原因就在于,金牌战略价值观念的影响,促使我国竞技体育出现不平衡,过度重视训练、轻视甚至是忽视文化教育。在中国体育界,有些教练员为了能够达到使运动员在短暂的运动生涯中取得足够优越的成绩,会不考虑实际情况对运动员进行超强训练。这虽然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让我国运动员在短时间实现快速提升,进而在国际大赛上取得优越表现,但是这也导致运动员因为将过多时间安排在专业而严格的训练上,所以缺少了文化教育,导致运动员掌握的技能较为单一,成为“文化废人”,在短暂的运动生涯结束之后难以适应社会需求,职业选择十分有限、就业渠道十分单一。
1.不尊重运动员
体育比赛除了一场争夺输赢的活动之外,还是一项可以供运动员与运动员彼此之间对于运动技艺进行交流以及沟通的社会活动。在现代竞技比赛中,运动员不仅仅要竭尽全力赢得比赛胜利,还要坚持公平竞赛,凭实力赢得比赛胜利,获得对方运动员的尊重。但是现实却是竞技体育在商业化的作用下出现异化,教练员会背离职业道德,在功利主义的作用下以吹“黑哨”、亮“黑牌”等不当行为来为己谋利。除此之外,还有辱骂运动员或对运动员倒喝彩等行为。综上所述,上述行为都是不尊重运动员的具体表现,和体育道德原则是相违背的。
2.不尊重教练员
在训练场上,教练员和运动员两者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教练员是运动员良师益友。运动员能否在训练赛场上将技战术充分地发挥和运用出来,和教练员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一方面教练员他们要能运筹帷幄,另一方面又要在现场急于运动员直接地指挥以及帮助。可以说,每一个运动员的成功都离不开教练员的奉献与付出。因此,他们理应受到运动员的尊敬与爱戴。但现实却是部分运动员并没有做到尊重教练员,他们不仅不在赛场上听从教练员的建议与指导,还违背教练员的教诲与指导;部分观众违背观看比赛的规则,横加干涉教练员对于运动员指导,还有的观众因不满意教练员而喊出“下课”“换教练”等不礼貌的言语。
3.不尊重裁判
在赛场上,作为执法者的裁判,理所当然地应该受到运动员、教练员以及观众的尊重与爱戴。无条件尊重裁判的判罚,也是教练员和运动员应该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但现实却是,时有教练员或运动员在体育竞技比赛中因不服裁判判罚,而采取一些不当行为或者过火言论。例如部分教练员以及运动员在赛场上干扰裁判的裁判,或者对裁判的判决进行消极抵抗,甚至是拒不执行,迫使比赛在中途强行中断。又如部分观众有时会因裁判判罚自己喜欢的球队或因为外界因素导致错判、误判而做出吹口哨、瞎起哄甚至辱骂殴打裁判等不当行为,引发赛场秩序混乱,甚至是出现踩踏事件。
4.不尊重观众
在体育赛场上,除了裁判、教练员、运动员之外,还有为比赛加油喝彩的观众。观众对于整个赛场的走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观众加油可以对运动员起极大的鼓舞作用,会激励运动员一直克服困难,勇往直前。反之,运动员的运动精神以及表现也会对观众加深观众对于该项运动的喜爱,使终身体育这一理念能够深入人心。因此,尊重观众是教练员、运动员、裁判员都需要做到的一点。但凡有一方不能做到,就是对观众的不尊重。
1.参赛资格作假
无论是哪项体育赛事,都对参赛者参赛资格有一定的规定,这同时也是赛事规程的首要因素。一旦参赛资格出现作假,就会直接导致整个体育比赛违背最宝贵的精神——公平。例如,在我国部分运动员在利益的驱使下,在报名时故意低报年龄或者顶替他人名额来骗取胜利。
2.虚假比赛
在竞技比赛中,竞争贯穿始终,甚至可以说,如果没有竞争,也就无从说起竞技体育。运动员双方在运动场上奋力顽强拼搏,凭借得分的高低判断获胜的是哪一方,进而据此获取相应的奖励。而现实却是,一部分运动员或者运动团体为了能够谋取私利,公然违反竞技体育的公平原则,在私下与对手巧立“君子协定”,通过踢假球、走假棋、打假比赛等虚假行为来放弃或者获取最终的比赛胜利。
3.行贿受贿
任意一名运动员都希望在比赛中获得公平和平等的对待,进而在对决中一较高下,凭个人实力获得胜利。所以裁判在判决过程中要保持中立,平等对待运动员双方,客观评价运动员的成绩以及表现。也正是裁判员的判罚对于整个比赛的走向具有直接作用,所以有些团体或个人剑走偏门向裁判员行贿,部分意志不坚定的裁判员接收贿赂,或应部分上级或朋友的嘱托,通过“吹黑哨”“打黑分”等不当行为刻意偏祖维护一方,这无疑是对运动员人格的亵渎以及践踏,对于我国竞技体育的长远发展无疑是有害的。
学术界在多年前就对这种由政府主导的中国举国体制进行了检讨,认识到举国体制存在一定“优点”,可以集中力量在短时间将在某方面有运动天赋运动员选拔出来,另外还可以为其配置观念统一的优异教练员,以期为国家在赛场上赢得胜利、取得奥运金牌,进而提升国家的国际竞争力。但是瑕不掩瑜,“举国体制”截至目前所显现出来有益性已经逐渐不再显著,矛盾日益显著。例如,多数运动员过于重视体育训练而不重文化学习,促使多数运动员的能力较为单一,导致运动员在退役后无法适应社会需求,陷入生活窘境。
在近几年,商业化的兴起对于竞技体育的发展具有十分突出的作用。一方面,商业化会为竞技体育的蓬勃发展提供充足资金以及丰富的资金渠道,另一方面不容忽视的是商业化带来的唯物主义、利益主义等腐朽思想,也给竞技体育带来了十分显著的异化。例如,大型赛事、俱乐部联赛由于潜藏着巨大经济效益,所以很容易便会滋生商业贿赂和竞技腐败等破坏竞技体育比赛规则的行为,导致竞技体育精神遭到污染。
就目前来看,我国竞技体育普遍存在重业务轻管理、重成绩轻教育、重训练轻学习的现象,甚至有某位领导曾说“竞技体育就是为了拿金牌”。在这种成绩至上的理念影响下,部分竞技信念不坚定的运动员会在物质或者利益的刺激下,选择一些不当行为,甚至是为一己私利,公然破坏竞赛规则;还有一些裁判员会全然不顾运动员的身体状态,让其持续长时间进行高强度训练,或者违法竞赛规则服用一些违禁药物。上述不当行为其本质都是现阶段价值取向扭曲的具体表现,造成“重物轻人”思想在竞技体育界横行。
法律和制度的作用具有双重性,一方面对于运动员以及裁判员的行为举止具有一种约束力,但是反过来另一方面也可将其看成保证竞技体育顺利进行的保障,会凭借相应的惩罚措施让人们望而却步,进而在后续的体育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和制度,保证竞技体育向着科学的方向发展。就目前来看,相观法律和制度的不完善从某种程度来说也是导致竞技体育出现异化的主要原因。尽管我国为管理体育市场制定了相关的法律以及制度,但是这些法律以及制度并没有做到随着体育商业化的深入而有所调整、改变,尤其是在交易法、竞争法、公司法等方面存在十分显著的缺陷,因此不能对我国竞技体育中的不道德或者不法行为加以约束或限制,造成严重的后果。由此可见,健全相关的法律或制度是当下发展竞技体育的首要之处。另外,还有一点需要格外注意,即要关注执行问题,避免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权大于法,这样才能将相关制度以及法律的作用充分发挥出来,避免因执法不力导致竞技体育出现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