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越法治人才培养视域下的法律职业教育探究

2021-01-08 07:22
通化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5期
关键词:法学职业道德法治

《意见2.0》的目标要求是:“经过5 年的努力,建立起凸显时代特征、体现中国特色的法治人才培养体系”。结合我国高校教学现状,主要体现为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创新法律职业教育培养模式,创立协同机制,增强高校国际化合作等。本文所述卓越法治人才培养,是指以学生的发展为主要内容,以为国家法治建设提供服务为宗旨,进而达到新形势下培养法治人才的理想目标,为国家法治建设输送应用型法治人才。而法律职业教育,是为高校法律人才树立正确人生观、价值观、职业观的重要途径,进而使得法学毕业生在就业后能够快速适应法律职业工作而进行的职业教育,也是为了避免我国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过程中出现“青黄不接”的现象。那么,现阶段培养应用型法治人才有哪些阻碍,如何教育培养这类人才,这些问题需要我们加以探究。

一、法律职业教育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忽视法律职业道德教育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构建法治社会不单单是靠专业型法治人才,更需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复合型法治人才,而无论是何种法治人才,都离不开法律职业道德教育的培养,高等教育这一阶段无疑是对法学专业学生培养法律职业道德最重要的一个过程,法学专业的学生在通过这一阶段的培养后,应当形成正确的法律职业观[1]。

1.缺乏对学生的法律职业道德知识的培训

法学毕业生步入社会后,不管是从事公司法务、律师,亦或是法官、检察官,每一份与法律有关的工作都需要他们具有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然而,部分高校往往忽略了这一点,过分地注重法律专业知识的传授,在法律职业道德上的教育微乎其微,甚至有的高校为了强调“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根本不在乎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法律职业道德并非是一朝一夕就能够培养出来的,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从法律职业教育的教材及课程选择的情况来看,部分高校在法律职业培养过程中明显缺乏对法治人才的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培训。

2.教师法律职业经验欠缺

大部分高校的法学专业教师队伍来源相对单一,很多教师是法学研究生毕业后直接入职的年轻教师,还有一些是非法学科班出身或者是没有任何法律职业经验的教师。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能够作为一名高校法学教师,其学术能力是毋庸置疑的,但他们往往缺乏法律职业的实践经验,而且大部分教师在教学过程中秉承了传统的教学方法,不能准确地定位教师与学生的角色,教学过程中始终占据主导地位,无法真正将公平公正的法律职业道德思想转化为学生对自身法律职业道德的要求,也就不能在培养法律职业道德方面起到良好的教育引导作用。

(二)法律职业教育模式过于传统

我国是大陆法系的国家,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决定了法律职业教育模式侧重于对法律职业书本知识的学习,大都是以学习成文法为主来制定教育模式。因此,大多数高校采用的是“以教为本”的授课方式,在授课过程中,教师仅是传授学生书本上固有的知识,以叙述教材、解释法条为主,偶尔搭配一些典型的指导性案例,这种传统的“填鸭式”教学培养出的法律人才与现阶段法治社会建设对于法治人才的需求是不相符的。此种教育模式,只能让学生单纯地学习到书本上的知识,对于法学这一实践性较强的学科要求形成的独立思维体系这一目标相差甚远。

在《意见2.0》颁布后,部分高校增设了“案例培养模式”“模拟法庭培养模式”及“法律诊所培养模式”,虽然这几种培养模式的出现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法律职业教育方式,但是这些还远远满足不了《意见2.0》对法治人才能力和素质的要求。[2]

(三)缺乏社会各部门的协同机制

高校作为我国人才孕育基地,应该与社会各部门保持紧密的联系,法学专业虽然是一门理论学科,但其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学专业学生在大学的最后一年是社会实习阶段,高校与社会各部门之间的合作也就决定了在校学生对法律职业的追求和向往。当下部分高校以学生能够毕业为目的,仅仅将实习作为一项考核内容,相关实习单位也不够重视此项工作,秉着只要安全度过“实习期”,别出什么问题就行的心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治人才的培养质量。

同时,法学专业学生实习场所较为单一,学生在进入实习期后只能在学校指定的实习场所实习,无法自主选择实习单位。比如,高校仅能安排法学专业的学生前往某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但是有一些学生是想从事法官、检察官或者到企业担当法律顾问等工作的,在律师事务所的实习显然与学生的实际需求不相匹配。因此,此种实习制度是存在弊端的,部分高校在建立有效的协同机制上是亟需提高的。

(四)视野过于局限,缺乏与时俱进的精神

进入21 世纪以来,中外高校之间的合作交流逐渐频繁,国内外高校之间的交流互访、资源共享、合作培养等一系列政策为人才培育开辟了新的发展道路。现阶段我国高校互访学习、交流经验的方式主要是通过国内教师互访来完成的。在此,笔者认为有以下局限之处:首先,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也为全球教育一体化提供了发展机遇,高校如果仅通过国内文化交流来提升自我教育能力是不够的,没有办法做到真正地“走出去学习交流、引进来内外提升”;其次,单一地凭借教师进行文化交流是远远不够的,高校之所以能够培养出优秀的人才,除了师资力量雄厚外,学生的偏好及接受能力也是非常重要的,教师仅是站在授课者的角度学习并积累成功的教学经验,却忽视了学生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与此同时,法治人才外出交流学习的机会与其他学科相比次数较少,偶尔有高校举办类似活动时,教师、学生的第一反应都是比较抗拒的,缺乏相关交流学习的优惠政策、昂贵的交流学习费用等一系列因素都导致了法治人才对外出交流学习不是很积极,甚至产生抵触的心理。

二、法律职业教育人才培养的路径

《意见2.0》对卓越法治人才的培养提出了新的要求,即:厚德育,铸就法治人才之魂;强专业,筑牢法学教育之本;重实践,强化法学教育之要;深协同,破除培养机制壁垒;强德能,加强法学师资队伍建设;拓渠道,发展互联网+法学教育;促开放,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新格局;立标准,加强法学教育质量文化[3]。对此,笔者对法律职业教育培养提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建议。

(一)加强法律职业道德教育与培养

“德智体美劳”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发展道路坚持的重要方针,“德”之所以排在首位,是因为“德”不只是在我们学习中秉承的思想底线,在生活中它也是一个人的行为体现。高校在法律职业教育过程中,要深刻认识到学生思想道德素质培养的重要性及必要性,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引入到专业教材当中,正确引导学生树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结合社会实践,大力开展法律职业教育,培养法学学生的职业理念,感受我国优秀的法律文化,进而树立坚定的法律职业理念。同时,可以增设“法律职业思想道德修养”课程,做到“传道授业”,在进行法学理论知识学习的同时让法学学生树立正确的法律职业道德观。

另一方面,单单依靠学校对教师在思想道德素质培养方面的重视是不够的,应拓宽法学教师的来源,从具备丰富法律实践经验的法律职业者引进人才,现有的法学教师应积极参与与法律职业相关的社会实践活动,丰富自身的法律职业经验,提升对法律职业的认识,意识到思想道德素质的培养对于法律职业的重要性。如此一来,法学教师在日常的授课中会自然而然地重视对学生法律思想道德的培养[4]。

(二)引入“互联网+”创新法律职业教育模式

实践证明,传统的法学教育方式已经无法满足现代化法治社会对法治人才的需求,虽然《意见2.0》颁布后,部分高校已经对现有的法律职业教育模式进行了调整,但这是远远不够的。高校应结合自身特色优势,明确法学专业培养目标和建设重点,不断提升专业建设与社会需求的平衡。

互联网时代下,“互联网+”在高校教育中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但在法律职业教育中的应用却屈指可数。高校在法律职业教育过程中,可以充分地利用互联网资源,分析出法治社会对法治人才的需求,进而合理地制定法律职业教育的培养方案,旨在培养出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法治人才。在法律职业教学实践中,教师亦应提升自身的教育技能,发挥互联网的优势,可以利用QQ、微信、钉钉、学习通等教学APP 来对学生进行授课教育。今年在疫情的影响下,“互联网+”在全国高校授课中就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

同时,“互联网+”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法学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丰富了高校的教师队伍结构。首先,“互联网+”方式授课打破了传统的课堂讲授,在“互联网+”环境下,法律职业的课堂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老师与学生在屏幕前互动,学生与学生通过视频互相探讨专业知识,针对各自的观点发表不同的看法,老师也可以借助网络工具带领学生解决学习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比如,学生在遇到问题时,由于每个学生的文化底蕴、思维方式等存在差异,老师可以根据每位学生的实际情况为学生选择对应的学习资源,这样就达到了因材施教的目的。其次,高校可以通过“互联网+”解决校外教师无法到校亲自授课的难题。当下教育新形势下,大部分高校聘请了社会上一些实践水平、业务能力较强的法律从业者作为外聘教师给本校学生授课,随着“互联网+”的出现,校外教师可以远程对法学学生传授知识和经验。如此看来,“互联网+”在法律职业教育培养模式中是必不可少的。

(三)构建“校、政、企”联合的“一体两翼”协同机制

国家的发展离不开社会各行业、各部门的紧密联合,法律职业教育亦不例外。《意见2.0》中明确指出,要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检、法两院,律师事务所、各企业在法律职业教育中的作用,构建高校与地方法律实务部门之间的交流机制。

高校在法律职业教育过程中,应结合地方实际,建立以学校为主体,企业、政府为两翼的“一体两翼”协同培养机制。首先这对高校的要求是比较高的,高校应秉承认真负责的态度,找寻能够真正锻炼法学学生职业能力的合作伙伴,而不是抱着应付大学生实习就毕业的思想,这一协同机制对高校还提出了新的要求,即构建“双向教师队伍”,组织本校的教师走到社会中去的同时,还要吸引法官、检察官、律师等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职业者参与到法律职业教育中来。这样,法学教师丰富了自身法律职业的经验,法学学生在学习到书本知识的同时也得到了法律职业经验的传授。

当然,作为“两翼”的企业和政府相关部门也是“一体两翼”机制中的重要因素。当法学学生开始进入实习阶段时,相应的实习部门也要负起责任,对法学学生严格要求,因为这毕竟是法治人才即将步入社会的最后一道关卡,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学学生将来的择业和就业的方向。因此,实习部门要针对法学学生存在的不足进行有针对性地指导,帮助法学学生找到自己在法治社会中的角色定位,进而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输送职业能力过硬的法治人才。

(四)国内外法律院校交流学习的新循环模式

高等教育国际化近年来已成了世界文化交流的必然趋势,法律职业教育亦是如此。但加强国内外法律职业教育的交流在实践中的问题有许多,笔者认为主要应做到以下几点:

1.国家应加大扶持力度,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时期,培养出一批专业能力与职业能力兼备的法治人才并不容易,为此,国家应在政策、资金等方面对出国交流的法学教师、学生给予一定的支持,这将很大程度上减轻教师与学生在出国交流学习时的经济负担和心理负担。

2.学校应增强与国际高水平大学的联系,为法学教师、学生提供广阔的交流舞台

目前,部分大学已经开始探索高校国际化合作,试图与国外高水平大学达成长期交流协议。在校学生在完成三年的学习后可以申请前往该大学继续学习,完成相应的学习后可取得两个学校的毕业证书并且可以继续留在该大学进行深造,旨在培养在校学生的职业能力,培养适应国际发展形势的复合型人才。如此看来,想要创设该种法律职业教育模式,学校俨然成为了创设主体,在教育国际化形势下,高校应尽可能地加大与国外高校的联系,为法学教师及学生增设外出交流学习的机会,提供适当的交流平台,进而培养出具有国际视野、顺应国际趋势、专业能力与职业能力兼并的高层次法治人才。

3.学生应提高自我意识,把握外出交流学习的机会

当下高等教育模式中,学生已经习惯了被动授学,学校传授什么,自己就接收什么,在自我进取意识上尚有欠缺。对此,学生应认清当前的教育形势,避免内心产生“不想去”“不能去”的思想波动。要深刻意识到当前外出交流学习的重要性,提高对外出交流学习的主动意识,在享受国内教育的同时通过接受国外教育来拓宽视野,待有朝一日学业有成后更好地服务社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建设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综上,在卓越法治人才视域下培养法律职业人才要求我们必须要紧密结合新时代高素质法治人才成长需要,紧扣应用型复合型创新型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发现法律职业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国际发展趋势的法学教育质量保障体系,明确培养目标,细化培养标准,完善培养方式,切实推动法学教育内涵式发展和法治人才培养能力稳步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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