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海林
随着高等教育和科研的发展,学位、职称、荣誉等资源的竞争压力加大,学术不端的情况更加严峻。多数研究将学术不端的主要原因归结于学术评价制度不合理、(1)杨春龙、王荣江:《高校科研量化评价机制弊端析要》,《江海学刊》2012年第5期,第221—227页。科研压力过大,(2)张永军、廖建桥、赵君:《科研压力对博士生学术不端行为的影响研究》,《科研管理》2013年第4期,第99—107页。提出应当通过加强学术道德教育,(3)方玉东、常宏建、陈越:《科研诚信建设应从教育抓起——科研诚信教育座谈会综述》,《中国科学基金》2012年第1期,第25—27页。完善学术评价体系指标(4)马玉超、刘睿智:《高校学术不端行为四维度影响机理实证研究》,《科学学研究》2011年第4期,第494—501页。来治理学术不端。其实,当前要重视对以牟利为目标,主动寻求学术不端行为的研究。此类学术不端行为发生频率高、危害大、查处难,仅仅通过评价规范的调整和学术道德教育的难于实现治理成效。本文拟以代写论文为考察点,从法经济学的视角分析学术不端“禁而不止”的原因,并构建出一个操作性较强的防范体系。
学术不端行为是指违背学术共同体公认规则的行为,包括抄袭、剽窃、侵占他人研究成果,伪造、篡改研究数据、结论、检测报告,买卖、代写论文、提供虚假同行评议专家或虚假同行评议意见等。以上是发生频率高、后果较为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对于其他如署名、编辑、评审中的“潜规则”以及新出现的同行评议专家对持不同学术观点的打压、封杀等学术不端则适用“违背学术共同体公认规则”的兜底条款。代写论文是学术不端的一种形态,即经过协商由未撰写学术论文的人替代撰写人在学术论文上署名(或与撰写人联合署名)的行为。
正确理解代写论文的概念,应当把握以下因素:(1)“代”写论文。代写是以他人的名义完成撰写的活动。代写人一般是匿名的,代写人的名字不体现在作品中;同时,代写人不披露对方的姓名,不提及、不发表撰写的论文。代写论文的目的就是要让其他人相信论文是署名人自己完成的。在国外,代写人被称为ghostwriter。(2)双方协商一致。代写论文的核心是“转让”论文的署名权。没有经过代写方和需求方协商一致,在他人的论文上署名则构成抄袭、剽窃。(5)著作权中的人身权不能转让,并且论文代写而形成的署名权转让违反诚信原则,损害公共利益,不具备合法性。(3)代写论文和代发论文是不同的行为。代发是代替投稿的行为,本身是合理的。然而,鉴于一些代写论文只有刊发才可以达到需求方的目标,代写机构就合并了代写、代发论文服务,刊发成为了代写论文免检的合格证。
2015年3月份开始,英国现代生物(BMC) 、斯普林格(Springer)、爱思唯尔(EIsevier) 、自然(Nature) 等国际出版集团4批集中撤稿,涉及到中国作者论文117篇。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的28篇被撤论文集中调查,发现部分论文存在论文买卖,请人捉刀代为撰写和投稿的问题。(6)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召开2016年“捍卫科学道德反对科研不端”通报会》,http://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445/info55557.htm,(2016-12-12),[2020-3-16]。2015年11月中国科协等7部委共同制定了《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2016年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指出“近几年科研诚信不端案例中,常识性错误减少,伪造、篡改、抄袭等典型的不端行为在减少,明知故犯的案例在增加”(7)操秀英:《基金委通报8个科研不端典型案例国际论文撤稿事件细节披露发现灰色产业链》,《科技日报》2016年12月13日,第3版。,学术不端行为更加隐蔽。2017年107篇已发表于《肿瘤生物学》(Tumor Biology)的论文被撤稿。科技部、教育部、中国科协、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会等组成了联合工作组进行调查,确认其中有12篇系向第三方机构购买的代写论文。(8)姜辰蓉、陈芳:《107篇论文集中被撤事件调查处理结果公布:“坚持眼睛向内坚决打击学术不端》,http://www.xinhuanet.com//politics/2017-07/27/c_129665590.htm,(2017-07-27),[2020-3-16]。国外研究也发现,在知名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大概10%是他人代写的,部分医学期刊代写论文的比例还会更高。(9)A.Górski,S.Letkiewicz.“Medical Writing” and Ghostwriting as Ethical Challenges in Medical Communication.Transplantation Proceedings,2010,42 (8),pp.3335-3337.国内外实践都说明,学术不端最主要的形态——剽窃“正在衰微……随着功能强大的剽窃检测软件的出现,探查剽窃的能力随之提高,由此针对剽窃的预期惩罚成本也就提高了”(10)[美]理查德·波斯纳:《论剽窃》,沈明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第42页。。同时,通过“捉刀人”代写论文具备有高度的隐蔽性,此学术不端行为正从以服务政客、明星群体为主,逐步演变为其他群体学术不端的一种新形态。为了获取更大收益,论文代写机构和中介机构通过市场推广,刺激论文需求者购买后即可署名刊发,促使代写论文成为一个价值非常可观的产业链。代写论文在国内外学术界影响非常恶劣,成为国家重点防治的学术不端行为。相关部委陆续出台了一批规范文件,如2012年《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5年《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2016年《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2018年《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及2020年《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等。由于出台规范的主体、时间及规章制度的规范重点不同,导致规范较为杂乱,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规范的实施。
由于学术不端的主要研究群体为教育学、科研管理领域的专家,多数研究认为助长学术不端的原因是学术评价制度不合理、科研压力过大等,提出的防范对策也更侧重于宏观的视角。这些研究对代写论文这种性质恶劣、隐蔽性强的学术不端行为适用性不强。学界对代写论文的研究极为薄弱。(11)2020年4月16日,按篇名“代写论文”“论文代写”检索中国知网全部学术期刊,共获得9篇论文;按全文“代写论文”“论文代写”检索北大法宝期刊库,共获得10篇论文。胡泽文、武夷山较早对代写论文进行了研究,认为治理代写论文这种学术不端行为,要通过法规管制、教育约束、网络监管、期刊把关、科研贡献与薪酬挂钩、完善职称评价等进行防范。(12)胡泽文、武夷山:《论文代写代发现象之研究》,《中国软科学》2012年第7期,第78—90页。该研究梳理出论文发表和科研成果使用中各个环节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提出治理措施。该研究提出的治理主体众多,相关的期刊评价、科研绩效评价、职称改革的推进路径依然没清晰界定,各主体专门推动代写论文治理的意愿不强,相应的措施不理想。
波斯纳认为,“违法行为越难被发现,则他就越容易逃脱法律的惩罚,因此他去实施这一违法行为的动机就越大;而他的动机越大,惩罚也就必须越严厉。”(13)[美]理查德·波斯纳:《论剽窃》,沈明译,第94页。因此,如何用法律的方式治理代写论文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就具有了现实意义。英国教育部正在与部分高等教育机构商讨具体整治方案,惩罚措施或包括罚款、列入学术黑名单甚至定罪。(14)胡小芃:《英国考虑将论文代写列为犯罪》,中国教育新闻网,http://www.jyb.cn/zgjyb/201704/t20170414_604554.html。(2017-04-14),[2020-02-10]。王世岳认为,代写学位论文是一种替考行为;“组织论文代写”是组织作弊,危害很大,应当用“组织考试作弊罪”来判罚。(15)王世岳:《学位论文代写的刑事入罪问题研究》,《法学教育研究》2018年第1期,第32—36页。薛荣认为,代写论文的需方、中介、供方的行为分别触犯了忠诚信赖、秩序规则、著作权利益,但是这些被侵犯的法益多数不具备刑法保护的必要条件,对论文代写应持“慎刑”态度。(16)薛荣、张梁:《论文代写造假的刑法法益分析》,《江西警察学院学报》2019年第2期,第66—71页。印波认为,组织论文代写的行为,违反了法律法规,侵害了科研管理秩序。由于行政制裁措施力度不足,民事处罚措施局限性极大,刑罚应当成为打击组织论文买卖、代写的强有力手段,应当设立独立的组织买卖、代写论文罪进行规制。(17)印波、郑肖垚、郭建泉:《组织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入刑必要性研究》,《中国科学基金》2019年第6期,第555—562页。我们看到法学界希望通过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打击来纠正学术风气、保护被侵害的法益。总的来说,研究成果很少,分歧很大,根源在于对代写论文的危害程度和行政措施是否有效的理解存在不同。
法经济学是将经济学研究方法引入法学领域,使得以正义、公平为核心的法学价值判断也能体现出效率的价值。法经济学的基本假设来源于经济学。依据经济学“理性人”假设,每一个从事经济行为的人,都是力图以最小的代价去获得最大的经济利益。能给经济人带来正效用的一切因素都是收益;在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过程中,成本是为获取收益而付出的代价。收益是经济人追求的对象,收益可分为经济收益,如获得的汽车、金钱、房产等;精神收益,如地位、权力、荣誉、尊重等。成本是为实现收益而必须付出的代价,它主要体现为交易成本,即为交易付出的时间成本、人力成本、资金成本、被欺诈风险,对于涉及违法(违背道德)的交易,成本还包括了违法成本、声誉成本、心理成本(见图1)。
图1 代写论文的成本—收益分析框架
利益最大化是经济人选择决策的根本目的,“理性人”在作出决策时,会对其目标和实现手段进行仔细权衡,通过成本收益分析,选择一个成本最低,收益最大的方案。(18)贺卫、段万春:《意识形态与经济人的成本—收益分析》,《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第55—57页。如果违法行为带来的收益大于可能的负面效用,那么选择从事违法行为就是“理性”的选择。
1.撰写论文的收益。对于有科研要求的群体而言,通过研究、撰写、发表论文可获得精神荣誉(学位、职称等)和物质奖励(工资、奖金等);发表论文的数量、质量常常决定了学位的取得和职称的提升,也就意味着可获得更高的学术荣誉和更丰厚的工资待遇。这些构成了撰写论文所获得的收益。
2.撰写论文的成本。不管是学位论文还是期刊论文,都需要研究者耗费大量的时间、人力、物质成本(实验的材料设备、外出调研的交通食宿等)。一般情况下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论文学校会安排6~9个月的时间进行撰写,博士学位论文的时间为12~24个月。期刊论文的撰写时间按期刊的学术水平和撰写能力不同差异巨大,一般完成低质量的期刊论文要1个月,完成较高质量的学术期刊论文要3个月,完成核心期刊论文要6~10个月。除了耗费时间,更为艰辛的是撰写论文所付出的人力成本(主要是脑力劳动)。真正的学术研究是一项创造知识的脑力劳动,经常使人身心疲惫。此外,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脑力劳动,也不一定能得到相应的收获,如撰写的论文无法在合适期刊刊发。
撰写论文需要付出大量的时间成本和艰辛的脑力劳动。对不以学术研究为职业取向的作者来说,学术能力上的积累与提高对其职业发展的贡献度不大,他们更关注的是学位和论文(职称)本身。更为极端的是,有些人仅仅以学位和职称为目标,不愿意付出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而花钱由其他人来代写学位论文、期刊论文,并由此直接实现收益—学位和职称。当然,不从事学术研究,却要实现学位和职称的收益,是要承担相应成本的。
1.资金成本。找他人代写论文应当支付多少价格?代写论文的价格主要由所代写论文的学术水平决定。要求的学术水平越高,就需要越强学术背景的人(人力成本)或者耗费越多的时间成本。相关的研究进行了调查,见表1。
表1 论文撰写时间与代写价格(每篇)
备注:低质量期刊一般是自负盈亏的期刊、专科高校学报;较高质量的期刊一般是指本科高校学报和各地社科院、科协等主办的期刊;核心期刊是指CSCD、CSSCI、EI、SCI 等索引期刊。
这份2012年做的调查方法得当,数据总体仍符合当前的“市场行情”,但核心期刊论文的价格已成倍上涨。检索“北大法宝”数据库显示,得到的3起民事案件(19)李友良诉鲁丰合同纠纷案((2017)湘0104民初371号)中代写代发《体育学刊》论文支付定金17 000元;赵莉诉成都世纪菲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2019)川0107民初3069号)中代写代发北核期刊《语文建设》论文24 500元。中代写(代发)北大核心期刊、CSSCI、SCI期刊论文的价格分别为24 500元、定金17 000元、164 020元;而规模较大的刑事诈骗案有3起,(20)(2017)渝0117刑初210号(诈骗18人,合计411 700元)、(2018)豫0703刑初6号(诈骗133人,合计1 402 350元)、(2017)皖0303刑初242号(诈骗135人,合计1 737 661.5元)。合计诈骗286人,诈骗金额3 551 711元,人均12 418元。我们判定,核心期刊论文,特别是CSSCI、EI 和 SCI 索引期刊论文的价格会高出1倍以上。通过表1可以发现代写方较需求方所花费的时间少。时间成本的不同导致机会成本的差异,机会成本的差异为代写论文交易提供了可能。
2.被欺诈风险。交易费用研究的核心是机会主义行为。机会主义行为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人们不仅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且具有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来谋求自身利益的倾向,“包括那种典型的损人利己,如撒谎、偷窃和欺骗,……既包括主动去骗人,也包括不得已去骗人,还有事前及事后骗人”(21)[美]奥利弗·E·威谦姆森:《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段毅才、王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2年,第30页。。由于论文代写当事人机会主义的倾向更高,被欺诈的可能性更大;交易多是通过网络进行,发生欺诈时难于找到诈骗人;论文代写是违法行为,不受民事法律的保护,容易引发“黑吃黑”的现象,这些都导致了论文代写当事人被欺诈的风险极高。大量的论文代写案件也证实了,绝大多数的论文代写(代发)机构是在明知无法刊发对方需要的论文的情况下,利用克隆学术期刊、增刊等方式从事诈骗活动。论文代写等学术不端的交易行为,不受民事法律保护,当事人被欺诈后,失去的不仅是资金成本,还要承担搜寻信息的机会成本、等待论文刊发的时间成本以及自己撰写的论文被盗用、转售等风险。
3.心理成本。心理成本是指论文代写需求方在论文代写前后,不管成功与否都要承受的心理压力及负罪感。花钱购买、请他人代写论文违背了最基本的学术道德,是学术界不耻的学术不端行为。作为学术研究人员,论文代写需求方会产生自卑、焦虑、自责等心理感受。不过,一般情况下会主动选择代写行为的人,基本上都努力克服违反学术道德导致的内心不安感受,特别是在当前学术评价制度有待完善的背景下,花钱购买论文者往往会以“逼良为娼”为理由,来缓解自身的负罪感,心理成本很低。
4.声誉成本。个人声誉是社会公众对个体的总体评价,声誉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是信任的重要依据。声誉必须通过其他人的认可和社会传播得以实现。认可是学术共同体内部最有价值的无形资源,它不仅决定了个体在整个学术系统中的等级、权力和地位,还影响了个体在其组织中对各种有形和无形资源的占有。得到学科乃至整个学术共同体认可,个体对求知的精神需要以及对职业的生存需要才能够得到满足。(22)阎光才:《学术认可与学术系统内部的运行规则》,《高等教育研究》2007年第4期,第21—28页。科研工作者都有较强的荣誉感,希望能等到其他研究人员的赏识。论文通过“捉刀人”代写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容易招致社会公众和学术共同体的强烈鄙视和谴责,其负面印记可能终其一生难以抹去,严重影响其在学术界的生存和发展。尽管声誉成本很高,但实际承担者很少。
5.违法成本。违法成本是指行为人违法活动所要付出的承受民事赔偿、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代价的总和。违法成本的大小取决于违法处罚的严厉程度和违法案件查处的比例,即违法成本=惩罚强度×查处率。
第一,惩罚强度。代写论文违反学术规范,要受到相应的惩罚,主要是剥夺职业(学业)、学术及职称资格。为了量化惩罚强度,发现制度“短板”,本文尝试对代写论文违法成本设定分值。惩罚影响收益越小的分值越低,最严厉为“5”,无处罚为“0”。惩罚的严厉程度按剥夺职业(学业)资格>学术资格>职称资格;科研人员剥夺学术资格>非科研人员剥夺学术资格;职称关联收益高的人员>职称关联收益低的人员这几个原则确定。而在可以适用不同的处罚措施时,为了便于比较,选择严厉的处罚措施,并按主体归类,整理后得表2:
表2 代写论文的惩罚措施及强度
从表2可以看出,对政府主办机构任职人员的惩罚是较重的;对高校学生、教师的惩罚非常严厉。此外,《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第28条规定,对党员或公职人员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还应给予党纪和政务处分;责任人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处分。以增加党员、公职人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违法成本。
第二,查处率。案件的查处率是案件的查处数与案件的发生总数的比率。论文抄袭、剽窃、修改实验数据等,通过检测软件和复制研究可以较容易地识别。但是,代写论文很难为他人所知晓,专家也无法通过论文本身进行判断,查处难度大。学术不端的问题严重,代写论文的查处难度大可以推导出代写论文的查处率很低。
代写论文的查处率低的分析判断是否符合客观实际?研究发现,1990年以来国内媒体公开报道的64起学术不端典型案例中学术抄袭、剽窃25起,学术造假7起,侵占他人学术成果4起,学术抄袭、剽窃是最主要的学术不端类型占比40%,(23)刘普:《我国学术不端问题的现状与治理路径——基于媒体报道的64起学术不端典型案例的分析》,《中国科学基金》2018年第6期,第637—644页。无代写论文的案例。本文试图通过司法机关进行实证检验,2020年2月6日,通过“北大法宝”数据库,以“代写论文”“论文代写”全文检索司法案例库,合计得到51起案例。由于检索词高度相同,绝大部分是重合的案例,扣除重合以及经过多审程序的案件,合计得32个案例,其中民事案件13起,刑事案件19起。通过分析案例,可以发现:(1)没有行政处罚的案件。代写论文引发的行政诉讼未发现,但论文剽窃引发的行政诉讼却不少;(2)大量的代写论文事件未进行调查。民事案件中有5起案件涉及论文代写事实,因当事人放弃诉讼主张、无法提供证据及与诉讼主张无关联的原因,法院未进行认定与调查;刑事案件中有4起案件涉及代写论文,但因不影响定罪量刑(受贿、盗窃的认定),司法机关未进一步追查;(3)代写论文的刑事案件全部以诈骗认定。刑事案件中,除了司法机关未调查的情况,其余9起案件全部是以诈骗罪来认定的;(4)所有真实提供论文代写(代发)服务的事件都按民事案件处理。为此,得出以下结论:(1)代写论文的诈骗案件多、规模大,说明代写论文的需求量大,违法行为发生的数量庞大;(2)真实的论文代写合同关系目前无刑事责任、未发现行政责任,发现的民事责任都是以无效退款来处理的,即真实的论文代写,体现在司法领域的查处率是零。依据违法成本=惩罚强度×查处率,当查处率是零时,设定的违法处罚措施再严厉,其违法成本依然是零。在违法成本、声誉成本极小,心理成本极低的情况下,只要收益大于价格支出,并且没有出现被欺诈的情况,从事论文代写就会是一项“理性”的选择,见表3。
表3 撰写论文与代写论文的成本—收益差异
检索的案件显示,从案件发生的时间来看,2009年1个,2013年3个,2014年2个,2015年2个,2017年11个,2018年10个,2019年3个。从案件的增长情况来看,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的禁止代写论文相关规范,如2012年《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2015年《发表学术论文“五不准”》以及2015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并没有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特别是对医生、护士和社会上其他非研究机构群体,违法成本所具有的威慑力弱化甚至荡然无存。
按照法经济学“理性最大化”的基本假设,人是自利的理性最大化者。当遵守法律比不遵守法律似乎能给自己带来更大的好处或者更小的坏处时,人们才会愿意去遵守。(24)[英]霍布斯:《论公民》,应星、冯克利译,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53页。要建立有效的防范学术不端的体系,必须要让违反学术规范的人承担更大的损失,促使人们主动遵守学术规范。在暂时难于改变学术成果所带来收益的情况下,整个制度设计的思路就是加大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的成本。同时,建立的制度要尽量减少科研人员和国家的负担,从而保证正常科研活动和其他执法活动不受影响,实现制度的效用最大化。
依据“理性人”的假设,行为人都是力图以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收益。然而,由于经济人的行为是受到多方面约束的,只具有限理性。“这些约束主要来自环境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和不对称性,法律、规章等正式制度安排,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等意识形态,以及经济人自身认识能力的有限性。”(25)贺卫、段万春:《意识形态与经济人的成本—收益分析》,《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3期,第55—57页。应当充分利用教育的功能,促使学术研究人员,增强法律、道德方面的理性,摆脱仅从经济上分析代写论文的成本与收益的片面视角。
如何做好学术道德规范教育:第一,要传播学术规范,避免常识性错误。我国2004年才有学术道德规范,绝大多数的教师、科研人员都没有经过专门的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的培训。教师、科研人员通过教育掌握学术道德规范,避免常识性错误导致的学术不端,如正确使用参考文献,做好引用的标注。第二,要培养学术道德观,提高代写人的心理成本。拟评职称和申请学位的这些群体是有理想、有抱负的。学术道德教育可以使他们在追求卓越的过程中远离低俗。通过树立高尚的学术道德情操,积极抵制学术不端行为,降低社会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容忍度,增加从事学术不端行为而产生的内疚感、负罪感。内疚感、负罪感是代写论文的心理成本,当行为人认为该成本高于收益时,也会放弃学术不端行为。要强化学术不端的警示教育,遏制违法行为意图产生。警示教育是教育者利用违法违纪的反面案例,剖析原因,提出告诫,让教育对象保持警惕,加强防范,以免重蹈覆辙。(26)彭龙富:《中共反腐警示教育的演进、意义与改进策略研究》,《南昌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6年第1期,第79—85页。管理部门要通过对学术不端典型案件的剖析,使受教育者相信国家将出台更严厉配套的措施,在学术不端责任终身制的大背景下,现在的违规行为将来极有可能受到查处,并且处罚会更重,代价极大。从而促使论文代写当事人“意识”到其违法成本远远高于价格,自动放弃论文代写行为。警示教育是思想政治教育的组成部分,对一部分人,在一定程度上可从源头抑制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警示教育的运行成本较低,可以适当减轻查处学术不端的难度与代价。
法律具有严厉的处罚措施,对违法行为的发生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由此,法学界产生了对代写论文行为进行立法甚至刑事立法的呼声,如对代写论文行为可以类推《刑法修正案(九)》中的“组织考试作弊罪”(27)王世岳:《学位论文代写的刑事人罪问题研究》,《法学教育研究》2018年第1期,第32—36页。。其实,现有的各种规范是否已经具备惩处的功能,该功能是否得到充分发挥,这是立法要考虑的首要问题。按照管理学的“水桶定律”,一只水桶盛水量不取决于桶壁上最高的那块木块,而恰恰取决于桶壁上最短的那块。学术不端规范的短块在哪里?
1.强化非高校和研究机构人员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力度。高校师生是“水桶定律”中最高的那块木块。高校师生在代写论文中有可能承担需求方、代写人、中介三种角色。依据《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相关规定,为他人代写、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代写的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其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高校学生参与代写学位论文的,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撤销其学位),可以处以开除学籍处分。这种剥夺职业资格(学位资格)、解除合同的处罚是非常严厉的,一般不需要再制定法律来增加惩罚强度。对其他科研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处罚是较弱,毕竟相关的惩罚剥夺的是学术资格而非剥夺职业资格(学位资格)。对社会上其他人员处罚的力度是最弱的,这些人员基本上不从事科研工作,学术资格的处罚不具有任何意义,所能适用的仅是《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撤销其职称,3年内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的处罚。这相当于“返还原物”,不具备法律应有的惩罚功能。所以,学术不端的责任规范中,社会上其他人员的处罚力度最弱,是学术不端规范的短块。必须通过立法来提高处罚的力度,使之和高校师生的处罚相当。
我们看到,教育部颁发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等对学术不端的处罚措施较为合理、有效,但只能由学位授予单位、高校等对学位论文及高校师生中的学术不端进行处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是规范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等(以下称用人单位)以及自由职业者开展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工作的,适用的范围非常广,但没有相应防范学术不端的措施,对学术不端的处罚轻微。为此,对学术不端的立法不应仅限于高校、科研机构的主管部门(教育部、科技部、国家基金委等),而应该由国务院领导制定,如由国务院制定《学术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从而使学术不端的立法适用范围向各个领域拓展,对学术不端的立法由对身份为主的立法,转向对普遍行为的立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就要求建立制度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责任人“一定期限直至终身取消晋升职务职称”“依法依规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终身禁止在政府举办的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等处罚。
2.对论文代写等学术不端的供给者处以行政罚款。交易的达成取决于供需双方的意愿。论文代写既有论文需求者,也有提供论文代写的供给者。网络的发达,使论文代写(代发)实现了规模化、商业化。论文代写(代发)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适用非法经营罪?从我们收集整理的司法判决来看,谎称能提供论文代写(代发)服务而收取相关服务费用的案件绝大多数认定为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少部分有合同的、金额小的按无效合同认定。切实提供了论文代写(代发)服务而产生纠纷的,都认定为无效合同。因此,论文代写(代发)机构的经营行为尚未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近几年,网络上的“扫黄打非”将提供学术不端服务列入其中,相关提供论文代写等服务的商品下架、平台关闭、网站查封。但是,在网络高度发达的今天,这些机构又迅速换了新的面目从事原有的服务。
对具体负责论文代写的“捉刀人”是否有处罚措施?目前,对高校、科研机构人员代写论文供需双方的责任是相同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党员从事论文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和党纪处分。然而对其他社会上的人员则存在处罚制度的缺失。(28)2020年9月1日起施行的《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第10条、第13条规定,发现第三方科学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从事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等行为,可视情况将相关问题及线索移交具有处罚或处理权限的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处理。然而,具体如何处罚未明确。这些群体肆无忌惮地通过各种广告、平台大肆宣传,引诱、欺诈、促成论文代写、代发等学术不端行为。要有效遏制学术不端交易的达成,既要遏制需求方,也要遏制供给方。论文代写(代发)机构和“捉刀人”的主要目的是获取非法收益,通过金钱上的处罚措施,如设定较高的罚款金额、没收非法所得就可以起到有效的遏制作用。
我国台湾地区2018年新修订的“学位授予法”再次加大了对代写论文等的处罚力度,规定以广告、口述、宣播或其他方式,引诱代写(制)论文的;实际代写(制)或以口述、影像等舞弊方式供抄写(制)论文的,处行为人或负责人新台币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锾,并得按次处罚(“学位授予法”第18条)。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将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罚由校园推广到社会,由学术、学位的处罚拓展到罚金,有效打击校内外的学术不端行为,值得借鉴。利用行政罚款,未动用刑事处罚措施,体现了当前“慎刑”的思想;同时,与刑事责任相比,行政罚款节约了司法资源。国家制定《学术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时,可以授权工商管理部门、公安机关等机构对社会上的学术不端行为进行查处(高校、科研机构单位内部的学术不端应更侧向于内部的管理)。对涉及学术不端的商业行为处以高额罚款,可向国家提供大量的罚款,执法成本低、收益大。违法处罚的增加,涉及学术不端的商业机构要么自动放弃论文代写(代发)业务,要么提升价格。代写论文的价格攀升,将降低论文代写(代发)机构、代写论文需求方的收益,遏制其违法意愿。我们认为,拓宽论文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的适用面、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可以有效遏制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行为,不必将处罚的力度上升到刑事处罚的强度。
声誉机制与法律体制是维持经济社会有序运行的两种基本机制。任何对不规范的行为的治理需要付出成本。与全程启动行政、司法程序相比,声誉机制是一种成本更低的机制。(29)皮天雷:《国外声誉理论:文献综述、研究展望及对中国的启示》,《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第95—101页。“声誉罚是指行政主体对违法者的名誉、荣誉、信誉或精神上的利益造成一定损害以示警戒的行政处罚……声誉罚的特点在于只是使违法者在精神上受到惩戒……主要形式有警告、通报、批评等。”(30)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第四版),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第 238 页。对学术不端的行为,我国也开始适用声誉处罚。《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对学术不端的公示要求进行了明确:在“信用中国”网站、科技部政府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其他部门和单位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联合奖惩子系统获取科研领域联合惩戒对象信息。然而,《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只对“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及项目的承担人员、评估人员、评审专家,科研服务人员和科学技术奖候选人、获奖人、提名人等自然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中介服务机构、科学技术奖提名单位、全国学会等法人机构”严重失信行为进行声誉处罚,涉及的学术不端的面过于狭窄。2019年颁布了《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第28条明确了学术不端的处理措施包括“一定范围内或公开通报批评”。尽管,声誉处罚的传播范围扩大了,然而在“家丑不可外扬”的思维模式下,除非是受到媒体关注的案件,各单位都尽量将“一定范围”限制在单位内部,经过短暂的公示期(7~15天)即撤下“公示”。这种声誉的处罚没有达到公众知晓的程度,处罚效果过于轻微。论文代写是非常隐蔽的学术不端行为,对该学术不端行为的查处与认定,必须由管理部门承担。学术不端的调查管理部门必须有足够的积极性和可能性,对学术不端中的严重欺骗行为进行惩罚。过分原谅欺骗行为本身就是不道德的行为,“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不仅不是不道德的行为而且是维持社会信用制度的必不可少的手段。(31)张维迎:《法律制度的信誉基础》,《经济研究》2002年第1期,第7页。
对于学术论文,期刊编辑部大多只审查论文的学术性,所在单位只要求提供期刊封面、目录及论文。编辑部和所在单位都不审查这篇论文是如何写出来的,是谁写的,这为论文代写提供了方便之门。的确,期刊编辑部根本不具备审查真实作者的能力,而署名作者所在单位是有调查责任的。所在单位要如何证明存在论文代写行为呢?从论文代写的调查部门来看,基本上是无法知悉哪篇论文是代写、谁是代写人、代写中的利益关系、具体代写的内容;同样,要论文作者证明自己没有找人代写也是无法做到的,因为不存在的事实根本就无法证明。为此,确立学术研究过程记录制度可以一定程度解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学术论文的产生一般都需要查找分析现有文献、寻找研究视角、研究论证(实验检验)、论文撰写、论文修改等过程。学术研究过程记录制度就是研究人员将从事学术研究以及论文撰写的过程以文字、视频、音频、样本等方式记录下来,并实行归档化管理,从而构建科研活动的可复制、可追溯机制。
学术研究过程记录制度也是对研究人员有正效用的制度。从论文撰写人的角度看,一项科学研究有可能出现研究成果难于复制的情况;社科类的学术论文则经常会遇到论文剽窃、他人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的指责。如果建构了学术研究过程记录制度,研究过程有详细的实验数据、撰写过程有完整的资料保存,可以有效避免数据造假、抄袭、剽窃、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的指责,维护学术声誉。目前,一些学术期刊正尝试通过拍视频等方式,将记录下的关键科研过程,通过的链接提供给读者,增加论文的可读性、学术互动性。所以,学术研究过程记录制度有可能成为科研活动的未来趋势。
目前,学位论文已经建立了研究过程记录制度,即学位论文一般都有选题、开题、初稿、修改稿、教师审定稿、排版校对等诸多环节,这些过程是由老师同步指导推进的,过程记录保存完整。撰写期刊论文同样存在以上的研究过程,将过程通过文字、视频、样本等方式记录下来是研究的必要部分。学术研究过程记录制度并不会增加研究者的额外负担,却极大增加了代写双方的“负担”,提升了论文代写成本:(1)增加了工作量。多数的代写论文都不存在研究过程,是拼凑的结果,原来代写人只要提供一篇论文,而现要增加提供整个研究过程记录,工作量剧增,代写的价格必然大大提升;(2)增加了查处风险。绝大多数的学位论文、期刊论文的撰写周期都很长,但代写人具有专业优势,撰写论文所需的时间更短,会与署名“作者”的记录时间无法匹配。这为发现及查处论文代写行为提供了线索和证据,导致代写论文的违法成本大大提升。
1.建立全面的学术答辩制度。学术答辩制度是申请学位、申报职称时,必须向该领域的专家当面回答有关论文、专业、综合能力等问题的制度。在答辩过程中,如果答辩人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对“自己”的论文不熟悉,答辩委员会就可以用投票的方式否决该申报(申请),从而对代写论文等学术不端起到一定的鉴别和抑制作用。
目前,学位论文答辩制度已经具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9条的要求“学位授予单位应当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并组织有关学科的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各学位授予单位都据此制定了相关学位论文答辩细则。学位论文答辩是对申请学位人员的知识结构、综合素质、学术水平和从事科研能力的一次全面考核和评定。论文答辩是学位申请人获得学位的必经的、决定性环节。职称答辩涉及面更广,一般会涵盖学术论文、科研项目、成果转化、业务能力、社会效益等。由同行专家组成的高级职称评定委员会,通过职称答辩制度可以较好地考察职称申报人的专业能力。但是,职称评审答辩制度并未全面铺开。在不需要职称答辩的领域,代写论文只要支付金钱,不必承担因应对答辩而付出的时间成本和心理成本,出现代写论文的概率更大。答辩制度的缺位导致学术论文无人审查或者审查不严,是产生论文代写的一个制度缺陷。应补充完善学术答辩制度,尽可能实现学术论文答辩制度的全覆盖;如果全面铺开有困难,可以以抽取部分答辩的方式进行。
2.建立学术报告制度。要在高校、科研机构建立正高职称申报人学术报告制度。申报正高职称的人员,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在申报正高职称的阶段,完全有能力就其系列研究的问题举办一场学术报告。高校和科研机构经常开设学术报告,师生都踊跃参加。对学生而言学术报告有助于开拓学术视野;对教师而言学术报告更容易产生新的学术观点、验证方式。双方的共同参与实现了知识的转移和创新,促进科学传播和社会进步。对有深厚研究的专家来说,做学术报告仅仅是将自己的科研经历和既有的科研成果与同行、学生分享,活跃了学术氛围,获得了学术共同体的认同,并没有增加多少负担;对“伪专家”和请他代写论文的人来说,学术报告制度是一场噩梦。为应对学术报告必定要付出大量的时间,也必定会产生出紧张不安的心理。时间成本和心理成本激增对抑制代写论文作用显著。对高校和科研机构而言,职称评审中的学术报告制度完全可以替代职称答辩制度。
从“理性人”的视角来分析,防范学术不端就要通过提高代写论文的成本,减小代写论文获得的收益,来促使代写论文当事人放弃违法的意图。在收益不变的情况下,唯有扩大代写论文的成本。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填补立法短板、构建学术研究过程记录、学术答辩与学术报告制度是一个有机的整体。每种制度都发挥其相应的效用,见表4。
表4 制度对增加代写论文成本的效用
防范学术不端行为是一项系统工程,目前许多学者正分别从构建科研评价制度、完善绩效考核制度、期刊审查与考核制度等各方面展开广泛、深入的研究。我们相信在有关部门和学术界的努力下,论文代写等严重的学术不端行为一定能迅速得到遏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