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张 蔷
2010年根据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费率进行了制定,在之前的费率规定期间存在着很大的争论,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悬殊较大,很难做到保险费率的统一。目前而言,我国的五险包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中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统一规定,其他的则是由依据相关规定,各地区基本不统一。
1999年期间,在《失业保险条例》中的第六条说明城市企业的费用缴纳按2%,职工按1%。在2003年的《工伤保险条例》中第八条说明保险费是按照以支定收和收支平衡来算,每个行业的工伤不同,保险费用也不同,按照工伤的轻重程度由国务院来决定工伤保险的额度,第十条制度规定,个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费缴纳率不超过个人工资的1%。
1997和2005年国务院建立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制度。在企业所要缴纳的费用占工资的20%,而个人单位中与职工一起缴纳时与工资的占比为6%。社会经济在不断的提升进步,根据国家的规定,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率也可以做出一些更改。在1994年时的劳动部,当时发布了《企业职工生育试行办法》的规定,其中的第四条说出了,职工本人不需要缴纳生育的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是由公司负责,其费用在个人工资的1%左右。
我国法律规定,老职工当月缴纳的保险基数是上年度个人工资每月的平均数,新职工则是按照新进当月的工资额度,作为缴纳保险的基数。企业缴纳保险的基数则是按照所有员工缴纳保险的基数和。若是某职工本年度的个人工资占比上年的60%不到,则会按照本年度的月工资的60%来缴纳,如果高于上年度的300%,那么超过的部分不算进缴纳的里面。
我国统计局在1989年决定制定《关于职工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规定里面很明确的说出了几个组成部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的工资、特殊情况所支付的工资。规定里面还指出了,职工发放的年工资里面包括各种类型的补贴,如:交通补贴、电话补贴、误餐补贴、过节费、高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在特殊岗位工作的津贴、还有个人工作额外经营的业绩提成、职工应缴纳的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个人所得税等。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企业和职工所承担的保险费用能达到职工工资的41%。期间包括了企业所承担30%,职工承担剩余的11%,以上的还不算住房公积金,企业还会为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和年金。根据清华大学的教授白重恩老先生的研究表明,依据2009年最新一期的时间结果显示测算出来的实际承受税率,中国的社会保险率排行第一,其中包括181个国家,被统称为“金砖四国”的名号的国家中,中国同时是其他3个国家的2倍,是北欧五个国家的3倍,同时还是G7国家的2.7倍以及也超过东亚邻国和一些的邻近地区的4.6倍。这种看似是超越却在无形中给中国带来了巨大压力,它影响了劳动者们的消费,同时也在干扰着社会的竞争力。
但是在我国这几项保险之间,最为不平等的就是养老保险,其余的几个保险都在国际上保持着水平的地位,而养老保险缺失悬殊较大。例如:美国的保障署=曾公布国社会保障的数据,在172个国家中,养老保险能超过28%的只有13个国家,其中有阿尔巴尼亚、葡萄牙、罗马尼亚、西班牙、摩尔多瓦、拉脱维亚、意大利、匈牙利、埃及、哈萨克斯坦、印度、新加坡、乌兹别克斯坦;同时捷克和巴西与中国的保险费率一致。在以上的国家中中国的保险费率依旧位居前列,排名第六。我国的社会保险率之所以这么高,原因就是受到了历史所遗留的企业改制的影响,缴费的数目过高,虽然满足了财源上的需求,但是也为其他方面带来了很多不利的影响,尤其是相对于一些微小的企业更是增加了很多压力。所受压力的原因:微小企业资产不高,所受负担便会加重,所获得的利润空间就会变小,对于微小企业一些成本的小变动都有可能造成企业运营的损失。所以相对于缴纳的费用达到30%左右,这对于它们如同一个沉重的包裹喘不上气。而且微小企业的现状也是非常的不理想。一些微小企业经常采用降低职工工资的方式来降低保险费,比如经常出现的少报、虚报,还有在职工工作前设立很多津贴和补贴但是却不发或者少发。
1.缴费基数的上下限制不合理。首先从下限来看,假设一些微小企业的职工收入当年收入低于上年的60%,那么他的缴费基数要按照上年的月平均工的60%来作为缴费基数。如果当月工资超过上年度300%,那么多余的则不计入缴费基数。这个规定没有很好的展示企业的公平性,并不能实现再分配作用。社会保险是人民的保障,它能够在国民遭受危险疾病的时候提供帮助,相对于那些高收入的可以提高社会保险费,更好调节社会贫富差距,实现再分配的功能。
2.工资发放不合理。根据相关规定,职工每月的工资包括各种津贴补贴,各种提成补助,这样不但没有拉近贫富差距,反而给低工资的职工造成了更大的压力,形成了越是低收入的收入越低,高收入的越是没有压力。
根据我国统计的数据,应该适度调整保险率,我国各项保险的保险率结余每年都会很高,在2013年时就达到了3686亿元,各保险结余分别是:工伤保险996亿元、生育保险结余515亿元等。企业的保险缴费来源是一个企业的运营利润,它的利润是扩大规模主要部分。
假设微小企业有充足的利润,他一定会扩大化,同时职工的收入和职工人员也会增加。但是高保险缴费率阻碍了它的发展,甚至会导致微小企业的倒闭,无法生存下去,职工岗位一再缩减等风险。所以,为了微小企业的发展,增加他们的竞争力,应该加大职工人员的收入,降低保险缴纳率。
现状的劳动工资以及社会保险费的上下限,相对于职工人员是非常布不合理的,它所呈现的就是弱者承担更大的压力,所以应该增加劳动工资,提高他们的收入水平,减少贫富差距,加强职工人员的整体素质,取消上下限的规定,给职工发放实际工资,以他们的实际工资作为保险缴费的标准。并进行工资总额的调整,给予劳动者正常的工作时间,按照正常的工作时间发放工资缴纳作为保险基数。
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微小企业的互帮互助,在竞争中生长,实现再分配的功能,实现劳动者合理承担社会责任,表现出社会制度的公平性,劳动者们在付出自己的劳动的同时得到相应的回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