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民族大学 王思含
根据马克思主义理论,随着私有制的出现,阶级产生,国家也随之产生。可以说,私有财产的发展对国家是十分重要的。在英国的历史上,资本主义得到发展、人权思想的萌芽也离不开财产权的发展与保护[1]。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财产权的保护对于国家来说是不可忽视的。而关于私有财产,私有即对应公有,或是说集体。
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但是我们的经济是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从宪法对公民合法私有财产的保护可见一斑,而我国民法作为一种私法性质的法律,更是少不了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对于私有财产的保护就做了比较全面的规定,另外,在刑法、民法等各个领域也对于私有财产权有具体规定。
人之所以有完整的人格,离不开人权,即人依其本身属性应当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从个体方面来看,横向有着物质与精神方面的需求,纵向有不同人、不同时期的需求。从全人类的角度来看,包括不同组织与全人类的需求,这些都是人所追求的利益。人权是每个人生来就有的权利,不受种族、性别、性取向、国籍、地区等因素影响。
但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人们的私有财产不断丰富,对于人权的要求也逐渐萌芽。“仓廪实而知礼节”,亦是如此。正是由于人们的私有财产得到了丰富,人们才更加有勇气去推翻专制主义。
哪怕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们要生存依旧离不开私有财产。人权是一个概括性的权利,私有财产即是人权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私有对应公有或是集体,是指公民自己所有。财产权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等。“人只有在与外部的某件东西发生财产关系时才成为真正的自我。”黑格尔所说对于私有财产权即是适用的。当人要得到更好的发展,追求更高品质的生活时,其会自动追求私有财产的不断增加[2]。
私有财产也要与公有财产进行区分,正如宪法中所规定,国家对公民的个人私有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时应当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同时应当给予一定的补偿。国家作为人权保护的重要机构,正确区分私有财产与公有财产是十分重要的。
之前就已经提到,私有财产权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人要维持其生存与发展是离不开私有财产的。在奴隶社会与封建社会,没有私有财产的人是被奴役与压迫的对象,没有尊严与基本的生存权,没有独立的人格、自由与尊严。所以可以说,私有财产权是人权的物质基础。[3]如果人们的私有财产权没有得到保护,人们的基本生活也就难以得到保障,那么也就无法再谈人权的保护,因为基本的生存权与发展权没有办法得到满足。个人的生存与发展是需要物质基础的思想与渴望固然重要,但是没有物质的基础其将会变成空想,就像是空想社会主义与科学社会主义的区别,就像是巴黎公社的失败是必然一样,物质的基础是十分重要的。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即是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规定分量是十分重的。宪法中规定的主要是基本权利,而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即是一种概括性的、基本权利的保护,其内容包括概括性的规定以及国家依法征用时的规定,为私有财产权的具体规定与保护提供了一个基础。
另外,宪法中还规定了国家对人权的保护,将私有财产权单独列出,说明二者不是等同的,也可以看出私有财产权的重要性,其不仅仅是人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有促进物质基础与经济发展的作用。
私有财产权包括公民个人所有的物权、债权、继承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权利等,主要是在民法方面。在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作出了一个概括性规定以后,需要具体的法律来体现其的实际操作性[4]。
在物权法中,首先就是占有,占有主要是公民私人对物的所有与控制,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只有在占有的基础上才会出现使用、收益、处分等情况。另外,债权也是重要的组成部分。公民因为自己个人所有的财产才发生了债权债务关系,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性利益,都是公民的私有财产权。
不仅仅是在私法的方面,在公法的方面,也有不少对公民个人财产权的保护。例如,刑法中规定,对于商标权的侵犯、对于专利权的侵犯等就包含着对公民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因此,我国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十分重视的。
首先,私有财产权与人权中的生存权是分不开的。有了物质的基础,人们才能够保证最基本的生存,这是一种最基础的人权的保护。如果不对公民的私有财产权进行保护,公民将会日日担心自己的财产是否会为他人所侵害,也就难以正常生产、生活与工作,因为我们尚未达到“夜不闭户,路不拾遗”的大同社会的思想以及行动高度,因此需要用法律的规定来对私有财产权进行保护,从而避免其被侵害。另外,我们的衣食住行都需要保障的,“贫贱夫妻百事哀”,私有财产对于个人的生存、家庭的维护都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其次,私有财产权与人权中的发展权也是分不开的。当人们的基本物质需求得到满足之后,会产生更高的精神方面的追求。仅仅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是远远不够的,我们需要有更高的追求,有更多的发展权,才能促进社会的进步。人们在不断追求自己价值的实现,而实现自己的价值离不开私有财产。在古希腊,一系列如伯利克里改革、克里斯提尼改革等,都是由于海上贸易发展、经济高度繁荣,人们才有更多的勇气去追求自己的权利。
另外,私有财产权为其他人权的保护奠定了基础。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被视为人最低限度的权利。财产权是其他权利的物质基础,如果没有财产权,其他的人权都会成为空谈。私有财产的所有使得人们获得独立,不需要依附于他人,获得自由,获得生存,拥有基本的生命权[5]。
公民的私有财产权本身就是人权中的一个部分,因而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能够促进我国人权的发展,这是毋庸置疑的。因为私有财产权本身就处在人权这一个体系中,对于其的保护,是对于人权内部的一个部分进行保护也就可以直接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
人权作为一个整体,其内部的各个权利并不是独立存在的,而是有机联系、相互制约、共同促进的。私有财产权作为财产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其的保护可以推动人权中的其他权利得到发展与保护。在上文中就已经论证了财产权对于生命权、自由权的促进,而且私有财产是生存权与发展权的一部分,对于人权的发展与保护可以说至关重要。
通过加强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以及对现有私有财产权的法律制度的完善,可以使得人们对人权更加重视,从而促进人权的保护。另外,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我们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特色,我们通过加强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能够更好地改善人们的生活条件。
在私有财产权得到发展与保护之后,人们的思想更加活跃,会愿意花更多的时间去追求和维护自己的人权,因为当人权受到侵犯要对其进行维护时是需要花费较多的时间与精力的,这些都要建立在私有财产得到发展的基础之上。而当人们都更加愿意去维护自己的各种人权时,社会的整体思想与风气得到改善,人权也就能得到更多、更好的保护。
世界各国对于人权的认识与保护的理念和思想在逐步发展、进步与统一,人权的普遍性原则已经为世界各国所公认,《世界人权宣言》就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伏尔泰先生就写过“所有的人对自由、财产、法律保护都有平等权利”。而在人权中,“获得面包是人民的权利”,私有财产权是人权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中,基本的就是生理与安全需求,安全需求中就体现了财产权的重要性。
可以说,我们的国家对于人权、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一直都是十分重视的,我国宪法中不仅规定了人权,而且规定了私有财产权、政治平等权等,而且我们法律的修正案也在不断促进人权保护的发展。但是,由于我们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公有制是主体,而且受到原来众多历史因素的影响,虽然有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是在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方面还是有很多需要完善的地方。
首先,一个完整的人权体系是十分重要的。我国宪法已经对此有了一个概括性的规定,我们可以通过对不同种类的法律中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进行具体规定,从而进行完善,促进体系更加完整。其次,推动思想的转变十分重要。当思想得到改变以后,行为也会随之改变,从而更好地促进人权的发展。另外,上文有提到促进私有财产权保护发展的一个重要意义就是使得人们有更多的财产与经历去保护自己受到侵犯的人权,因此,完善人权救济制度对于促进人权的发展也是十分重要的。对于人权救济制度的完善可以使人们能够也愿意去行使自己的权利,保护自己的权利。正如耶林所说,“不能躺在权利上睡大觉”[6]。
私有财产权的保护是人权的一个重要环节,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来看,经济的发展推动思想的改变,。从人权本身内容来看,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其他人权的保护密不可分、相互促进。从制度角度来看,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一直都受到重视,而且得到越来越多的保护,这说明人权的观念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可以说,从人权的角度来看,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与人权的保护密不可分,其不仅仅是人权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推动人权发展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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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有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私有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是可以以金钱计算价值的,一般具有可让与性,受到侵害时需以财产方式予以救济。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