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宇鸿林业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黎婆妹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自然资源被大量消耗,对木材的需求也不断增长,对森林实施的采伐行为变得越来越严重。另外,由于一些森林资源的分布结构不尽合理,森林过于密集,对林木的生长造成影响,导致森林资源质量差、利用效率低,大大降低了森林资源的生态和经济价值。为确保我国林业的良性发展,需要对森林资源进行合理的采伐[1]。
合理的森林采伐能够促进对森林资源的有效利用,它是推动林业生态建设的重要措施,也是促进经济发展的有效手段。然而,随着社会的进步,现有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出现越来越多的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会福利的损失,也阻碍了我国林业发展和生态文明的进步。现有森林采伐管理存在政策执行效率偏下、严重挫伤林农经营积极性、指标核定不合理等众多问题,在改进采伐限额编制与管理办法、分类管理、分类采伐、增强管理人员技术能力、落实领导责任、完善相关法律规章制度等表面措施上,能够触及问题本质的并不多[3]。在林业的高质量发展过程中,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依然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在林业生产建设中起到重要作用,是林木采伐的主要依据,同时能够提升森林资源利用率,是保证森林资源可再生利用的重要举措。目前有关伐区调查设计部门缺乏专业的技术水准,对伐区调查设计过于笼统、不够严谨。调查人员对伐区现场调查不全面、不细致,导致调查设计成果的不确定性,或趋于权势变相更改调查设计成果,造成了设计成果的不真实性。
森林限额采伐制度的实施成本大于其收益;相关采伐指标及凭证的申请步骤烦琐、办理效率低下,甚至出现凭证办理齐备时已过最佳砍伐时期的现象;基层采伐指标的分配过程中滋生大量的寻租行为;采伐指标审核人员无证上岗,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以权谋私现象。
森林采伐采取限额制度,极大地提升了森林资源的利用率,能够实现地方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双重提高,对改善森林乱砍滥伐现象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无法考虑到森林经营的生态效益目标与林农这一经济人所追求的经济效益目标的矛盾。森林采伐限额每5年变更一次,也没考虑到不同林种最佳经济轮伐期的不同情况,不应该对各地林区笼统地强调生长量一定大于采伐量[2]。
通过开展和落实森林采伐限额制度,极大地遏制了对森林资源的滥砍滥伐现象。森林采伐限额制度的实施控制住了乱砍滥伐现象,但同时也对林农的合理采伐进行了限制。随着林业市场的经济发展,森林采伐管理制度限制了林农对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自主经营权和财产处置权,使得林农不能根据市场的需求来调整林木的采伐量,无法通过处理自己的所有财产获取经济利益最大化。
森林资源具有双重效益,商品林经营者不仅不能根据市场需求来进行采伐,还要考虑维护生态效益的重任,严格执行采伐管理制度,例如采伐时间、采伐量、采伐方式、更新树种等。
目前对于森林采伐管理工作在制度上侧重于采伐限额,同时合理设计木材生产计划,严格把控采伐许可证。实施科学有效的森林资源管理制度,是提升森林资源再生利用率的重要方式。依据现有的森林采伐制度合理进行采伐,是提升我国森林资源质量的有效途径。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有的森林采伐管理方式逐渐暴露出一些问题,呈现出与我国当前国情、林情不相适应的问题,为了使我国的生态环境得到进一步的改善,同时使生态、经济以及社会三方面效益获得均衡[4],应根据现行的森林采伐管理方式并结合我国国情依法进行相关活动。通过总结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发展经验,在借鉴国外优秀经验的基础上,对现有的森林采伐管理方式进行改革和完善,建立起适应性强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以保证森林资源可以得到持续发展[2]。
为适应林业高质量发展的要求,对规范采伐管理、解决林木处置权、逐步实现经营者依法自主采伐等问题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充分体现了新时期林业分类经营指导思想的贯彻落实。针对新时期林木采伐管理中出现的问题,须认真探讨和研究新办法、新对策,在依法自主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确定合理采伐限额、加强采伐管理力度、建立完善的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等方面下功夫。
从省到市、县,以及林场、企业、大户都应编制经营方案,根据编制森林经营方案确定采伐限额,实施森林经营和采伐。设计经营计划是以地方分区施策为依据,遵循“生态优先、可持续经营,科学经营、合理利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过渡到按需采伐、按面积轮伐,提高林业经营水平,促进林农增收,从而达到推进森林资源培育和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按照种类区分,可分为公益林和商品林两大类型,公益林分为国家和地方公益林,商品林分为人工和天然两种类型。公益林主要是发挥生态、社会效益为主导功能的森林,对于重点公益林实行禁止采伐,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通过严格的规划技术进行适当的改造采伐或者抚育采伐。商品林主要是为获取经济收益为主要目的的森林,对于商品林应分别编制不同的采伐限额,针对人工商品林可以放宽采伐限额,针对天然商品林需要严格执行采伐限额制度。
不可否认的是,我国目前的林业发展在世界范围内还是比较落后的,林业管理方面的法律制度还不是太健全。这就需要根据不同时期的林业情况,不断完善林业管理行为,使其更加规范,并使林业行为有法可依。我国虽然对森林采伐的管理非常重视,但欠缺对造林更新活动的监督,这导致造林成活率十分低,给我国的森林资源造成了非常大的损失。与此同时,更要充分注重人工更新的效果,使得森林采伐管理能够持续有效。
改革和完善集体林木采伐管理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森林产品需求的必然选择。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森林产品已经难以满足经济社会的发展需求。解决森林产品短缺问题,必须改革和完善集体林木的采伐管理,强化森林经营管理机制,合理进行村民资源采伐,实现森林资源的高利用率,使森林的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得到双重发展。因此,要加强森林产品的社会供给,从而满足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
在贯彻和落实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同时,应组建具有较强实用性的管理机制,来确保森林管控工作的良性发展。建立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时,必须综合考虑我国的基本国情,并且结合政府实施森林资源采伐管理决策的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采伐管理内容,并严格执行森林采伐管理制度,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生态系统平衡,为相关经营单位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建立森林采伐管理制度的过程中,针对公有制林业制定林业采伐管理限额制度,要充分考虑森林资源经营管理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以及社会效益,针对非公有制林业制定进行林业采伐限额管理制度。认真贯彻和落实国家有关政策精神,合理限制林业经营者的经营权限。随着林业建设发展,对经营主体采伐权限的适当放宽,增强经营主体采伐权利的灵活性,充分发挥金融主体投资的积极性与合理性,以此在保证林业采伐工作科学性与合理性的前提下,提升林业经营者的收益,如此才能更好地推动我国林业经营的持续发展[5]。
对于禁伐、停伐集体或个人所有部分的公益林和天然商品林,应根据森林分类和林种区划,按一定的比例以及商业价值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以调动广大农林的积极性。
在信息化社会,网络与生活密不可分,相关林业部门应该运用网络手段来加大宣传,强化人民的森林环保理念,避免过度采伐现象的发生。
加大林政队伍的培训力度,提高林政队伍的政治思想水平和业务水平。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积极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保证森林采伐管理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改革和完善集体林木采伐管理是满足经济社会发展对森林产品需求的必然选择。采伐管理是促进资源培育与产业发展良性互动的基础措施。在市场经济大背景下,经济的发展对森林产品的需求在持续增长,为了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必须对森林采伐管理工作进行科学有效的改革,在提升人们环保意识的同时,加强对森林经营的管控工作,通过科学合理的森林资源开发和利用,实现生态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双重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