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民法典》背景下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

2021-01-03 09:49:47上海曾鑑清律师事务所姚海霞
区域治理 2021年23期
关键词:继承人遗嘱民法典

上海曾鑑清律师事务所 姚海霞

基于《民法典》背景,数字遗产继承仍存在很多法律问题,使得法院判决缺乏充分的依据。结合数字遗产的特点,相关法律法规对于数字遗产继承没有进行清晰的阐述,这给法院判决造成很大的难度,遗产继承的有效性难以保障。因此,加强《民法典》的完善和落实,是数字遗产继承的重要选择,也是解决法律问题的重要基础。基于此,在数字遗产继承中深入探讨《民法典》,良好落实各方的权力。

一、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属性

网络服务最早出现在我国的1996年,随之出现相应的虚拟财产。所谓数字遗产,指的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数字资产,其与一般形式的资产具有明显的区别,是存在于网络上的无形物,具体体现为账号、网络货币、网络文章等等。数字财产从广义上来看,但凡存在于网络世界的无形物都隶属于数字资产,狭义的数字财产则表现为其具有价值,能够转换为实际货币。数字遗产虽然是虚拟的,但是其财产属性就意味着其能够被继承,但是继承内容是有限制的,只要数字遗产是合法的,同时不是个人专属,就可以被纳入到可继承、转移的财产范围内。与此同时,数字遗产自身具有经济性、依附性、私密性的特点。从私密性来看,数字遗产能够被有效利用,同时可以用其交换其他价值物品。而依附性指的是数字遗产的存在不是独立的,其建立在代码、服务器基础上,才能得以良好使用。私密性则指的是网络作为一个相对开放的空间,可以用于表达自己。但与此同时,现阶段网络中蕴含着个人大量的私密性信息。

二、《民法典》背景下数字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

(一)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

从现有的《民法典》来看,其对于数据、网络虚拟财产提出了明确的保护条款,但是问题在于《民法典》在数字遗产上有缺失,没有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保护。从我国《物权法》可以得知,物主要可以体现为两个部分:动产和不动产,而物权指的是享有特定物所有权的人,具有对其直接支配的权利。由此可见,《物权法》对于数字遗产也没有明确。《民法典》对于遗产具有清晰的说明,当公民死亡之后所遗留下来的合法财产,即遗产。但是对于数字遗产没有明确的规定,所以数字遗产继承缺乏相应的法律条规保护。由此可见,由数字遗产引发的一系列问题目前仍无法得到良好解决,法院在面对数字遗产继承问题时,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作为基础,所以判定也没有明确的标准。针对这个情况,为了确保数字遗产继承问题得到良好解决,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民法典》,避免不良问题的出现。

(二)需要网络运营商辅助

一般情况下,继承人有数字遗产继承要求,会联络网络运营商。而在法院处理过程中,如果不顺利的情况下,继承人会与网络运营商联系请求协助继承工作。但是很多网络运营商都不会自愿配合,网络运营商和继承人之间,前者处于主动地位,网络运营商在没有给继承人提供一定帮助的情况下,继承人在进行数字遗产继承时会面临一定的困难。当网络运营商没有给继承人提供充分的数据,继承人就需要采取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继承权。这一情况在我国司法案件中屡见不鲜,法律和法官承认数字遗产的继承有效性,但是在缺乏完善、先进的法律条款支持下,使得数字遗产继承存在着很大的争议。这也就使得在不同的案件中,法官会根据以往案件作出相应的判断,裁量的自由性很大,结果也就不尽相同。

(三)托管和公证机构不健全

首先,针对数字遗产开展的托管和公证工作缺乏专业的第三方机构支持。数字遗产具有分布广泛的特点,其存在于各个网络运营商处,而每个网络运营商都具有自己独有的服务器,其服务器还有可能分布在海外,不同服务器中的用户数据具有鲜明的个性。在没有专业的数字遗产托管机构管理的情况下,数字遗产的清理、记录和确权上都比较混乱。其次,数字遗产在继承时需要先行公证,相对于其他形式的财产,数字遗产很容易被改动、造伪。在数字遗产继承之前,需要经过相应的公证,确保其真实性,在此基础之上才能促使继承工作有序进行,避免更为复杂的问题出现。

三、《民法典》背景下数字遗产继承对策

(一)加强完善数字遗产法律法规

首先,《民法典》对于数字资产的财产法地位具有明确的说明,其主要体现形式为无形资产,具体涵盖网络账号、网络符号等,比如,QQ中的Q币,虽然并非是现金资产,但是其可以转化为资产,隶属于数字资产,可以对其进行使用、转让和处理。再比如,网络上的文章,作者通过创作具有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章,将其发布到网上,其也隶属于数字资产。其次,《民法典》中确认了网络遗嘱的地位和有效性,公民在网络上以合法的形式立下遗嘱,可以体现为文字、录音和视频等。如果遗嘱以文字形式体现,网络平台有很强的机会去篡改,由此可以说明网络文字遗嘱具有很大的变动性,遗嘱的有效性相对较低。而如果是以录音形式体现的遗嘱,现场需要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遗嘱才是有效的。最后,网络运营商应该在网络服务协议当中增加相应的遗产继承条款,对于数字遗产继承应该给予相应的支持。现有民法中对于数字遗产缺乏相对深入的研究,使得服务协议中也没有对数字财产继承进行明确的说明。针对这一点,要在不断完善的《民法典》中体现。在完善服务协议的基础上,用户注册网站并同意服务协议,这意味着用户就所在服务器中的所有数据与运营商签订了一份遗嘱。当该用户死亡之后,根据签订的服务协议,法院能够对用户的数字遗产作出良好的处理。在这种方式下,能够有效解决很多遗产继承中所出现的问题,避免遗嘱模糊不清、法院判决失误。如果用户没有同意服务协议,那么用户就无法使用该服务器,更不会产生相应的数字资产。用户死亡之后,对于符合遗嘱要求的继承人,平台允许其进行资产转移,但在不同意的情况下,该账号所有数据都会被销毁。

(二)明确第三方的遗产继承义务

数字遗产在继承过程中主要涉及用户、网络运营商以及继承人,三方相互关联、相互作用。具体表现在:第一,网络用户作为被继承人,其自身有权力指定接受遗产进行继承的主体。而法院在对用户的数字遗产判决时,有义务尊重被继承人的遗嘱,将其落实到实际,体现对死者人权的基本尊重。网络运营商作为数字遗产生产的根据地,对于用户的相关权利要给予充分保护,对于用户的隐私和财产转移要支持,同时不应该利用自己的地位和权利去限制用户,当继承人请求网络运营商帮助时,网络运营商应该辅助其正确继承数字遗产,确保被继承人资产得到有效继承和转移。第二,网络运营商应该为数字遗产继承提供相应的帮助。当网络用户死亡之后,其所拥有的数字财产失去权利主体,如果没有在一定时间内进行有效处理,那么很容易就会被人恶意盗取,损害用户的权利。针对这一点,网络运营商应该积极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在其完成继承转移之前,保护其完整性不受到侵占。有人认为有的用户所留下的数字遗产长时间没有经过合法继承人转移,网络运营商有权力自行处理,进行分配,这种做法是有问题的,首先,继承人在掌握用户的账号和密码之后,在合法的基础上,其有权力将被继承人的数字遗产转移,同时运营商要在用户生前签订的协议基础之上确保数字资产被合理授权。如果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数字遗产不了解,那么运营商应该对该部分资产进行准确评估,并对其作出有效处理,将交易所得收获交由继承人,而继承人也应该就运营商的服务给予运营商一定的报酬。如果继承人不清楚用户的账号和密码,这就会给运营商留下可乘之机,其会利用自己的权力获取被继承人的资产。最后,网络运营商对于网络用户的隐私权应该给予更高的重视。用户账号如果长期没有登录,运营商应该将其冻结,保护账号内所具有的资产,不被恶意盗取侵占,导致用户财产损失。同时,当用户离世之后,运营商应该及时通知用户的合法继承人。网络运营商通知数字遗产继承人的30天以内,继承人应该提供自己的详细信息,以及被继承人的遗嘱证明,对遗产进行明确确认。

(三)优化遗产托管和公证工作

数字遗产相对于其他形式的资产,继承工作开展相对比较困难,因为网络用户数量众多、人员繁杂,同时网络数字资产分布的服务器不同,需要专业的托管机构作为支持,确保数字资产得到良好的保护。通过建立健全相应的数字遗产存储服务器,并完善科学的电子认证手续。托管机构与服务器相对比,托管机构的稳定性更高,二者在保证数据良好上都具有突出的价值。平台在保障数据私密性上具有良好的体现,其通过先进的技术为数据设置相应的权限,从而确保数据得到良好的管理,在没有被授予相应权限的情况下,是不允许其查看一些隐秘信息的,从而切实保障了信息数据的完整性,避免资产被恶意盗取和攻击,为数字遗产继承奠定基础。

四、结语

通过对数字遗产继承的了解,加强对《民法典》的完善,对确保数字遗产得到良好的处理具有十分重要的影响。结合当前数字遗产继承实际,明确落实各个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对有效解决遗产继承的法律问题具有直接影响。因此,应立足于《民法典》背景,深入分析《民法典》的不足之处,有针对性地优化改善继承工作,为遗产继承的有效性奠定良好的基础,保障继承人和被继承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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