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民族大学管理学院 叶萌
红色文化是党带领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时,由中国共产党和人民群众共同创造的文化。在新时代,红色文化因其深厚的精神内涵和历史文化底蕴,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源自于中华民族五千多年文明历史所孕育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熔铸于党领导人民在革命、建设、改革中创造的革命文化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植根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1]”。革命文化是红色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此可见,红色文化积聚了我们党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之思想精髓,传承了我国优秀传统文化的理念,融合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传承、发展和创新方式[2]。
目前,我国法律体系并未针对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出台专门法律,相关保护条款仅见于部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3],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文物保护法》《关于实施革命文物保护利用工程(2018—2022年)的意见》等。虽然这些法律规章对我国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具有一定指引性作用,但由于不具有针对性,故不能有效指导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在革命时期,由于特殊的自然地理、历史文化条件,武陵革命山区经历了创建中国红军后方革命游击根据地、建立红军苏区、开展全国土地革命等一系列重大革命事件,留存了许多革命遗迹,红色文化遗产珍藏丰富。铜仁市是武陵山脉主峰—梵净山的所在地,也是革命时期的战略要地。本文通过分析铜仁市红色文化遗产资源存续现状及存在问题,从立法、执法和法律意识方面提出法律保护体系的基本构架。
铜仁市隶属于贵州省,位于贵州、重庆、湖南三省(市)交界处,地处武陵山脉南端,有“黔东门户”之美誉。铜仁市走出了周逸群、旷继勋等英雄人物,红二•六军团万里长征会师于此,遗留下深厚而宝贵的红色文化遗产。这些红色文化遗产可大致分为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物质文化遗产主要包括:石阡县甘溪红军战役遗址、枫香溪会议会址、印江沙子坡红军群众大会旧址、沿河淇滩第四区革命委员会旧址、石阡红二•六军团总指挥部旧址等革命战争和活动类遗址;周逸群故居、旷继勋故居、欧百川故居等烈士故居类遗址;石阡甘溪红军纪念碑、松桃甘龙红军烈士纪念碑等纪念碑石类遗迹;沿河黔东特区革命委员会旧址纪念馆、红二•六军团木黄会师纪念馆等纪念馆类红色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涵盖:以红军、革命为主要题材的歌曲、小调100余首,以红军、革命为主要题材的曲艺、戏剧近50个。
近几年,铜仁市红色旅游发展迅猛,推动了地方特色红色文化宣传,也给红色文化保护工作带来了极大挑战。其中法律保护力度甚微,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贵州省人大常务委员会针对旅游管理工作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条文,如:《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贵州省旅游业管理条例》,但在这些法律条例中未找到针对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特定法条。同时,这些地方文化及旅游管理条例因有关部门制定过于仓促,旅游法律关系没有充分暴露,存在调整规范力度不够,针对性、实效性不强等问题。铜仁市红色文化遗产保护针对性立法处于空白,法律保护有待加强。
目前,我国红色文化遗产和红色旅游资源由多个部门协同管理,各部门之间缺乏信息互通,管理职责不明,管理手段和力度各异,导致保护工作难以落实。这不仅使红色遗迹的教育功能大打折扣,也延误了建立红色文化资源保护体系。第一,红色文化遗产的管理部门有待进一步完善。目前,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主管部门。第二,相关法律对红色文化保护的主管部门解释不一致,易出现多方管理问题。例如,《文物保护法》规定,文物保护工作由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主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行政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工作。而《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规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工作由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第三,该地红色文化遗产在所有权归属问题上还存在分歧,红色文化资源开发、利用的经营权等归属问题也模糊不清。
随着全球经济快速发展,现代思潮冲击加剧。政府、企业和社区居民都对珍贵的红色文化遗迹保护态度比较消极。同时,由于外来思想的侵入,百姓信仰缺失,文化不自信,对革命遗址和革命精神的感受力愈发淡薄。站在法律保护角度,不仅要完善针对性的法律条文,而且要夯实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法制观念。各级法律主体与群众都应该充分了解和足够尊重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并在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实践中践行这一法制理念与规则。事实上,铜仁市各个文化主管部门关系复杂,从上至下对红色文化遗产予以法律保护的观念十分淡薄,地方性旅游规划实施不力,“政绩工程”等弊端事件频发[4]-[7]。红色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意识亟待加强。
红色文化遗产实施专项立法保护最能体现当地对红色文化和革命精神的重视程度。铜仁市地方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首先进行实地调查,摸清铜仁地区红色文化遗产保护的现实状况;然后,分析调查所得现状,确定保护范围、管理程序、部门职责、运作资金来源和实施准则等具体内容,提出针对性法律条文,确保地方立法实际操作可行性;最后,以成文法律的形式颁布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法,做到各个地区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有法可依。
立法的有效性需要执法效果检验。执法不严,法律犹如一纸空文,其强制力和约束力就失去效力。首先,严格执法的第一要务是确定执法部门。各管理部门应明确本部门保护红色文化遗产方面的具体职责,若出现多个部门对同一红色文化遗址均具有保护责任等相似情形,应及时沟通商讨,明确最终责任部门。其次,严格执法要做到执法高效。修改现有保护法律中对同一法律责任解释不同的法律条款,提升法律解释统一性,加强执法效率。最后,根据遗产分类标准对铜仁市现存的红色文化遗产进行明确分类,确定其正确归属权,推进执法严谨性。
保护红色文化遗产需要各方主体共同努力,共同参与,才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对政府而言,可组织红色故事讲演比赛,增进政府工作人员和群众对红色文化遗产的认识,提高保护意识;各个红色文化遗产主管部门可培训专门法律讲解员,开展法律讲解班,普及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法律;对旅游企业而言,应自觉按照法律规定的保护条例开展红色文化遗产开发工作,减少成本,提升企业形象。对当地居民而言,应遵守法律,不蓄意破坏当地红色文化遗产,提升法律自觉性。
红色文化遗产是特殊的文物,分布范围广且保护难度大。法律对社会群体仅具有约束力,要加大宣传,潜移默化地影响全体群众,让人民自觉、自愿参与到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中,使保护效力最大化。充分运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和各种社交媒体(抖音等短视频平台),以新颖的方式宣传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如:制作红色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的短视频在短视频平台宣传。以政府的名义开展全民红色文化遗产法律知识竞赛,提升公众参与感,营造良好法律保护环境[8]-[10]。
加强红色文化遗产地方立法、严格执法和提高各级法律主体的法律意识,主动且有效地保护地区红色文化遗产,就是对革命精神的传承和弘扬。在推进立法、执法和增强各级法律主体的法制观念等方面构建我国红色文化遗产良好存续的地方性法律体系,保护革命老区红色文化遗产,打造武陵山区红色文化保护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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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色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宝贵的精神财富。根据我国有关部门界定,红色文化遗产是指从中国共产党成立至解放前夕28年的历史阶段内,包括中央革命根据地、红军长征、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的重要革命纪念地、纪念馆、纪念物及其所承载的革命精神。
科学地保护与开发红色文化遗产,对于发挥红色文化遗产价值与功能,加强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全国人民特别是青少年的爱国情感,弘扬和培育民族精神,带动革命老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