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 敏
(江苏交科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江苏 南京 210017)
随着我国交通运输行业的兴起,海运河运进入发展的高速阶段,内河港口的船舶数量和船舶种类都逐渐增多,在船舶的运输过程中,难免会产生垃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化学品污水等多种污染物,如果这些污染物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将会对附近的流域的水质水体产生严重的影响,导致船舶逐渐成为了水上运输行业的流动污染源。随着我国的环保意识逐渐加强,对水域水源的保护和治理工作开始提上日程,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发布了《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船舶与港口污染防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15-2020年)》、《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开展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处置有关工作的通知》、《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及处置设施建设方案编制指南》等一系列相关的政策文件,确保我国港口和船舶污染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并进一步加强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工作成果。
船舶垃圾是指在船舶日常运行中产生的生活废弃物、垫舱、扫仓材料以及船上其他固定废弃物等等。船舶垃圾的接收主要为第三方接收,一般是通过船舶接收和车辆接收两种方式。被接收的船舶垃圾会转运到邻近城市的垃圾中转站,待分类整理过后,再运输到垃圾焚烧厂或指定的垃圾填埋场进行处理。[1]当出现经过或者来自疫区的船舶时,船舶垃圾的接收需要经过专业的检疫部门进行隔离消毒,确保不会携带疫情传染源后再进行分类处理。在内河港口码头的船员也可以通过上下船的便利条件,将船舶垃圾投放到码头港口的垃圾收集处,与港口码头的其他垃圾一同进行转运处理。
使用中的作业船舶常年携带大量的压载水资源,但是随着船舶四处作业,无法避免的产生了大量生活污水,船舶生活污水主要分为便器排出物及其他废物等,便器排出物的污染较大,是控制污染排放的主要管理对象。根据我国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内河水域的船舶生活污水不可以随意向航行水域排放,船舶生活污水应该排放到相应的接收设施或者经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达到排放标准后才可以排放到航行水域,经过处理过生活污水排放时要进行把控,不可以一次性倾倒排放,应在船舶航行中逐步排放,相应的降低船舶生活污水造成的水体污染。
船舶含油污通常是由第三方接收单位在锚地或者码头附近用船舶进行直接接收,内河水域中也建设了水上加油站,可以承担船舶含油污水的接收工作。目前我国船舶污染物处理市场化程度较高,依托第三方接收单位进行转运,可以避免各个港口之间可接收单位容量差异较大造成的过渡接收等情况。[2]船舶含油污水处置时,由于各个地区的标准不一、处置方式也有所区别,可以将含油污水转运至当地小型冶炼厂进行处理,也可以通过管道直接排入港口含油污水处理站。由于部分含油污水经过分离处置后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所以部分第三方接收单位会选择将接收到的含油污水先进行水油分离等预处理再进行后续的转运处置工作。
由于船舶作业中会使用到必须的化学品,船舶化学品污水具有含毒物质不可直接排放,需要经过特质的接收设施对化学品污水进行接收,进过专业的预洗作业降低毒性后,再转运到港口的化工品污水处理站或者具有飞行废弃物处理资质的第三方处理机构进行处理。目前,我国应用化学品的水路运输采用“专船专用”的运货模式,加强船体管理和废物排放,进一步降低了有毒化学品污水对经过流域的污染。
船舶的生活污水需要经过一定的处理装置进行处理,待污水达到排放标准后才可以进行排放,我国目前的内河港口污水接收排放的基础设施较少,接收处理的能力有限,随着前几年出台的《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提出了船舶生活污水的排放新要求,提高了相应的排放标准和排放限制,对港口生活污水接收处理能力形成了巨大的压力和全新的挑战。
由于经济的迅速发展,部分地区的环保意识不强,出现了对水域水质的污染视而不见,不了解最新的船舶污染物排放要求对船舶污染物进行违规排放,船舶污水处理装置使用维护不合理等一些列问题,需要相关部门重视和加强管理[3]。
船舶垃圾分类按照国际公约一般可分为塑料废弃物、食品废弃物、生活废弃物、废弃食用油、废弃物焚烧炉灰渣、操作废弃物、货物残留物、动物尸体、废弃渔具、电子垃圾等十大类,但我国的固体废弃物一般分为生活垃圾、一般固体废弃物和危险废弃物三种,分属于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国内外在垃圾分类方面存在差异,需要进一步进行交流调整。同时,我国各地区对船舶含油污水的划分界定标准并不相同,导致同一件船舶污染物出现了不同的排放处置方式,对污染物的排放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工作难度。
目前我国对船舶污染物的排放处理的监管力度和惩罚力度不足,在日常工作中通常的检测流于表面,缺乏常态化排放处理检测工作,缺乏电子信息化监管的控制模式,无法有效的做到全国港口管理联动,各管理部门之间缺乏沟通,联合监管制度尚未完全落实。
相关的管理部门应根据我国现行内河水域的船舶运行分布情况,结合船舶到港的数量、类型和港口承载能力,按需求缺口进行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建设和完善,保持和扩大现有第三方接收转运的市场模式,同步分流港口的承载压力。[4]对于港口码头较为集中的地区可以完全委托第三方接收单位进行接收处理,对于港口码头较为分散、稀疏的地区,进行码头点对点的接收形式,减缓港口码头的污染物接收压力。在进行具体的基础建设时,可以着重于加强船舶污水接收能力建设,为船舶生活污水接收处置制定备选方案,采用政府补贴等方式协调第三方接收单位进行现有船舶改造,便于临时存储生活污水,同时联系就近城镇的污水排放管理部门安排专业的污水接收车辆进行污水的转运排放工作。
相关的管理部门要尽快加强落实最新的船舶污染物处置条例,协商统一污染物的界定条件和排放标准,促进船舶垃圾的分离处理,设置科学合理的船舶垃圾分离程序,对还有利用价值的垃圾进行单独处理等等。要提高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联合监管制度,建立相关的沟通协商机制和举报投诉通道,结合信息技术的发展建立大数据云监管系统等等方式,开展有效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检测机制,完善采集船舶污染物排放情况,并建立排放信用档案进行追踪管理。与此同时,相关的管理机构可以学习国外港口的管理经验,在我国船舶污染物接收的直接收费制度外,制定间接收费制度,无论船舶靠岸时是否将船舶上的污染物传送到港口的相关处置机构,都要收取污染物接收费用,进一步推动船舶污染物上岸处理,降低水域污染的风险。
定期对第三方转运机构进行接收转运处置的能力资质评估,考察第三方的船舶设施、污染物处置设施,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转运能力、处置能力和相关问题,制定相应的对策方案,进行能力评估分级,确保能够有效的奋斗内陆港口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压力,对接收到的污染物进行合理合规合法的处理和排放。[5]定期的进行资质评估可以有效的对第三方处理机构进行监管,防止第三方机构为了追求利润而降低对船舶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保养,降低第三方船舶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
本文研究了内河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转运、处置的相关问题,通过对我国船舶污染物处置现状、船舶污染物处置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并结合我国当前内河港口的承载情况,提出了相关问题的解决对策和建议,希望有关部门可以进一步完善我国船舶污染物排放的监管机制,强化环境保护、水资源保护的重要性,在加快发展经济、发展内陆运输行业的同时,也为我们的子孙后代保护好绿水青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