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世忠,高人雄
(喀什大学 人文学院,新疆 喀什 844006)
“马者,兵之用也”[1]1337,古代军队中马匹常被看作重要军事战略物资,故历代政府大都制定了严格的军马采买、养牧及使用、管理等制度。唐代西域军马制度的推行与演变,反映着这个时期国家政治状况及军事力量的强弱变化。在吐鲁番出土的唐代文书中,有不少涉及军马问题的文书,从中可知其马匹征集、采买及牧养管理与使用分配等具体情况。
唐代畜牧业繁荣,“其牲畜种类之多、数量之大、品质之佳、组织机构之全、立法之详,可说是前无古人”[2]154,而军马则主要源于官方群牧。《新唐书•兵志》:“初,用太仆少卿张万岁领群牧,自贞观至麟德四十年间,马七十万六千,置八坊岐、豳、泾、宁间。”[1]1337这个数量至唐玄宗开元十九年仍有四十四万匹之多[3]3670,可见官方群牧对保障军用马匹的重要性。除此外,外族进贡、周边诸国互市及民间马匹交易,也是军马重要来源。如当时形体庞大的大宛马种康国马,即为康居国所贡,《唐会要》:“武德中,康国献四千匹,今时官马,犹是其种”[4]1305;而诸国互市与民间交易亦见诸史载,如《唐会要》:“开元二年九月,太常少卿姜晦上疏,请以空名告身,于六胡州市马”[4]1302;《新唐书•兵志》:“凡发府兵,……当给马者,官予其直市之”,“方其时,天下以一缣易一马”[1]1336-1337,等等。
而作为优良马种主要产区的西域,其军马来源与内地相比又有所不同,从吐鲁番出土文书可知,主要有以下方面:
首先,是少数民族头领的进纳及源自民间的租赁与征调。少数民族头领纳马见诸出土文书者,如《唐上李大使牒为三姓首领纳马酬价事》[5](肆)40,记载了三姓首领禄达干、三姓首领都担萨屈纳马之事;《唐译语人何德力代书突骑施首领多亥达干收领马价抄》[5](肆)40-41中,也有如下记载:
1 □钱贰拾贯四伯文
2 右酬首领多亥达干马叁匹直。
3 十二月十一日付突骑施首领多亥达
4 干领。
(下略)
少数民族头领纳马,虽获得官方一定酬价,但毕竟进纳数量有限。而从民间租赁或征调马匹,从出土文书看则是当时一项制度性规定。如《唐徵马送州付营检领状》[5](肆)28记载了征马检送州府一事:
(前略)
该件文书不仅登录了马主人姓名,且马之毛色、岁口大小也一一登记清楚,可见征马送州,其交接有完整手续。这样的情况在《唐西州蒲昌县牒为申送健儿浑小弟马赴州事》[5](叁)27、《唐上西州都督府牒为征马付营检领事》[5](肆)29等文书中也同样有载。其交接程序都是:县上将征马送交州里,同时出具文书记载马匹信息;然后州都督府收到马匹及文书后,将征马交付军营检领;完成交接后再返回文书。
其次,是以市场贸易形式采购民马。如《唐神龙三年(公元七〇七年)和汤牒为被问买马事》(一)①本文所引用的所有的“吐鲁番出土文书”图录本中出土文献题目中括号内的公元纪年数字,为原书编者所加。[5](叁)31载:
10 □壹拾叁匹
13 被问依实,谨牒
(下略)
《唐神龙三年(公元七〇七年)和汤牒为被问买马事》(二)[5](叁)32亦载:
15 □蕃中将前件马至此
16 马请准例处分,谨牒
(下略)
除这两件文书的记载外,《唐被问领马牒》中有“元新市马壹匹,騧敦六岁”[5](肆)27的记录;《武周长安四年(公元七〇四年)牒为请处分抽配十驮马事》有“县司买得十驮马”[5](叁)433的记录;《武周军府牒为请处分买十驮马事》中,也说“依问赵通得其夏君达等十驮马”[5](叁)435;《武周军府牒为请处分买十驮马欠钱事》也记载了“以上十人买十驮马一匹送八百行”及“马领得银钱五十文讫,今孝通差行征得者即请分”[5](叁)436等内容。孙继民认为,这些文书中所涉马匹,为“诸县抽配”、通过货币租借,及诸人“合价买马”[6]10,这说明西域军马有相当数量确乎来自民间采购。
市马过程中,所购马匹可在途经地临时留住喂养。如《唐西州都督府牒为请留送东官马填充团结欠马事》说“所市得马欲送向东,中间稍瘦,□勘总去,且留此住,须䜺饲供,既破官仓,恐成费损。若非枥饲,更虑瘦多”[5](肆)39等,由此知所购官马若因瘦弱不堪送走,就可在征得留住地同意后就地枥饲,由此产生的费用亦由州上支出。这也证实《唐律疏议•厩库》“养疗赢病畜产不如法”条所载《厩牧令》相关条款如“官畜在道,有赢病不堪前进者,留付随近州县养饲疗救,粟草及药官给”[7]1095等,在西域得到过贯彻执行。
除马匹外,相关军马物资亦有自民间征调者。如出土文书《唐□□达等马具帐》中有“达鞍辔一具曲轨哲鞍鞯”“客仁鞍鞯一具”“白海海鞍鞯一具,竹炎子鞍鞯一具”[5](叁)429等记述;《唐赵丑奴等辞为勘当鞍辔事》中有“赵丑秃宁相□□早将马”,及“时主簿勘当,难得马,不出鞍辔”[5](叁)357等文字。论者认为,这都是记录某人因马匹被官府征发而呈词不再出鞍鞯,及记录某人为军府提供鞍鞯、辔头等事的文字[8]530,这也证实了马匹及相关物资的征调,是西域军马物资采集中一项重要制度。
唐代马政管理机构完备,如中央设驾部、太仆寺、司乘局、闲厩使等专司其事,地方则设牧监,按所牧放马匹数量设上监、中监、下监诸等级,马牛羊实行合群牧养等,这些问题学界已有较多讨论。惟从出土文书可见,西域军马的牧养制度至少有以下特点:
首先,是专人饲牧与群牧结合。
据文书知,每一匹马几乎都有专门负责牧养的马子或健儿。如《唐天宝十四载(公元七五五年)某馆申十三载七至十二月郡坊贴马食䜺历牒》云:“十五日,郡坊马五匹,食麦二斗五升。付马子杨景秘。”“廿一日,郡坊帖马七匹,黎大夫乘向东,食麦七斗,付马子杨秘。”“廿六日,郡坊帖马五十匹,食麦五石,付健儿张庭俊。”“廿八日,郡坊帖马五十匹,食青麦五石,付健儿张庭俊”等。[5](肆)513-525文书对这些牧养马匹责任人称马子或健儿,显示他们身份各不相同。《唐六典》:“健儿在军皆有年限,……于诸色征行人内及客户中召募,取丁壮情愿充健儿长住边军者。”[9]174由此知健儿即作战人员,而马子据《天圣令》所载是由丁、户、奴等身份的人充当:“(唐)诸牧,马、牛皆以百二十为群,驼、骡、驴各以七十头为群,羊六百二十口为群,别配牧子四人。二以丁充,二以户、奴充。”[10]339
除专人饲牧外,战时军马又实行群牧制度。孙继民据吐鲁番出土的阿斯塔那325 号墓《唐西州某府主帅阴海牒为六驮马死事》等文书,认为唐代西域军队“征行时府兵的马匹(驮马、官马)以营为单位牧放”[6]11,他并举《通典》卷149《兵典•杂教令》引《李靖兵法》为证,说“行军(当然包括府兵)的马匹以营为单位牧放,每营之内又有马群、驴群,驴群又以各队为一个小单位。牧放的管理似乎不是专职,当由原队人员负责,而全营也是临时差遣一官检校,诸营之上又设一虞候果毅负责全军马匹。那么马匹牧放的管理似有四个层次,即驴马子、队、营官和虞候果毅”[6]13等。
实际上,检出土文书可见,唐代西域军马不仅战时以营为单位牧放,其喂养粮料的发放,也通常以营为单位。营下又分大队,每一大队又有火长负责马料领取。如《唐开元三年(公元七一五年)西州营牒为通当营请马料姓名事》两件文书记载,领取马料的通当营,至少有八个大队,每大队火长五人,领取马料的马匹包括“□驮”和“押官乘马”两类,数量为“□佰肆拾贰头匹”[5](肆)21-23等。这都说明,以营为单位的战时饲牧制度得到过严格执行。
其次,据马匹种类与用途分配粮料。
从吐鲁番出土文书知,不同用途或种类马匹,其粮料供应多寡不同。如供乘骑的郡坊帖马每日粮料供应多,而驮马粮料则较少。阿斯塔那108 号墓《唐开元三年(公元七一五年)西州营典李道上陇西县牒为通当营请马料姓名事》记载:“右火别六头,头别付糜一胜半,给一日料”,“押官乘骑官马两匹,……右匹别付糜五胜,给一日料”。[5](肆)19由此知西州营马料发放,乘骑官马每匹日领料5 升,驮马每匹日领料1 升半,二者差距较大。《唐天宝十四载交河郡某馆具上载帖马食历上郡长行坊状》亦载:“郡坊马六匹迎岑判官,八月二十四日食麦四斗五升,付马子张什忤。”“岑判官马七匹,共食青麦三斗五升,付健儿陈金。”《唐天宝十四载(公元七五五年)某馆申十三载七至十二月郡坊贴马食䜺历牒》载:十五日、十六日、十七日、十八日,连续四日付马子杨景秘或杨景囗的马料,每匹均为食麦5 升;而廿六日、廿七日、廿八日、廿九日付健儿张庭俊的马料,则为平均每匹食麦10 升。廿一日,“郡坊帖马七匹,黎大夫乘向东”,也付马子杨秘食麦每匹10 升。[5](肆)513-525这都说明,供乘骑的郡坊帖马粮料较多,每匹马每日达到5 升以上。
细马与普通征马粮料供应亦存在区别。如《唐天宝十四载(公元七五五年)交河郡某馆具上载贴马食䜺历上郡长行坊状》[5](肆)424记载:
(前略)
17 廿五日,郡坊细马五匹,食粟麦五斗。付兽医曹驰鸟
18 同日,征马三十匹,食麦粟九斗,付槽头常大郎、押□□大宾
19 廿六日,细马五匹,食粟麦五斗。付兽医曹驰鸟
20 同日,征马三十匹,食麦粟九斗,付槽头常大郎、押官尚大宾
21 廿七日,细马五匹,食粟麦五斗。付兽医曹驰鸟。
22 同日,征马三十匹,食麦粟九斗,付槽头常大郎、押官尚大宾
23 廿八日,细马五匹,食粟麦五斗。付押官尚□宾。
24 同日,征马三十匹,食麦粟一硕五斗,付槽头常大郎、押官尚大宾
25 同日,征马三十匹,食麦一硕五斗,付槽头常大郎、押官尚大宾
(后略)
该文书载廿五日、廿六日、廿七日、廿八日连续四天,喂养细马兽医曹驰鸟及押官尚□宾,领取粟麦分别为5 斗,平均每匹细马1 斗;而三十匹征马在廿五日、廿六日、廿七日三天中,槽头常大郎与押官尚大宾领取的食料都是麦粟9斗,平均每匹仅0.3 斗。只有廿八日,三十匹征马 领1 硕5 斗 粮料。“硕”“石”二 字互 借,一 硕 当为一石之意。如此,则征马每匹每日粮料0.5斗,与细马每匹日均一斗相比,差距甚大。
为什么会有这种差异?因细马属军中良马故得特殊照顾。《新唐书•百官志三》:“马之驽、良,皆著籍,良马称左,驽马称右。”[1]1255《旧唐书•职官志》则说得更清楚:“诸牧监掌群牧孳课之事。……凡马,有左、右监,以别其粗良,以数纪名,著之簿籍。细马称左,粗马称右。”[11]1883细马也是朝廷赏赐臣僚的礼物,如《旧唐书•刘祎之传》:“(武则天)以祎之推善于君,引过在己,加授太中大夫,赐物百段、细马一匹。”[11]2847《旧唐书•皇帝宪传》载李宪因辞让太子受睿宗嘉奖,除授予他雍州牧、扬州大都督等外,“别加实封二千户,赐物五千段、细马二十匹”[11]3010等。刘祎之得武则天赏赐,得细马仅一匹;李宪得优厚赏赐,所赐细马也仅二十匹,足见此类马之珍贵。故出土文书载细马每天食料是其他普通征马三倍以上,实不足为奇。
所以唐代西域军马粮料的供应,基本与马匹良驽及用途匹配,良马粮料供应多,普通马匹少;乘马粮料供应多,驮马较少;有重要出行任务的乘马粮料供应多,反之则少,军马粮料供应多寡与乘用者身份并无关联。
唐代西域军马的管理与使用有一套完备的制度。
首先,是据不同用途对马匹分类。一般而言西域军马据其实际用途不外两类,一类是供人乘骑的乘马,一类为运输辎重的驮马,因这些马匹中往往有租赁或借调于民间者,故以其归属而言,又有官马与民马之别。不过从出土文书知,其时军马的分类远不至这么简单。
如承担辎重运输的驮马,就有六驮马、十驮马之别。《唐西州某府主帅阴海牒为六驮马死事》中有“六驮马一匹”[5](叁)104的记载;《武周六驮及官畜残牒》也有“六驮及官畜各牒”[5](叁)398字样;《唐开元三年(公元七一五年)西州营牒为通当营请马料姓名事一》亦云:“合当营六驮马及押官乘骑马总贰佰肆拾贰头匹”[5](肆)20-21等。这些记载也为史籍所证实,如《唐六典》:“府兵十人为火,火备六驮之马”[9]645;“凡差卫士征戍,……主帅以下统领之,火十人,有六驮马”[9]174。除六驮马外,《武周军府牒为请处分买十驮马事》中有“依问赵通得其夏君达等十驮马”[5](叁)435的记载;《武周军府牒为请处分买十驮马欠钱事》也说:“以上十人买十驮马一匹送八百行”[5](叁)436;《武周长安四年(公元七〇四年)牒为请处分抽配十驮马事》也有“人县司买得十驮马”[5](叁)433等,可知十驮马在西域使用也十分广泛,但是史书却并不载录。这说明,唐代西域的军马类别,确有其不同于内地之处。
除驮马外,乘马在西域军中又有哪些类别呢?孙继民认为西域“折冲府平常养有官马,并分为承直马、战马及府官乘骑马”,承直马即值班马[6]1-5;李锦秀则认为唐代西域军中乘用马匹又有官马、战马之别[12]1218。不过检出土文书可见,其乘马的分类似乎还要更细。如军队中除供官员、将帅及士兵所乘战马外,乘用马匹中还有一种隶属于长行坊而在西域公务往来中频繁使用的长行马,就十分特殊。孔祥星指出,“长行坊的任务是供官吏及一般人员和家属乘载,不承担大宗运输任务”,其特点有二:“第一,从始发地直到目的地,途中不用换乘其他牲口,该牲口完成任务后再返回始发地。第二,各州的长行牲口承担着州与州之间的使者乘载任务,以某州为起始点,以另一州为终点。”[13]由此知该类马匹,实为西域所特有,将其单独归类更便于管理。
其次,实行马籍管理,马匹基本信息及使用情况均造册登记。从出土文书看,唐代西域每一匹马都有专门簿册登记其信息,如《休整期驿马登记簿》《驿马出发与归来登记簿》《死马登记簿》《养马坊出租马匹离坊文书》《死马调查簿》[14]295-308,及《武周隆住等放马人名籍》[5](肆)261等,这些文书中每匹马毛色特点、岁口、官印烧烙部位等都记载清楚,这也印证了《唐会要》卷七十二《诸监马印》所载对马匹实行马印管理的制度:“至二岁起,脊量强弱,渐以飞字印印右膊,细马次马俱以龙形印印项左。送尚乘者,于尾侧依左右闲印以三花。……诸军及充传送驿者,以出字印,并印右颊。”[4]1305除马匹信息登记外,长行马的使用制度则尤为详赅完密。这主要体现于以下方面:
1.长行马的发送、回收实行专人负责,且所有使用信息均记录在案。如《唐开元十年(公元七二二年)西州长行坊发送、收领马驴帐》[14]192两件文书,对马匹使用者、领马人员、领马时间、所领马特点等都一一登记。该文书其一第13 行:“一匹赤敦八岁,次肤,脊全,耳阜全,两帖白,耳后两点疚痕,近腿蕃印,西长印。”[14]194该文书其二第4 行,除记录基本信息外,行末还署有回收人员“赵秀”之名,这说明长行坊马匹的领用与管理十分严格。
2.长行马的牧放也人、马对应并登记在册。如《唐西州长行坊配兵放马簿》详细记载四位放马配兵的马匹特点,其中王贞怀放马八匹,一匹死,“出卖未售”;杨道法放二十三匹;雷贞一放十八匹;杨永意放十五匹。四人所牧放马的毛色、岁口、肌肤破损情况、是否患病及烙印位置等,都记录在案,甚至对来源特殊的马,如“狼井戍退马”“方亭戍函马”“州坊近送到”马等,也有特别说明。[14]199-206
第三,马匹死损后,实行严格的申报检验制度。马匹放养或领用中难免丢失或死亡,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其检验申报程序亦十分严格。如《唐张从牒为计开元十年(公元七二二年)蒲昌群长行马事》[14]210载:
26 蒲昌群长行马壹佰肆拾陆匹
27 右检案内去闰五月廿五日得槽头梁远状,
28 通上件马见在蒲昌群。后至六月三日
29 得蒲昌县申三匹死,六月十七日更得蒲昌
30 县申两匹死。除死外,计在群马壹佰
31 肆拾壹匹见在,未经点阅,所有检校
32 人粷威兄在州,请处分。
33 牒件检如前谨牒
此件文书几乎没有文字缺损,从中可知蒲昌县长行马牧群有马146 匹,十二天中5 匹死,因负责点阅马匹数目的检校人不在蒲昌,蒲昌县立即申报请求处理,此文书证实其马匹牧养中实存在着第三方监管。
若出现马匹使用中的死损,其处理也有相应程序。如《唐神龙元年(公元七〇五年)西州都督府兵曹处分死马案卷》[14]248载“西州长行廻马一匹”,自州领取,送使前往北庭,“今月廿八日,却迴至柳谷镇,停经三日饲餧”,死去,“既是长行,请乞检验”,西州都督府回复:宜差专人检验,如确因“急黄”致死而无他因,“勒马子自剥皮肉、收掌,仍具录申州”。文书强调“既是长行”,显示了对此事的高度重视。
马匹死损后具体有哪些处理步骤?以《唐神龙元年(公元七〇五年)天山县录申上西州兵曹为长行马在路致死事》[14]255-257所载马夫令狐嘉宝与令狐弘宝所领长行马死亡后的处理为例,其程序如下:
(1)马死,马夫立即申报,并请求马死之地的戍司等派人检验。如“马夫令狐嘉宝辞称:被差逐上件马送使人何思敬乘往乌耆却迴,其马瘦弱乏困,行至县西卅里头碛内转困,牵不前进,遂即致死。既是长行,不敢缄默,请检验处分者付坊差人与马子同往检”;马夫令狐弘宝亦辞称:“被差逐上件马送使人何思敬乘往乌耆,回至银山西卅里乏困瘦弱致死。既是官马,不敢缄默,请检验处分”。(2)当地或派糟头、或派健儿主帅随同马夫一起前往检验,并提交结论给县里。如针对令狐嘉宝死马,检验糟头许文节状称:“准判差糟头许文节往检,前件马县西卅里头乏困致死,检无他故。”灵狐弘宝之马死,则是银山镇派出“健儿主帅董节就检”,结论也是“马急黄就死有实,又无他故,远人葙腿上‘长行’字印者”。(3)县里再上文书“请乞州处分”,并说明马肉、马匹处理情况。如该文书载“马子令狐弘宝状称:其马在镇西卅里头死,碛内无人可买,只能剥皮将来,其肉不能胜致,遂既弃掷,今将皮到者”,意即只能提供马皮带回检验。马子这份说明得县里批复后,县衙继续向州中反馈,并要求马子赴州缴纳马皮。
同样的处理程序,亦见于《唐神龙元年(公元七〇五年)天山县录申上西州为长行马死某戍事》[14]259等文书中,尤其是《唐神龙元年(公元七〇五年)赤亭镇牒为长行马在镇界内困死事》[14]261中,还特别强调“惟能剥得皮印将来”,这与其他文书所见“剥印将来”[14]372等一致。因马皮烙有官印,惟有交付方能注销该马,可见其马籍管理的精细程度。
马死,如马肉成功售出,则所得钱须上交入库。如《唐总章二年(公元六六九年)至咸亨三年(公元六七〇年)西州长行坊死马价及皮价帐》载一匹长行马死后,“肉卖于苏通达,得银钱二文送司仓,皮纳库讫”[14]368。这也与学者所复原唐《厩牧令》一致:“诸因公使乘官、私马以理致死,证见分明者,并免理纳。其皮肉,所在官司出卖,价纳本司。”[10]293
由此知,整个处置长行马死亡事件过程中,马匹所属,马夫名姓,乘骑人员,死亡地点、原因,检验人员姓名,马匹皮、肉处理结果等都须记录在案。尤其是马子及马匹死亡地的镇戍、县都要申具书状,为马匹死亡作出检验与证明,马肉或弃或售,有官印的马皮一定要剥下上交。
第四,建立牧养人对死损马匹的赔付制度。出土文书记载,牧养人一旦因失责出现马匹缺失,都会被及时发现并问责赔付。如阿斯塔那221 墓《唐永徽三年(公元六五二年)贤德失马陪徵牒》[5](叁)313:
2 廿九日,在群夜放,前马匹阑失,口被府符
3 征马,今买马得前件马,付主领讫,谨以牒陈口
5 贤德失马,符令陪备
6 今状虽称付主领讫,官人
7 见领时,此定言注来了
8 即依录,牒岸头府,谨问
9 文达领得以不具报。
该文书记载一位叫贤德的牧养人,因丢失军士文达马匹,于是自己购买马匹予以赔付。丢失马匹时间、原因,牧养人姓名,赔偿时间,及对赔偿的事后调查与核实等,都记录在案。
另外,马子如果因使用马匹不善致死,也需要赔付。如《唐神龙元年(公元七〇五年)交河县录申上西州兵曹为长行官马致死金娑事》载,交河县将一匹长行马使用中死亡之事向西州兵曹汇报以求裁断,对方结论是:“元是不病之马送使,岂得称殂,只应马子奔驰,所以得兹死损。下县追马子并勒陪马还。”[14]246
唐中央王朝在西域推行的军马征集采买、牧养及管理使用等制度,对西域治理发挥着重大作用。
首先,完备的军马制度为中央王朝在西域开展对外军事活动提供了充分保障。
古人云“马者,国之武备”[1]952,“出师之要,全资马力”[15]7033。唐朝从高祖到安史之乱前的玄宗时代,发生在西域的对外战争很多,其中虽不乏恶战,但总体上胜多败少、战绩辉煌,如果没有完备的军马制度作保障,想要取得战争胜利是不可想象的。此正如贞观十四年(640)侯君集征伐高昌时,高昌王麯文泰所言:“唐去我七千里,碛卤二千里无水草,冬风裂肌,夏风如焚,行贾至者百之一,安能致大兵乎?使能顿吾城下一再旬,食尽当溃,吾且系而虏之。”[16]3825侯君集的高昌之战是在唐王朝全力支持下取得胜利的,随后唐太宗即“岁调兵千人往屯”[16]4027。自此后,唐军屡次在西域取得重大战果,如贞观十八年安西都护郭孝恪的征伐焉耆之战[16]39;贞观二十一年左骁卫大将军契苾何力的讨伐龟兹之战(龟兹王后来被俘)[16]47;显庆元年左屯卫大将军杨胃的讨伐龟兹大将羯猎颠之战[16]57;龙朔二年(662)郑仁泰与铁勒部的天山之战[16]62;龙朔三年郑仁泰救援吐谷浑之战[16]63;麟德二年(665)西州都督崔智辩、左武卫将军曹继叔的救援于阗之战[16]64;永淳元年(682)裴行俭讨伐突厥之战及安西副都护王方翼与车薄、咽面的热海之战,等等[16]77。这些战争均发生在太宗、高宗时代,唐军所取得的胜利,自然与唐王朝当时在西域实行的军马管理制度密切相关。
其次,完备的军马制度也保证了广袤西域军政信息及相关资源的强大传递能力,同时,军马制度的推行对提升当地政府社会动员能力及强化各级官僚机构执行力,也起到了积极作用。
典型的例子是促进了西域邮驿体系的通畅发达。诗人岑参天宝年间赴北庭时,在《赴北庭度陇思家》一诗中说:“西向轮台万里余,也知乡信日应疏。陇山鹦鹉能言语,为报家人数寄书。”[17]2106即使万里之外,他也希望“家人数寄书”而不用担心书信送不到自己手中;《初过陇山呈宇文判官》中他也说:“西来谁家子,自道新封侯。前月发安西,路上无停留。”[17]2024一位从安西都护府返回长安的官员,仅时隔一月便毫无耽搁到达今陕甘交界处的陇山,可见西域通达内地的道路交通与信使往来是得到有效保障的,这自然与西域驿马、传马等高效使用、管理分不开。另据《新唐书》卷五十三《食货》三云:“贞观、开元后,边土西举高昌、龟兹、焉首、小勃律,北抵薛延陀故地,缘边数十州戍重兵。”[16]1373将数量庞大的军队屯驻边关,他们的后勤供给,自然也需要专事辎重运输的驮马来完成。这些,也都说明唐代西域完备的军马管理制度,在保证当地军政信息传达及相关物资运输上发挥着重大作用。
至于西域军马制度的执行,对提升当地政府社会动员能力及强化各级官僚机构执行力所起的作用,也显而易见。如,出土文书记载的马籍管理程序中规定的马匹基本信息及使用情况造册登记制度,马匹死损后所实行的严格申报检验制度,及牧养人对死损马匹的赔付制度等,都充分说明西域地方政府具有强大的社会动员能力,尤其是其行政管理的触角,是达到基层社会组织的“毛细血管”部位的。又如前述《唐神龙元年(公元七〇五年)天山县录申上西州兵曹为长行马在路致死事》所载马夫令狐嘉宝与令狐弘宝所领长行马死亡后的处理,参与处理死损马匹的人员、机构层次很多,却分工明确、各司其职。这种建立在责任制基础之上的军马管理及与之相关的事权分工,无疑也是对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之间协调、沟通能力的考验与推动,这对保证中央及地方政府的政令畅通、令行禁止,无疑也发挥着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