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国藩处理湖团案考察

2021-01-02 20:16鲍田原
齐鲁师范学院学报 2021年2期
关键词:沛县曾国藩

鲍田原

(齐鲁师范学院 国有资产管理处,山东 济南 250200)

曾国藩一生功业卓著,为后世所称道,但其办理剿捻则多为时人所诟病。《曾文正公年谱》卷十一总结了曾国藩的剿捻得失:

公办理捻匪一载有馀,初立驻兵四镇之议,次设扼守两河之策,皆未久而改变;其在临淮,搜擒蒙、亳匪徒,以绝捻之根株;在徐州办结湖团巨案,以除捻之勾引;刘铭传、刘松山、潘鼎新三军,大小数十战,贼众纵横飙忽之势,实因以少衰。[1]

在督剿捻军初期,曾国藩实施了设立临淮、徐州、济宁、周家口四镇及扼守运河、黄河阻止捻军北上东突的策略,没有发挥出有效的作用,但清查蒙、亳一带的民圩,办结湖团巨案,则从源头上遏制了捻军的发展。特别是办结湖团巨案,缓解了土客矛盾,重建了微山湖西岸铜、沛地区的政治秩序、社会秩序,影响了该地区此后几十年的发展,至今被湖团后代所感戴。

处理湖团案是曾国藩办理剿捻过程中的一个插曲,资料散见于曾国藩的奏折、书信、批牍及地方志和民间历史遗存中,对其系统的梳理和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侯仰军、张勃从移民史的角度,认为通过曾国藩的处理,“湖团在微山湖西岸的地位正式确定下来”[2]110-114;张福运从排他性民间地权观念与国家产权法理冲突的角度,认为曾国藩强化国家法理至上地位,又尽可能顺应民间传统价值判断,通过确认合法产权与重新分配权利,成功地化解了国家利益和民间利益之间的矛盾[3]100-105;及其从意识共同体的角度分析土客冲突,“实质为基于差异性地域文化的意识共同体的冲突”[4]104-111;陈仲元从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的角度研究晚清至当代微山湖边界冲突与协调的关系模式,认为在晚清湖团案处理中,中央属于支配性主导走势,地方政府处于从属地位,而土客冲突双方试图运用一切手段影响协调结果,只能处于被动接受协调方案的无奈境遇[5]22-39。这些学者主要是从社会学、公共管理学的角度开展研究,提供了认识湖团案的新角度,对曾国藩与湖团案关系研究具有帮助与启发。但这些研究对曾国藩与湖团关系的史实性研究缺乏系统性考证,对曾国藩处理湖团案的认识也难以全面。为助于客观地认识这一历史事件,本文对曾国藩处理湖团案的过程进行考察,并力所能及地做出评述。

一、曾国藩偶遇湖团案

曾国藩与湖团案是一个偶遇。他在督剿捻军过程中被迫接手了湖团案,并把它纳入剿捻战略体系之中。

咸丰十年(1860年)四月曾国藩署理两江总督,即对两江地区军务地方,均属责无旁贷。湘军在同治三年(1864年)六月十六日收复金陵,此时沛县发生了湖团中的新团攻破刘庄寨的恶性群体事件,如徇清朝规制,曾国藩对此案有处理责任。但因在咸丰十年(1860)朝廷谕令漕督节制江北镇、道各官,吴棠责无旁贷地牵头处理此案,暴力镇压,“擒斩至千人之多”[6]944,平毁圩寨,收回新团领垦的湖田。吴棠在同治三年(1864年)十二月上书清廷奏报办结了新团案,否认了沛县张其浦等士绅及刘庄寨事主刘际昌对湖团形同叛逆和唐守忠为背后主使的指控,“遵查刘际昌呈控唐守忠一案,湖团各自为团,不尽归唐守忠钤制,所控主使焚掠等情,毫无实据。”[6]同时,吴棠奏请卸掉江北地方事务的责任,但清廷顾及曾国藩当时的艰难,仍然谕旨吴棠办理。“曾国藩现须筹办鄂豫等省军务,及金陵等处善后事宜,其江北地方公事,一时尚难兼顾,仍著吴棠管理。俟江苏善后完竣,再行循照旧章办理。”[7]此时,在多年的腥风血雨后,曾国藩盼望过上平静的日子。但命运弄人,同治四年(1865)四月二十四日,办理剿捻的钦差大臣僧格林沁被捻军伏击在曹州郊区的高楼寨,不可一世的蒙古马队被歼灭,剿捻失去了统帅和主力。旋即,曾国藩被任命为督剿捻军的统帅,朝廷叠发谕旨催促“即携钦差大臣关防,统领所部各军星夜出省,前赴山东督剿。”[8]曾国藩虽然心怀不愿,但还是在五月二十五日由金陵登舟北上,一路筹划剿捻事宜,于八月初四日抵达徐州行辕。

徐州府所属铜山、沛县滨临昭阳、微山湖西岸地区,生活着几万领垦湖荒的山东灾民,时称湖团。咸丰五年(1855年)秋天以后,因黄河铜瓦厢决口被灾的曹州、济宁属县的难民流徙到此领垦湖荒之后,反客为主,时与土著争斗,迭生流血案件。同治三年(1864年)六月发生的新团攻破刘庄寨杀人焚掠一案,激起了沛县绅民全数驱逐团民的决心,形成了以张其浦、张士举、王献华等士绅为首的上访组织,与刘庄寨事主刘际昌分别京控湖团。①“昔年铜沛受害之家被水而田尽失,水退而田复被占,其怀恨兴讼自出于情之不得已。近则措讼之人并非失业之户,不过一二刁生劣监设局敛钱,终岁恋讼,不特团民苦之,即土民亦以按户派钱为苦。而主讼者多方构煽,既以强客压主激成众怒。”[6]945曾国藩到徐州前后土著上访呈控已经乱象丛生。此前,新团案经过地方官府、漕运总督府乃至朝廷的处理,新团被驱逐,但沛县绅民决意驱逐全部团民,夺还被湖团领垦土地的愿望没有实现,一直伺机再次呈控。

曾国藩到达徐州后,铜山、沛县、丰县的绅民旧案重提,纷纷以湖团侵占民地、勾结土匪、凌辱土著等由到行辕呈控。“铜沛绅民赴臣辕控告各团,呈纸累数十纸”[6]945。曾国藩被当地绅民的激愤所裹挟,认为湖团是一伙侵占民地,争利亡命、残害良善的“匪徒”。“首领唐守忠奸狡凶暴,罪状尤多,原应一律剿洗,仅剿新团不足以服土人之心,而惩奤之恶。”[9]1433他受理了已经被吴棠等办结的湖团案。

二、湖团案概述

(一)湖团案缘于咸丰年间的两次黄河决口

咸丰元年(1851年)润八月十六日,黄河从丰北蟠龙集决口,主溜涌入微山、昭阳二湖,丰县、沛县首当其冲。时任两江总督陆建瀛奏说,“此次全河北趋,由沛县之华山、戚山分注微山、昭阳等湖,挟清水外泛,……,其丰、沛、铜山、砀山各县,及毗连山东境内灾黎荡析离居,不堪设想。”[10]此后,丰工决口时堵时决,泛滥于微山湖周围地区四年之久,直到黄河在河南兰仪铜瓦厢决口,处于下游的微山湖地区始免受黄河泛滥之灾。咸丰五年(1855年)黄河决口铜瓦厢,“六月十八日以后水势复长,……二十日全行夺溜,刷宽口门至七八十丈,迤下正河业已断流。”[11]主溜趋向东北方向,曹州、济宁属县菏泽、巨野、郓城、嘉祥等地冲顶,受灾严重。“本年东河下北厅兰阳汛黄水漫口,旁趋河南、直隶、山东各州县,水势汪洋,延及三省,荡析离居,深堪悯恻……”[11]上游决口,下流断流,四年前因丰工决口变成泽国的微山湖、昭阳湖西岸的广大地区逐渐涸出,成为湖荒滩地。

此时,逃难在外的铜山、沛县灾民因“以为故乡永成泽国”[5]944尚没有返回故里,而深受铜瓦厢决口之害的曹州、济宁属县百姓在家乡无法生存,开始寻找活路。现存于郓城县林集村的睢团团总《睢希昭墓碑》记载了当时的情况,“寻以约橫流,桑梓难居,即约联失业之民垦荒南省,耕农桑,输租济饷,……”沛县《唐氏族谱》附载《中宪大人传》也记载,“原籍尽为泽国,练丁无以为活。闻咸丰元年丰工蟠龙集决口,铜沛微山、昭阳等湖现已淤涸成滩,官已出示招垦,因率数万难民来沛垦荒。”相继发生的两次洪灾,逼迫两个地区的百姓离开了家园,在铜、沛灾民流落他乡未归之时,曹州、济宁属县灾民又流徙到他们的家乡“缴价输租”领垦湖滩荒地。民国《沛县志》记载,咸丰五年(1855年)“秋九月唐团来占湖地”,次年“赵团来占湖地”[12]31。咸丰七年(1857年)初,新任南河河督庚长设立湖田局,招垦微山湖西岸的湖滩荒地,曹州、济宁属县灾民闻讯而动,纷纷结伴领垦湖滩荒地两千多顷,逐渐在滨微山、昭阳湖西岸南迄铜山北跨鱼台,绵亘二百余里,广三四十里或二三十里的地区分段垦种,结棚为屋,形成一个个移民村落。同时,又饬令在湖团交错之地修筑长堤,被称作“大边”,以分清山东移民与当地土著的界限。此时,官府倡导办理团练,移民首领唐守忠、睢希昭等原是家乡的团练首领,随即响应,立团练勇,移民村落先后建立了十个团练组织,被称为湖团。此后,这一地区也被官府称为“湖团”。湖团,在清末民初既是一个组织名称,也是一个地理名词。湖团团民向湖田局缴价输租,以租客身份客居徐州境内,相对独立,自我管理至民国十七年②。

咸丰七年(1857年)逃难在外幸存的铜沛灾民集中回乡,“睹此一片淤地变为山东客民之产,固已心怀不平,而官长议定所占沛地押还者,又托诸空言,并未实诸事实。且同此巨浸新涸之区,孰为湖荒,孰为民田,茫无可辩。沛民之有产者既恨其霸占,即无产者亦咸抱公愤。而团民恃其人众,置之不理,反或欺侮土著,日寻斗争,遂有不能两立之势。”[6]944自此,土客间冲突加剧。

(二)土客冲突迭酿血案

土客冲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历史现象。铜沛地区的土客冲突起因于争夺湖田的垦种权利,也存在一定的文化因素。铜沛居民认为,团民领垦了自家门前的湖荒土地,侵占了他们认为“应当”拥有的湖荒开垦权利,而团民认为自己缴价输租领垦湖田正当合法,二者的矛盾在不断争斗中逐渐处于激化。

根据清政府的法律,新涸湖荒归政府所有,称为“公田”,官府有权招垦收租。河督庚长设局招租,曹州灾民缴价输租呈领湖荒符合大清律例。沛民以民田被占为借口怀恨兴讼,但黄河丰工决口导致的灾情特别严重,“凡微山、昭阳之湖地,铜沛、鱼台之民田均已汇为巨浸,一片汪洋。”“且同此巨浸新涸之区,孰为湖荒,孰为民田,茫无可辩。”[6]944即使官府也难以界定湖荒与民田的分界,地界的模糊不清为土客争斗埋下了导火索。

南王团长期与沛民争斗,“团民夏广坤、张开印、高河清等发动团民,白天垦地,晚上巡营,双方械斗不息,连发血案”[13]72。铜山县境的侯团在咸丰九(1859年)年勾结土匪抢劫郑家集,杀戮土豪、士绅多家,徐州道派兵剿办,复“与官兵对抗,杀死官兵二十余人”[13]22,团总侯清泰“被灭族,二十多人被害”[13]148,团民被驱逐,称为“洗团案”。新团因平毁处于领垦土地中的刘氏祖坟,自咸丰九年开始与刘庄寨连续发生冲突,最终酿成巨案。同治三年(1864年)六月初三日新团团民冒充官兵攻破刘庄寨,杀人焚掠,“杀死村民三十二人”[14]54。沛县知县许邦行“偕总镇会剿,团民纠众来拒,邦行匹马励士追击之”[12]43。新团团民不畏官兵,奋起反击,最终团民被剿杀被驱逐,圩寨被平毁。但沛县绅民仍难纾积愤,结盟到各级地方官府控告,直至“京控”,指控新团案的主谋是唐团团总唐守忠,“唐守中纠众霸占地亩,戕害县令,攻破刘庄寨,杀毙多人,其子唐锡龄捐纳县丞在清江候补,因此漕督耳目尽为遮蔽,遂以攻破刘寨之罪诿之新团等语”[15],意在驱逐所有湖团,夺回湖团领垦的土地。清廷十分重视,严旨责令漕督吴棠、山东巡抚阎敬铭、江苏巡抚李鸿章密访严查。阎敬铭、吴棠各自在同治三年(1864年)十二月回覆清廷沛县绅民的指控不实,“湖田各自为团,不尽归唐守中钤制,所控主使焚掠等情,毫无实据。湖田总局系官设办公之所,并非唐守中所设。唐守中之子唐锡龄、捐纳县丞,验看到省,系属照章办理。鱼台境内并无匪徒滋扰。现在清丈湖田,编查户籍,并拟派员移扎,以资弹压。”[7]清廷认可了阎敬铭、吴棠的调查结论,要求地方对湖团编成户籍,严加管理。铜沛绅民暂时安静下来,但仍然等待时机驱逐全部湖团。

湖团案是一个土客争斗近十年的群体性案件,土客双方“积不相能,仇杀争讼不休。”[16]5420官府始终站在土著一方,多次剿杀、驱逐团民,但仍然难以平息当地土著的忿恨。土客双方的长期争斗破坏了铜沛地区的社会秩序,官府权威丧失,甚至在咸丰七年(1857年)发生了沛县知县丁炅被通匪捕役大白天杀害在大街上的怪事。此地一度成为太平军、捻军北上南返的孔道和土匪泛滥的灾区。土客双方皆失去理性,“官长或为持平之论,讼者辄目为受贿”[6]945,以致在已有的社会格局中处于相持状态,矛盾无法解决。曾国藩的到来,打破了徐州地区已有的社会格局,给解决湖团问题带来了转机。

三、曾国藩研判湖团案

曾国藩接手湖团案始于铜、沛绅民到行辕的呈控,他在审理过程中逐步加深对湖团的认识,并以唐守忠抗捻殉难为界分为前后两个阶段。

(一)偏听土著控词,认定湖团为“匪”,区别内外阶段

曾国藩于同治四年(1865年)八月四日到达徐州,铜山、沛县、丰县、鱼台的绅民随即纷纷赶赴行辕控告湖团,呈送状纸累计几十张之多。从后来曾国藩对湖团的处理结果分析,这些控告多有不实之词,甚至不乏捏造。当时曾国藩完全接受,对湖团表示极大的愤慨,甚至对吴棠处理新团案的公正性、公平性存在怀疑。在“铜沛丰三县士民马凤池等呈词”“徐州镇禀:剿办新团奤匪及回防日期”“沛县士民张谔亭等呈词”等对湖团指控的批牍中,曾国藩无不把湖团团民、唐守忠称为“匪徒”“匪”“奤匪”,“查该匪等罪案极多,悯不畏法!前此寻仇构衅,习以为常。今巨案已发,仍复肆毒乡闾,实堪痛恨!本应痛加剿洗,……如始终怙恶不悛,残害善良,仰三县士民再来控告,本部堂必发兵数千前往剿办,决不稍存姑息也。”[9]1433字词间弥漫着一股杀气。在《咨商吴漕帅,沛县奤匪攻破刘庄寨一案》中,曾国藩居高临下,以严厉的口气诘问吴棠关于处理新团案的四个问题,其核心是吴棠处理新团案心存敷衍,避重就轻,委屈土著,包庇湖团,有蒙蔽朝廷之嫌,字词间充满怀疑与不满。最后他完全站在铜、沛绅民的立场教训吴棠,“湖田之事,譬犹门内之子弟,遭外来之强暴,全赖尊长力为保护,务希再加详察。即将前次在贵辕具结之人,指名传到,责令将九月以后沛县各庄被劫之案,何人主使?何人行劫?按数交出,从严究办,以平铜、沛、丰三县士民之心。一面清查湖田,必将侵占民地悉数退还,虽于办理匪徒,已属从宽,而于保护良民差可无害!”[9]1436他把自己置于江苏人父母官的位置,以区别内外的态度看待土客的关系,铜、沛土著“犹门内之子弟”,应该保护;湖团是“外来之强暴”者,必须惩处。这也是此前当地官府对待土客双方的基本态度。同时,主观地把九月以后发生在沛县的抢劫案件归结到团民身上,要求吴棠传唤湖团首领交人结案。

一旦定性湖团为侵入铜沛地区的“匪徒”,“剿杀”就会成为曾国藩的首要选项。曾国藩的人格有截然不同的两面,他对“良民”仁心宅厚,对“恶逆”极其残忍。在主持湖南团练之初,设立审案局,以申韩手段办案,凡涉匪事者一律处以重刑,大开杀戒,以致后来被称为“曾剃头”。在清查蒙、亳民圩时,他也指示多杀,以“杀”让百姓戒惧。在给安徽巡抚乔松年的信中,他讲了多杀的理由,“查圩一事,弟每嘱各员多拿正法,以净根株。盖本籍查拿杀一人,胜于临阵斩擒数百人。查出者多真正积匪,阵斩者,多裹胁良民也。”[17]5598

曾国藩认为在上年九月一日吴棠奏结新团案后,湖团仍然“肆恶不悛,歧杀掳掠,惨毒更甚”,说明湖团“奤匪残害善良,并未悛改。”[9]1435因此,曾国藩向铜山、沛县、丰县呈控湖团的人承诺,自当年九月接案起,在三个月内,如果湖团再发生残害善良的案件,“本部堂必发兵数千前往剿办,决不稍存姑息也。”[9]1433此时,曾国藩一边倒地认定湖团为乱民。

(二)直面湖团抗捻,理性审视湖团,分别良莠阶段

曾国藩对湖团态度的转变,源自唐团团总唐守忠率领团民迎击捻军,最后圩破被俘壮烈死难的事件。

同治四年(1865年)九月十六日,捻军的边马突然接近徐州城,曾国藩闻之大惊。九月十八日在给儿子曾纪泽的信中说贼势很大,“此间群贼萃于铜、沛二县,攻破民圩颇多。与微山湖相近,湖中水浅,近郡处又狭,舢板或畏贼不欲进耶?马步贼越六七万,火器虽少,而剽悍异常,看来凶焰尚将日长。吾已定与贼相终始,故亦安之若素。”[18]4649曾国藩感到了处境的危险。九月二十一日他在给乔松年的信中介绍了自己不能迎击捻军的尴尬处境,捻军“十五日陷辛家集后,游绎铜、沛二邑境内,边马已至郑家集、李家瓦店,距徐城三五十里。临淮抽调来徐之兵只敷守御,不能迎击。必俟赴东各队赶回,乃可言战。”[16]5351这种危机的局面是曾国藩对军情的判断失误造成的。九月二日捻军由河南窜扰曹州地区,聚集于运河西岸,有抢渡运河而东的迹象。曾国藩推断捻军“图于东平、汶上渡运河,而窥济、泰,并为登、莱、青三府之患。”[16]5333于是檄令济宁驻守官兵迎击,又调徐州马步全军赴山东协剿,希望在曹州地区围剿捻军。而捻军出其不意由金乡、成武南趋丰县、砀山,继而马步二万人聚集于湖团地区。因徐州城内兵力空虚,曾国藩不敢出城接仗,只能居城防守,直至九月二十九日调往山东的官军回防徐州。

此间,捻军在湖团地区焚掠甚烈,团民据圩抵抗。 “除王、刁二团外,其余六团或凭圩御贼,或圩破被害,遭贼焚掳杀掠之情状历历在目。”[6]945其中唐团的中心大屯圩被捻军攻破,团总唐守忠被抓获,因坚拒捻军的劝降而壮烈死难。沛县《唐氏族谱》记载:“四年(1865年)九月捻匪张总愚、任柱、赖文光等大股突来,猛攻大屯圩,意公之必在圩也。讵知公由孔庄砦率丁迎击,血战昏夜。虽能当百,争奈寡不敌众,圩围终不解。……贼於黑夜袭攻大屯,不举火号,肉搏而上,圩遂陷。”捻军抓获唐守忠后,逼迫他劝降其他圩寨,“临公以兵,逼招降各圩,每至一圩,公大声疾呼‘吾唐疃总也,力竭捐躯,誓不从贼,汝切勿降,亦勿以我为念’。自此不食亦不语,凡七日。”最终在九月二十九日被杀害在铜山县袁家庙,同时被害的还有他的儿子及叔父。《清史稿》、民国《沛县志》都有同类记载。

唐守忠原为衍圣公府平阳屯屯官,最早率领灾民领垦湖荒。在湖团期间,他“仿屯田法”[19]建立了湖团的内部管理制度,立团练勇,多次抗击土匪、捻军、文贤教军的侵扰;听从官府调遣,率领团勇随官兵助剿,曾设防鱼台,协防徐、宿地区;受地方官府之托,处理地方事务,捐助慈善事业,曾为僧格林沁等军捐助粮饷。因有功于地方,咸丰八年(1858年)被朝廷赏加五品顶戴州同衔,是官府依重的地方豪强。

曾国藩对湖团被捻军焚掠、唐守忠父子死难是有责任的。在捻军围攻湖团圩寨的时候,湖团曾向近在咫尺的曾国藩报警求援,但因徐州兵力空虚,曾国藩据城防守,不敢迎敌,以致湖团被捻军蹂躏十五天之久,致使唐守忠父子壮烈殉难。我们虽然没有看到曾国藩对此事心怀愧疚的资料,但作为一位大儒,他不会不反思这次湖团劫难与自己判断军情失误的关系。这也给了他一次重新审视湖团和湖团案的机会。他派遣地方官员明察暗访捻军在湖团活动的情况,并亲自审问捻军俘虏,全面掌握了当时各个湖团的表现和唐守忠父子死难的经过,认识到湖团良莠不齐,有勾捻容捻的莠团,也有安分耕种敢于抗捻的良团;唐守忠为忠节之士,而非乱民首领;重新审视铜、沛绅民对湖团的呈控,发现存在太多的捏造之处。在批《铜沛丰鱼等县士民刘贯三等呈词》中说,“湖团良莠不齐,通捻之说亦非无因。此次唐守忠父子在袁家庙殉难,业经本部堂派委地方官勘验属实。其团亦被贼攻破受祸甚惨,现已批准具奏请恤。天下无父子死事,而仍目为叛逆之理!”[9]1436“沛县上年京控湖团之王献华等,一闻湖团通贼之语,复行联名多人指控各团无非贼党,即殉难甚烈之唐守忠仍加以叛逆之名,禀请一律剿逐。……原告既多捏名供词,亦多支饰,其为刁讼生事,亦属无可置辩。”[6]945由此,曾国藩抛弃了对土客“区别内外”的观念,对湖团案的认识归于理性,找到了“区别良莠”这把打开湖团案结节的钥匙。

“分别良莠”是清圩的方法。通过分别良莠分化圩寨中的百姓,以正法所谓的“莠民”警示、笼络所谓的“良民”。在复王正谊信中曾国藩说,“目今欲办坚壁清野之法,必须官民一气,分别良莠,乃为有益。风行草偃,惟上所令。”[16]5199“入莠册者,在籍则擒拿正法。……,如全圩皆系莠民,请兵剿洗可也”[9]1324。这一方法被用在处理湖团案上。曾国藩解释说,“本部堂办理此事,不分土民客民,但分孰良孰莠。其有契串各据,产业为团所占,急求清还者,是土民之良者也;其并无契串产业,但知敛钱构讼,激众怒以兴祸端者,是土民之莠者也。其平日安分耕种如唐团之拒贼殉节受害极惨者,是客民之良者也;其平日凌辱土著如王团之勾贼、刁团之容贼者,是客民之莠者也。良者必加意保护,莠者必执法严惩。”[9]1437-1438

至此,曾国藩修正了初到徐州时以“内外”分别土客的感性态度,回归到以国家法律为准绳的官方立场和理性态度。从此,曾国藩抓住了处理湖团案的主动权。

同治四年(1865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曾国藩上《叠奉谕旨覆奏折》向清廷奏报了湖团案及唐守忠父子死难的情况,提出了处理湖团的初步方案。一是承认唐守忠及其团民为受黄河泛滥之灾的难民;二是湖团经当地官府批准,垦种多为湖荒,向官府“纳租充饷”是合法的;三是湖团与当地百姓“争讼多年,屡酿巨案”,是因为双方对团民垦种土地的性质存在分歧;四是唐守忠等抗击捻军焚掠,表现忠烈;五是湖团良莠不齐,有“通捻之团”,多数为安分耕种的良团。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处理湖团的方式,“臣拟将通捻之团酌量惩办,而其余数万人全数资遣回籍”;根据山东巨野、郓城的情况,“如其可以安插,则遣之东归”,“如其不可安插,臣亦不勉强驱遣。”[6]938为最终的处理工作留有进退自如的活口。

四、曾国藩处理湖团案

(一)多方协商,调整处理湖团的方案

同治四年(1855年)十二月初一,清廷谕旨肯定了曾国藩对湖团案的处理方案,“并先将湖团设法遣散安插等语,所筹均属妥协。……湖团构衅已久,与居民争执,各不相下,若不早为之所,恐致酿成巨案。”并谕旨山东巡抚阎敬铭、漕督吴棠“务将东省难民迁徙铜沛者妥为安插。”[20]至此,曾国藩征得了处理湖团案的朝廷授权。而山东地方并不配合,曾国藩以极大的耐心与山东地方等方面协商,争取给湖团一个好的归宿。

1.与山东地方协商,争取支持

山东地方对资遣团民全数返籍意见分歧。在向清廷呈送《叠奉谕旨覆奏折》前,曾国藩已经着手准备资遣团民回籍的工作。上此折的次日,在给毛鸿宾的信中就谈到“现经派员前往郓、巨等处察看团民原籍,如可安插,则资遣东归。”[16]5420并同时责令时任山东臬司的淮军将领潘鼎新到郓城、巨野察看情况,与地方官绅沟通。为表示郑重,曾国藩向山东巡抚部院署发出公函,同时致函山东巡抚阎敬铭,“不知郓、巨等处情形究竟何如。……若果可以安插,则资遣东归。敝处当给还租资,酌予途费,俾其安心回乡,断不肯遗害棠疆。如其不可安插,弟亦不勉强驱遣。”[16]5437阎敬铭不同意资遣团民全数返籍的方案。十二月初六日曾国藩复信李鸿章说,“湖团自以资遣回东为上策,而阎丹帅拒之颇坚”[16]5444。在十二月初七日复潘鼎新信中,谈到十二月初三日阎敬铭信中对资遣湖团返籍的态度,“旋接中丞来信,专商此事,有五难三可虑之说,自应该反复酌议,不厌其详。”[16]5445阎敬铭提出,团民返籍存在许多实际困难和难以预料的事情,他不愿接手这个烫手的山芋。郓城、巨野县令虽然配合,但潘鼎新了解到地方士绅对团民返籍存在不同意见,“郓城陈令、巨野赵令皆以团民回籍为便。该处绅民则有两说:其谓遣归之后,良圩不收者,半为私见;其谓主客仇衅已久,不如遣回为安者,颇近公论。”[16]5445在与山东地方高层及基层官绅的沟通,曾国藩认识到“资遣湖团不为东人所愿,夫人而知之。”但他希望找到一个安置团民的合适方式,“本部堂并非坚执己见,志在必遣者,不过欲权衡实情,两害相形,则取其轻耳!”[9]1437

2.与湖团领袖沟通,争取理解

湖团反对被资遣回籍。团民不想舍弃打拼多年挣得的产业,更不想重回生存艰难的故乡。北王团团总王孚等人代表团民向曾国藩禀请“回籍失业,恳准安业”,理由是“原籍并无田产,安土重迁”。曾国藩表示体谅,在批牍中向王孚等人袒露了自己的想法,认为团民要求继续留住湖团,“自付实在情形,本部堂亦不强所难。”资遣湖团回籍是出于保护团民的良苦用心,湖团在沛地多年冲突不断,“以至与铜沛居民仇深祸结,本部堂心焉悯之。前议驱逐莠团,并资遣良团东归,系为尔等去危就安,永免后患起见。”[9]1437同时,他认为在当时动荡的社会中不存在“安土”之地,“至安土重迁一节,鄙意东民与沛民争斗讦讼,积久不解,必致酿成大患。身家不保,犹异日之事。今年大水之后,继以十月捻起,大掠大焚,业已焦头无措烂额,何土之能安!其所以重迁之故,大抵虑资斧耳,非尽恋此土也。敝处当给还租资,酌予途费,俾其安心回乡。”[16]5445他误解了王孚等人向他的禀请,认为团民不愿返回故乡,是担心返乡的费用没有着落,但他仍然允准了唐、赵等六个良团继续留住的意愿,说明他对湖团的处境怀有体谅之心。

3.权衡各方诉求,调整处理方案

在与各方沟通的过程中,曾国藩了解了各方的意愿及自己所处的窘境。铜沛地方希望全数驱逐团民,夺回已经开垦成熟的湖田;山东地方不希望团民返籍,唯恐接受一个烫手山芋;团民不愿意返回原籍,担心失掉赖以生存的田地和家园。但,湖团案关系剿捻大局,必须妥善处理。在复毛鸿宾的信中,曾国藩说“因湖团客民与铜、沛居民积不相能,仇杀争讼不休,必应早为之所,以杜后患。”[16]5420在给李鸿章、李瀚章的信中谈到自己的难处,处理湖团案既要让铜沛绅民息讼,也要让唐、赵等良团受到应有的保护;既要树立官府的权威,又要防止处理不当激起更大的民变。“湖团之事,若全不示之以威,断不足服铜、沛之心,而民团亦视通贼为寻常事件,列于小德出入之科。故将勾贼之王、刁两团驱逐,而令其馀各团得以永远安业。”[16]5534“湖团共有八团六千九百馀户,人众数万,若全遣东归,本籍难以安插;若一概不遣,断不足服铜沛之心而弭后日之患。兹将勾贼、容贼之王、刁两团勒限驱逐,而令其馀各团得以永远安业。”[16]5575两害相较取其轻,曾国藩在这种左右为难的心境中权衡利弊,平衡各方利益,调整了最初的处理方案。

同治四年(1865年)腊月二十二日前曾国藩完成了对处理方案的调整。在同治五年(1866年)正月初三日复乔松年的信中首次谈到,“湖团一案,该东民原籍难于安插,弟亦不勉强驱遣,欲只将莠团惩逐一二。已于腊月二十二日出一严批,新正又出一告示,抄呈台览。”[16]5513该处所谓“腊月二十二日出一严批”,即是对王孚“回籍失业,恳准安业”禀请的批示。在这个批示中,曾国藩阐述了处理湖团的最终方案:

姑念该二团人数甚多,不忍玉石俱焚,除将王长振暨助逆凶党即日严拿正法用昭炯戒外,应将王刁两团丁壮老幼男妇勒限正月十五日以前全行撤归本籍,不准一名逗留,……。偿敢托故迁延,立即派兵剿洗,不留余孽。王刁二团驱逐之后,即将该处田产充公,官为经理,派兵前往驻扎弹压。王刁二团既去,其余各团仍准留住,循分安业,无得惊慌疑畏。……自此次指示之后,凡失业土民有契串等据者,准于充公田内拨还,其公田余资准充铜沛两县学校之用。[9]1437

此后,曾国藩在信中向吴棠、李鸿章、马新贻、乔松年等多位同僚、朋友传达了这一消息。同治五年正月初五日曾国藩知会阎敬铭:

湖团一案,前议驱逐莠团,资遣良团,系为该团民去危就安,永免后患起见。承示五难、三可虑及如绳解结之喻至为切当。该团民亦联名禀称,安土重迁自系实在情形,鄙人亦不强所难。惟王团勾贼,刁团容贼,必应执法严惩,除饬拿王长振等匪外,应将王、刁两团民勒限正月十五以前全行撤归本籍,已于腊月二十二严批挂发。未尽事宜,顷又出示四条,均经录咨冰案。……两团人数无多,合老少男妇不过三千,尚不难于安插,伏希鉴谅。[17]5530

同治五年(1866年)正月十四日,曾国藩上《近日军情并将湖团分别撤留片》,向清廷奏报“臣与地方各官再四筹商,议定将安分之唐赵等团留住徐州,将勾贼之王团、容贼之刁团逐回山东,勒限正月十五日以前撤归本籍,如有抗拒迁延,即派兵剿办。”[6]943

在曾国藩艰难斡旋下,最终的处理湖团案方案是各利益相关方妥协的结果,也是当时历史条件下符合实际情况的处理方案。

(二)周密筹划,实施湖团处理方案

确定最终处理方案后,曾国藩利用他强大的政治、军事资源对方案实施的每个环节、步骤都做了详细的安排和约束。

1.示谕“四条”,告知地方对驱逐王刁二团回籍及其善后的制度安排

曾国藩发布了处理湖团案的第一道公告“示谕:王刁两团全行驱逐回籍稿”[9]1438,在概述对王孚禀请批示的内容的基础上,对驱除王刁二团及其善后工作做了分条缕析的规定。一是“派兵镇驻,以重地方也”,即派兵进驻王刁二团,团民正月十五日前返籍,对违抗者正月十六日派兵清剿,此后兵勇即长期在此驻扎。二是“执据清田,以绝争竟也”,即王刁二团所垦湖田收归公田,官府负责经营。铜沛居民有田产被占的,凭印契、粮串申请退还,对冒领、侵占者严惩不贷。三是“设官稽查,以图久安也”,即对留住各团编查保甲,严格实施十家连坐之法;设立一员同职管理各团词讼等事务。四是“酌平大边,以通水利也”,即大边影响上游排水入湖,既妨碍农田耕作,也引发土客矛盾,责令留住各团按段截通,方便排水。在这四条中,除第一条是对王刁二团返籍时间的严令外,其余三条为重建湖团地区的生产、生活秩序做出了制度性安排。

2.返还地价麦价,安抚返籍团民的反侧之心

对遣返王刁二团,曾国藩和清廷非常担心激起民变,他一边派重兵威压团民,随时准备镇压;一边用经济利益安抚团民的反侧之心。在“王刁团民安静回籍,准给地价告示稿”中承诺“该团民如果依限撤回,沿途安静,准其给还原领地价,以示体恤在案!”[9]1439王刁二团安静回籍后,曾国藩信守承诺,咨会山东巡抚委派官员安抚被遣团民。“刁团虽非一邑之人,而人情无多,应请贵抚院就近委员前往各属妥为安插,俾该团民等不至穷无所归。所有该二团民原缴田价约钱近二万余串,本部堂俟各属禀复安静后,亦须委员带银赴东会同东省印委各员,并札潘臬司经理其事,散给抚绥。但惩通贼之头目,不咎无辜之团民。”[9]1439确定返还地价、麦价的具体时间,“本部堂派一委员,山东抚院派一委员,会同郓城县于三月二十在郓城设局发还地价。”[9]1439“派员勘查团民已种之麦究有若干,俟四月麦收后估价值钱若干,准以一半给屯田之兵,一半给两团之民。定于五月二十日仍在郓城设局。”[9]1440对背负通捻恶名的王刁二团来说,这两项收入为意外所得,既能够补益返籍团民的生产生活,也能够树立官府的权威,从而能够安抚团民的反侧之心。

3.制定严格措施,防范团民钱款被侵蚀

曾国藩深刻了解当时中国社会状况和官府流弊,为防止在返还团民钱款的过程中发生私弊,曾国藩制定了细致的防范措施,一是饬令刘松山负责保护好王刁二团的麦田,“应与已种之麦,由该镇派勇一一看守,丝毫不令毁伤,……仍饬札张臬司派员先行勘明麦苗情形,禀商核办。”[9]1439二是曾国藩行辕、山东巡抚各自委派一名官员,会同郓城县令设局办理团民钱款的退还工作;三是团民代表参与发放工作。由郓城县令在王团中选举五名董事,“先行造具有地之户姓名亩数实册,呈送到局,以便由局核明发交该董转给花户”,并重申纪律要求,“该董事等七人赴郓城县局领价散发,慎毋存怀疑畏缩之见,亦不可有从中侵蚀之弊。”[9]1440四是出示晓谕团民,公开各项工作方法,“仰王刁两团人等一体知悉”[9]1440。五是确定银价与制钱兑换比率。“至给发地价一节,本部堂酌中定价,每湘银一两,准合制钱一千二百文。”[9]1443在这些措施中,既有官府内部的相互监督、制衡,也有团民代表的参与、见证;既以告示晓谕各方的公开透明,也有关键之处的硬性规定。时至今日,我们也不得不佩服曾国藩行政手段的严谨和老辣!

同治五年(1866年)二月初八日,曾国藩上《查办湖团酌筹善后事宜折》奏结湖团案,同时提出三条重建湖团地区政治秩序、社会秩序的建议。清廷谕旨肯定了曾国藩对湖团案的处理,“所办甚属妥速,已明降谕旨,均照所请办理。”[21]至此,民情汹汹多年的湖团案,在曾国藩的主持下被平息了。从此,湖团地区的政治秩序、社会秩序得到逐步重建,百姓的生活暂时安定了下来。

群体事件是一种原因复杂、表现纷繁的社会现象,其影响深远,破坏性很强。湖团案也是如此。曾国藩把处理湖团案纳入剿捻战略体系,以其过人的政治智慧,洞悉此案与剿捻大有关系。他以事实为依据,抽丝剥茧,认识了湖团案中土客双方争斗的根本原因,掌握了处理此案的关键;以分别良莠为原则,抓住了解决问题的主动权;恩威并用,允准唐、赵等六个良团继续留住,资遣了王刁二莠团,惩戒了沛县敛钱构讼的劣监刁生,旌表了唐守忠父子。同时,曾国藩调整重构了湖团地区的利益格局。徐州去除掉了 “招捻之窝”;王刁二团丧失了领垦多年、赖以生存的湖田,铜山、沛县的教育等公益事业发展获得了巨大的经济支持;继续留住的湖团,获得了最高统治集团的“其余安分各良团,均不得概行驱逐;所垦地亩,均准其永为世业”[21]的承诺。这一系列措施,纾解了铜沛绅民的积愤,创造了留住良团安定的生存环境;笼络了以读书人为主的铜沛士绅阶层,使他们“成为稳定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重要基石”[22]110,从而树立了政府权威,重建了当地的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奠定了此后几十年湖团地区社会稳定的基础。

注:

① 参见《齐鲁师范学院学报》2020年第4期《清末沛县新团案考论——兼及对处理群体性事件的思考》。

② 沛县地方志办公室编《湖团纪事》“湖团大事记”载,民国十七年(1927)五段地方建立第六区,湖团纳入地方行政管理,延续70余年的湖团自治解体。

猜你喜欢
沛县曾国藩
跟曾国藩学修身
曾国藩的“愚笨”
江苏沛县召开食品安全规范管理暨先进表彰会议
江苏沛县召开食品安全规范管理暨先进表彰会议
江苏沛县召开食品安全规范管理暨先进表彰会议
曾国藩吃牢饭
曾国藩背书
多病且可高寿一曾国藩的养生之道
寻找徐州民间文化
曾国藩的读书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