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审计法律制度缺陷及改进策略研究

2021-01-02 14:51伍婵提
科学咨询 2021年13期
关键词:法规约束法律

邵 将 伍婵提

(1.宁波财经学院国际经济贸易学院 浙江宁波 315000;2.宁波财经学院工商管理学院 浙江宁波 315000)

作为企业内控要素的企业内部审计模式具有监管企业财务运行的重要实践效果,现代企业通过全面施行企业内部审计的做法,能够有效保证企业各项审计数据与信息的真实性,增强监管与约束企业财务运行的力度。现代企业面临信息化带来的企业审计模式创新挑战,企业客观上需要该领域的审计控制立法作为保障与支撑。由此可以判断出,全面调整内部审计立法的举措具有重要意义[1]。

一、企业内部审计的现行立法制度规定

企业内部审计有关的法律规定涉及如下种类:

第一类为现行法律层面的有关规定,主要涉及《会计法》与《审计法》。对于审计立法的现行体系框架而言,上述法律侧重于内部审计流程以及审计手段的设计,旨在严格约束现代企业按照相关审计立法来完成各项的企业审计操作,督促内部审计人员针对审计操作流程予以认真执行。

第二类为行政法规以及某些地方性的法规。企业审计法规并不是局限于法律规制的层面,而是零散分布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及其他现行法规中。按照以上的审计法规规定,相关审计部门负责督促并约束企业审计机构,针对企业审计人员有必要实施全过程的内部审计监督。此外,地方政府部门同样负有上述的企业审计督促与审查职责,政府部门针对没有定期施行内部审计的当地企业必须进行及时的督促,指导当地企业按照正确的内部审计流程来进行操作。

第三类为企业审计领域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以及相关行业规范。例如,内部审计协会在上世纪的中后期针对企业内部审计领域专门颁行了审计行业规范,目的是要督促企业审计部门认真遵循审计行业协会设置的上述行业规范,全面完善与丰富内部审计模式。但从整体角度来讲,审计行业规范本身欠缺强制约束企业的效力,会导致内部审计的具体实施人员忽视审计行业规范,造成审计行业规范倾向于表面化与形式化。

二、企业内部审计法律制度现有的缺陷

(一)部门规章约束力度和执行力欠缺

首先,欠缺约束效应的现行审计立法未能达到严格约束企业审计机构的效果。内部审计法律如果要充分体现其立法权威性及约束力,最根本的就是要保证内部审计立法本身具有约束性与强制性。但目前,内部审计法律由于缺乏刚性,导致某些企业经常会认为违背内部审计立法并不会给企业带来明显后果。企业审计人员出于上述认识,在对待内部审计日常事务的实践过程中会表现出懒散与倦怠的不良情绪。企业对内部审计规定即便没有认真予以推行,通常来讲也不会导致企业本身承受相应后果。由此可见,停留于宏观约束与指导层面上的内部审计法规与法规体系实质上没有达到有效督促企业展开内部审计的效果。

其次,内部审计法规局限于指导性的视角与层面,且缺乏企业内部审计领域的专门法规。企业审计机构及其审计业务人员必须在强制约束的前提下,才能真正做到全面施行企业审计事务。现有的会计法与审计法都侧重于指导企业执行内部审计,上述立法不仅涵盖企业内部审计的基本操作流程,同时包含其他领域的立法规定,因此导致现行审计立法欠缺专门约束性。此外,相关审计部门并没有做到统一监管以及严格约束企业内部机构,导致企业中的相关审计岗位人员在对待审计工作职责时,表现为散漫与倦怠的心理情绪。

(二)现有内部审计法律法规与时代发展相背离

在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看来,内部审计属于独立的、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这一活动的重要作用在于增加价值与改善运营。将其放在企业范畴内,其主要目的就变成了帮助企业实现其组织目标。可见,内部审计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以及公司治理程序等作为重点,需要在审计实践中发挥监督、评价、增值与服务的关键功能作用。这样一来,企业内部审计就从对被审计单位的被动监督型向为被审计单位服务方面转型。在我国《公司法》中内部审计的地位与作用并未提及,这种模糊的定位势必导致我国企业的公司治理效果得不到显著提升。

另外,企业审计法规以及基本法律没有涵盖信息化的内部审计实施模式。目前很多现代企业在开展企业审计事务的过程中,已经将信息化软件融入企业审计环节,达到了审计环节全面简化的效果。但与此同时,相关审计立法对企业内部审计并没有专门设置信息化手段融入审计实施过程的约束性条款,导致审计负责人员对此产生较为模糊的认识。企业审计人员以及企业财务人员之间的具体职责划分方式仍然比较含糊,企业审计机构并未做到真正独立开展审计业务操作。

三、改进企业内部审计法律制度的具体实施策略

从立法约束的角度讲,企业审计机构能否开展全面并且有效的内部审计活动,关键决定于审计立法体系能否达到较强的企业约束效果。然而截至目前,专门用于监督约束企业审计机构的各项法规与法律整体上的执行效力薄弱,现有的审计行业规定也不具备强制性。为了达到完善与优化内部审计相关立法体系的目标,有关部门目前必须关注如下的立法改进要点:

(一)健全企业内部审计的专项立法规定体系

内部审计法律如果分散呈现于各种地方规章、行业规定以及基本立法中,则会导致混乱性与模糊性的企业审计运行模式产生,实质上不利于内部审计机构达到高效运行的目的。在此前提下,现阶段对上述法律体系有必要进行整合,全面汇总现有的零散法律规定,并且要设置企业内部审计的专门性规定。企业内部审计法律只有被纳入完整的立法体系架构下,才能表现出更加强大的企业审计监管效果,才能有效防止企业审计人员在执行特定的审计操作过程中,因无法找到审计法规条款进而造成盲目开展审计操作的后果。

行业规范针对企业推行内部审计的各个岗位运行环节都给予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因此具有完善与改进的必要性。但从现状来看,与企业内部审计密切相关的行业规范并未达到强制约束企业的效力,导致很多企业对此进行忽视,甚至认为即便企业违背了上述的审计行业规范也不会产生特定的违规后果。因此,作为审计行业协会及其他的审计行业专门监督机构都要确保专项的审计行业规定具备应有的企业约束力,增强上述审计行业规定给企业带来的约束效应,创建更好的企业内部审计整体运行环境。

(二)增强企业内部审计领域的法规强制性与执行约束力

从企业日常经营以及企业内部控制的整个实施过程而言,企业内部审计必须被置于核心的企业内控地位。企业内控的良好效果能否得以全面体现,关键决定于企业审计模式的健全与调整。因此,相关立法部门目前必须充分认识到独立设置企业审计法律的重要实践价值,对现有的企业审计法律也要全面加强约束力与执行力。相关立法人员针对违背企业审计法律的各种行为都要设置惩戒条款,如此才能真正起到警示与督促的效果。

从增强审计法律强制性与执行力的层面上来讲,立法部门必须侧重于内部审计法律的惩戒性条款完善。这是由于欠缺惩罚条款的企业审计法律在本质上欠缺督促与警示现代企业的效果,还会导致某些具有违规倾向的企业审计从业人员轻视审计监管规定。立法部门必须尽快弥补上述的企业内部审计漏洞,全面致力于增强立法体系的强制性。并且,审计业务人员针对企业为其提供的审计岗位培训机会必须予以珍惜重视,积极参与审计业务领域的专项岗位培训,避免企业审计人员由于欠缺信息化审计业务素养而导致企业审计资源遭到浪费[2]。

(三)设置独立性的企业内部审计业务岗位

企业审计人员只有在获得独立从业地位的前提下,才能给予内部审计效果切实的保障。反之,企业审计岗位如果从属于企业财务机构,则很容易造成各种类型的企业审计岗位业务遭到忽视,企业审计人员也无法拥有独立的审计执行权力。由此可见,内部审计法律对独立的企业审计岗位以及企业审计人员都要予以完善设计,通过保障审计岗位独立的举措来实现审计实施效果的全面优化目标。企业内部审计的全面运行并不是单纯依靠于特定的企业审计执行机构,而是必须建立在企业内部各个机构紧密配合与衔接的前提下。企业管理人员应当予以企业审计岗位独立性更多的尊重,帮助其独立开展企业审计操作。

优良的内部审计运行环境会督促企业认真执行现行审计法律的效果,反之,不良的企业内控运行氛围会阻碍企业审计模式的独立运行。因此,企业审计机构目前必须经常督促企业审计人员,要求企业审计人员对自身的岗位职责予以全面的认识,自觉履行与遵守审计法律。企业审计人员本身也要认识到岗位专业技能层面的欠缺之处,逐步更新自身的审计法律专业知识体系,紧跟信息化的企业内部审计整体演变趋势[3]。

(四)建构多元多能的审计队伍

为了实现企业内部审计法律制度的各项功能,需要建构多元多能的审计队伍:通过教育培训等方式提升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对内部审计人力资源管理模式进行优化;不断拓展审计人才的供给范围,增加审计人才的供给数量。这些人才不但精通财务会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还能依照不同企业的行业特征,在法律、税收等方面具备处理专业问题的能力。

四、结束语

经过分析可见,企业内部审计的专门立法约束制度有待全面调整与更新,该领域的立法部门及人员必须正确认识企业内部审计的价值,从而为现代企业充分开展企业内部审计提供支撑。未来在实践中,对于上述领域的审计立法体系有必要增强执行力度,紧密结合网络化的企业审计模式调整与更新趋势,突显企业内部审计立法运用于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及提升企业审计运行效益的重要实践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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