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打击科研不端行为的机制研究

2021-01-02 03:24:45贾无志
全球科技经济瞭望 2021年11期
关键词:执行局执行机构不端

贾无志

(科技部科技评估中心,北京 100081)

科研诚信是科技创新的基石。科研不端行为损害科技创新生态环境,败坏学术环境和风气,腐蚀良性学术评价机制,各国均予以坚决反对和严厉打击。近年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工作取得巨大进步,2018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2019年科研诚信建设联席会议发布《科研诚信案件调查处理规则(试行)》,为推动我国科研诚信建设、力避科研不端行为、净化创新空间提供了制度保障。

欧盟长期以来重视科研诚信,反对并打击科研不端行为,在研发框架计划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在制度建设方面,欧盟及其执行机构依据研发框架计划有关法律文件、项目资助合同等对伪造、篡改和剽窃等科研不端行为进行规制,明确科研不端行为受理机构、查处程序和惩处措施,为打击科研不端行为提供了依据。在实施方面,欧盟科研创新总司成立专门指导机构,欧盟研究执行局(REA)、欧洲研究理事会(ERC)等执行机构借助科研伦理机构和专家的力量,查处所有科研领域中任何环节存在的科研不端行为,为科技创新提供了健康、良性的空间和氛围。

1 欧盟惩处科研不端行为的制度建设情况

欧盟一方面加强法制、法规和信息化建设工作,通过“他律”打击科研不端行为,另一方面推动科学界加强“自律”,促成共识,压缩科研不端行为的生存空间。

1.1 欧盟惩处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律规章

欧盟在研发框架计划体系下建立了比较成熟的惩处科研不端行为的法制体系。研发框架计划是欧盟贯彻落实其科技创新政策的主要抓手,自1984年以来已经实施了八期,“地平线2020”(2014—2020)于2020年年底实施完毕,自2021年起实施第九研发框架计划——“地平线欧洲”(2021—2027)。《关于设立“地平线2020”——2014至2020年科研与创新框架计划的条例》[1]第19条、《关于参加“地平线2020”研发框架计划与扩散科研成果的规则》[2]以及《“地平线2020”资助合同》[3]等文件均针对科研不端行为做出了规定,其中《“地平线2020”资助合同》详细规定了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审查程序和惩处措施等内容。

1.2 欧洲社会团体在打击科研不端行为方面发挥自律自净功能

欧洲的社会团体或行业组织在促进科研伦理建设、约束科研不端行为方面发挥了积极而重要的作用。欧洲科学院联盟(ALLEA)位于德国柏林,属行业自净组织,成员来自42个国家(主要是欧洲国家,法国等个别欧盟成员国未加入)的50多个科学或人文领域的科研机构,在欧洲科学界具有较大影响力。2017年3月该联盟发布的新版《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对打击科研不端行为具有重要指引作用,欧盟不仅要求欧盟层面和各成员国实施该准则,而且要求包括“地平线2020”计划资助的科研项目在内所有欧盟支持的科研项目都要严格执行该准则。此外欧洲科学院联盟、欧洲分子生物学组织(EMBO)、出版伦理委员会(COPE)、科研诚信办公室工作网络(ENRIO)、科学欧洲(Science Europe)等诸多社会团体也在不同行业或领域发挥着积极作用。

1.3 欧盟重视信息化在打击科研不端行为中的作用

在信息化建设方面,欧盟建立了早期探知与排除机制(EDES),该机制采集了司法判决、行政裁定、银行征信信息、违约情况等方面的信息,成立专家组、建设数据库,及早探知相关风险,以此保护欧盟的经济利益免受非法侵害。自2016年以来,该机制适用于所有项目合同、拨款协议、政府奖励、专家费等事项[4]。

2 欧盟对科研不端行为的界定

《“地平线2020”资助合同》明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遵守《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中的基本原则,不得违反该规范中相关约定。《欧洲科研诚信行为准则》认为典型的科研不端行为是指科研人员在撰写项目申请书、实施科研项目、监管科研项目或申报科研成果过程中发生的伪造、篡改和剽窃行为,这些行为扭曲了科研记录,性质恶劣[5]。

该规范认为科研不端行为还包括如下行为:(1)在发表文章时篡改作者信息或贬低其他科研人员的贡献;(2)在未注明出处的情况下大量引用自己以前编写的科研成果(亦称为“自我剽窃”);(3)为了补强自己的结论或为了取悦编辑、评委或同事,有选择地引用文章;(4)隐瞒科研成果;(5)允许资助方或主办单位(个人)干预科研过程或科研成果报告的独立性;(6)多列参考文献;(7)恶意指控他人科研不端或违反科研诚信;(8)歪曲科研成果;(9)夸大科研成果的重要性或实际应用价值;(10)延误或不适当地阻碍他人的科研工作;(11)高级科研人员利用自己的科研资历怂恿他人违反科研诚信;(12)无视他人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或掩盖科研机构针对科研不端行为所采取的不当措施;(13)组建或支持对科研质量把关不严的杂志(掠夺性期刊)等[6]。

3 欧盟科研不端行为案件审查程序及处理

3.1 欧盟科研不端行为的举报受理机构

欧委会和执行机构是科研不端行为举报受理机构,可以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处罚。在欧盟科研管理框架中,欧盟科研创新总司是拟定科技创新战略、制定科技政策、起草工作计划的主要职能部门,经常以欧委会名义起草发布文件。该总司的“首席科学顾问”设置了“科研伦理与科研诚信”部门,共有7名工作人员。研发框架计划的具体实施则交由执行机构完成,这些机构也是资助机构,主要有欧洲研究理事会执行局(ERCEA)、欧洲研究执行局(REA)、欧洲创新理事会与中小企业创新执行局(EISMEA)和欧洲气候、基础设施、环境执行局(CINEA)等四家机构,其中欧洲研究执行局较多地承担了研发框架计划项目实施和管理方面的工作。

3.2 欧盟科研不端行为案件审查程序

科研伦理审查主要针对违反科研诚信的行为,尤其是科研不端行为。《“地平线2020”资助合同》第22条规定了审查的程序。

3.2.1 审查启动方式

科技计划项目执行期间、科研经费尾款拨付完后两年以内,欧委会或执行机构可以启动审查工作,也可应举报人举报启动审查工作。

3.2.2 审查人员

欧委会或执行机构可以派员工(工作人员)审查,也可以邀请外部专家(比如科研伦理方面专家)或其他机构协助开展审查工作。在外部专家或机构协助审查的情况下,应该将外部专家或机构的身份识别信息告知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要求相关的外部专家或机构回避。

3.2.3 审查通知

欧委会通过“地平线2020”项目管理网站——“项目参与人员门户网站”(Participant Portal)向项目负责人发送开展审查工作的邮件,邮件中会告知参与审查工作的独立专家,项目承担单位可以基于保护商业秘密的理由针对独立专家提出回避申请。

3.2.4 审查形式

审查的形式包括会议审查和现场审查。执行机构可以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到布鲁塞尔就科研诚信(含科研不端行为)情况进行解释,在必要的情况下欧盟或执行机构也可以去现场调查,项目承担单位须允许审查人员(包括外部专家或机构)进入其办公场所。

3.2.5 审查内容

项目承担单位应该按照要求提供审查材料,形式和内容均须符合审查规定。通过会议形式进行的审查,应该事先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准备审查材料,一般包括附件1(合同约定的科研项目情况)、中期技术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其他可以提供的材料;若是结题审查,应该提交项目验收技术报告、项目验收财务报告和所有的中期审查报告。针对科研不端行为的审查则主要集中于科研不端方面的内容。

3.2.6 审查报告

根据审查的情况,审查专家以独立身份出具审查报告。

3.2.7 通报审查情况

欧盟和执行机构的工作人员或审查专家将审查报告连同执行机构的意见反馈给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牵头单位或承担单位可以在30天内对审查报告提出意见。

3.2.8 欧盟或执行机构的后续工作

欧盟或执行机构将对项目牵头单位或项目承担单位所提意见进行分析,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比如追回科研经费等)。

此外,欧洲审计院(European Court of Auditors)、欧盟反欺诈局(OLAF)亦参与一些科技项目的审查工作。

3.3 科研不端行为案件的处理

对于科研不端行为,欧盟或执行机构可以调减项目承担单位科研经费,也可以决定终止资助合同或让某个项目承担单位退出科研项目。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中止项目、追回经费、罚款、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相关机构申请项目等处罚措施。

4 案例:欧洲研究理事会处理科研不端行为的实践

欧洲研究理事会是欧盟研发框架计划的执行机构之一,主要负责基础研究工作,支持科研人员开展自下而上的前沿科学研究。该理事会设有科学理事会(Scientific Council)和欧洲研究理事会执行局。科学理事会由优秀的科学家或学者组成,成员由欧盟任命,负责制定欧洲研究理事会科研活动的工作方案。欧洲研究理事会执行局负责执行该科学理事会制定的战略规划,对资助合同进行日常管理。欧洲研究理事会还设立了“利益冲突、科研不端和伦理事务常务委员会”(CoIME),对理事会资助项目的科研伦理和科研诚信方面的事务进行全周期管理。该委员会由科学理事会主席和另外6人组成,在2012年制定了“欧洲研究理事会科研不端行为战略”[7]。

欧洲研究理事会2019年公布了“2018年科研不端案件”,所涉人员均匿名处理,案件包括利益冲突、科研不端和伦理事务常务委员会处理的一些科研不端案件和一些不良记录,其中包括2017年的6起和2018年的15起科研不端案件,这些案件涉及论文作者排名不当、违反评审工作保密义务等不同类型,该委员会均给出了相关处理建议。例如,其中一个案例的项目申请人在申请项目时将撤回的论文列入了申请材料中,主要研究人员应要求对其行为做出了说明,虽然其解释说明具有合理性,但欧洲研究理事会执行局认为,如果该主要研究人员在申请项目时对该论文的状态加以说明,本可以让这件事情变得更加透明。最终,在与利益冲突、科研不端和伦理事务常务委员会沟通后,欧洲研究理事会执行局向主要研究人员送达了谴责函,让其知悉申请材料的透明度的重要性,建议其在以后申请项目时认真对待申请材料中所列的出版物[8]。

4 小结

打击科研不端行为可以助推科研诚信建设工作,欧盟一方面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科研不端行为进行“他律”,另一方面发挥社会团体作用,督促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加强“自律”,合力推动科研诚信建设工作,遏止科研不端行为。当前我国促进科研诚信、打击科研不端行为的政策文件和规章制度取得阶段性成果,今后还要进一步发挥社会团体、行业部门的宣传、教育、监督、引导作用,不断完善我国创新生态体系,助力我国科技自立自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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