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于公布之日起施行。在去年获批准成立自贸试验区的6个省区中,广西第一个出台了关于自贸试验区的地方性法规,为规范自贸试验区建设发展和制度创新提供法治保障。
条例聚焦制度创新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通过立法的方式对自贸试验区建设过程中的探索创新作出授权,确保自贸试验区改革于法有据。值得一提的是,条例中规定探索发展离岸贸易和转口贸易、探索保税燃料油混兑调和加工贸易业务、探索制定中国-东盟数字贸易标准等,为未来的制度创新、改革探索预留了充足的空间。
在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过程中,权力下放是重点也是难点。条例关于权力下放设置的规定,是先由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政府提出保留的事项清单,清单之外的,必须全部依法授权或者委托给自贸试验区。这就对自治区、片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提出最大限度放权,实现“片区事片区办”。为减少审批层级、提高行政效率,条例同时明确,涉及片区经济管理的事项,片区管理机构可以直接报告、请示自治区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
(作者:马艳,摘自2020年9月29日《法治日报》)
为加强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天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天津市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管理若干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规定明确,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严禁擅自放牧、捕捞、放生等活动。
规定明确,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按照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三级管控区实行分级管理。其中,在一级管控区内,严格控制开发建设活动,除生态保护修复、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保障工程等5类确需建设的项目外,不得建设其他项目;加强人员、车辆管控,明确林地、湿地等生态保护区域要加强对人员进出、车辆通行的组织引导。根据需要,可以在特定区域禁止机动车通行,减少对生态系统的干扰;从事旅游等活动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有损害树木花草或者绿化设施等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
规定还明确,禁止在绿色生态屏障管控地区内从事盗伐、滥伐林木,毁坏植被,开(围)垦、填埋或者排干湿地,永久性截断湿地水源,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滥捕滥采野生动植物,擅自放牧、捕捞、放生等破坏生态功能的活动。
(作者:周润健,摘自新华网)
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北京市志愿服务促进条例(修订草案)》。为更好维护志愿者合法权益,修订草案提出,志愿服务组织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安全、卫生、医疗等条件,根据志愿服务活动的需要,可以提供交通、食宿、通讯等保障。
修订草案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信用体系,针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组织和个人制定信用激励措施,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与信用激励。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博物馆、图书馆、文化馆、体育场馆、公园、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鼓励企业向志愿者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修订草案还明确了志愿服务中的禁止性行为: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伪造志愿服务记录、出具虚假记录证明;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作者:高枝,摘自2020年9月24日《北京日报》)
广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查批准了《惠州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农村的扬尘污染不容小觑,该条例明确适用范围是全市行政区域,并增加了村(居)民委员会的劝阻、报告和协助义务,将扬尘污染监管从市、县(区)、镇(街)延伸至基层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依托市民信任度较高的12345平台设立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公众参与,推进社会共治,同时引导群众就有关职能部门不依法履职影响公共利益的行为进行举报,发挥检察机关公益诉讼监督职能。
与此同时,针对当前扬尘污染防治涉及较多的法律、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及各类规范性文件,内容繁杂且个别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况,该条例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结合学界理论研究、相关部门规范和立法调研情况,合理界定了扬尘污染的概念,严格区分“扬尘”与“工业粉尘”,对于各类场地的扬尘防治规定限于从“地面、车辆、出入口”角度进行规范,避免与上位法关于“工业粉尘”的规定交叉、混淆,确保立法主题与内容完全统一。
(作者:冯丽均、张艺子,摘自2020年10月20日《惠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