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仲法治思想探析

2020-12-29 10:57刘玄龙
关键词:管仲法治

李 龙, 刘玄龙

(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文化自信”是“四个自信”的重心,是整个中华民族的灵魂。要坚持“文化自治”必须坚持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文化,是透过人的思想而聚集的,优秀文化离不开优秀的文化名人。因此,我们弘扬优秀传统文化的过程中,应该宣传和继承优秀传统文化名人的业迹。铭记他们为全民族文化发展做出的贡献,学习他们热爱祖国,忠诚于中华民族的伟大精神。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宝库中,名家辈出,大师如云,尤其是在春秋战国时期,呈现出了“百家争鸣”的景象和“百花齐放”的画卷。

本文聚焦于春秋时期的法家先驱管仲,意在发掘管仲在治国理政中表现出的法理思想,以资当代借鉴。管仲(约公元前723年-公元前645年),姓姬(周穆王的后代),名夷吾,颍上(今安徽颍上县)人,是我国古代伟大的法学家、思想家和政治家。司马迁对管仲曾有过高度评价,他在《史记》中说:“管仲既任政相齐,以区区之齐在海滨,通货积财,富国强兵,与俗同好恶。故其称曰:‘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上服度则六亲固’。”[1]357可以说,管仲是齐国成为大国的第一功臣。在乱世春秋,管仲将其思想付诸实践、施行改革,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首霸。本文认为,管仲的贡献不仅仅在于他在齐国的改革,也不局限于他实现了齐国的富国强兵,而在于他提出的很多思想对于当今治国理政仍有重大的借鉴意义。管仲的思想博大精深,对很多问题的阐释见解独到,因此,通过对管仲传世之作《管子》一书的系统分析,结合其他文献对管仲思想的评述,本文尝试将其主要法理思想进行阐述。

一、 “以人为本”的价值观

“以人为本”是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与灵魂,也是法家学派的价值观。公元前7世纪,管仲相齐,主持变法,“九合诸侯,一匡天下”,成就了齐桓公春秋首霸的伟业。在变法的过程中,管仲对齐桓公说:“君若将欲霸王举大事乎?则必从其本事矣。”桓公变躬迁席,拱手而问曰:“敢问何谓其本?”管子对曰:“齐国百姓,公之本也”[2]412。在此基础上,管仲继而提出了“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2]434的著名观点。其实,在其之前或同时期的古书《尚书》中便有了“皇祖有训,民可近,不可下,民为邦本,本固邦宁”[3]的记载。自管仲起,其提出的“以人为本”思想则为历代史书所沿用,并成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核心,是中华民族对人类发展的杰出贡献。

管仲提出“以人为本”这一体现民族智慧的理念后,立即受到了一致的赞誉。孔子说:“管仲相桓公,霸诸侯,一匡天下,民到于今受其赐。微管仲,吾其被发佐衽矣”[4]。儒家、道家、墨家等学派都大力弘扬“以人为本”的理念,并将“以人为本”奉为全民族的共识。孟轲将其发展为“民贵君轻”的理论,墨家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兼相爱、交相利”的观点,道家则说“我无为,民有为”等等。尤其是到了唐代,唐太宗李世民将“以人为本”奉为金科玉律,反复强调“为政之要,唯在得人”。他在教育太子时说:“舟所以比人君,水所以比黎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尓方为人主,可不畏惧?”[5]总之,“以人为本”成为了中华民族的传家宝,世代相传。清末思想家王韬总结说:“天下之治,以民为先”;所谓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也。”[6]当然,管仲的人本思想,主要在法家得到了继承与弘扬。其集大成者韩非说:“治世使人乐生于为是,爱身于为非,小人少而君子多。故社稷常立,国家久安。”[7]法家坚持“以人为本”,主张社会改革,并亲自参与变法,发展经济,致力于改善与提高人民生活。“以人为本”之后成为诸子百家的共同语言,并通过他们的实践将此理念用于治理国家,进而引领了“文景之治”、“贞观之治”和“永乐中兴”等盛世,成为了中华数千年文明经久不衰的精神支柱。

“以人为本”不仅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而且也具有巨大的现实价值。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时代,其应该也必然是值得继承和弘扬的法治本土资源。事实上,党中央早已继承并转换了这一民族精神,将其发展为“以人民为中心”这一科学理念。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先后召开的全体会议上,提出了十条必须遵循的金句,其中就有关键的一条“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确,“依法治国”的目的就是实现和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同时,习近平总书记认真对待中华文明,并加以借鉴和升华,使之成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厚的本土资源。”正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引导将“全面依法治国”推向深入。管仲对于“以人为本”的论述则成为“以人民为中心”这一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核心理念。因此,我们必须继续胸怀“以人为本”的愿望,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不断前进!

二、 “德法兼收”的法治观

管仲是我国古代,也是人类历史上最早提出“法治”这一治国方略的法家大师。时值公元前600多年,管仲明确提出“以法治国”的观点,这比西方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等人论述“法治”早两百多年。

作为中华优秀文化的代表之一,法家先驱管仲的思想博大精深,提出了一系列治国理政的理念和方略,并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其中,最有成效的就是“以法治国”这一科学理念。他主张理论与实践相统一,在主持齐国变法时期,指导思想就是“以法治国”,目的是富国强兵,从而成就了齐桓公春秋第一霸的伟业。同时,这一思想被商鞅、韩非所继承,并由秦王嬴政用于治国理政,继而建立了中国历史上、同时也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统一多民族国家。《管子·明法》记述了管仲的一段精彩论述:“是故先王之治国也,不淫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也。动无非法者,所以禁过而外私也。威不两错,政不二门。以法治国则举错而已。”[2]706-707这一论述,不仅是中华民族史上的伟大创举,也是世界历史上首次对法治的科学说明。尽管因历史的局限,管仲提出的“法治”实质上是“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还有一定距离。但是,他强调法的权威,指出法有“定纷止争”的巨大作用,则更能发挥“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2]715的特殊功能。

同时,管仲的法治思想也体现在他对“德法兼收”的论述上。管仲重视道德的特殊作用,形成了中国历史上最早、也是世界历史最早的“德法兼收”的法治观。管仲重视道德建设,要求将“以法治国”与“以德治国”有机结合起来,他认为既要以法治国,也要重视道德的教育与威慑,他提出“礼义廉耻”为国之四维,认为“正民以德”十分必要,因为人们不同于禽兽,不能用暴力,不以力使,而应以德使,主张“礼义廉耻”要皆出于法,只有在“法立令行”的前提下,才能使法律与道德有机结合。据《左传》记载,某日管仲对齐桓公说“臣闻之,招携以礼,怀远以德,德礼不易,无人不怀。……子父不奸之谓礼。守命共时之谓信。违此二者。奸莫大焉。”[8]210-211更重要的是,管仲在“以法治国”实施过程中,提出了“四维”这个重要道德理念,他说“国有四维,一维绝则倾,二维绝则危,三维绝则覆,四维绝则灭……何谓四维?一曰礼,二曰义,三曰廉,四曰耻。”[2]706-707总之,管仲在国家治理中,注重“德法兼收”,既注重法治的规范和引导作用,又重视道德的教化和保障作用,并使“法治”与“德治”有机结合起来。

管仲的“德法兼收”的法治观,对当今“全面依法治国”有借鉴作用,是极好的“法治本土资源”。当然,必须使其转换和升华,从而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一崇高目标服务。我们一定要牢记习近平总书记的如下教导:“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规范人们的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9]。从而既培养“德法兼收”的法律人才,又培育遵纪守法,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公民。

三、 “仁义友爱”的伦理观

管子学派的伦理思想,具有朴素唯物主义和现实主义特征,其对道德与经济、伦理与物质利益的关系,建立于对人性的经验观察的基础之上。他们初步认识到了物质利益关系对社会道德的决定作用,因此,他们实施的是义利并重,在总体上持一种更加重视物质利益的功利主义义利观。管子认为,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管子》里明确地说:“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2]767因此,管仲认为,作为明智有为的统治者,就要做到“顺民心”,把爱民、利民、富民作为为政的根本,看作关系到国家存亡的大事,他在主持齐国变法时将此作为改革的目标。基于上述认识,管仲重点在齐国做了下列几件事:一是通货积财,兴渔盐之利;二是“相地而衰征”,改革赋税制度;三是改革行政机构,做到以法办事;四是推行赎刑制度,实行宽严相济;五是废除世卿世禄,任用贤才。这些改革取得了成功,为齐桓公称霸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遗憾的是,管仲去世后,桓公放弃了改革,最终落得个众叛亲离、饿死宫中的结果。

管仲的伦理观贯穿于他一生始终,他不仅对人仁义友爱,且在历史上留下了“管鲍之交”的盛誉。管仲与鲍叔牙年轻时一同经商,关系很好。每逢营利,鲍叔牙考虑到管仲有老母和妻儿需要照料,总愿意多分给管仲。之后两人一同入伍,鲍叔牙也一直关照管仲,有时还因管仲不能获得军功而为其辩护。管仲对鲍叔牙也一直以礼相待,亲如兄弟,在忙碌期间腾出时间帮助鲍叔牙学习文化和讲授军事故事。后来,两人分开,管仲投在公子纠门下,而鲍叔牙投在公子小白门下。公子纠和公子小白为争夺君位而互相残杀,管仲作为公子纠手下谋士,为防止公子小白捷足先登,管仲曾设计在莒道射杀公子小白。公子小白智谋过人,顺势吐血假装倒于马下[10]。公子纠以为小白已死,麻痹大意,最后失败。公元前685年,公子小白即位,是为齐桓公。在鲍叔牙“若必治国家者,则管夷吾乎”[11]147的极力举荐下,桓公不计管仲一箭之仇,唯才是用,拜管仲为相,并称管仲为“仲父”。管仲相齐长达40余年,与鲍叔牙二人一文一武、一张一弛,共同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第一位霸主。管仲与鲍叔牙二人的仁义相交之故事,遂传为历史佳话。

管仲的事迹为历代政治家、法律家所效仿,并被史籍所记载。譬如《史记》中说:“管仲既任政相齐,以区区之齐在海滨,通货积财,富国强兵,与俗同好恶。故其称曰:‘仓廪实知礼节,衣食足而知荣辱,上服度则六亲固’。四维不张,国乃灭亡。下令如流水之原,而顺民心。故论卑而易行,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1]357这段话,既概括了文化名人管仲的事迹,也指出了其思想的特点。管仲对中华传统文化的形成与发展有着杰出贡献,特别体现在他关于“以人为本”的论述及法治思想上。

四、 “法制无私”的执法观

管仲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提出“法制无私”、“刑无等级”的著名法学家,正是这一理念发展演变成为现代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在公元前600多年的齐国实施的“以法治国”中,管仲注意法律的执行。他在《任法篇》中强调:“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法制如天地之无私也”、“不知亲疏远近,贵贱美恶,以度量断之”;同时提出信赏必罚“宪律制度必法道,号令必著明,赏罚必信,此正民之经也。”[2]289据《管子》一书记载:“法者,天下之程序也,万事之仪表也”[2]900又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斜、角量也,谓之法。”[2]98就是说,管子把法比作模式、仪表、尺寸、绳墨、规矩、衡石、斗斜、角量,都含有标准、规则之意,与我们现代所说的行为规则是一致的。根据东汉许慎所著《说文解字》一书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12]。之所以偏旁为“水”,是因为法律如水那样公平;而之所以有“廌”,因为“廌”是传说中古代的一种独角兽,生性正直,古代用它进行“神明裁判”,见到不公平的人,会用角去顶,因此也就有了“去”。就是说,管子已经明确把法说成是人的行为准则。这种对法的概念的界定和比喻,比西方关于法的概念的理论早了几百年。

毫无疑问,管仲在那个年代就提出了“法制无私”、“刑无等级”这些著名论断并付诸实践,无疑是个伟大的创举,尤其是付诸行动,首先要排除两个重大障碍,一是科学解释“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这个法律极不平等的格言。管仲认为,所谓“刑不上大夫”并不是说大夫犯罪不受刑事处罚,而是指不判罚肉刑而已,只是对大夫等人实施非肉刑的刑罚,如令其自尽或赐以白绫而死或其他相应刑罚。至于“礼不下庶人”则说法很多,主要是指礼多数适用于士大夫阶层的行为规范。二是在实施“刑无等级”中,必须反对赦免行为。不过,管仲这一主张,并未得到很好地执行,后来都出现了“八议”,即犯八种罪可以赦免或减轻处罚。三是管仲强调法律的权威性和稳定性。他指出:“君壹置其仪,则百官守其法;上明陈其制,则下皆会其度矣。君之置其仪也不一,则下之背法而立私理者必多矣。”[2]254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是我国“五四普法”宣传前确立的宣传原则,并在“八二普法”中得到了继承与发展。这实际上是管仲“法制无私”理念的升华。实际上这也是人类社会的共识,是整个人类的共同愿望。可见,时至今日,多数国家尤其是西方国家,他们口头上高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实际上却是大搞种族歧视、民族歧视和实行极不平等的各种政策,如美国白人警察枪击黑人的事件经常发生,而美国法律却在实施中往往使杀人刽子手以种种借口与手段逍遥法外。因此,在当今世界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需要整个人类共同努力,要使全球治理法治化,强调各国主权平等。

我国正在全面推行依法治国,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宪法原则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尤其在执法与司法的适用中,坚持这一原则意义更为重要。管仲提出的“法制无私”、“刑无等级”等观点强调法律的公平、公正的价值,突出说明了法的公平正义理念。为此,我们应该合理借鉴与转换我国古代“法制无私”以及“刑无等级”这一可靠的法治资源,结合我国实际,促使全面依法治国更加彰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光辉!同时,学习、借鉴、继承与发扬管仲的法治精神,对我们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体系、学科体系、教材体系,有重大参考价值。

五、 “任人唯贤”的人才观

管仲是中国历史上最早的改革家,重视社会的进步。因此,他非常重视人才,极力主张破格选用贤才,其用人的原则是:“匹夫有善,可得而举”[11]155和“使民各为其所长”[2]7。他不仅采取一系列措施,把举荐人才作为大夫的职责,并规定对有才不举,以“蔽明”“蔽贤”论处;并规定士经过“三选”之后可提升为“上卿之贤”。在改革中,他辅佐齐桓公选用提拔了一批贤才,使他主张的改革得到有力推进,使齐国一度强盛,齐桓公也随之成为春秋第一霸。可是,管仲过早去世,随之人才政策有了大的变化,旧贵族重新当权,迫使齐桓公众叛亲离,最后饿死于宫中,齐国轰轰烈烈的变法运动,很快被扼杀于摇篮之中。

管仲选用贤才之举,被后世有作为的皇帝与改革家所继承和发扬,并将其发展为“唯才是举”,曹操就是因重视和重用人才,而取得“魏王”之位。当然,也有不重视人才或乱用人才而遗憾终生的。历史证明,不重视人才者,一定是以悲剧收场的。宋代王安石变法之所以失败,就在于他用人不当,既用错了人,又任人唯亲;戊戌变法之所以失败,重要的或直接的原因,就在于光绪用了卖国贼袁世凯。也就是说,在我国历史上既有“任人唯贤”的好典型,也有用人失败的严重教训。我们应认真总结其经验与教训,合理借鉴管仲任人唯贤的经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人才问题是新时代的关键问题,所以习近平反复强调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并将其作为全面依法治国十条金句中的最后一条,以表明人才问题的重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治之下,任何人都不能心存侥幸,都不能指望法外施恩,没有免罪的“丹书铁卷”,也没有“铁帽子王”。要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要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要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要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13]。

六、 “令顺民心”的改革观

管仲不仅是富有创新的理论家,而且是一个“令顺民心”的改革家。在齐执政期间,主持了一场深刻的社会改革,并对当时和以后都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大家知道,西周以来形成的一套宗法等级制度已开始紊乱,奴隶逃亡已成为普通现象。用孔夫子的话讲,东周时期已经“礼崩乐坏”,新旧势力的斗争已经十分激烈,要想使国家富强必须进行改革。管仲认为,要进行改革,首先必须着眼于争取民心,明确指出:“政之所行,在顺民心;政之所废,在逆民心。”[2]6因此,他要求齐桓公“修旧法,择其善者而业用之”,要“令顺民心”,“俗之所欲,因而予之。俗之所否,因而去之。”[11]147当然,这些改革必须在管仲提出的“以法治国”的理念下,必须强调法律的威严,要求“凡君国之重器,莫重于令。令重则君尊,君尊则国安;令轻则君卑,君卑则国危。故安国在乎尊君,尊君在乎行令,行令在乎严罚。罚严令行,则百吏皆恐;罚不严,令不行,则百吏皆喜。故明君察于治民之本,本莫要于令。”[2]265那么,管仲治齐通过了哪些法令呢?概括起来除在上面已经提到的外,还有如下举措:一是改革军制,“作内政而寄军令”[2]380在寓兵于农、兵民合一的思想指导下,把军事组织和行政组织结合起来;二是推行赎刑制度,管仲主张“轻过而移诸甲兵”;三是破格录用人才。同时,管仲在改革过程中,强调法律既有稳定性,又要有适时性,法律要“随时而变,因俗而动”,就是说,要维护法律的权威,维护法制的统一,同时更要严格执法,刑罚要有统一的标准,赏罚要严明。只有保障法令的统一性和稳定性,才能实现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如果法令推行中出现不适应社会发展的状况时,则要进行修改、变通,甚至废除完全不适应社会的法令,以达到“令顺民心”的良好效果。

在管仲的改革下,各类政令强调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安定,通过这些有效政令的颁布,顺应了民心,得到民众的拥护。齐国民众团结一致,共同推动齐国经济的发展,使得齐国在当时称为诸侯之首,称霸春秋。他的这些改革也印证了孔夫子所提出的“身正令行”的说法,只有统治者制定的法令能够做到率先垂范,符合老百姓的期许,才能让老百姓信法守法。如果制定的政令不能够保障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统治者又随时可以突破法律的规定而任意妄为,则极容易导致老百姓对法律失去信心而不去懂法守法,甚至违法犯罪。从这个角度出发,管仲夙夜在公,勤于核查各类政令的制定情况,向齐桓公随时奏明政令的执行情况,以保障“政通人和”的效果。确实如此,管仲对“令顺民心”的强调,使得国家很多政令下达后,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人民真诚地拥护这些法令,推动了整个国家沿着正确的路线前进。这些改革方案为我国当今的改革提供了可供借鉴的历史经验,很多具体制度仍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七、 “富民利农”的发展观

春秋时期,诸侯争霸,天下大乱,由此引发的结果是“礼崩乐坏”以及长期社会动荡引起的老百姓的贫穷与灾难。同时,老百姓的贫穷又进一步增进了社会的动荡,民不聊生、苦不堪言的社会现状直接威胁到了各国君主的政治统治。因此,管仲指出:“凡治国之道,必先富民。民富则易治也,民贫则难治也。奚以知其然也?民富则安乡重家,安乡重家则敬上畏罪,敬上畏罪则易治也。民贫则危乡轻家,危乡轻家则敢凌上犯禁,凌上犯禁则难治也。故治国常富,而乱国常贫。是以善为国者,必先富民,然后治之”[2]715。也就是,管仲认为只有提高老百姓的生活水平,让老百姓富足起来,才能实现国家治理,才能达到其所谓的“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的效果。

管仲认为,“富民”和“利农”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概念,但两者中重在利农,只有推行利农的政策,才能最终实现“富农”。因此,他强调“昔者,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号令不同,然俱王天下者,何也?必国富而粟多也。夫富国多粟生于农,故先王贵之”[2]716。的确,中国古代奉行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体制,农业是国家之本,是所有其他行业进行的基础。只有推行“利农”的政策,才能保障老百姓的切身利益,衣食问题解决了,才能维系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所以,管仲进一步说:“凡有地牧民者,务在四时,守在仓廪”,“不务天时,则财不生;不务地利,则仓廪不盈”,“务五谷,则食足;养桑麻,育六畜,则民富”[2]7。就是说,君主要重视农业的发展,关心农业生产;要鼓励农民积极进行生产,以实现不违农时、保障农民收成。

同时,管仲特别强调对农民利益的保护,要求统治者做到扶农、护农、爱农。在担任齐相期间,管仲多次建议齐桓公采用“兴利除害”的策略,从而实现“为民兴利除害,正民之德,而民师之”[2]524。就是说,国家要推行社会公平正义,凡是有损老百姓利益的行为,都必须予以严惩,从而切实保障农民利益,提高其生产积极性。管仲的富农政策,还表现为强调君主推行“德政”,即用实际行动来让老百姓感受到朝廷的温暖。因此,他说:“凡众者爱之则亲;利之则至。是故明君设利以致之;明爱以亲之。徒利而不爱,则众至而不亲;徒爱而不利,则众亲而不至。”[2]883在此基础上,管仲提出了君主实行“德政”的六条标准“六兴之德”,即厚民生、输民财、遗民利、宽民政、匡民急、赈民穷[14]。这六条标准,都突出了一个“民”字,强调为政必须时时刻刻心系群众,把救助和帮助老百姓实现幸福生活作为国家经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早在春秋时期的齐国,统治者就已经知道了民生对于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的重要作用,强调“富农利民”也正是这一认识的深刻体现。

为保证农民专心从事农业生产,管仲还将原来依氏族血缘而居的传统改为从居民身份职业划分而居的新制度。制国以为二十一乡:商工之乡六,士农之乡十五”[2]177。如此,士农工商等不同职业的人分区而居,更有利于他们各司其职、集约发展。依管仲的话来说就是:“士农工商四民者,国之石民也,不可使杂处,杂处则其言咙,其事乱。是故圣王之处士必于闲燕,处农必就田野,处工必就官府,处商必就市井”[2]372-373。认为士农工商居在一起,会产生扰乱秩序的社会问题,只有让农民居于田园、工人就近官府、商人居于日常生活便利的市井,才能杜绝“其言咙,其事乱”诸类问题的出现。这一制度是中国古代史上的一大创见,也确实起到了发展齐国经济的重要作用。当今社会虽然不可能推行职业分区居住的制度,但是各城市划分商业区、工厂区、文化区,显然受到了这种制度的影响,如很多城市,尤其是省会城市,有所谓的“大学城”,就是明显的分区而设址的表现。同时,为了出行以及工作学习方面的方便,在城市工作或学习的人往往都会就近居住。

另外,管仲认为,国家只有广开言路,赋予民众更多的发言权,并将这些已提出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才能更好地推动政策的制定,让政令更具有可执行性,从而更有利于国家的治理和社会的发展。因此,他提出:“明主不用其智,而任圣人之智;不用其力,而任众人之力。”[2]858同时,为了保障老百姓更好地建言献策,他提出了先在都城临淄设立“啧室”[15],然后逐步推广的建议。此建议呼吁齐国国民在“啧室”这一专门场所自由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畅所欲言后,由专门人员收集并最终交给齐国的君主决策参考。对于那些能够提出真知灼见,并为国君采纳的意见建议者,管仲要求进行奖励,从而鼓励其积极性。

管仲的这种主张也被后来的郑国所实践,郑国当时存在“乡校”这一制度,郑人们往往在这里饮酒骑射并发表对国家政策的看法和意见。郑国的部分大臣认为乡校制度的存在,导致群众随意抨击朝政的事情出现,容易产生民变。随后,便有了郑国执政子产“不毁乡校”的典故。对于乡人聚会议政的乡校,郑国大臣大多主张毁掉。然而,子产却持有相反的观点,他说,“其所善者,吾则行之,其所恶者,吾则改之,是吾师也。”[8]896也就是说,管仲的这种切实保障老百姓利益、广开言路的做法为之后的很多国家所认可并实践,从而切实推动了这些国家的经济发展。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消除贫困、改善民生、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16]我国正在进行如火如荼的扶贫工作,如何打赢扶贫攻坚战,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实现2020年我国人口全部脱贫是我们现阶段需要着力去做的工作。贫困人口大多为农村人口,广大农村存在的“空心村”、“孤寡老人”、“留守儿童”等问题亟待我们去解决。法家先驱管仲提出的“富民利农”方案值得我们去借鉴,只有采取利农的政策才能富民,才能真正推动农民脱贫增收、农村脱贫摘帽、农村致富发展。同时,党员干部要做到既能“上接天线”,又能“下接地气”,要在及时掌握国家扶贫政策的前提下,要多听听群众的声音。要开展各种形式的农村调研,坚持开展“绣花式”扶贫,把扶贫工作做得更细致,更能反映老百姓的实际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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